标题 | 中、法现行教育行政体制比较与启示 |
范文 | 李丽娇 王学兵 【摘要】中、法虽同属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体制,但我国中央集权多于地方分权,行政干预、监督多于法律监督,对上负责制普遍存在,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与中央部委分级、分类、分权管理教育并存。本研究将两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进行系统的比较,有利于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教育行政体制 差异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11;U6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6-0077-01 教育行政体制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建立形式、设置机构和划分职权的一种制度,是一个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的总称,是国家与政府领导、管理教育的基本方式,是教育行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随着现代政府管理活动分工日益复杂,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因其对象具有高度的学术性、知识性,要求教育管理必须具有专业化、民主化特点。因此,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结合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文化传统和教育体制等综合因素,出现了相对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教育行政体制是维系教育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发挥职能的基本保证,对教育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职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准确定位政府、学校、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一、中、法现行教育行政体制的差异 1.领导模式的差异。我国教育行政体制为既是“垂直领导”制,又是“双重领导”制。首先实行“统一领导、分五级管理”的教育行政领导模式,分别是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育局(科)、教育组,同时教育行政机构除了要接受上一级的直接领导外,还要接受对应的政府部门即中央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省直辖市)、县(县级市、旗)、乡(镇)的管理和监督。而法国是四级垂直领导模式,不受政府其他机构的领导和制约。 2.“政教”一体与“政教”分离的差异。中、法两国在“政府”与“教育事业”的关系不同。中国“政教”一体,而法国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给予了充分的自主权,我国的高等学校由于行政人员的任免受到政府的管制,所以还不能完全做到自主办学。例如,校长的遴选制度,我国高校校长由政府选拔任命,可以在教育机构、政府机构和高校之间进行任免,学校相对缺乏自身调控的能力。而法国高校校长由高校最高决策理事会选拔任用,这样在人事和决策方面就显得灵活而积极。 3.政府本位与学校本位的差异。法国属于学校本位,以学校为中心,政府或者教育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也必须首先取得高校的认可和同意,才能颁布实施,独立的办学实体,使大学的权力和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当然大学也要承担自身的责任。我国教育行政事务的管理属于政府本位,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与学校属于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学校要接受政府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法国教育行政体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1.结合国情,促进改革。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不相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也不相同,因此,在教育行政改革中,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同时,应结合我国教育行政体制实际特点和模式,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式。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一些固有特点,中央集权性质明显、教育行政部门从属于同级政府等,均与总体的政治框架及具体的社会现实紧密相关,实现一蹴而就根本性改革不现实。需要在延续现有框架之下进行局部调整,一方面可以通过逐步微调教育行政体制来降低权力越界风险,另一方面可从思维观念入手,通过理念的转变加强权力边界的守护。 2.适度“去中心化”,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管理教育事业方面往往会出现管得过多、管得过严、管得过死,教育行政体制一刀切会使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缺乏自主性、灵活性、创新性和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该适当转变管理模式,将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学校责任机制的建立,和政府部门监督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的权利与责任,建立一个既能加强中央集中领导,又能充分调动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积极性的管理模式。借鉴法国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强化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职能,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教育政策制定、咨询、审议制度,实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3.适度“去行政化”,引入市場竞争机制。行政权力本身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但是如果行政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官本位”思想,导致贪污腐败现象。如果过于注重行政,那么在高校里,“行政”和“学术”就会出现本末倒置、宣兵夺主的可能性。因此教育行政机构要适当调和二者的关系。另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的制约性较强,有可能存在行政权力泛化、管理效率低下等情况,教育行政管理应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员工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使教育行政管理者不断自我完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为教育行政管理内部增添活力。 4.适度分权,提高办学积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权化行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教育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央政府要对教育管理实行适当放权,更加全面、细致地采取以方针、政策、法规等行政手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这样既能减轻中央政府的工作压力,又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学校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提高教育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行政人员是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行政人员,逐步提高我国教育行政人员的文化程度和相关经验,对已入职的教育行政人员组织培训、鼓励在职深造,以提高其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三、结语 比较不同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有助于我们了解更多的模式和可能性,中法两国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在发展教育方面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存在可直接借鉴的地方。通过比较中法两国教育行政体制,总结其共同特点,分析可取之处,以完善我国教育行政体制。外国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并非好的都适合,所以我国再进行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时一定要切实结合自己本国的国情,不断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吴志宏.教育行政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53. [2]王一杰.法国教育行政体制对我国的启示——基于教育行政权边界守护的视[J].教育评论,2017(4). [3]陈琼,贺百花,沈婵.中法教育行政体制比较[J].现代企业教育,2010(1). [4]娄佳.试探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J].当代教育论坛,2008(8). 作者简介: 李丽娇(1989-),女,彝族,云南开远人,硕士研究生,昭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公务员制度;王学兵(1983-),男,汉族,云南宣威人,硕士研究生,昭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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