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默会知识理论运用到高职法学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范文 | 崔海梅 摘 要:默会知识理论运用到高职法学教学既是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现实需要,也是高职法学教学过程改革的需要,为突破现有的法学教学困境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的切入点。本文通过对默会知识理论运用到高职法学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提出高职法学教学的特点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兴趣特点为默会知识理论奠定了对象基础;高职法学教育特征符合默会知识的传授对象的要求;法学基础类课程尤其是刑法、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也为学生积累与新课内容相关的默会知识,提供了可能性。 关键词:高职教育 默会知识 法学 一、默会知识理论简介 默会知识指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是一种经常使用却又不能通过语言文字符号予以清晰表达或直接传递的知识。英国哲学家波兰尼在《个体知识》一书中最早提出默会知识的概念。人类大脑中的知识被波兰尼分为了明确知识和默会知识两大类。明确知识就是指可以言传的,可以用文字表述的知识。我们传统的课堂教学传授的知识大多数是明确知识。明确知识可以通过形象的语言和文字来传授,也是我们教育中最容易传授的一类知识。而默会知识不能通过语言文字符号予以清晰表达或直接传递,是人们通过身体的感官或理性的直觉而获得的知识,是更重视从自然世界、社会生活中或实际动手实践中生成的活性知识,这些知识不能被系统表述,但是却经常被使用。默会知识是人的理解力、领会力、判断力的综合运用。人类的默会知识远远多于明确知识,它们就像一座冰山的两个部分,明确知识是浮出海面的部分,默会知识则是下面托起整座冰山的部分,不言而喻,默会知识的量其实远远多于明确知识。 在发掘和传授默会知识的过程,不能单独依靠教师的讲授,而应该在了解学生的生活积累,重视学生的独特个性的基础上,要求教师“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积极性,让学生自觉主动的调动其已有的默会知识,以融会贯通为主,辅以必要的方法引领,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揣摩、体验、内化,进而提高能力。在对掌握知识程度的评价标准上则认为“对知识的表达而言,行动是和语言同样根本的表达方式”。 波兰尼对知识的划分使我们再一次意识到原来所关注“知识”的狭隘。在法学教学尤其是诸如合同法、刑法等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部门法的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了波兰尼的默会知识理论,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和实践的运用。 二、默会知识理论运用到高职法学教学的必要性分析 1.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现实需求 高职法学教学目标不注重理论知识的面面俱到和抽象学说的学习,强调基础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更加注重实际知识的运用能力。高职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职法学教育侧重的是职业教育。二是高职法学教育侧重技术性能力的培养。而普通法学教育更多的是注重法律素养的教育,是一种基础教育,为学生的发展奠定人文素养和法律素养。针对教育的不同特点,需要学生掌握的知识模块的层次和程度也有差别。因此,高职法学教育要求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要求实用、非理论性。 2002年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确立了一道“准入门槛”,专科学历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使得专科生无法直接从事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证员等职业,而大部分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招聘都倾向于本科学历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也对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产生了影响和冲击。高职法学教育只有培养既懂法律,又懂计算机、英语、网络、社会科学等复合型知识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才受市场欢迎。由此,高职法学人才的培养要专业口径相对宽泛,应用能力较强,避免受教育者知识技能单一,既要传授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归纳总结能力、沟通能力等法律职业能力。这些能力很难在传统的知识灌输式教学中直接获得。学生知道了“怎么做”,并不一定在实际上“会做”。因为学生在学习中,从理解到运用存在一个转换、内化的过程。正如波兰尼所说:默会知识的本质上是一种理解力,是一种领会、把握经验、重组经验,以期对之实现理智的控制的能力。它是不能够详细地描述技巧,也不能通过规则的方式加以传递,只能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加以传递。 2.高职法学教学过程改革的需要 在传统的高职法学教学过程中,“教”的责任仅仅是将书本中的结论性知识装入学生的头脑,“学”的任务仅仅是记忆和强化这些结论性知识。在课堂上,从知识的讲解、范例的呈现、分析的过程、结论的得出、问题的设计、答案的构建,都是由教师一个人承担,学生坐在那里,除了听,最多是记,课堂教学顶多是教师牵着学生走向目的地——教师早已设计好的“标准答案”。事实上,教学过程是主体的认知过程,这种认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而知识也具有了主观的特性。对同一事物,学生可以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受其个人特征的影响,得出不同的认知成果。这种差异正是默会知识的特点所决定的。而要摒弃这种传统方式,进行学生主导型的教学过程改革,必然要充分运用发挥教师、学生的默会知识。 学生思考问题的本身就是探索未知的过程,带有极强的个人默会知识成分。但是,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提出了问题,希望学生回答出正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事实上,就在强调答案的正确性和统一性的时候,教师轻易地否定了学生的个体知识,封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要尊重学生的个体知识,教师就要给予学生在正确与错误的答案或思路上以选择的机会,以一种类似科学家进行研究的精神,在错误中找到正确的归宿。 3.默会知识理论为突破现有的法学教学困境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的切入点 目前,高职法学教学存在学生厌学、教师难教的现象。在探索如何走出高职法学教学的困境中,有的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寻找突破口;有的从“把握课堂的教学节奏”探求新方法;有的从“设计课堂的提问方式”发现着力点;也有的从“创设情景式教学模式”探索新模式;更有甚者从“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活动”寻找新思路。而这些基于探索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教学改革,都与将“默会知识”的原理融入到教学中探索教学新思路的方式不谋而合。 学习过程是意识(显性)与潜意识(默会)之间转换的过程,当学生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有意识的处理时,也就在不自觉中运用了潜意识。这个过程是学生将知识进行筛选、记忆、理解、内化以及运用学习策略、应用的过程,从而形成默会知识的学习过程。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显性知识的传递,而忽视学生自身具有的默会知识,那么其结果用波兰尼的话来说:学生迷失在大量的显性丛林中,无法在自己的精神领域内进行显性知识的管理。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主要是间接经验,因此,重视学生的直接经验,也就意味着重视学生的默会知识。 三、默会知识运用于高职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分析 1.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和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兴趣特点为默会知识理论奠定了对象基础 高职法学教育特征符合默会知识的传授对象要求。从高职法学教育的生源特点、师资水平、就业能力的现状来看,高职法学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等低级法律职务,在法律事务所协助有实力的大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等等。 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思维特点以感性为主。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的思维特点表现为形象思维、感性思维能力强,而逻辑思维、理性思维偏弱。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对自己感兴趣的事物,人的注意力才会过多地关注。而对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学习兴趣的培养是促进学生学会和掌握知识的第一步。而默会知识正好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每一个学生在进入高职学习阶段以前,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这些知识包含两类:显性知识和默会知识。默会知识的传授更多要借助形象思维媒介的表达和感性思维的诉求。 2.法学基础类课程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为学生积累与新课内容相关的默会知识提供了可能性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很多人从来没有正式学过法律,有些人甚至大字都不识一个,但是,他处理起民间的纠纷来,却头头是道,不能不让人佩服。连当事人双方都无话可说。究其原因是因为他的处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符合做人的道理和原则。而这些所谓的“做人的道理和原则”就是任何一个人在长期的实践经历当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而获取的默会知识。而这些默会知识与我们的法律知识又有着天然的联系。从法的起源来看,法最初产生于规则和习惯,因此,法起源于对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和流传了很久的习惯和规则的认可。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刑法中的自然犯的概念,司法领域的很多习惯、规则本身就被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很多规则,就是人民日常生活当中一种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做人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这正是我们法律教学中学生默会知识唤醒和传授的突破口。以此为突破口,必然能够达到学生的默会知识与需要教授的法律知识的浑然天成,自然衔接和一气呵成。 因此,高职法律的教学如果能够通过启发式教学、引导式教学等方式唤醒沉睡在学生心中的对人类规则、习惯的默会知识,再顺势利导地去诱导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Michael Polanyi.Study of Man[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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