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的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
范文 | 张剑利 秦椿林 (1.浙江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摘 要:反垄断法是影响职业体育联盟运营的重要法律。通过分析职业体育联盟运作的主要特点,讨论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规制的主要案例,阐明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纳新、球队迁移、组织形式方面的限制。在我国即将推出反垄断法的背景下,提出反垄断法对我国职业体育组织的适用领域。在限制对我国职业体育组织的行政垄断和俱乐部关联方面,反垄断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职业体育联盟;体育法;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10-1328-04 On the Restriction of Antitrust Law to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and Its Reference to China ZHANG Jian-li1, QIN Chun-lin2 (1.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321004, Zhejiang China; 2.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Antitrust Law is an important law for restricting the operation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main aspects of the operation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the chief cases of Antitrust Law about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are discussed and we clarify the restriction of Antitrust Law to the league recruitment as well as club move and organizing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y and club conspiracy will be restricted by Antitrust Law as China constituting the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promotion of antitrust law in China. Key words: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Sports Law; Antitrust Law 美国反垄断法以联邦政府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共同构成反托拉斯立法的基础。已有至少一个世纪,这些法律和相关判例深刻影响着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营。我国已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反垄断法的规定,将成为我国的职业体育组织运营的重要法律制度环境。本文通过分析借鉴美国反垄断法适用职业体育联盟运营的情况,讨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组织的规制。 1 职业体育联盟运营特点与反垄断法 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较一般企业联盟不同,一家公司依靠自己就能够运作的很好,一支球队却不能够自己与自己比赛。球队的生产不能离开旗鼓相当的其他球队——离开了这种对手,其竞技表演产品的生产就无法实现。职业体育联盟作为面对同一目标市场的俱乐部企业的集合,在共同市场中各企业间的关系,就根本上不同于一切其他各种产业中的企业。联盟是“能够生产产品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它们类似于拥有分支机构的公司,球队就相当于这家公司的分支机构。表面上看,企业间都是市场竞争的关系,然而在竞争的背后,其他产业中各企业间的关系是自发地走向单纯的相互排斥,而在职业体育产业中它们却是以表面上更直接、更激烈和不可开交的竞争方式实现着协同,进行着共同合作的生产活动。因此,职业体育产业中企业的行为、产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的管理制度等,从根本上就有别于生产其他各种产品或服务的产业。[1]就此意义而言,对职业体育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联盟,而不是球队。 完全竞争的市场,存在大量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都买卖同质商品,买主和卖主与市场整体规模相比显得势单力薄,从而没有哪个厂商或消费者能够单独去改变市场结构。同时,竞争厂商可以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市场。但职业体育存在的却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北美一项职业体育通常只有一个大联盟,它们是职业体育比赛的唯一生产者。对于有观看比赛需求的观众,它们是唯一的生产者;对于希望参加职业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它们是唯一的消费者。职业体育联盟处于一种令人羡慕的地位,既对球迷具有买方垄断权,又对球员具有买方垄断权,这两者尽管都提高了球队利润,却降低了经济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职业体育联盟是球队业主合作竞争的联合,其形成的市场优势被认为是违背了谢尔曼法。职业体育联盟的垄断经营被认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例如,联盟对特许经营球队地区的严格限制,中小城市的球迷就没有可能观看本地区球队的比赛。同时,联盟限制运动员自由转会,使小市场球队难以购买到优秀运动员,这些地区的球迷就不能观看到更高质量的比赛。 反垄断法对经济组织运营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经济学家还存在很大的争议。[2]但各国颁布反垄断法的事实,为职业体育组织的运营提供了确定的制度框架,各利益群体在这个框架之下博弈,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反垄断法规制职业体育联盟的各个方面。和联盟相关的各个主体——运动员、俱乐部、其他联盟 、媒体以及球队所在城市的利益冲突,都容易指向联盟的垄断问题。运动员的自由转会权受到联盟保留条款限制时期,由于限制了运动员在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的权利,运动员往往就提起反垄断诉讼。俱乐部在进入联盟和重新选址的过程中,受到联盟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的种种限制,反垄断诉讼就不可避免。当联盟将全国范围的电视转播权整体出售给媒体时,媒体也认为联盟垄断地位的优势,违反了反垄断法。反垄断诉讼是职业体育联盟非常敏感的问题,由于反垄断官司赔偿金额巨大,也是起诉方和代理律师很乐意打的官司。根据反垄断法,违背者可遭到三倍赔偿金的处罚,而由于职业比赛的队伍和运动员身价达到亿万美元,若依该法而行动,将会对联赛、俱乐部老板和运动员产生巨大影响。 2 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的规制 北美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只有MLB(美国棒球联盟)享有反垄断豁免,其他的职业体育联赛和组织则都受制于谢尔曼法。MLB享有反垄断豁免来自3个典型的案例,而其他联盟无法享有反垄断豁免来自Radovich案例的判决。下面从俱乐部加入联盟的限制、限制运动员自由转会、俱乐部迁址的限制、联盟组织形式的规制,讨论反垄断法对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规制的原因和效果。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阐述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规制的历史脉络。 2.1 对俱乐部加入联盟的规制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对成员俱乐部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赋予其在所在的城市独占经营的权利,同时严禁成员俱乐部参加其他联盟的联赛。试图加入联盟的俱乐部在受到阻碍以后,对联盟提起反垄断诉讼。1922年联邦棒球俱乐部诉国家联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3]。 1922年,一个新的联盟——联邦联盟(Federal League)试图同NL以及AL竞争。联邦联盟曾起诉两大联盟“是一个联合体、共谋集团、垄断者”。然而在漫长的等待法庭判决的一年时间里,大联盟与除一个业主之外其他所有的联邦联盟业主达成了协议,从而使联邦联盟分崩离析[4]。只有一个联邦联盟俱乐部业主,对大联盟购买球队开出的价格不满,向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他声称“大联盟通过各种方式购买联邦联盟的俱乐部,迫使俱乐部离开联盟……”。初审后业主赢得8万美元的赔偿,但在后来的上诉中,该判决被推翻,于是业主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支持被告的判断,认为《谢尔曼法》不适用于棒球大联盟。法官温德尔.霍尔默斯(Wendell Holmes)做出的法院判决认为:棒球比赛是一种“公开展览活动,而不是商业活动,……大联盟不开展跨州的商业,尽管运动员和球迷在比赛期间要做偶然的跨州旅行。” 法庭并没有指出处这个判决和保留条款有任何关系,不只是联邦棒球,而是整个的职业棒球,都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外。尽管这个判决的依据从来都不明确,但后来的法庭判决使得要证明棒球反垄断豁免的合理性越来越困难。 这一著名案例是美国棒球联盟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发端,但篮球、橄榄球和冰球联盟则没有这么幸运,不能有效地规避反垄断法的规制。最高法院不断地拒绝其他产业,尤其是其他体育运动,将联盟棒球判决当作判例。在最高法院对乔治.拉多维奇(George Radovich)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的判决中,任何关于其他体育运动的疑问都不存在了[5]。拉多维奇控告NFL(美国橄榄球联盟),因为他参加了全美橄榄球协会(AAFC)而将他列入黑名单。第九巡回法庭基于联邦棒球判决,支持NFL,驳回了诉讼。认为橄榄球和棒球一样都是集体体育项目。既然棒球的反垄断豁免证明保留条款是正当的,最高法院看来会支持这个判决。但是相反,最高法院撤消了低级法庭的判决。拉多维奇上诉到最高法院,1957年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否决了较低级别法院的判决。其判决明确拒绝给除棒球之外的任何体育运动以任何形式的豁免,并表达了对联邦棒球判决的不满,不过它还是没有推翻该判决,从而让棒球豁免毫发无损。法庭认为:“现在我们明确限定由职业棒球生意涉及而建立的规则,只要国会默认,法庭就会坚持在那些案例中的司法解释——但不会再扩大(到职业橄榄球或者篮球)。”法庭并不认为联邦棒球和图儿森案例的判决只是限定在保留条款,法庭非常明确地将反垄断豁免限定在“有组织的职业棒球生意”。 2.2 对限制运动员自由转会的规制 俱乐部老板是联盟的拥有者,运动员是联盟的主要资源,他们是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俱乐部老板试图限制运动员转会和工薪的努力从来没有间断过,反垄断诉讼在这一领域最多。著名的案例有图尔森诉纽约扬基案和弗勒德诉库恩案。 1953年图尔森(George Toolson)诉纽约扬基案[6]。图尔森是纽约扬基系统附属联盟的一名球员,他拒绝被送到该系统中的另一支小联盟球队,随后起诉纽约扬基,认为保留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案子在地区法院被驳回,上诉法院根据联邦棒球的权威判决支持地方法院的不予受理,最高法院也支持判决,认为:“……在联邦棒球巴尔的摩俱乐部判例中,本庭认为棒球生意不在联邦反垄断法规制内。之后国会也没有通过立法改变这一状况。棒球生意享受反垄断豁免,已经发展了30多年。目前的案例希望我们否决以前的判决,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棒球生意。我们认为如果以前的判决有问题,有正当理由将反垄断法适应到棒球生意,也应该通过立法的途径。没有一个对根本问题的重新考察,我们还是遵循联邦棒球判决的先例做出判决,只要国会没有意图将棒球生意纳入联邦反垄断法的范围,那个判决总是确立的。”尽管这个案例来自运动员的上诉,要求处理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于保留条款,但法官的判决却没有丝毫提及保留条款。相反,法庭明确地表示坚持联邦棒球的关于“棒球生意”享受反垄断豁免的判断。对这个状况的任何改变应该来自国会,而不是法庭。 1972年科特·弗勒德(Curt Flood)诉鲍伊·库恩(Bowie Kuhn)案[7]。科特·弗勒德是圣路易斯红衣主教队的明星外场手,1969赛季末,红衣主教队业主将他卖给费城菲力斯队,使他从一个曾经在1967年赢得世界巡回赛冠军队转会到一个连续几年表现平平的球队,而且他不得不到一个历史上素来与黑人球员关系不佳的小镇上去。然而由于保留条款和棒球反垄断豁免,弗勒德对自己的命运没有任何发言权。在请求主席鲍伊·库恩撤销此项交易时,弗勒德写道:“我不觉得自己是一笔无视于我的想法而随意被买卖的财产。”在MLBPA的支持下,弗勒德向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并要求300万美元的赔偿和自由转会地位。美国联邦地区法庭、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拒绝了他的索赔。法庭又一次如以前那样宣称:棒球不应该获得反垄断豁免,但是,以往判决的长期支持棒球生意的反垄断豁免不应该通过司法的途径改变,法庭明确坚持对豁免的任何改变应该来自国会。“如果(以往的棒球反垄断豁免判决)有任何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也是一个长期受到坚持的矛盾,应该有国会而不是法庭来矫正……保持法庭判决的一致性是有价值的,尽管在表明的一致之下有矛盾存在。” 由于没有反垄断法豁免,NFL难以承受对其类似于棒球保留条款规定的法律挑战。最初,球队业主通过不相互挖球员的“君子协定”限制运动员流动。60年代该协议出现裂缝后,NFL主席皮特.罗泽尔(Rodole)又强加了一个补偿体系,有效阻止了球员转会。1972年,来自巴尔的摩小马队NFLPA主席约翰·麦基(John Machey)代表自己和其他31名球员提出诉讼,这起集体诉讼的目的是,对由罗泽尔规则及其他不公正的劳动争议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判定罗泽尔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的per se条款,上诉法院也支持NFLPA。但NFL没有进一步上诉,而是选择了与NFLPA庭外和解,并对保留条款作了修改。尽管消除了签约自由球员的不确定性,但新规则在此后十年里仍继续阻碍着球员流动。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科特弗勒德法(The Curt Flood Act)。该法的目的是给予MLB运动员反垄断诉讼的权利,他们可以和其他职业运动员一样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该法也严格限定了应用范围,“没有法庭可以运用该法案去改变反垄断法的应用”。国会的意图是不允许利用该法创造其他的反垄断豁免,例如联盟球队的迁址或者联盟对球队业主的限制方面,该法没有创造以前所没有的豁免。并且,该法也没有改变反垄断法对小联盟运动员的限制,这也是国会在通过这个法案时遇到很多阻力的原因。总之,1998年科特弗勒德法对棒球反垄断豁免的影响不大。 2.3 对球队迁址的规制 俱乐部迁址对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俱乐部所在城市和迁往城市、球迷利益的影响巨大。为了自身的利益,各方寻求反垄断法的保护。1980年袭击者队的业主戴维斯(AL Davis)试图将球队从奥克兰迁移到洛杉矶。但是,其他的业主引用联盟章程来阻止他迁移球队。NFL章程规定,在没有得到联盟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球队不得迁移到另一支球队的主场城市。袭击者队提起对NFL的反托拉斯诉讼[8]。法庭经过一系列审判,在1989年最终裁定,NFL收回其对迁移的反对,并且支付给袭击者队1 800万美元。该判决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法庭。NFL再也不能用它的内部规章来阻止一支球队迁移了。这为后来小马队、公羊队、油商队的迁移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样,由于NBA和NHL不享有反托拉斯豁免,联盟难以控制球队的迁移。MLB由于享有反托拉斯豁免,成功阻止了球队的迁移[9]。皮亚匝(Vince Piazza)希望购买旧金山巨人队,并将球队迁移到彼得斯堡,受到MLB的阻止。MLB赞成将球队以低于1 5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其他将球队继续留在旧金山的购买者。后来MLB给皮亚匝600万美元了解此事,阻止了球队迁移。 2.4 对联盟组织形式的影响 为了规避反垄断法的规制,一些新生联盟寻求组织形式的改变。足球大联盟专门针对反垄断法,改变联盟的组织结构为单一实体。与其他联盟的各个俱乐部(公司)独立经营不同,足球大联盟采取了整体作为一家公司注册的方式,俱乐部数量限制、运动员转会等问题就成为公司内部事务,从而成功规避反垄断法的规制。2000年,美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起诉MLS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违反了克来顿法第七条。寻求禁令救济和赔偿。地区法院判决运动员败诉,2002年官司打到上诉法院。法院认为,不能将整体的公司看作是共谋,MLS独特的混合形式是单一公司和竞争者合作的混合。并且,MLS的投资运营者在组建MLS之前并没有竞争,因为MLS之前美国没有甲级水平的足球联盟。MLS的混合不是非法的,因为组建时没有竞争需要减轻。运动员认为MLS垄断了美国顶级水平的职业足球市场,并试图去继续垄断该市场。但运动员不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相关的市场。最终,上诉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使MLS以单一实体的方式成功避开了反垄断法的规制[10]。 3 对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的借鉴 我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和美国的联盟有较大差异,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使我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得以建立,而不是完全根据自由市场的原则建立。从长期分析,我国的职业体育联盟必然更多依赖市场竞争原则运行,也会面临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反垄断诉讼将不断出现。短期而言,过度的行政干预是阻碍我国联盟发展的因素,表现为项目协会(项目管理中心)对联盟的球队数量、运动员转会、联赛转播权等重大问题有绝对的决策权,行政垄断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危害提上议题。同时,职业体育球队的“派系”问题在我国出现,他们的共谋危害了其他球队的利益,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重点。 3.1 规制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行政垄断 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的存在较为普遍。我国竞技体育的垄断形式也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11]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但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王保树认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12]。 行政垄断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政垄断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主体要件指行使某种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行政垄断的客体即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观之,不管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还是行政垄断,都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违反,都对国家、社会有害。行政垄断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一样,它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客观表现。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此四个构成要件是判断行政垄断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13]。 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壁垒和行业壁垒等,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程序,不利于提高效率,妨碍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还助长了许多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管理上条块分割,部分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片面追求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实施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适用于我国体育总局下设的足球、篮球等单项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项目中心是行使某种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构成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项目中心有管理控制单个体育运动项目市场的主观故意。项目中心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超级联盟的资格、运动员转会、运动员工资等的限制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体育市场竞争关系。项目中心也有的滥用行政权力客观表现,对足球篮球产业的宏观管理不足,微观管理过细。例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习惯于以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对俱乐部、联赛、市场进行管理,甚至直接管理俱乐部球队的训练,不仅影响职业化改革的正常发展,也使自己陷入烦杂的微观事务无法脱身,成为各种复杂矛盾的中心。我国大多数足球俱乐部认为,足协常常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垄断市场。项目管理中心的这一垄断地位,尽管从推动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看,存在合理性;但未来的走向值得我国体育学界高度关注。 从管制的效率和成本分析,体育项目中心不可能根据大众的利益管制职业体育联盟,用行政规制代替市场刺激会带来无效率。管制需要社会资源来建立和实施规则,由于管理规则对被规制对象的收入有重要影响,需要复杂的程序保证规则的公平,服从这些规则就产生巨大的成本。结果就是,管制会减慢决策过程和使被规制的对象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降低。由于管制是高成本的,只有出现市场无效率时,用其重建市场或提供恰当的财政刺激,对社会福利的提高才有效。对公共品提供不足的一个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是津贴,而不是在体育需求超过体育企业的供给能力时进行管制。 3.2 规制职业体育球队的关联 对于目前中国的职业联赛,涉及到竞争法的最大问题不在于整个联盟的“垄断”经营,而在于联赛内部各俱乐部间的公平竞争[14]。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一个联赛来说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涉及到职业体育作为一种娱乐产品的根本价值所在,影响到联赛的公信力和吸引力,更是各俱乐部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失去了这个基础,职业联赛只能走向死亡,这个方面,我们的联赛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危险。 在公平竞争的问题上,影响最大的还是各俱乐部之间的相互“关联”,最典型的就是近几年一直困扰足球联赛的“派系问题”,特别是以大连实德队为核心的“实德系”在联赛中的种种共谋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联赛的秩序,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重点[15]。由于目前的职业联赛存在着前文提及的体制、产权等多方面的问题,各俱乐部的经营运作并不规范,客观上留下极大的漏洞,使得操纵和控制一支俱乐部变得很容易。一同联赛中出现数支球队都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形,形成足球场上资本的联盟,那么公平竞争根本就不可能实现[16]。尽管谁都能看出大连实德、四川冠城、沈阳金德几队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他们相互比赛时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但足协却一直以“没有证据”为由迟迟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处理措施。 这样的问题似乎应该通过足协的处理,或者说联赛的内部机制自行解决,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样的想法多少有些不切实际,足协也曾采取过一些诸如查帐、严格注册资格审查之类的措施来调查俱乐部之间的关联关系,但都是无疾而终。事实证明以目前联赛管理和运作机制的水平,希望其内部解决这样的问题似乎不太现实,通过外部力量特别是司法力量的干预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联赛中几支球队之间互相串通,操纵比赛结果,直接影响了其他球队的成绩,并进而给其他球队带来经济损失,是一种恶性竞争,这样的行为是有违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但是因为各球队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同行业间各企业的竞争关系,法律上似乎也没有对这样的行为有过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干预还需要解决法理依据上的困难。参照杨华研究中的提法,这样的关联行为应该可以包含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所谓“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需要的是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解释,为其在法律上的“有据可依”找到一条出路,这样也可以将联赛的良性竞争秩序纳入到法律的监督视野之内[13,17-19]。 4 结 语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表明,联盟合作的确有压制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反垄断法规制联盟的纳新、迁址和签订电视转播合同等运营行为。无论从整体运作还是内部关系的角度看,都有触犯反垄断法的可能。我国职业体育组织要在解决内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基础上,再逐步的考虑对其整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存在的行政垄断和俱乐部间的关联,是反垄断法适用的领域。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会成为解决目前问题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 Willia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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