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探索 |
范文 | 沈中辉 冷雪卓 张紫鑫 摘要: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是科教兴国的必由之路,需要政府和高校的大力支持。高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与政府和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发展。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既是提升高校创新驱动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学科、管理服务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文章积极探索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以期进一步提高高校可持续创新发展能力。 关键词: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现状 高校作为科学研究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学术高地。应当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发挥高校创新主体优势、努力提高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工程中心等)的创新能力、降低创新风险,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力突破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上的做法大多是从机制体制上予以规范和保障。我国也采取了一些促进其发展的措施,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高校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科技创新主体还是会遇到一些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没有真正有效地抓住改革创新点,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出台了范围广泛的机制体制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较为分散、缺乏衔接,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专门针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统一规则,许多方面还存在空白,亟须构建良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 二、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研究的意义 我们了解到当前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研究大多侧重解决经济管理和教育合作等方面的问题,而从高校角度来研究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情况的较少。高校要把产学研协同创新置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大背景之下,对其模式的构建进行反复思考,并在对比技术需求与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和评估,找出其中缺失以及制约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瓶颈,指导并构建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相匹配的新模式,进而强化高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为高校“十三五”期间的改革创新做好服务工作。近年来,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在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和创造经济价值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极大地提高了合作企业的技术实力,充分发挥了创新主体的知识储备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功能。 目前,我国政府及国内高校十分重视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构建,尽可能地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创造优良的制度环境。国家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在推动高校成为创新主体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国家;同时,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相关的法律条文有12条之多。尽管如此,我国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仍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制约,如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创新资金投入不足等,造成这些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配套机制体制不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不明晰。特别是在机制体制的建立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单独统一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促进法规和制度。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一种具体的技术创新活动,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在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专门出台一部基本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相关模式分析 从宏观上,一些学者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运行模式有不同的理解,他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进行了区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标准,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方式分为一般性研究支持、非正式的结合研究、契约型研究、知识转移与训练计划、参与政府资助的共同研究计划、研发联盟以及共同研究中心七大类型,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描述和案例分析;有些学者提出了产学研三重螺旋结构理论,并利用这个理论解释产学研关系的变化,开始对政府、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进行研究。相似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也需要不断与相关的科研院所、企业及政府部门开展密切的合作,签订一系列协同创新合作协议,共同建立联合研究机构,对产出成果进行转化利用,这些都需要总结不同的协同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目前,高校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主要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横向科研经费、从政府和企业中了解更多的市场需求来改善技术用途、提高科研能力与成果产出、扩大高校综合影响力等。与大多数学者认为的高校能够从产学研协同创新中获得利益的观点不同,长期来看,没有建立完整的体制机制,反而会使科研人员为了合作而合作,把主要精力都用来完成协同合作单位的科研任务,这样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学术自由、削弱原创性基础理论的研究能力、影响高校学术研究的自主权。但是,现有研究多是关注高校从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得到的利益,而较少关注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经验借鉴 从宏观考虑,我们要以美国、欧盟国家成员以及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基础,研究这些发达国家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采取了哪些值得借鉴的新举措,了解国外高水平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等协同创新平台是如何建设管理的,以进一步拓宽国内政府和高校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思路与做法。日本以“知识产权立国”,了解日本现阶段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和完善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因此我们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从国家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政府为主导,全力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大发展、大繁荣。另外,国内学者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产学研的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借鉴经验,启示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特别是在研究日本政府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立法方面下足了功夫,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深入分析,介绍了日本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立法动向,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与做法。针对2007年意大利科技发展,国内学者提到了“意大利工业(2015)”法案的实施,将制定工业创新计划作为支持工业创新发展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条,通过法案指引未来的工业创新的发展道路。 对于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借鉴上,主要包括政府和高校的作用、国外合作模式、法律规定等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影响及知识产权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作用上,这些理论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翻译、介绍的多,但缺乏有针对性地选择、改造、移植。 五、构建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对策建议 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和机制的选择,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问题,产学研协同创新首先在发达国家获得发展,因此,国内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比较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国内学者们又对我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模式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和分类。比如可以根据前期工作基础,联合组建具有协同合作意义的联合实验室。 我们可以参考如王英俊(2004)提出的从知识共享的角度提出的“产学研”虚拟研发组织模式;也可从实证出发,通过对局部或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具体形式进行概括。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归结为以公司法人为主型协同创新和契约合作型协同创新两类形态。这两类形态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机制基础上,前者以设立股权结构为基础,后者以签署合作协议为基础,因此决定了这两种协同合作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运行机制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也决定了合作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建立健全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机制体制,有利于高校重点实验室等协同创新平台解决行业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与实际问题,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认同度高,具有可持续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产学研协同育人目标,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与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具备实现未来协同创新目标的巨大潜力,使协同创新前景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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