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 |
范文 | 摘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界定了家庭中的精神暴力(冷暴力)的含义,基于家庭冷暴力现象的潜在危害,我们需要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及救济。笔者从立法及社会救济方面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坚持多机构合作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够为我国家庭冷暴力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指导及司法贯彻的进程。 关键词:冷暴力 ? 法律规制 ? 救济 ? 多机构一、家庭冷暴力法律规制概述 《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将已有的反家庭热暴力的立法成果进行了系统化的构建巩固,而且还界定了家庭中的精神暴力(冷暴力)的含义,即通过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此外,还第一次提及将同居关系中的家庭冷暴力问题也纳入到调整范围。全国妇联解释道,家庭冷暴力的本质也是控制权,同居一室,即使是还未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若是也遭受冷暴力的侵犯也是可以适用这个范围的。强调了对于因家庭冷暴力而造成精神疾病的受害者应当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所保护的对象,这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弱者来说是种福音,预示着我国家庭冷暴力的法律问题得到了重视,相关法律规范也变得更为细致详尽,也预示着反家庭暴力法律保护走向体系化的发展。二、家庭冷暴力立法规制建议 针对我国家庭冷暴力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有的学者呼吁应该建立反家庭冷暴力法,但是笔者认为,建立独立的反家庭冷暴力法会让法律体系变得更加混乱,而且也造成法律资源上的浪费,应当建立一套反家庭暴力法体系,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并列起来。当然,如果从全国范围来启动该项立法是很困难的,我们可以尝试着在各地市设置试点,让地方先行,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所以,笔者结合部分学者所提出来的立法建议,强烈呼吁将反家庭冷暴力的相关内容纳入反家庭暴力立法之中,对此,笔者从立法及社会救济方面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坚持多机构合作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够为我国家庭冷暴力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指导及司法贯彻的进程。 (一)完善家庭冷暴力立法规制 1.实体法规则 (1)明确基本原则 其一,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多机构合作。在反家庭冷暴力执法活动中,可以根据人民政府的指导,在公安机关部门中设立反家庭暴力小组,连同妇女联合会等多个机构对于轻微违法与犯罪行为进行先期教育和处理。 其二,预防、矫治及惩戒相结合。在反家庭冷暴力不同环节中,尽量做到提前预防、尽早矫治、严格惩戒。问题早发现,早矫治,防止家庭冷暴力问题变得严重而造成各方面的损害,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家庭冷暴力,达到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程度,则应严格惩戒。 其三,受害人本位,即优先保护受害人权利。充分保障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冷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而且在处理家庭冷暴力相关事务时,应当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明确适用的对象。即家庭关系、准家庭关系及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成员。家庭冷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权,同居一室,即使是还未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若是也遭受冷暴力的侵犯也应当适用这个范围。家庭冷暴力受害者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不仅只限于女性,若是男性也是冷暴力的受害者,则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应当使弱势方及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 (3)明确加害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一,若离婚,家庭冷暴力应当纳入到法定离婚条件之一,并且再分配财产时,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给予更多的财产分配。而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面,如果受害方愿意并有能力抚养,应由受害方抚养;若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抚养的,还要考量加害方是否符合抚养条件,以及其心理是否会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其二,若不离婚,明确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内损害赔偿。这在夫妻财产逐渐独立化的今天,越来越不合时宜,往往也造成了受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与补偿,却又被加害人无端频繁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受害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加害人的行为使得自己精神受到损害,则受害人可向加害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及补偿。 此外,对家庭冷暴力暴力加害者,给受害人及他人轻微精神损害,给予劳教处罚;造成受害人及他人一般精神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及教育;造成受害人及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与刑事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刑事处罚。 2.程序法规则 (1)自诉与公诉相结合。在家庭冷暴力的案例中,允许受害人提起自诉及其他可提出诉讼的主体代为提起自诉。 (2)关于举证责任。 其一,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早期的家庭冷暴力往往特征性不强,容易造成受害者的忽视,以及部分受害者具有隐忍的性格,从而造成其证据意识不强,所以,鉴于冷暴力的隐蔽性,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对家庭冷暴力的举证责任作合理的分配,[12]法律在证明标准及要求、反证责任等方面应当减轻受害人的负担。 其二,举证责任倒置。基于受害人本位主义,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而至于因果关系,则应当由加害人来承担二者不具备因果关系来维护自己权利。 (3)关于证据收集。证据搜集可以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对于某些无法得到的证据,也可书面请求法院代为搜集。知情的案外第三人应当听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安排,如实的录制口供。证人拥有本案的关键证据而拒绝提交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代为搜集相关证据。证人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应当写出书面解释递交法院,经许可才许不出庭。如果出现口供前后不一,若其在出庭作证解释中对于前后口供的不一致做出了合理解释的,应当以出庭证供为准。 (4)在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专案组”,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切实担负起保护受害人的职责。 (5)禁止令与保护令。确定人民法院对家庭冷暴力案件有權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检察院予以监督。通过禁止令的签发及确实执行,可以有效的防范受害者再次遭受精神暴力甚至其他暴力伤害,并且强有力的公权力保证可以消除受害者对于安全隐患的顾虑,增强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反家庭暴力法制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实施。 (6)细化精神伤残鉴定。在原有的鉴定科目上增设精神鉴定科目,并且寻求专门的精神鉴定人才及心理学家来进行鉴定工作,将精神损害按程度划分伤残等级,方便立法参考等级标准,来做出相关赔偿规定及定罪规定,指导法官作出判决。 (7)设立专门的庇护所。在加害人尚未被逮捕及控制时,受害人可能会因为报警行为而再次激怒加害人,因此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可以设立专门的庇护所来进行庇护,公安机关能够集中的、迅速的进行依法处理,防止出现公安人力资源不够或调遣紧张,合理、有效地落实对家庭热暴力和冷暴力中的弱势方的保护。三、结语 基于家庭冷暴力现象的潜在危害,我们需要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及救济。家庭冷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性很强的问题,它并不能单纯的以法律途径就可以解决,而往往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救济与保护。因此,需要在立法司法保护的同时,建立社会救济渠道,坚持多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来实现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夏吟兰,林建军.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杨琦.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研究[D].长江大学,2017. [3]张翼杰.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6). (作者简介:王岳丽,讲师,单位: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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