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谈法学学术翻译的标准 |
范文 | 吕丽丽 摘要:法学学术译著是我国法学类图书的主要类型,因其创新性与可借鉴性受到法学学者的广泛关注。近五年,我国学者引介至国内的法学学术翻译作品数量逐渐增多,突破了单纯的理论作品与教材类作品的引进,在内容上也各具特色。然而,因翻译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阅读质量。学术译著,不同于其他翻译作品,是读者进行学习与研究的基本参考资料,在翻译时,有其内在的规律与要求。作者认为,有必要就法学学术翻译的一般要求与标准进行阐明,以利学者、译者在借鉴、翻译当今世界前沿法学学术理论成果时,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学 学术译著 翻译标准 近年来,法学译著品种日渐增多,丰富了读者的阅读视野,但翻译质量的参差不齐,也影响了优秀作品的传播与读者的阅读品质。好的学术类翻译作品取决于泽者与作者在思想上的配合程度,以及翻译方法的恰当运用,还要兼顾读者的接受能力,语言上使用现代汉语进行准确地表达。那么,究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合格的法学学术翻译?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比较完善的法学学术翻译? 一、法学学术翻译的一般标准 词本无义,义随人生。一个词语本身有多种义项,翻译中,译文在传达了原文的核心意思后,词汇的运用,孰优孰劣,无法用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衡量,只能是尽善尽美。即,由“信”至“达”,尽最大努力追求终极的“雅”。然而,学术作品本身具有供读者研究、参考的作用,不能随意发挥创作空间,以严谨而著称的法学学术译著更是如此。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并实施了《学术出版规范中文译著》(CY/T123-125)号文件,其中第5.1条规定: “译文应忠实于原文并表述准确,符合现代汉语的使用规范。”该标准是目前我国针对学术译著翻译质量制定的最新国家标准。由该条规定可知,忠实于原文意味着,一方面,泽文的文意须符合原著的思想;另一方面,译文的汉语表达要求准确。因此,中文译著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也是法学学术译著应达到的标准。就法学学术译著来说,翻译的一般标准可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译文须体现原著的思想性。 法学学术著作一般具有博大的思想基础与深刻的理论支撑。符合原著思想,首先要对作品及作者有深刻的理解。 1.有充分的阅读与研究的准备。译者须对作品中介绍的思想、理论、内容以及作品背后的文化与社会背景有非常全面的了解。以翻译学术作品为例,基本要求是应当熟悉原著内容,更要对作者的思想体系,如学说、观点等有充分的理解与研究;宏观上亦需要了解作者所处的时代,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与作品要阐述、解决的社会问题。 从翻译过程角度来说,亦可以被称为认知。缺乏认知的过程,翻译出来的译文只是机械地进行语言转换。 2.要懂得原著的“灵魂”。对作品有所支撑的是作者的思维方式,学术风格甚至思想体系。懂得宏观层面上的价值观念与微观层面的术语、概念、制度、原则以及规则。懂得这些,才能说译者就懂得了原著,清楚作者讨论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问题。从翻译过程的角度来说,可以被称为理解。有了对作品的透徹理解,则扫清了导致机械翻译、思维混乱的障碍。只有在充分认知并理解了作者的学术灵魂的情况下,译文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原著的思想。例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弗卢梅(Werner Flume)的代表作《法律行为论》(Das Rechtsgeschaft),是德国民法中最为抽象的法律概念,系统地阐述了私法自治这一私法领域中最为耀眼与核心的思想。译者只有在进行长期学习与研究的过程中,对这一作品有了深刻的理解后,才有可能将传世之作的思想、理论、体系用大家熟悉的中文展示给读者。 第二,汉语表达须准确、严谨,创设概念时须考虑体系性。 法学学术作品本身的学术性与学科的体系化要求翻泽作品的叙述性语言的准确,术语的翻译与引入要注意保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 以概念的引入作以说明。法学概念是法律条文及法学研究中的最小单位,是构成整个制度、规则、法律条文的基本要素。因各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差异,概念的引入尤其困扰泽者。 例如,“Fiduciary”,直译为“信义”,有别于英美法系中的“Trust”,即“信托”。当这一词汇尚在研究领域中运用时,国外学者就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信义基础进行归纳总结,称其为“信义法”。但汉语中,信义一词极易与民法中“诚实信用”相混淆,亦不同于已被人们熟知的“信托”一词,因此,学者在引介这一词汇时,已经含有在中文中创设法律概念的意味。在保证外国学者创设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一方面要考虑避免与现行法律系统的概念相冲突,保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与一致性;另一方面要考虑目标读者的接受程度,以及中文相关词汇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 因语言本身存在文化差异,在完全无相应义项词汇的情况下,或缺少准确涵盖对应译项的词汇时,对概念的引入在语言上有创设的要求,创设之后要满足法律体系上的融惯性。 学术作品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未被广泛运用于现行法律中时,应充分考虑语言上的辨析。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与运用,均要求译者具备相应的法学素养,深刻理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防止法律本身的逻辑与概念体系的混乱。因此,概念的引入常常使得译者“两句三年得,一吟泪双流”。 这里要说明的是,概念的引入与学术专有名词不同。学术专有名词存在于更广泛的语言环境中,要求学术专有名词符合大多数人的语言习惯,或当前最为统一用法。确定的方法之一是,学者可以借用多种权威专业工具书的解释,寻求标准说法,并统一于译文之中。 第三,符合现代汉语语言习惯。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英文式”汉语的译文,或者较为晦涩、欠缺逻辑的由日文、德文翻译过来的翻译书稿。以原著为英文的翻泽书稿为例,译文有时具有英文句式的汉语,或与英文原文一致的句逗,或专有名词与特殊名词因译者不知如何在汉语中表达而保留了原文。这些情况,不是翻译技术的欠缺使用,而是译者不能熟练准确使用现代汉语表达,或者汉语工作不完善。有时,我们对外文中出现的意思了然于胸,却无法用正确完整的中文表示,这种情况,可归咎于译者未能很好地、彻底地完成翻译工作,需要译者进一步仔细思考,用符合现代汉语习惯的语言进行完整表达。从读者角度讲,只有清晰明了且符合汉语习惯的语言,才易于读者接受,才能使本身具备较高学术研究性质的作品传播开来。 现代汉语是全国推行的标准用语,法学作品亦应当进行规范使用,法律人特有的语言不能作为可以随意使用语言的理由,不能在原文与译文之间保留太多泽者的个人空间。 因此,符合原著思想,译文表达准确,符合现代汉语习惯,是符合出版要求的法学学术泽文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体系性与思想性是法学学术翻译的独特性 法学学术作品本身具有创新性、严谨性、体系性、思想性,这要求翻译亦应具有相应的品质。法学学术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文学翻译可以添加译者的个人风格并具有想象的成分,甚至在文化差异上亦可以有所忽略或改造;法学学术翻译亦不同于科技翻译,科技翻译不追求叙述性语言的绝对准确,而更偏重于说理。甚至在不同学科中的学术性翻译中,法学学术翻译的体系性与思想性最应当被重视与关注。 第一,体系性。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了法律体系,学术作品以法律体系为依托进行讨论、论证、叙述。体系性虽不能直接展现于作品之外,但广泛地存在于任何一部法学学术作品之中。 第二,思想性。能成为优秀的学术性作品,不仅仅是说理,更是理性思考背后价值观与深刻思想的体现。学术作品中的思想与价值观念是对社会中的法律的深刻理解,是对法律制度在社会中运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在汉译时,对藏在语言背后的系统性与思想性的关注,是摆脱低质翻译,向优秀学术翻译作品迈进的必要条件。 三、法学学术作品翻译的基本要求 学术型翻译有两种,一种是学术著作的翻译,一种是片段的学术语料翻泽。例如,有学者在进行作品创作时,会引用外文资料,并进行少量的、片段的翻译。这种翻译,虽然不是学术译著,但仍可视为学术型翻译。学术型翻译应当精准,若不精准,在移泽重要典籍时,可能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现象而不自知。 我们知道,法学学术作品讲求逻辑,讲求理论深度,讲求解决方法,讲求表达严谨。目前来看,我国法学界多以引入德、法、英、美等法制发达国家著名法学家的作品,或者为当今世界法学领域专家的代表作。因法系与国家的不同,以及原著作者个人风格的不同,学术作品各具特色。通常情况下,具备引介价值的作品,其背后的作者都是思维细腻,逻辑严谨,或旁征博引,或谈古论今,或高屋建瓴,或言简意赅。若要忠实于原著,准确反映作者传达的法律思想,需译者有着理解作者“头脑”的本领,用近似于原著风格的文风替作者“发言”。在遇到缺乏翻译的对等项时,要“聪明”且实事求是地告知读者,原作所指究竟是什么。 第一,学术型翻译应当选择使用合适的翻译方法。学术型翻译应当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体现在翻译技术的科学运用,以翻译文本的特点而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与翻译方法。就目前已出版的学术作品来看,几乎均采用了严格直译的方法。然而,法学翻译作品,除学术类外,还有案例、法律文本、法律文化等类型,他们各有特点。法律文本类采用直译的方法,法律规范明确翻译策略上亦采用严格对照字意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法律规范本身清晰明了,直译的方法最為妥帖。而学术作品的翻泽,不应一味采取严格的直译方法,因为单一直译的方式不但使阅读枯燥乏味,而且没有准确反映原著的思想性,甚至难以避免机械对译的情况,经常使译者反复劳顿于两种语言之间。依照原著的语言表达方式,采用多种翻译方法以及与作品内容相符的翻译策略,才达到学术翻译的要求。 第二,学术型翻译应当在研究中翻译。“法学翻译不仅仅是简单的翻译,更是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的研究型翻译。”学术作品本身具有供读者或学者进行科研的性质,学术型翻译应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翻泽。这里的研究不仅是翻译之前的储备,更是在两种语言间转换的同时,以专业知识为基础,在涉猎新的知识时,译者应当给予认真思考与研究,以完善译文,进而使泽著的出版能够达成在某一具体学术领域完善的知识体系与前沿思想的使命。 第三,对术语的翻译应当标准、统一。随着各个领域的融合,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性学术作品的增多,使学术作品的翻泽难度增加。尤其在一本跨学科的学术研究中,术语的翻译应首先满足翻译原则之忠实原则的要求。即使原著偶尔存在某种学术上的或者逻辑上的缺陷时,仍须首先考虑忠实于原著;在无法用逻辑解释或语义解释的情况下,再考虑使用其他方法,如翻译技术的运用或使用注解的方式向读者说明。术语的准确使用是衡量翻译质量的标准之一,术语翻译不准确,就丧失了为学术研究提供准确资料的功能。 第四,学术译著的译者应具备良好的语言功底与翻译习惯。译者不是翻译家,但应具备良好的语言功底与仔细认真的翻泽习惯。仔细认真才能观察出作品语言上微小的差别,才能有准确传达原作的基础。近年来,既具备语言优势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的高级法律人才越来越多,他们能够读懂外文,熟悉国外的法律运作情况,亦有移译国外法学前沿成果的热情,但在出版环节却很少有清晰、深刻、经典的翻译作品出现,除翻译酬劳较低外,对学者与中青年教师来说,因译著尚未纳入学科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影响了优秀泽作的产生。也因为多数法学专业领域的学者未经过专门的、严格的、大量的外语翻译训练,未养成良好的翻译习惯,仅依靠专业支持与能够读懂原著的准备条件进行翻译。在这种条件下翻译作品仍未上升为严格的、科学的法律文本翻译,无法完成准确而生动的传达,致使鲜有传世之作问世。 翻泽优秀的学术作品,可开阔学术思路,提高思辨的能力,提供多视角观察的翻译价值与阅读价值。随着学界精通西语的人才增多,阅读能力的增强,法学学术译著的作用也会随之改变。多种语言的学术翻泽作品及良好的翻译质量会在国际法治环境中起到良好的沟通、交流的作用。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青年学者甚至包括法科学生,有热情参与学术翻译,能够按照学术翻译的内在规律与要求,为提高学术译著的阅读价值而努力,并在翻译与学习的过程中成为合格的译者与优秀的国际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周兴.学术翻译的几个原则——以海德格尔著作之汉译为例证[J].中国翻译,2013(7). 2.陈鹏鸣.学者型编辑更要发扬工匠精神[J].出版参考,2016(12). 3.宋嘉庚,郝振省.出版融合背景下学术出版“走出去”的路径选择[J].出版参考,2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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