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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网络社交媒体中网络暴力的传播心理及其监管
范文 石丽娟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实现了全球化的普及,网络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例如“网络暴力”,它不仅涉及到对被暴力者的谩骂、威胁,甚至还有生命及财产安全。
关键词 网络暴力;社群;传播心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20-0126-02
1 网络暴力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极少数的学者给出了自己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及理解。周利群认为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或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扰其与亲友的正常生活,致使当事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陈秀丽认为,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强制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足以妨碍被害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自由。美国学者Herring认为,网络暴力就是指“对某个人或团体的健康生活,包括肉体的、心理的和感情的,产生了伤害的那些网络行为。综上所言,“网络暴力”就是建立在网络文化之上,网民不追求真相,被误导而产生的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这种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的攻击可能会对某些人造成伤害,严重则会危及他人财产和生命。
2 网络社交媒体的现状及网民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的情绪化现象
在信息化的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网络化的空间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社交媒体是人们用来创作、分享、交流意见、观点及经验的虚拟社区和网络平台。
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的互动,使网民的心理距离更近,便于信息的传播,也更容易带动网民的情绪,这就是为什么在网络社交平台会出现网络暴力。网络中存在着信息失真,网民情绪化严重等问题,而对网络信息没有甄别能力的网民也更容易被不实及情绪化的信息煽动,出现愤怒的情绪。
网民的特点之一是情绪化,网民常常对所传播的信息不追究其真伪,而是就网络所传播的表象来表达自己各种情绪。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乌合之众》一书中曾经讲到在群体中每种行为和感情都具有传染性,而群体中的个人则会被这种传染性催眠,网络中的网民就是在群體的情感下被感染的,被情绪感染后的网民停止了思考,并且将这种情绪无限放大,最终在被放大的情绪下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例如人肉搜索,恶意谩骂等网络暴力行径。
传播学先驱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特·K·默顿认为,现在的大众媒介具有负面功能,即“精神麻醉”,它将现代人麻醉在无穷无尽的表层现象和娱乐快感之中,为此,人们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在社交媒体中,从而丧失了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特·K·默顿揭示了大众传播“麻醉”人们精神的过程:人们以低廉的代价自主奉献出自己的时间,然后不自觉的沉溺在同质化的信息和低廉的娱乐中,进而满足“被动的知识积累”中导致审美能力、鉴赏力的退化,质疑精神的丧失和文化水平的下降。
3 网络暴力产生原因及传播中网民的心理机制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许多人在网络暴力的浪潮中成为了网络暴力的牺牲品。为什么网络暴力会越演越烈?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在他的意识与潜意识的形成和相互关系理论中提到,当一个人的本我长时间被抑制,得不到表达时,这个人就会产生疾病,所以,人的潜意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要得到释放。在网络环境中实施暴力的人,往往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情感受到了压抑而不能表达,因此,将不满的情绪以及心里邪恶的想法在网络中暴露无遗。
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无名氏”的群体效应,群体的一个特点是群体给予群体中的个人势不可挡的力量,当他作为一个孤立的人的时候,他是有所畏惧的,群体的“无名氏”,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当个人处于群体的时候,个人就不受约束了,就像在网络中,网民在网络中是非实名制的,在非实名制的环境下,网民就不受约束了,可以为所欲为,尽情谩骂。
4 网络社交媒体所存在的问题
勒温的心理场理论认为,人就是一个场,人的行为是由场决定的。心理场主要是由个体需要和他的心理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所构成。它包括有可能影响着个人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切事件,这3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能决定任何一个情景下的人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和环境双重作用的结果。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网民的情感诉求是网民活跃于社交媒体的原因之一,而网民最大是情感诉求就是宣泄,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满足,无法宣泄的情绪被放置在了网络环境中,所以网民容易出现情绪化的现象,在情绪化的带动下,网络群体的暴力事件便应运而生。
网民往往容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对网络事件进行审判,从而产生宣泄式的攻击。在网络中的网民是没有太大的辨别能力的,且大多的网民带有仇富、仇官等情绪。当遇到“富二代”“官二代”等字眼第一浮现在脑海里的是负面情绪,只是一味的发泄自己的情绪,随之发起恶意攻击,来宣泄自己的“仇富”“仇官”心理。“彭宇事件”,好心扶摔倒的老奶奶,却反被老奶奶告上法庭,最后审判结果判彭宇负40%的责任。此事件引发网民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中对当事人进行谩骂和攻击。
5 网络社交媒体的监管
网络兴起的今天,我们广受网络带给我们的便利,但网络出现的弊端也不容我们忽视,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不可忽视且有必要立法的焦点,网络暴力不仅危害的是个人名誉的问题,在一些网络暴力事件中已经演变成了个人生命及财产的威胁。在网络非实名制的环境下,网民就像穿了隐形衣,隐藏了自己。网民的猎奇心理也是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之一,人有求知欲,对未知的东西都有好奇的心理,在好奇心的驱使之下,会想要去了解这些未知的东西。这些未知的事物没有一个定性,它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坏的。人的好奇心对于未知的事物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正如网民的猎奇心理,在非实名制下,网民会将自己低俗、无底线的一面放大,而实名制却可以对网民进行约束。
早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通过信息通讯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在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的留言栏上登载照片、视频、文章等内容时,必须要以自己真实姓名加入会员。如果网站违反确认实名的做法,将会收到信息部长的修改命令。如果不遵守命令,将处以3 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
加快网络立法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立法来规约网民的言行,追究传播不实消息的人的责任,让各个网络主体在网络中重视自己的言行,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在实名制的网络环境下,就如暴露在日光下的一个个实体的人,无处遁形,在顾忌自己的颜面,以及道德及规范的约束下,网民就不敢为所欲为,因为有了约束,因为害怕惩戒,网民会将自己的言行规范起来,也从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也可以抑制网络暴力的产生。
6 规范网民个人行为
社会心理学家拉塔尼和达利在1980年做了一个实验,60名实验者被叫到了现场进行实验,当一个人独自在一个房间的时候,遇到他人有困难,大约有90%的人会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当房间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实验者时,遇到有人需要帮忙的情况,则挺身而出去帮忙的人会减少,甚至会无动于衷,这就是“旁观者效应”。当一个人去完成某件事的时候,他的责任感会很强,但是当几个人共同去完成这件事的时候,那共同完成任务中的个人责任感会降低。在网络环境中,“旁观者效应”尤为明显,网民在网络中进行网络行为,因为上网的网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非单独的一个人,在网络中,网民的责任感会大大缺失,他们不再顾忌他人的感受以及自己的名誉问题。
网络中的“旁观者效应”显示了网民在网络中责任感的缺失,对他人不负责任,这也是产生“网络暴力”的一个心理机制,所以,制止网民的网络暴力行为除了做到有效的监管以外,还需要对网民的网络行径进行规范。网络暴力反映出网民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偏差,网络暴力一方面体现的是网民责任意识的缺失。
加强网络教育可以引导网民认清虛拟世界是有浏览记录的,通过浏览记录可以追踪到个人,使网民认清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从而提高网民的网络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周利群.浅析“网络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30):340-341.
[2]曾一昕,钱晋,程娟.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的信息传播特点与管理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7(17):37-41.
[3]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4]侯玉波.中国网民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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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