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
范文 | 徐婷婷 白燕敏 王军 摘要:当前大学生兼职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大学生兼职也呈现出形式多样化、途径广泛化的特点。同时,大学生兼职权益被侵害的实例也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完善相关立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等。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非全日制用工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经过调查及对数据的总结分析,80%的同学赞成大学生兼职。但大学生打工被侵权的案例也很多,如:拖欠工资、性别歧视、无故延长工作时间、被黑中介欺骗、陷入传销组织等等。 二、大学生兼职维权难原因分析 (一)法制建设不到位 1.立法不完善。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大学生被排除在了普通劳动者之外,从事兼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003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大学生兼职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不能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执法不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督处认为,在校大学生不是国家职工,因此不享受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和权益。对兼职中发生的侵权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不会受理。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而公安机关也只是间接管辖,只有具体到刑事犯罪等情况下才会介入。因此,大学生想要维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二)高校方面的原因。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指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对校外学生兼职的个人行为也并不受本办法的保护和规范。此外,多数高校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即使设有就业指导的相关课程,也往往流于形式,课堂仍束缚在教室里,很少开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实践活动。 (三)大学生自身原因。大学生被侵权首先是因为其自身缺乏警惕性和识别能力。一直在父母和学校的保护下成长,使得大学生往往单纯善良,容易轻信他人,从而缺乏社会经验,对骗局的识别能力低。其次是因为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劳动法》等,在兼职过程中不懂得签订用工合同,对兼职事项没有咨询清楚就开始工作,对风险的预测意识较差。 (四)用工单位的原因。用工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在成本分析的思维定式下,他们往往愿意招录大学生兼职。这不仅可以节约生产成本,还增加了收入效益。他们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社会经验少的弱点,降低工资标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 三、大学生兼职维权难解决途径 (一)构建维权法律体系 1.完善立法。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畴中,完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经济蓬勃发展,法治进程也逐步加快,但整体来说立法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进程,这一点在劳动法范围内体现的更加明显。在面对具体的劳动争议,解决因劳动法律滞后产生的问题时,就不能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来简单粗暴地否定劳动者应当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要实际符合从事性特征客观上成立劳动关系的就应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大学生兼职具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点,具有完全的劳动主体资格,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且应当完善我国劳动法的关于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却将这一“最低标准”滥用为普通标准,虽然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却远远低于全日制用工薪资,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支付非全日制雇员薪酬时,须先按照一定方式计算劳动时间,保证薪酬与全日制用工雇员的薪酬保持一致。德国这一标准的运用实质上是保证了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劳动权益使其的工资水平与全日制用工者实现了平等,值得我们借鉴。 2.严格执法。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大学生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此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如果发生用人单位有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用人单位采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措施。 (二)高校应加强管理与教育。第一,要加强并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正确引导大学生校外兼职。高校可以在学校内部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起到兼职培训的作用,使学生成功的实现社会化过渡。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保障制度。建立大学生假期打短期工的监管和保障制度。由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在校学生假期务工到本地劳动部门备案制度。具体实施为:在大学生放假前最多15日之内,由学生处对大学生假期工作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内容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紧急联系人电话,用工单位的基本状况(单位名称、工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有无保险等),涉及用人单位的信息应签订用工合同予以确认,用工方为一方,学生为2人以上的可以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对上述信息收集完毕后,由学校统一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形成有案可查,有据可依的局面。在用工合同结束后,针对大学生务工工资薪酬被拖欠的情况,大学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高校等教育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二,加强大学生兼职法律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坚持法制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比如,开设社会实践模块学习课程,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转变教学模式,比如尝试诊所式教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 (三)从大学生自身出发。首先,大学生在兼职中应当做到:事先了解,签订合同,保留证据。要去正规用人单位工作,提前去工商管理部门查看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一式两份。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可以证明用工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记录等。其次,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对用工单位的规范。建立用人单位信用制度。即将用人单位信用与本用人单位大学生兼职状况相挂钩。就大学生兼职中的工资结算状况、工作待遇、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相关信息作为评价标准之一,计入公司年度报告中去。提高用人单位的“失信成本”,将不守信用的单位纳入“黑名单”,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即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将会在银行贷款、业务审批等方面受限。 总之,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给予大学生兼职更多的关注,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机会的同时为大学生营造安全的兼职环境。对于大学生这样一个将要踏入社会的群体,社会各界多一点关怀,多一点努力,提高社会诚信度,提供对大学生更有价值的岗位,社会发展和大学生个人的发展将会取得双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实况调查——以河北省的大学生为例》(项目编号:201513593010)”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赵娜。 参考文献: 1.张涛.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探讨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2.翟小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旬刊),2014. (作者: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人文社科系在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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