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戈夫曼“戏剧理论”探析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失实现象 |
范文 | 【内容提要】近年来,微博语境下频繁出现新闻失实现象,新闻失实现象的频发对于新闻行业的发展、新闻媒介组织的权威性和其在信息发布中的主导作用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本文试图从欧文·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入手,用戏剧的眼光分析微博语境下新闻失实频发的原因,并且用戏剧技巧来对此问题提出控制措施。 【关键词】戏剧理论 新闻失实 前后台 表演者 目前,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成为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互联网新阵地,其内容生产主要表现为UGC和PGC两种信息生产模式交叉。媒介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个体用户的新闻消费习惯,也影响着新闻专业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和模式,甚至频繁出现新闻专业生产者的新闻内容失实等问题。新闻失实问题在微博语境下的频发,势必会削弱PGC在信息传播中的权威性及主导地位,而加强个体用户对UGC的需求和依赖,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信息传播群龙无首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微博语境下新闻失实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反思。本文试图用戈夫曼的“戏剧理论”解释目前微博语境下新闻失实频发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一、戈夫曼“戏剧理论”与新闻失实的互通之处 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将戏剧元素引入到社会生活的人际交往过程中,试图从戏剧相关的角度入手解决人际交往过程中出现的失调行为,即在人际传播中的个体都希望表演者(交往对象)的外表、举止或表演(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参与者的所有方式)和舞台设置三者都一致,而那些偶尔出现的不协调现象,则正是戈夫曼的“戏剧理论”主要讨论的问题。正如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解释道的:“论述的是参与者呈现在他人面前的活动的戏剧问题,并且将以戏剧技巧和舞台控制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 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组织(新闻专业生产者)与受众之间固定的、单向的传受关系,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媒体组织更倾向于如个体存在的模式,与受众之间存在双向的交流互动过程。因此,作为调节人际间交往行为的“戏剧理论”同样可以被延伸到微博语境下,作为个体的新闻媒体组织与受众之间的交往行为。根据微博语境下新闻媒体组织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传播关系,将“戏剧理论”引入即可表现为:在与受众的信息交往与传递过程中,新闻媒介组织多扮演着一个真实、权威性的信息来源者、社会眺望者或者意见领袖的角色,是表演者,而每一条微博(新闻报道)的发布可视为新闻媒体组织的一次举止或表演,微博等社交媒体则是其表演的舞台,粉丝则是其表演的对象。 “戏剧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观点“角色需要角色他人来定义”,可以理解为表演者的最终角色形象是否符合其自身定位,还需要表演者之外的观众来定义和判断。这其中涉及到观众对角色的“他人期待”,若是表演与观众的期待不符合或者与角色本身的形象不符合时,就会出现“表演失误”甚至出现“角色中止”的现象,最终导致观众的错误定义。因此在交往过程中,表演者都倾向于呈现理想化的表演,使其表演与角色的形象相契合,以此影响或巩固观众的判断或定义。而近年来微博等社交媒体频繁出现新闻媒体组织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失实新闻报道,例如“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事件、“北大才女回乡送快递”、“女员工每日排队吻老板”事件、“罗一笑”事件等或虚假或失实的新闻报道。这类与受众印象中新闻媒体组织客观真实的角色形象相冲突的报道,都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组织的“非理想化表演”。这类表演的频发,对于新闻媒体试图塑造或已然塑造的角色形象来说,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会错误影响受众对于新闻媒体形象的判断和定义。 二、从戈夫曼“戏剧理论”分析微博语境下新闻失实的频发原因 联系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失实可以视为,是新闻媒体组织在角色表演过程中出现的“非理想化表演”,透过“戏剧理论”来对微博语境下新闻媒体的表演失误进行分析,可以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1.新闻前台的后台化 在戈夫曼的“戏剧理论”中,提到了“前台”与“后台”的概念:前台即表演的场合,后台则是相对于前台而言的概念。一般而言,后台的现实总是与前台表演相矛盾,而且也是理应相矛盾的,表演者在后台为前台表演做准备,掩盖那些不能表现的东西,就像化妆过程一样。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是新闻媒体组织的表演前台,微博等社交媒体也是前台,后台即新闻媒体组织的新闻编辑室。 传统媒体时代,受制于既有的技术,新闻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新闻信息发布和传播的速度也相对缓慢,因此在新闻的内容生产过程中,留给新闻编辑进行内容核实和筛选的时间更多,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上也更有保障。但伴随着网络媒介而生的微博等社交媒体,其特有的实时性极大的缩短了新闻生产发布的周期。为了在微博语境下获得尽可能多的受众注意力,新闻媒体组织孤注一掷地争夺新闻发布的“第一时间”。在这样的趋势下出现的新闻媒体组织,为争夺时间而放弃对新闻内容核实过程的行为,是导致微博语境下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失实的主要原因。 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事实核查是确保新闻真实客观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传统媒体时代,新闻媒体组织在接触到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之后,会有一个事实核实的过程,让记者对事件的相关知情人进行一个全面了解和采访,尽量还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以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这本来是属于新闻编辑在后台的准备工作。但是微博的实时性和媒体间的竞争压力,让许多新闻媒体在争夺信息发布时间时不得不省去了事实核实的过程,进而降低了新闻的真实性,被知情的受众指出新闻报道不合实情之后,倒逼新闻媒体去调查还原新闻的本来面貌,这就使得原本处于后台的核实过程被搬到前台,前台转变成后台。因此,微博新闻失实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新闻媒体组织将原本处于后台的核实过程前移到表演的前台,即新闻前台的后台化。 2.不协调的表演者 在人人都争当信息发布者,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时代,信息的发布不再是新闻媒体组织的特权,受众同样拥有了信息发布的权利。因此,在微博语境下出现了许多争当表演者的受众,UGC内容生产者也即现在的“公民记者”。这些“公民记者”从戈夫曼“戏剧理论”的角度上认识可以被称为是“不协调的表演者”,不协调是由于这些表演者是非正规承认的表演者,且由受众扮演的表演者缺少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组织所具备的专业性,是与整个新闻信息发布的大舞台的秩序不相协调的存在。 不可否认,在微博语境下,很多不协调的表演者在新闻事件,特别是突發新闻事件的表演中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讯,但是同样地,不协调的扮演者因为缺少新闻专业素养,往往在很多时候的信息发布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和主观看法,只能反映事件的局部而非整体。而新闻媒体组织在接收或转发不协调的扮演者提供的新闻信息后,又缺少相应的核实过程,经常就会出现新闻失实的情况。像“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由新闻媒体组织扮演的专业表演者,采用不协调表演者的信息而引起的虚假新闻报道案例。“上海女逃离江西”的内容来自于某网站里面的一个帖子,是网友自身为了宣泄情绪而编造的一个事件,因涉及地域歧视等敏感话题而引起网友热议,《华西都市报》只看到了该事件的新闻价值而忽略了对事实核实的过程,最后被证实是编造的虚假事件。类似的新闻失实事件还有很多。 三、从戈夫曼“戏剧理论”提出微博语境下新闻失实的控制措施 由于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的开放性和实时性,信息的发布成本低,且监管力度低,新闻媒体组织的表演受干扰因素多,导致新闻失实的情况频发。这样的发展趋势不仅会削弱新闻媒体组织长期建立起来的在新闻行业,以及信息发布中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形象,影响受众的信息获取,而且也极大的挑战了新闻行业内已有的规范和秩序,阻碍新闻业的发展。正如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所写道的:“我们必须能够看到,表演所建立的现实印象是一种娇嫩而脆弱的东西,能为小小的灾祸所摧毁。”因此,为了维护健康的信息环境,结合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对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失实情况,从新闻媒体组织、受众和渠道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 1.重拾表演者意识 新闻的后台可以前台化,毕竟在电视新闻报道中新闻记者的采访过程被搬到受众面前已非新鲜事,但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前台的后台化却使原本该被掩盖的内容暴露在受众面前,并且将本该属于新闻媒体组织的核实工作移交给受众,进而引发的众多新闻失实报道,却是新的问题。这些新的问题暴露出来的是,微博语境下的新闻媒体组织过分追求新闻发布的时间和速度,而忽略了对新闻内容质量的把控。因此,新闻媒介组织有必要重拾表演者意识,做好本就属于表演者的核实工作,回归本位,减少新闻失实报道的出现频率,以更好的表演证明自身的价值。不论是作为专业表演者的新闻媒体组织还是新闻工作者,在面对问题和质疑时都应当更加明确自身的表演意识,这要求新闻媒体组织不仅仅对自身的经济属性负责,也要为自身的社会服务属性负责,更要对受众负责。 2.培养观众意识 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出现,给了用户信息发布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教会用户如何正确地使用信息发布的权力,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力。例如“谣言”“网络暴力”“人肉”等网络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给予权力之后却缺乏正确引导而导致的滥用权力,甚至出现伤害到其他用户权利的后果。所以,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用户合理地使用自身的权力,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用户的观众意识。如同电视剧在剧前提示的“本故事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那样,培养观众的观看意识,让观众了解到本剧情的真假与现实无关。同理,新闻观众的观众意识体现在让受众在接收新闻之前,首先理解新闻媒体组织的工作是还原新闻事件的客观真实。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很难做到完全真实的,也就是要培养受众的一种新闻意识或理解意识:新闻是尽可能客观的真实,而非绝对真实。 3.加强舞台控制与管理 舞台是沟通表演者和观众的桥梁,也是划分表演者区域和观众区域的界限,加强舞台控制与管理,对于调节表演者与观众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规范表演者和观众两者各自的行为。加强舞台控制与管理,不仅是要求微博等社交媒体加强对自身渠道内的用户管理和信息流通控制,也要求政府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和控制。比如说加强网络信息相关的立法,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加强惩处力度,明确惩罚的范围和标准,增加违法成本等等。 参考文献: [1][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梁楚烟,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王洪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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