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供应商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
范文 | 张维佳 徐素波 [摘 要]“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面临着重大的变革与挑战,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建筑业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不同类型的供应商适用于不同的方面,建筑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对待。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建筑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建筑企业施工建造的基石就是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在工程成本中占据重要部分,占据着企业建筑成本的约50%至60%,直接影响着企业成本、税负及利润,同时也影响着建筑施工的整体工期与质量。在增值税改革之前,虽然存在建筑材料税负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是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以建筑企业的营业额作为征收依据,企业主要通过竞价,在材料质量、数量较为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价格较低的材料供应商,减小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 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增值税抵扣链逐渐完整,面对大量的材料增值税成本,企业必须要考虑购进材料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一是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企业要选择不同规模的供应商,同时在考虑问题时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二是企业依然要缴纳所得税,三是企业采购成本中是否含有运输费用。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是否可以充分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多少,从而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 供应商的选择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材料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也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采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但是不能够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通过税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变化,本文采用综合成本,即采购的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缴纳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7%+3%+2%)。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 應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在考虑其他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分别计算一般纳税人M(17%或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N(3%专票)与没有纳税资格F(0%)的材料供应商的综合采购成本对比。 建立平衡公式:采用供应商M的综合采购成本=采用供应商N的综合成本 所以存在:M/1.17-0.12*0.17*M/1.17=N/1.03-0.12*0.03*N/1.03 资质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3%) 无资质 (0%) 一般纳税人 3% (简易征收) N/M=99.73% F/M=97% 17% N/M=75.134% F/M=83.72% 小规模纳税人 3% N/M=1 F/M=96.73% 1.1 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从上面的数据分析可得,一般纳税人在价格方面可能并不存在优势,但是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材料在相同质量情况下 含税报价相同则直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降低大量的增值税综合成本。同时,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都较大,信誉也较为良好,对于材料的供应较为及时,内部会计制度较为完善,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审核、开票流程较为及时,会避免企业货到票不到的现象,加速建筑企业税负抵扣,有利于建筑企业内部的纳税时间筹划。 含税报价不同时,则根据计算比例,选取相关最优增值税综合成本。但是关于材料成本压缩得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企业以及甲方对于材料质量与数量的怀疑,导致增加相关监控、审计成本。 1.2 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的选择 价格比例满足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供货能力以及材料供应质量,因为小规模供应商要保持小规模身份就要维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一旦超出此限额供应商可能会采取相关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的建筑施工进程。 及时在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我认为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的供应商依旧不是最好的选择。建筑企业因为没有相关增值税发票,在建设过程中相关材料费用因为没有进项税务发票不能进入企业建设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虚增企业收入,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要在材料成本这方面增加25%的所得税税负,这是非常得不偿失的,不能因为节省成本费用而导致更大的税负产生。 2 关于自加工材料 2.1 对于中小企业加工建材 国家对于建筑业行业大量需要的建筑材料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虽然自加工材料的获取会更加的方便快捷,但是自加工建筑材料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保证质量要求,还要获得相关加工材料的质量资格,投入更多加工材料的设备、人力等,而且实际上中小建筑企业自身的建筑需求并不能够达到建筑材料生产的规模效应,所以生产成本很可能要大于企业从外界直接获取的材料的费用。所以即使是企业节省了部分的增值税费用,但是自生产的费用将会更高,压低企业利润,这是企业不会采取的。 2.2 对于大型企业加工建材 由于大型企业的建筑施工量较大,需要的建筑材料往往需求量也大,企业的采购量甚至不能得到及时满足,需要不断与采购商协商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大型企业继续建设自己的材料制造企业,以满足企业不断增加的材料需求,同时也可以将生产出来的材料进行出售,获得建设制造之外的收入。对于材料制造企业与建设方来讲,即使属于同一总公司的控制之下,子企业之间的商品转移依然要缴纳增值税,同时考虑建筑企业项目的分散性,从成本上讲可能不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从供应链的完整性与企业商品价值链的延展性方面,自建材料企业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从未来长远发展角度看,形成企业规模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3 关于企业建筑材料的运输 3.1 对于一般供应商的材料运输 对于建筑企业建筑项目的分散性与建筑材料本身较差的运输特性,企业在材料的运输与供应商的选择上在“营改增”之后越来越重要。建筑材料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原材料,建筑企业需要的材料量大,建筑材料一般单位重量较大且需要反复的运输,这直接导致企业采购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运输费用,在采购过程中企业一般会采用两种主要的方式:一是销售方承担。销售方能够提供运输服务的则由销售方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二是由采购方自行负担。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或者销售方代垫费用。假定企业采购一般建筑材料,且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当采购方在应用方式一时,由于运输费用被计算入销售企业的业务收入,所以以17%的税率计算,而当企业采用方式二时,运输费用被单独核算,由运输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比起方式一减少了运输费用6%的增值税核算,所以应尽可能地选择方式一。 当然选择方式一时采购方会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销货方则有更多的销项税额,但是销货方也将得到相对应的运输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增值税的抵扣。所以采购方应与销货方进行合作协商,选择双赢的方案。最后要注意建筑业不同建筑材料征收的相关增值税税率不同,在选择特殊税率材料时,应重新规划。 3.2 对于自加工企业的材料运输 企业不考虑选择厂商的问题,但是自建材料生产厂家要考虑自身运输成本对于施工地采购成本的对比,如果在材料质量相同,企业综合成本大于或等于施工地采購成本时,选择当地采购,还能得到增值税抵税效果与时间价值。 综上可以看出,“营改增”是一个发展契机,以前建筑行业因为本身的特点存在较多的问题,在改革之中大部分的企业将面对整体行业从上到下的成本变动,在以往的经营模式下能够生存盈利的企业很可能因为增值税纳税链条的逐渐完整遭受毁灭性的的打击,企业想要继续发展,必须进行完整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产业升级将带来部分企业的淘汰但同时优秀的企业也将抓住机会崛起。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要多关注“营改增”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增值税纳税管理,提升企业会计人员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强化增值税筹划意识,建立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关注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变化 。进一步采取措施利用“营改增”带来的利好效应,增强企业自身实力,扩大企业影响,规范企业制度,增加企业未来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张晶瑞.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7(06). [2] 孙丽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07). [3] 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4(19). [4] 李宝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4(09). [5] 鲁学生.浅谈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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