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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宅基地试点天津蓟县的宅基地“差异性”分析
范文

    王方明 赵艳霞

    [摘要]目前宅基地试点改革均已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推进改革,在后续的宅基地改革探索和经验推广过程不能忽视宅基地的“差异性”。宅基地的“差异性”不仅指宅基地自身的差异性,与宅基地相关的主体、资源禀赋等也均具有差异性,这是在宅基地改革探索中都需纳入其中作為规范或推动条件。通过分析宅基地差异性,指出宅基地改革在寻求共性的同时明确差异性,使得改革更符合具体情况,提高改革成效。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试点;差异性;天津蓟县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宅基地具有独特价值,宅基地试点改革是在不同地区探索差别化的改革方向。在宅基地资源日趋紧张,政策限制宅基地分配的情况下,宅基地改革在目标引领和条件限制下向新的方向进行。通过对宅基地改革试点之一的天津蓟县的调研,初步认识了天津蓟县的宅基地改革情况与进展。不同村庄、不同农户对宅基地的需求大体相同,但作为试点地区,宅基地的改革实践也具有一定特性,不同村庄进行了不同的宅基地改革,并取得相应改革成效。在调研过程中认识到了宅基地在不同范围和不同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宅基地改革不能忽视宅基地差异性。

    1 认识宅基地的特殊性,重视宅基地改革差异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由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村集体分配由村民无偿取得的用于建设住宅而占有、利用的土地。宅基地对于农民是重要的居住保障,对于村集体是重要的集体资源,对于国家是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宅基地本身性质特殊,是一种土地资源,所用权为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农户仅拥有使用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中,要求进一步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资格权,盘活使用权,允许宅基地在更大范围可由更多主体利用。宅基地改革中,集体的所有权要进一步凸显,主要体现在宅基地的规划与使用;目前宅基地资格权尚无官方定义,但是出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认为在现实改革中的资格权应更偏向为一种农户资格,拥有集体满足其住房保障的资格;经过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使用权可为更多主体获得、利用并实现经济价值。

    在宅基地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一项促进性、保障性的政策,在宅基地的确权中进行进一步书面上的落实。在宅基地试点地区不同的改革举措中,改革导向主要是政府的总体规划以及本村和农户的实际需求,在普遍的改革认知下,也应意识到宅基地试点现实情况的差距,改革措施也应有差异和侧重。

    2 坚持宅基地的首要功能,改革需结合差异性与共性

    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1333.33万hm2宅基地的闲置比例高达 10%~20%,宅基地总体闲置情况严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截至2018 年底,中国大陆人口总数 139 538 万人,其中乡村常住人口约占 40.42%,我国仍有近 6 亿农村常住人口。大量农村人口仍需宅基地作为居住保障,而且闲置宅基地的数据统计是总体面积,不能体现闲置宅基地的集散情况和闲置形式等现实问题。因此当前的宅基地改革仍需要明确并坚持“宅基地的首要功能是仍然居住保障功能”。

    宅基地改革需要大胆试验也要慎重,因为改革面临的不仅仅是数据,还有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况和不同的、具体的需求。在保障居住的前提下,进行宅基地改革,在宅基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宅基地改革利用现有条件可以发掘宅基地的优化使用方式,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盘活利用资源。面临相同问题的不同村庄具备不同的改革条件,例如在天津蓟县的改革试点中宅基地资源紧张的乡村,洇溜镇大唐庄村选择在原宅基地上盖二层楼解决居住面积不足的问题,渔阳镇西南隅村选择在村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出资建设仅向本村成员出售的楼房,两地对于宅基地的需求基本一致,以居住需求为主,但是现实条件差异大,其限制条件与实施条件不同。改革试点区有各自的可推广经验,借鉴经验的前提是存在共性,但宅基地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宅基地改革应是共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差异化的改革。

    3 分析宅基地自身差异,明确其他相关因素的差异

    进行宅基地相关改革需以认识宅基地“差异性”为前提,宅基地的“差异性”不是仅就宅基地本身来看,宅基地不是独立的空间个体,宅基地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环境中,其他方面的差异对于宅基地的改革成效也有重要影响。对宅基地“差异性”进行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对宅基地改革实践兼具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此次主要调研了天津市蓟县的五镇六村,分别为上仓镇西太河村、洇溜镇大唐庄村、渔阳镇西南隅村和南关村、穿芳镇小穿芳峪村和下营镇团山子村,对天津蓟县的宅基地试点改革有了初步的认识,为分析宅基地“差异性”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本文将宅基地“差异性”定义为在宅基地规划使用过程中,宅基地因人为及自然等因素的不同造成的宅基地的状态、规模、分布的差异和区位条件的差异;除此之外也包括宅基地相关方面的差异,如宅基地功能、宅基地相关主体等的差异。

    3.1 宅基地的状态、规模与地区差异

    宅基地的“差异性”有多个方面,从微观到宏观的宅基地实体来看,首先是宅基地本身的类别即宅基地的不同状态,其次是宅基地的规模、数量与分布差异、然后是宅基地的地区差异。

    宅基地的初始状态是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农户或个人占有使用,一般有已建房屋(有建筑物)、建过房屋(无建筑物或不能居住)和已规划准备建设三种状态。农户拥有使用权,可对宅基地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由其自行安排,建设进度或闲置状况也因户而异。村集体或政府对宅基地的整理利用不能将宅基地简单归为一种形态,宅基地的不同形态对于宅基地的再规划和再利用有实质影响。在对天津蓟县部分村庄宅基地改革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闲置宅基地多为有建筑物的宅基地,为获得城镇楼房或村集体建设的楼房用宅基地进行置换,由政府所得或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此类宅基地的一般情况是房屋未拆除或房屋拆除后废墟待整理,这种宅基地的整理费用较高,村集体对此也尚未提出比较明确的规划使用方式。因之前宅基地管理不够规范严谨,少数农户占有的宅基地超标,农户将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不可利用地经过自己改造为可利用地,村集体默认农户自占。对于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多村庄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天津蓟县的上仓镇西太河村,规定宅基地超标占有部分按照每年200元/667m2标准向村集体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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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