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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型城镇化进程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
范文

    徐佳 张世龙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明显加快。由此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短缺,毗邻市中心的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在此期间,城郊的农村宅基地也在征用中被流转使用。而宅基地是农民的依靠与保障。所以宅基地的合理有序退出与农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基于这种大环境大背景下,建立健全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关键词】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A

    1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要性

    合理高效的宅基地退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效益和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有利于人才的引进。而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首先就是要以农民自愿退出为首要前提和保证,然后通过合法合理的补偿方式实现农民的宅基地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宅基地制度主要用来保障的农民的制度性福利以此来满足农民的住房生活需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现有的宅基地退出制度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大批农民为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进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缺。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农村发展停滞不前,农村的大量土地和宅基地被闲置,农村宅基地空心化率达10.2%,宅基地利用低效的比重达14.9%,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向前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城镇化进程下,大量的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因此,如何充分合理地解决这种问题,使闲置农村宅基地变废为宝,在尽可能减少损害或不伤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目前,随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进,中国在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道路上进行了许多的尝试和突破。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与之相匹配的政策,有的只是几个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地区先后出台的一些措施。但都不是很完善,法律界定也很宽泛,也没有具体地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细化,补偿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法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2 宅基地退出所面临的问题

    2.1 农户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来推进宅基地的退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农民是土地的主人,使得农民相关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政府决定了整个宅基地退出制度的整体走向、具体实施方法以及相对应的人员安排,但大多数政策的出台都是围绕国家整体的设计规划和长远布局,更多的是为了整合土地资源,来统筹城乡发展。这就造成了宅基地退出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由政府牵头,导致农民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2 缺乏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促迸发展动力的根源。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对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过程中形成的促动机制,是在利益驱使下而形成的一种动力机制。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动力机制指的是充分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简单来讲就是说在充分保障人民作为宅基地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由政府牵头,最大限度对农民宅基地退出给予最合理的补偿。而就目前现状而言,农户宅基地退出缺乏应该具备的动力机制。导致这一现象根本的原因是宅基地的无偿取得和无限期使用。这也就相当于农户不需要付出任何资源或金钱就可以得到宅基地,并且没有具体的使用期限。于是自然而然的就滋生了一户农户肆意占有多片宅基地而不有效利用,导致大量宅基地被闲置。再加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用地紧张,城市边缘向郊区和农村外扩,靠近城市的农村土地价格日趋上涨。农户趁势坐地起价,更加不愿意放弃现有的宅基地,其次,现有农村宅基地退出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农民能够从土地中取得的合法收入和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城市房地产发展诱人的前景下,丰厚的利润收益使得地方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都把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做为首要考虑。

    农民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主体,对于宅基地退出后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享有合法的分配权。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农村宅基地发展权这一部分内容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基本上属于立法空白,农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打击了农户宅基地退出的积极性。

    2.3 相应的补偿措施不完善,农民退出积极性不高

    现有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措施主要以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手段,但不论采取哪种补偿措施,都是以原有宅基地房的市值做为其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方式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对宅基地日后发展规划的所有权以及宅基的收益权作出明确的界定,认定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获得的补偿不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农民是低收入群体,文化程度以及自身素质不高。所以在制定退出补偿标准时不能只是给予经济补偿,还应该具体考虑其以后在社会如何谋生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是否得到改善,比如農民在失去宅基地以后的就业方式,医保社保和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有无妥善解决。从总体上来分析,日益上涨的土地价格和农民宅基地实际退出所取得的回报低于农民预期所希望达到的回报,此外浓厚的乡土情结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也是导致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不尽人意的原因之一。

    3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完善的建议

    3.1 将改革视角聚焦于农民,保障农民应有权益

    在推进宅基地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调整农民身上。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无法正常维系。如若没有合理积极的补偿措施,那势必会让很大一部分刚刚脱贫摘帽的农民返贫。因此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施具体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要牢牢把握农民做为宅基地主人这一基准点,切实保障其切身利益。所以,建立与其相对应的宅基退出措施时,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让农民畅所欲言,采纳农民合理的需求,沟通渠道和方式要合理合法以及尽可能多种多样,发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解决,这样农民才会有热情参与,积极性也会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在改革以及机制完善过程中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处置权才会得到保障,让农民自愿退出其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容易许多。

    3.2 结合农民家庭实际情况,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就业率

    首先,可以根据每个家庭中劳动力所占人口比重来,让劳动力结构偏轻的家庭即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的家庭先行一步,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使之退出宅基地。其次,新型城镇化由城市向农村快速推进,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更应该身先士卒,率先适应并完成从农户到城市户的转变,发挥带头作用,逐步带领所在家庭以及整个村落都能很好的完成身份过度。再次,一定要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每个村庄实际情况,对于有条件的或者退出意愿比较强烈的可以作为试点村,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于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农户,可以加强技能培训,更大程度地提高其自身素质以及技能水平,为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民适应城市生活方式的速度。这样也能够使绝大多数农民逐步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农民也更愿意响应国家政策退出其现有宅基地。另一方面,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时,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主要以实用技能为主,保证每个农民都可以有所收获。以此来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3.3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方法及方式要灵活多样

    各个地区的农户对于宅基地的利用程度以及具体需求都不尽相同,发展和改革程度也有很大程度的不同。对于那些绝大部份农户退出意愿较高的村落,就可以主张一次性由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来牵头。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集中在所迁入城镇修建住宅小区,或者确定一个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农户发放补偿金。而对于那些村庄里仅仅有少数农户有退出宅基地需求和意愿的,应该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对于农民应有权益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农户宅基地是农民享有居住权的基础,所以在宅基地退出方式处理上要谨慎严谨。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农户,应该在其符合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户半径应尽量扩大至本县甚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这样同时也能够使宅基地最大限度分配给最有需求的农户。相对于整个村庄集体退出的,可以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随着最近几年农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求的逐步增多,政府也出台了新的《土地承包法》,其中主要内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这种经营权的放开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利用率。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在保护农户应有的财产权的基础上来盘活宅基地的使用权。顺应这一思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对于宅基地退出有一个新的讨论方向,以此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大作用。村民委员会可按一户一宅原则集中建设配套设施完备的农村公寓,原有农户可以自愿选择到公寓居住,而对于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则统一安排至公寓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由集体统一规划,或可引入市场机制。然后把退出的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的处理和归置处理,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与农民进行分配,从而减少宅基地的闲置,实现农民和政府两头受益。实现农户、集体、第三方的合作共赢。

    4 结语

    宅基地的退出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全方位系统化的过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比如要与社会文化传统、当下经济局势,社会产业业结构、城市供求关系状况相适应等。目前新型城镇化仍将处于一个很长的进程中,所以在此大环境大背景下,应该把宅基地退出的选择权放手交给农民本身,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让农民土地主人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使之在进入城市中也能够很好地适应和生活,从而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得坤,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探索与思考[J].经济师,2019( 01):27-28+3.

    [2]吕军书,翁晓宇,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意愿调查及政策建议[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 01):51-59.

    [3]范兰丹,严志强,彭定新,等.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實践探索及优化调控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18,57 (21):172-176.

    [作者简介]徐佳(1995-).女,山西忻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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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