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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比较
范文

    摘要:失地农民是一个位于城市和农村二元保障体系中间的弱势群体,各地方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上有不同的选择,在如何更好更全面保障这个弱势群体问题上,我们需要对各种典型的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以选择更适宜的方式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进而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比较分析

    失地农民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新群体,其处于以土地为基本保障手段的农保体系和以城镇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城保体系的保障之外,成为既有别于农村有地农民又不同于城镇户籍常驻居民的弱势边缘群体。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 比较的目的

    “失地农民”群体是个“城乡二元保障体系”之外的无保障或保障不全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必然会引起相应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这将影响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必要之需。

    另外,各地方政府采取简单化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办法), 试图在短期内彻底解决征地及其遗留问题。但是因为大多数农民在货币消费上存在短期行为, 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起不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而实物补偿也不能达到保障的要求。这在直接或间接层面上使失地农民没有了后续生活保障。

    2 现行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

    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包括现金补偿方式、以土地换保障方式、入股分红保障方式和商业保险方式等。这些保障性质不同的方式,在短期和长期对失地农民有不同的作用,即各种方式各有利弊。

    2.1 现金补偿方式。指政府和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征地农民一笔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这种补偿方式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很普遍。

    这种补偿方式操作简单,短期来看是解决了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政府的效率也高。同时农民来说,现金方式较为实际,土地价值变现快,在心理上也乐于接受。

    但此方式的缺陷更明显。首先,现金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不仅意味着失去 “最后保障”,而且也意味着“失业”,失去 “劳动能力”!纯粹的经济补偿关系和低标准补偿,无法恢复农民失地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其次,现金补偿产生的经济犯罪会大大损害农民的利益。大多数侵吞征地补偿款的经济犯罪案都会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农民贡献出来的是赖以生活的土地,暴富的却是一些地方官员和地产商人。

    2.2 以土地换保障方式。指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将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成功模式如上海的“镇保”模式,江浙的“嘉兴”模式。

    “镇保”模式就是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共同缴纳保险费,进行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综合保险,参加“镇保”后,失地农民如果退休(男60岁,女55岁),可享受上海市社会年度平均工资的20%的退休待遇。“镇保”的保障水平比“城保”低,但比“农保”水平要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嘉兴”模式就是土地被征用以后, 失地农民“ 农转非” ,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制定失地农民就业扶持和就业培训等配套措施,形成一整套关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的政策措施, 走一条“ 以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要方式、与就业市场化相适应” 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新路子。这使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此方式的优点是:一、政府承担责任,以政府的信誉为基础,容易推行,也易于得到农民的认同;二、假如把这种模式当作一种过渡模式来推行,有利于将来国家城乡制度一体化的衔接,这种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冲城乡两种制度统一过程中的出现的压力;三、政府明确责任,从长远上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地加速发展。

    但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成本高,管理费用会侵蚀一部分保障基金,而且若管理不善,还会有资金渗漏和腐败问题;二是如果在补偿款太少,农民又需要得到一部分现金的情况下,会使保障水平偏低,若基金的投资收益不高,将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2.3 入股分红保障方式(南海模式)。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失地农民参与被征用土地上所创设的企业或建设设施的红利分配,从而达到保障未来生活的目的。该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一般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此方式的优点是能使失地农民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使失地补偿长期化、持久化;在一定程度上,将失地农民和入股工程绑在一起,能够更好做到和谐发展;减轻了用地企业的资金负担,土地固定投入少,节约了资金和相应的利息支出。

    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失地农民需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项目的发生亏损或倒闭,所有入股农民则要受到致命的影响;二是此方式不能对失地农民进行长期保障,分红的有限往往会造成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

    2.4 商业保险方式(重庆模式)。是以“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商业保险补偿方式,在失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的基础上,土地管理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交纳管理费,同时政府还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利差补贴,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向每位失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支付18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保障稳定、管理规范,充分发挥了保险公司的网络、服务、产品等优势,管理成本低并可避免资金渗漏或腐败问题。

    缺点则是因牵涉到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制度的稳定性决定于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和官员调动引起的政策变化。同时,失地农民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未达到的生活年限里,还需要政府另外提供相应的保障配套措施。

    3 保障方式比较分析

    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必然“不能让失地农民承担风险”、“政府不能只顾短期利益而推诿责任”、“不能吞噬失地农民利益”、“要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政府不能为了政绩,一味对征地农民实行“现金买断保障”或直接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推向市场,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

    现金补偿方式把农民推向市场,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需要政府考虑其后续生活。入股分红的“南海模式”是在特定改革背景下成功的,它得益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分红效率好,对于经济不发达、被征地项目经济收益不好的地区,则不可实行。商业保险模式能够长期稳定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却不能从根本上全面而较高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因而只有“土地换保障”的方式最适宜推广,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完整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完全可以实现农民的自身保障,通过各种形式的流转,各地方政府在不损害农民利益, 构架“土地换保障”体系,实行对失地农民的“低保”、“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政策,同时尽量避免现行土地换保障方式的缺点,把失地农民的保障完全纳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中。

    在目前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的中国,将“土地换保障”作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农保”到“城保”的过渡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比较全面的体系中,较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就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推广性。

    参考文献

    [1]廖藏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年第1期.

    [2]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刘子操.《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民出版社.

    [4]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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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