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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论现阶段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范文 陆彩霞
【摘 要】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咨询、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作者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供给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代理机构;问题;建议
【Abstract】Bidding agency activities in bidding for the tender offer consulting people Zhaotoubiaofa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organization bidding, bid opening, evaluation work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bu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On the issues found in the work and provide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Bidding agency;Problems;Suggestions
随着招投标代理机构队伍不断壮大,招投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也随着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业人员素质提高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咨询、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以下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提供给大家参考。
1. 虽然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招标文件编制缺乏公正性,招投标代理机构盲目依从招标人的意愿,把不平等条款加入在招标文件中。如总价包干条款,不给定材料风险系数,将风险转嫁到施工单位;地质情况异常、设计变更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不调整;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规定增减幅度的综合单价不调整;只有处罚措施,没有奖励制度;要求工期不合理等。
1.2 代理机构的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预算控制价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编制质量不高,普遍存在给定的工作内容不全面,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计算规则不一致的情况。
1.3 代理行为不规范。
(1)招标文件售价过高,一份招标文件卖价几仟元,甚至上万元;要求投标文件的份数过多,有的要求一正五副,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费用。(有的国营企业,一年用于投标的费用上百万元。)
(2)招标文件直接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而不是按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甚至将投标保证金转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3)有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控制价的2%,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多天必须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换取发票。有的代理机构还以不正当理由没收投标保证金。
(4)要求投标人购买统一的投标软件,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5)将开标失败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因种种原因导致开标失败造成的开标、评标的费用让投标人承担。
(6)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完后进行,但一些代理机构却在发售期间开答疑会。
(7)将未缴纳交易服务费作为废标的理由。要求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束后或公示期满后缴纳交易服务费,否则不发中标通知书。
(8)资格预审与符合性审查有重复和雷同的地方。
(9)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废标的条款,代理机构不能作为废标的条件。如在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证原件,否则废标,拒收投标文件。
(10)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人在开标时应拒收的情况和评标委员会初审的内容混淆。
(11)招标文件或答疑中未公布预算控制价。
(12)不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以保密为由,不向投标人公布废标原因和投标人得分。
1.4 招标文件备案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1)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发出日5日前备案。有的招标文件发售后才来备案;招标文件补遗、修改通知、开标时间调整等不来备案,有的项目监督人员按备案的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到现场监督,业主和投标人没有到场,打电话询问,才知是修改了开标时间;有的项目推迟开标时间,推迟后的开标时间不来备案,临开标时才来通知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补遗不及时的进行备案。在发出澄清、修改、补充、补遗的文件时没有准确的注明发出的时间。发出澄清、修改、补充、补遗的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
(3)工程量清单的发售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却没有同时发售而在补遗时发出。
2.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相当规模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公正性,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建议如下
(1)招标文件夹编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字叙述简明,数据准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条件要责权利明确,措施可行,加强造价控制,规范合同形式,约定风险因素和解决办法,明确履约的责任和担保的方式。不得加入违法、违规和歧视性条款。
(2)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只适宜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招标文件不能要求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3)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应明确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招标文件中应加以明确。主要风险有,材料单价变动的风险,发包人取消部分清单项目内容的风险;清单工程量增减的风险等。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以上三种风险时的费用计算方法。
(4)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招标文件中不能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5)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中标后的开工日期,若工程中标后由于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要求补偿。
(6)根据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时间内均可提交,不能强制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时,不能强行要求投标人单独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并不应将此作为不予开封的条件。
(7)根据川价费[2003]49号文的规定,发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150元/价,编制成本费超过150元/份的,应报物价局核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投标人为工程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及投标软件只能收取押金,投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及软件时退回押金。招标文件中不能强行要求投标人购买统一的投标软件。
(8)招标文件夹中不能强行要求将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行政性收费、中介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若需由投标人代付,则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将这部分费用单列,计算评标价是,应从总报价中扣除该项费用。
(9)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将招标失败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因种种原因导致开标失败造成的开标、评标的费用不应由投标人承担。
(10)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份数,一般为一正两副,如果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过多的人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或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齐全所需要的份数。
(11)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工期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难易程度,综合考虑地质、气候、水文等条件合理确定工期。对工期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应给予赶工补偿。招标文件中提出超工期罚款的,应有提前工期奖励办法,奖罚应对等。
(12)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招标文件条款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对于不规范的条款如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规定增减幅度10%的综合单价均不调整等,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
(13)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即为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含格式)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编制。不得以上浮或下降幅度来确定预算控制价。
(14)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15)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进行询价,所取定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等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
(16)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
(17)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如遇投诉,经核实,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8)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编制工程理清单、预算控制价以及中标价的所有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19)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备案工程,对招标文件中不规范的条款应责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整改,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并上网公布。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和预算控制价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控制价仿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间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7-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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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0: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