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探讨 |
范文 | 摘 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较特殊,如何充分利用现行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最大的期望所在。本文拟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思路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税务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以及正常的娱乐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是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纳税人其他经营业务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用足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双限制的“孰低”模式。那么税法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本文认为,立法者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发生额中有40%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会想法设法找来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从而出现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例如某公司2019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00元,能税前扣除的只有3600元,需要納税调增2400元,公司只要再找来4000元招待费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6000元,这样真实发生的6000元招待费就可以税前全额扣除。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此种方式逃税,税法又规定了另一标准,即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纳税人单纯找招待费发票来支出,而营业收入未动,也难以达到逃税目的。由此可见立法者之高明。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也即Y=X×8.3‰,业务招待费支出达到销售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能使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最大化。据此,企业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通常,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19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 000×5‰=5万元,那么财务上预算全年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Y=5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收入的8.3‰,按照“孰低”原则,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实际消费10万元却要付出11.25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2.4=1.6万元。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4万元,即实际消费4万元却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元,就会导致0.25元的税金流出,等于消费1元要净流出1.25元;当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1元净流出1.1元。可见业务招待费发生得越少越好,这点也可从扣除标准之一的实际发生额的60%看出来。 (二)运用相近扣除项目进行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三、筹划注意事项 (一)注意区分业务招待费和正常支出 企业外聘专家为职工进行培训,如培训费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且该劳务发票中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应当取得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如培训合同中包含培训费用中不包含“往来机票住宿费用”,由企业负担,则“往来机票住宿费用”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专家培训费支出按照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二)把握合法性 随着我国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已深入纳税人之心,纳税筹划有很多特点,其中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逃税、骗税等的根本性标志。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纳税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甚至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纳税人的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纳税人,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真实发生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任何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的不真实的支出单据都存在涉税风险。而所谓的合理性,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匹配。 参考文献: [1]注会辅导教材编写组,税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 [2]柳光强,企业纳税筹划,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 刘阳,1975年10月生,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税务筹划、税法。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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