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法典中物权争议的确权范围 |
范文 | 卢艳宁 摘要: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不仅改变了民众的生活习惯,而且也让大家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全面地提升,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民法典得以顺利实施,为减少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争议 社会是人构成的,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关系,为了能够有效规范行为,往往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有效约束,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制度如何,其整个法理体系与架构的不断完善,也是力促社会不断前行的源动力。 一、颁布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如果从概念性和抽象化的层面来理解,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这其中就存在着一个矛盾点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切身利益的维护,往往无法从那些佶屈聱牙、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中找到“适用范围”,因此也无从谈及“法理正确”。而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将民事法律中的所有行为与内容都囊括其中,成为一个高度抽象化、高度概念化、高度体系化、高度复杂的民事法律集合之后,民众要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完全有法可依了。 二、民法典中物权争议的焦点 城市化的建设让很多民众改变了生活方式,在整个的改造过程中也的确催生了很多物权的转化,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很多之前看似约定俗成的行为在受到法律约束之后,的确不存在理论上的物权争议,然而利益上的纠纷确实仍然不能忽视。 民法典是民法概念合集,具体诉求需要具体分析 当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之后,很多在土地纠纷中,尤其是商品房改造过程中存在不同诉求的民众认为“看到了曙光”,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其中的“民事主体”,指的是所有的当事人,包括但是绝对不仅限于所谓的“弱势群体”一方,基于此,无论是涉及到“强拆”也好,还是存在“钉子户”也罢,都需要结合着证据来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所有的法院判决也必须完全建立在尊重证据和法理依据的前提下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绝对不能够解读为“袒护”,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争议的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是否有效才是直接关系到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片面地将其解读为对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其实是一种对民法典的亵渎和对整个法理体系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轻视。 民法典约束的是全体民众,保护的也是全体民众 民法典将民法总则纳入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总则编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共六项民法基本原则。这里有“公序良俗”这个概念是之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过多接触的。其中的“公”,在整个法理体系中已经被明确划定为全体公民,通俗点说就是,所有人的日常行为都在受到民法典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要接受民法典的约束,有些之前被完全模糊在“道德范畴”中的相关内容,这次也已经完全被纳入到民法典的法律制约体系中。 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增加“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四分之三表决原则(与《建筑物区分所以权解释》第7条其他重大事项认定一致)。很多民众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从从事经营活动”中,认为物业公司在利用小区现有资源进行营利性活动之后所获取的收益,必须要返还给小区居民。客观地讲,之前的《物权法》中对“收益”的界定的确存在着模糊空间,但是并不能片面地认为民法典颁布之后,物业的所有经营性行为收益都必须要分摊给所有的业主。主要是看其在经营性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受益方是所有大众还是特定群体。如果是后者,当然需要分摊其收益,然而如果是前者的话,业主这种分摊收益的主张并不会得到支持。毕竟民法典的物权界定中,物权的所有者与物权经营性受益人都是民众的话,在法理上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根本不存在任何的侵权以及侵害大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个特例是,在民法典中282、283条中明确规定了“新增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这里所指的“收入”与之前所界定的收入明显不同的是,其前缀为“新增共有部分生产”,也就是说物业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所利用的资源并非完全来自于全体居民,或者说是并非所有居民都具备“知情权”的情况下,在扣除掉合理的必要开支之后,这部分收入是必须要归业主共有的。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新建小区中并不多见,但是在老旧小区中,诸如广告资源利用等情况的确并非个案,需要审慎处理,毕竟在这些小区的住户中,有一些属于是“租户”,并非房屋产权的业主,那么這部分收益如何进行有效分配,单凭一个法律框架显然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尊重“合理”,才能够达到一个让所有业主都满意的结果。盲目地“一刀切”或者是武断地“平均主义”,不仅不会减少纠纷,反倒会增加一些影响团结的隐患性问题。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从不断成熟走向了不断完善,民法典的实施,也彰显了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同时,在日常行为中守法的理念在增强。 参考文献 [1]汪家元.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J].东方法学:1-11. [2]林广会,邹建永.添附的债权效果及其体系效应——兼评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J].学术论坛,2020,43(04):60-68. [3]洪浩.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J].政法论丛,2020(05):9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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