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府对PPP项目控制权 |
范文 | 黄笑媛 孙学亮 摘要: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模式,政府作为PPP整体项目的发起者势必要尽其所能确保整个PPP项目的顺利运行,但是对这种特殊项目的控制如果不进行权利和权力的进一步分析和限制,很容易与运营过程中建立的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冲突。本文从公司的控制权角度出发,通过分析PPP项目公司股权分配方式,得出政府对PPP项目的控制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控制权的结论,并提出政府在PPP项目中投资及管理应当注意投资限额、均衡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公司控制权;PPP项目;股权设立;股权退出 一、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属性及实现方式 概念。公司控制或控制权涵盖了极为丰富的制度内容,体现了公司决策的形成过程和效力是研究公司行为或成为公司组织领域的核心问题。公司控制权是一种富含经济资源,是以公司独立人格为载体的经济性权利,通过控制经济资源而实现权力效应。 属性。在德国法上,股权比例是控制力属性的关键要素。[i]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权力,利用这种权利可以选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略、财务和其他经营事物;政府管理部门处于公共政策需要也可以对公司行驶某种控制权甚至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 实现方式。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采用“三权分立”的结构模式,由股东组成股东会,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管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高管行使职权。 综上,公司控制权就是公司的股东与经营者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之间权力、责任分配与运行来实现。 二、政府对PPP项目的控制及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分析 这要从PPP项目运行程序说起,PPP项目运营一般分为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的整体进程都是政府发起和推进的。因此,此时的政府为了整个项目的顺利完成一定是需要对整个项目有整体的把我和宏观,这种控制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运营的整个项目运行的控制即这是必然而且必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举例而言,甲公司只拥有对乙公司的百分之二十的股权,我们通常认为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没有实现控制,但是甲公司拥有一项知识产权,乙公司依靠这项知识产权进行运营,此时虽然从股权上说没有实现对乙公司的控制但是实际上实现了对乙公司的控制,因为没有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乙公司就无法运行,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实际上对乙公司实现了一种宏观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是合理的。 第二,PPP项目在签订PPP合同的时候通常用到的付费机制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三、PPP項目股权退出机制 既然政方即使对项目公司进行参股,也不对公司进行控股,如果控股公司的社会资本方股权想要转让股权政府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是PPP项目及时止损以及建设运营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虽然不需要经过政府方的许可,但是也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00%股权变更的穿透结果,是改变了最终权利持有者,事先获得政府同意为妥;受让方须具备与出让方相当的履约能力及资格,且不得低于采购阶段时政府方的要求;受让方能保证项目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且产品、服务质量不得低于变更前的水平;转让方对受让方的履约行为承担一定时限内的连带责任等。 四、政府方参与项目公司投资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行政权力与股东权利分离意识。政府方投资往往是政府方制定的投资公司代表政府方进行投资,在项目公司中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能以政府名义行使行政职能。 章程意识。虽然在签订PPP协议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相应协议,但要想对项目公司产生约束,需按PPP协议和公司法规定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写入章程,或者项目公司成立以后,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共同约束项目公司中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 平衡收益分配意识。公司法规定除全体股东约定外,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PPP项目的特殊性,PPP项目建设运营大部分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且在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中相对于社会资本自主发起建设的项目灵活性较少,且因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收益可能相对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因此在运营阶段,政府方可在收益分配上做适当让步还可实行适当绩效奖励政策,平衡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学辉.政府参股PPP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理论反思与标准构建【J】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2】郭晴,朱瑞欣、王吉明等.大数据背景下PPP项目公司治理研究【J】万方数据,2017年。 【3】郑妮,宫玉杰.PPP模式的法律实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3月。 【4】王军,董劲松.政府在运行PPP项目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一期第8卷。 [i] 陈学辉.政府参股PPP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理论反思与标准构建【J】行政法学研究,20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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