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
范文 | 张秀秀 摘 要:当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兼职或实习等社会劳动,但随之而来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事件也渐渐增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立法的缺失,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责,学校的失职,维权途径的不畅通等。这些都使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问题,采取措施让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社会兼职;实习 一、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以及从事社会劳动性质探讨 (一)兼职以及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中劳动者 “劳动者”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者是社会意义上的劳动,具体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狹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同时,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应当符合劳动法上规定的年龄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第二,劳动者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动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即劳动者必须拥有自己所从事相关行业的劳动能力条件;第三,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应该具备相应的行为自由,即劳动者能够有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自由。根据上述劳动法相关规定可分析大学生一般都是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也具备从事劳动行为的劳动能力条件,在行为自由方面,大学生参加的社会劳动主要形式是社会兼职和到用人单位实习,这两种行为方式都是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所许可,因而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和实习也拥有行为自由。综上所述,大学生参加兼职和实习,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分析大学生从事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的性质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在用人单位从事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获取报酬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对大学生兼职或实习关系的定性,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由另一方用于进行生产作业的结合。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二,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性;第四,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和从属的特性。其中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要素。关于从属性,有以下几个判断标准:第一,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在从事劳动时服从雇主的统一管理;第二,受雇者是否亲自提供劳动力,是否将工作任务交给他人进行;第三,受雇者在提供劳动时是否只付出劳动力,其他一切生产资料是否由雇主负责提供;第四,劳动时间的多少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从属性也就是支配性,即只有雇主一方有权决定工作的时间、地点、形式等,雇员处于雇主的管理之下。 大学生兼职是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取劳动报酬并在兼职过程中遵从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上下班;同时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工作时间、地点、形式等都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大学生也须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工作任务,且大学生在兼职中只提供劳动力其他生产资料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这都符合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的特性。通常很多人会提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二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对于实习而言,实习是学校提供给大学生将自己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的一种教学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高校毕业生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要求大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就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众多高校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大学生未完成毕业之前都会提供与其专业相符合的实习机会。大学生在学校提供的实习过程中要接受实习单位分配的任务,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且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只提供劳动力,其他生产资料由实习单位提供。因此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综上,大学生在兼职、实习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许多兼职打工或实习的大学生均会遇到拖欠、克扣工资以及工作时间被延长的情况,大学生社会经验、维权意识的欠缺以及法律认知的空白,使得许多大学生面对侵权事件,最终选择沉默或不了了之。关于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缺失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和实习作出规定 对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由于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规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有过相关的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大学生兼职时间超过了以上时间规定,劳动法未对大学生兼职、实习起到保护作用。对于大学生实习的性质界定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来予以确认。就目前而言,大学生在实习过程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具有从属性,但一般属于免费或者廉价劳动力,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并没有纳入法律规定,这使得大学生在劳动权益受损时没有法律撑腰。 (二)劳动市场缺乏严格的管理,频现众多中介机构陷阱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多运用网络来找寻兼职,故而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在网上发布各类兼职和招聘信息,这些鱼龙混杂的网上信息使大学生很难辨别真假。例如,有的中介机构在网上提供虚假兼职信息骗取大学生的中介费;有的中介机构联合用人单位联合提供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之后让大学生去体检为由收取体检费等费用,然后再以体检或录用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有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各种名义来收取推荐费、保险费、服装费等来骗取大学生的钱财。诸如此类的中介骗局不胜枚举,而相关的劳动管理部门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做到严格、持续有效管理,这给中介机构侵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有了可趁之机。 (三)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够强烈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实习等社会劳动并使自身权益受损之时,大部分人选择了放弃维权。第一,大学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缺乏,权利意识淡薄,当面临兼职实习等虚假信息时没有“多长个心眼;第二,大学生兼职时间不长,所得工资也较低,使得大学生没有强烈讨要的意愿,觉得没必要把时间耗在维权上。第三,有大学生想去维权,但在维权的路上遇到了“拦路虎”,发现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实习兼职作出规定,便打消了进一步维权的信心,维权也就不了了之了。正因为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够强烈,才使得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事件层出不穷。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相关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美好前景,让年轻人没有顾忌地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浪潮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适当拓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大学生兼职、实习的劳动权益未被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法,适度拓宽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兼职和实习大学生有关权益一并纳入。首先,灵活建立适合大学生的劳动关系制度。例如,根据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不需要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强硬的规定,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落实大学生劳动最低工资标准。在大学生兼职中有很多工资是不符合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大部分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标准很低,这是在压榨大学生的劳动力,是对大学生兼职的不公平对待。当用人单位确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加班加点的也应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工资标准也应该从其规定。最后,保证大学生在兼职、实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学生作为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在兼职与实习过程中有着许多不稳定的安全因素,给大学生的人身健康带来威胁。因而,对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环境有个基本的安全卫生标准需要法律保障,以此来保护大学生的安全。 (二)畅通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途径 对于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维护,要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工作。 1.关键在事前预防 第一,成立专门的校园服务机构,在网上篩选可靠的兼职实习信息,并通过官方QQ、微信、微博来发布信息。当大学生获得兼职实习信息的时候应该备案,保证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安全。同时,学校也可以为大学生开拓一些工作机会,让大学生于课余时间在相对安全的校内环境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挣钱和获取工作经验。第二,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中介机构进入劳动市场的门槛,在其进入劳动市场时要求其提供合法正当的资格证明文件,对于违法违规的黑心中介拒之门外,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对于招收大学生兼职或者实习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利益作出考虑,对于有技术要求的工作应该免费给大学生提供培训机会,对于有危害安全性的工作除了给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之外还应该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让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有所维护。 2.事后处理工作也不可忽视 当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为其提供求助通道,根据劳动权益被侵犯的不同情形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工商部门、高校等其他有关部门为其利益作出相应的维护。各地的劳动部门若收到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起诉应该及时给予帮助,帮助大学生分析利益受损的原因并告诉其维权的方法;当大学生将劳动权益受损事件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让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有关单位得到相应的处罚,还可以开通专门针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护的热线并通过网络大力宣传该热线方式,这样当大学生在兼职和实习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情况时可以求助有门。各大高校也可以成立法律团队,由专业的法律教师或者法学专业的学生免费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使得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时能为其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 (三)大学生自身应该增强维权意识 第一,大学生应该增强自身辨别真假的能力,在与招聘的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网络搜索该单位相关情况以查实是否属于正规的用人单位,提高自己辨别单位资质的真假能力。第二,大学生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也应该予以重视,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里添加一些霸王条款或者类似躲避责任的条款,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特别留意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条款,防止落入对方的文字陷阱,如有关自己的工资结算方式、休息休假的权利、工伤赔偿等相关问题。第三,大学生要有证据意识。证据是维护自身利益的“第一法宝”,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应该适当的保存一些对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有益的证据,如工作证、收据、发票、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这样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就可以拿证据说话。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三论[J].劳动法,2015(3):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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