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意义 |
范文 | 赵子峰 摘 要:随着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人们意识形态也会随之改变,继而产生意定监护的出现。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自己完全判断、辨认能力下,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选择未来的监护人,并与监护人达成书面的合意,确认未来监护权的归属以及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监护权。本文就公证机构对意定监护办理尽可能为需要办理意定监业务者提供解释。 关键词:意定监护;公证;问题 引言 “老有所养”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人口结构在政治措施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变化,现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也迫使我国开放二胎政策,但是由于生育意愿的下降和生育成本的增加孤寡老人将会越来越多。根据可查询数据,因社会现状而产生的孤寡老人并不在少数,《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明确,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实的推进老有所养,为这部分人提供有力保障。 1、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不同 1.1法定监护 被我们所熟悉的与监护有关的内容就是法定监护。我国公民自出生以来就由血缘关系确定了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意义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履行其监护的职责。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监护有两种存在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未成年人父母无能力监护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监护人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意定监护 对于意定监护《民法总则》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看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的成人年,其次双方自愿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 1.3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区别 法定监护是按照一定顺序来规定的,自未成年人出生起到未成年人成年都会一直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期间也是一直存在的,而这些人选都不是被监护人自主选择的,通过自我意愿决定的,是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意定监护从选择上来看就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秉持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具有选择性,能够照顾到被监护人的内心真实想法,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也是通过协商确定的,具有非常大的可控性和自主性,也没有先后顺序一说。法定监护人可监护的范围和实施的年限都在法律文书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仅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规定了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却是对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当事人在失去完全民事能力的一种保护,一种后顾之忧的解决。法定监护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被动接受的,在社会环境下和民事意愿内确定的法律安排。意定监护则更体现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协商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监护事宜。 2、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十分谨慎,需要耐心考察仔细询问,对待很多细节问题一定要细心处理,不能够有半点急躁。意定监护公证解决的是完全民事能力人,在自己失能后的监护权问题,是关乎到他们失能后的生活质量和生存情况。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办理意定监护公证需要尽可能的向被监护人询问更多的内容,避免出现被监护人是被胁迫才申请办理的情况,要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的了解,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告知申请人意定监护的含义和其所要承担的权责,尤其要对被监护人确认监护人的选取是否经过深思熟虑,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监护意愿是否真实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考察。公证机构要考察被监护人所选取的监护人,是否有酗酒、吸毒、暴力倾向、经确定破产的、与被监护人存在经济纠纷人的近亲家属等情况,这些人选都不适合成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的最核心就是监护协议书,在意定监护协议书包括监护权的起始、人身管理、财产管理、监护权的变更等等内容,其中人身管理方面和财产管理方面尤为重要。人身管理方面: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身后事宜等方面的约定,在这些方面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自愿约定。但是在财产管理方面对于监护人的权利要进行明确的规范,进行详尽的条款说明,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利于公证机构的监督。可建议被监护人选取多个监护人,分别负责不同的监护职责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并明确告知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后,被监护人、监护人双方如何撤销、变更监护权等问题。 3、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 《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监督、内容等等具体实施细则。使得意定监护制度在具体实施操作上存在困境,例如监护协议书的不规范、监护人改变监护初衷、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等问题,而公证机构能为意定监护制度实现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确保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推广。 公证机构不仅能为申请人提供优质全面的监护协议书,更能为被监护人日后人身管理、财产管理方提供有效的监督。可以通过报告制度掌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公证机构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资金监管提存公证以及针对不同的监护事项分别出具监护证书,让监护人行使权力有据可依,让被监护人得到最优质的监护服务。 结语 在意定监护公证的办理中,公证机构一定要谨慎确认双方是否达到办理条件,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后果一一告知,尽可能的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完全理解意定监护业务办理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证机构要清晰明了的告知申请人此项业务的利弊,尽最大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公证服务,并在日后的监督过程确实的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参考文献 [1]刘金霞.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实施的几个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2018,186(10):19-27. [2]刘金霞.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实施的几个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2018,000(010):17-25. [3]刘红英.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J].新商务周刊,20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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