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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度链接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范文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深度链接的研究一直都没有停息过,而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研究的激烈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首先是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对此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两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此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对一些案件进行判决时会出现多种判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受到冲击。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看,著作权纠纷问题频发,如果能够对深度链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则能为著作权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积极的影响。本文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从多方面入手,主要针对当前深度链接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

    关键词: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研究;策略分析

    1.深度链接的概述

    深度链接又被称之为内部链接,简单来说是指设链者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至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网页中[1]。深度链接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链接并不会直接指向被链网站的主页,而是呈现出一种跨越的方式来对网站的主页进行链接,如果在没有保存设链者网站服务的前提基础上进入网站的网页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获取,该种行为则很难被用户发现,该种行为具有绝对的隐密性。

    在此背景之下,用户并不能通过链接地址来获取全部信息,网站所显示的内容在主界面中,主界面所呈现出的设链网站的内容所展示的都是与设链者相关的内容,而且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虽然深度链接和其他链接看似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如果用户一旦点击到深度链接,那么将会引导用户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站子界面,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将会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被呈现出来,这样的链接形式则被称为深度链接[2]。

    在对深度链接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嵌入式链接和加框链接。嵌入式链接简单来说是指以文字或者是图片为载体来将链接地址嵌入到其中,用户只需要点击图片或者是文字就可以跳转到另一界面。而加框链接简单来说是指将页面划分为几个单独的部分,然后以每个框架的形式来单独移动链接。如今加框链接被广泛的应用在各大新闻APP上,用户在观看和浏览信息时可能大部分的信息均来自于其他网站,但是用户在浏览时自己却毫不知情。虽然深度链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其核心内容却并没有区别。归纳来讲就是用户在浏览网站时,对于网站间的跳跃会毫无感知,这会导致网页内容使得权利人产生认识上的混同,进而引发后续一系列问题。

    2.深度链接行为性质分析

    2.1深度链接与复制权

    在深入探讨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深度链接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只有在明确权利主体的基础之上才能对相关行为进行更加准确的判定[3]。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难发现,深度链接最具争议的权利客体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也将对这两种权力进行细致的分析,复制权的内涵可以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分别是广义与侠义。狭义的复制权简单来说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制作成与原作品相同形态作品的权利,而广义的复制权则是指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加工和改变,但是改变后的作品不脱离原作品的形态,要始终保持统一性的原则。例如将草图制作成工艺品等等。

    临时复制并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权利客体,它只依附于复制权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而存在。笔者认为深度链接构成临时复制的例外规定。之所以会这样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设链方的某种行为其实属于一种暂时性行为,设链方通过相关转码技术来对网页版的信息进行转换,整个过程不产生恒定效果,只是一种短暂行为,该种行为只会在公众产生需要时才会发生,而且在完成转码之后,原有的信息会被删除,因此并不会永久性的储存到服务器中[4]。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使得被链网站以域名为核心的控制力不会被动摇。其次,该种行为能够为用户进行阅读和搜索信息提供便利,保证公众能够进行正常的阅读,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对链接进行技术转码显得十分重要。最后就是在对电脑网页进行转码的临时复制没有其独立的经济意义,设链方的整个转码行为更多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阅读方便。该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路上称之为无偿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够更方便用户获取信息,同时还能保证信息的高效流通,使得有效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被共享。由此可见,网络服务商为了更好的在相关平台上展示网页作品,会对作品进行转码处理,该种行为并不构成对复制权的直接侵犯。

    2.2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展至今我国仍然没有给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深度链接行为的边界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正是由于理论边界的缺失,使得人们在对同一问题进行研究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深度链接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行为效果,但是在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而擅自对作品进行设链时,实际上已经对作品著作权人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侵犯[5]。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信息網络传播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专有的排他财产权,而排他性主要体现在权利人自身的相关行为上。公众在对相关信息进行获取的过程中,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排他性只能由提供行为或者获取来源的控制力量方面来进行体现。著作人和被许可人则可以通过该种排他性来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虽然深度链接在进行转化后并没有将相关内容永久性的储存到服务器中,但是他通过一种技术转换方式使得整个传播的效果和原有一致,这就使得获取作品来源的途径增加了,同时作品的传播范围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极大的扩大。这就意味着著作人通过排他性这一性质所能获得的经济效益会相对减少。简单来说就是深度链接实际上是一种替换作用,它会对排他性财产权利构成极大的威胁。

    除此之外,在网络世界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下载和使用,但是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不能简单的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提供行为仅限于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还需要包含一些客观上可能产生传播效应的其他方式。如果大量深度链接出现在互联网中,这会使得一些重要的信息被窃取和冒用,而且由于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使得部分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部分人会借此获得极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由此可见深度链接行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著作权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侵犯,损害了权利人本应能获得的经济效益。

    3.深度链接侵权认定标准内涵及评析

    3.1服务器标准

    在众多的标准中,服务器标准可以说是最早的用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服务器的判断标准从根本上来讲属于一种技术措施方面的判定,认为向公众提供作品指的是通过发送信息到自己的服务器中,然后让用户进行浏览和下载的相关行为。由于著作权中所提出的相关规定宗旨在于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和维持信息的不断传播,也正是因为在这样的前提基础上,使得在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会采用服务器标准来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如果以服务器标准来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定则可以认为深度链接通常构不成侵权,设链者不用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设链者的相应行为一定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合法的利益如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证,侵权行为将会变得越发猖獗,因此,如果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只采用服務器标准则很难对某些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准确的判定。

    3.2用户感知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主要是指用户在对相关信息资源进行获取的过程中,认为该信息是来源于其他网站,该标准主要依赖于用户的自我感知和判断能力。用户感知标准的核心是指从用户的主观心理出发来对深度链接的相关行为进行审视[6]。如果用户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浏览的过程中,能够在设链的网站上看到与用户浏览信息相关的内容,那么则可以认为该网站为设链网站,如果用户所浏览的相关信息并不是从该网上所获取的,那么则可以直接认为设链网站对被链网站构成了侵权。

    3.3实质呈现标准

    实质呈现标准简单来说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外观或者是内核当事人来对相关内容进行改变,但是它可以保证浏览者在浏览信息时与被链者所提供的信息是相同的,因此整个所更改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涵盖性,该种行为从实际上来说就是将其他人的作品以完整的形式进行展现。如果该种行为对被设链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坏,设链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深度链接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解决措施

    4.1不断规范深度链接行为的具体措施

    首先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所提出的提供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如果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义,可以在法院内部的审理指南中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更加准确的对深入链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界定。其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以普通链接的行为对象为基础,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之上衍生了许多新技术,这就使得原有的相关规范无法适应当前的实际发展需求,这就使得立法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使得我国司法机构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定时会出现裁判差异。由此可见,对于相关立法进行完善显得十分重要,在完善立法时必须要将临时复制和深度链接进行明确的区分,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某些侵权行为进行打击[7]。最后就是需要对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进行统一,无论是采用哪种标准来进行判断,最终的结果都要统一,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4.2当事人应采用的措施

    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深度链接行为纠纷,在事前设链者和被设链者都应该做好自我保护措施,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对于设链者来说可以采用普通链接,尽量避免使用深度链接,在使用普通链接的过程中,浏览网页的用户可以准确的分辨浏览的信息是否是本网站所提供的,而且不容易发生混淆,因此著作侵权问题的发生概率会大大减少。如果一定要使用深度链接,则必须要经过被链对象的同意。

    互联网信息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开放性和共享性,信息一旦被上传到网络空间就会自由流通,由于链接技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为了在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前期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事先通知规范,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后续争议问题的出现。

    被设链者在进行自我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在前期作出声明,声明被链对象的来源以及与设链网站之间的关系,在声明的过程中需要以书面形式来进行公布。除此之外,如果被设链者不希望他人进行设链做可以在自己网站中的醒目位置提前做出不允许设链的相关声明,这样也能有效防止纠纷问题的出现。除了可以在事前进行声明以外,被设链者还可以采用相关的技术来进行自我保护,如今最为常见的技术包括ASP技术和反复制技术,这两种技术都能很好的防止被设链[8]。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信息在网络上被传播和共享,虽然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但是深度链接引发的纠纷问题也在逐年上升,为了更好的避免深度链接引发的纠纷问题,我们需要对此方面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对于相关立法进行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问题,同时也能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张琳琪.深度链接行为定义与法律规制探究[J].时代金融,2020(33):117-119.

    [2]张宇鑫.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规范化研究[J].法制博览,2020(05):112-113.

    [3]何炼红,尹庆.关于作品深度链接行为法律性质的再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6):20-36.

    [4]徐清云.深度链接侵权认定实证研究——以电影作品传播为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59-68.

    [5]常小宝.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以“今日头条”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9):66-67.

    [6]张玲玲.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与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5(03):72-81.

    [7]李昱然.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1):218-220.

    [8]余秀宝.视频聚合APP“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案例为分析素材[J].社会科学动态,2018(03):63-72.

    作者简介:余祥,男,籍贯安徽阜阳,学历硕士,毕业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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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