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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正义何以建构
范文

    李翔

    摘 要:正义的本源性不在于复杂概念的厘定和先验制度的设计,而在于究竟该持何种理念去建构正义。理智的审思是正义建构的逻辑之基,坚持理智的审思有助于克服传统理性观的缺失,使包容且又宽严相济的理性观得以还原,亦使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从而为正义的建构提供更加广阔的视角。开放的中立则是正义建构的位置要求,秉持开放的中立,才能走出位置客观性的幻象,避免陷入封闭中立的泥潭,才能充分彰显开放中立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拓宽我们的视野。多样的缘由,则是从现实的角度对正义的应有考量,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束缚,才能对各种不公和非正义作出更加清晰的辨识,才能对正义形成更加正确的判断,由此而建构的正义才可能更加理性、客观和公允。

    关键词:正义建构;理智审思;开放中立;多样缘由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673-8268(2019)02-0118-07

    自柏拉图以降,正义的主题虽几经嬗变,但对正义的追寻却始终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在追求正义的征途中,思想家们或执着于绝对正义的先验设计,或醉心于精巧复杂的概念建构,却往往忽视了一个本源性的问题,即正义建构的理论前设到底是什么?换言之,我们究竟该如何建构正义?不同于霍布斯、洛克那样,借助于先验的社会契约来找寻绝对公正,亦不像罗尔斯,在精心设计的“无知之幕”这一虚幻背景下,去追求完美正义。阿玛蒂亚·森(以下简称森)则以他独特的思维,改变了人们思考正义的方向,给我们指出了建构正义的新向度。在森看来,正义之思,须以理智审思、开放中立、多样缘由为理论前设,站在“一定距离之外”,借助于“第三只眼睛”,以开放中立的立场来审视正义与非正义。正义原则之确定,也应正视不同的缘由,超越刚性单一原则之束缚,在尊重与包容的基础上,建构并实现正义。

    一、理智审思:正义建构的逻辑之基

    认识这个世界存在的种种不公,有时并不是一件过于困难的事情,因为有些非正义是显而易见的,靠我们的直觉就可以目睹和把握。然而,发现一些隐秘的不公,探究非正义背后的本相,仅仅依靠感性的思维却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理智的审思来对感官信号进行批判性考察,才能确定我们目睹的悲剧是否可以成为谴责的依据,才能将不可抗拒的天灾与本可预防而未能阻止的人祸区分开来,才能将我们的视野由对于惨状的单纯观察和施救,转向对于其中不公正现象的深刻分析和解剖”[1]1-2 。

    (一)传统理性观的缺陷与省察

    理性恰同正义一样,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当前一种主流、同时也是较为普遍的理解,是把理性视为经济理性。尽管在这种主流观点之中,他们彼此的看法依然存在差异,但他们共通的地方是都倾向于把理性定义为某种公式性的条件。比如满足“选择的内在一致性”这一预先设置的条件、或符合“对自利的追求”、或某种“最大化行为”的不同表述等。森对这些传统理性观进行了认真的省察,并做出了细致的分析与批判。

    “选择的内在一致性”无视外在的非选择性变量,根据选择本身,在选择结果与不同的“菜单”之间进行比较,以期寻求各种选择在不同情况下的内在关联。然而,一致性是否应该采取这种“内在对应性”的形式?选择的一致性能否独立于环境?森对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在他看来,对选择函数先验地施加任何内在一致性条件,都会遇到实质性的困难。从应用层面来看,“选择的内在一致性”要求选择函数的不同部分存在特别的对应,这就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内在”选择,而是要容纳和包含特定的“外在对应环境”,脱离外在于选择行为事物环境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确定一个选择函数的一致性。

    相较于“选择的内在一致性”无视外在参数所引致的概念混乱,自利最大化显然摆脱了这一逻辑悖谬,其对自利最大化的追求,因“最大化”的结果导向而使得价值、目标等外在于行动的诸多因素被关涉其中。然而,在森看来,这种对自利的追求和“经济人”的假设,虽对经济行为模型之建构有化繁为简之举,但却存在着武断与狭隘之嫌。“自利最大化”无需也不应当成为理性行为的理论核心,毕竟,“人们实际上拥有更广泛的目标以及更具有社会价值的倾向”[2]。

    “一般最大化”这一理性观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自利最大化”的超越,人类行为既然有规律可循,那么理性选择就是一个辨识最大化目标的最大化行为。与自利最大化相比,这一理性观有着更强的广延性,不仅仅在于它将不同的价值和目标寓于最大化框架之内,更重要的是他并不排斥利他主义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之举。不过,依森的理解,尽管一般最大化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但如若把一般最大化视为对理性和理性选择的概括,依然存在诸多局限。对于最大化的苛刻定义未必是最大化所必须的,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知识的不全面性所引致的“有限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理性之意义不在于仅仅充当追求既定目标的工具性价值,而在于对这些目标和价值本身进行合理的省察。恰因为如此,最大化行为至多是理性的必要条件,并不足以成为理性的充分概括,理性的真义需要进一步的省察和开掘。

    (二)从“理性选择”到“理智审思”

    既然对“理性”的理解存在着种种误读,那么建立在狭隘理性观基础上的“理性选择”,自然就带有一种无法克服的先天缺陷。把“理性选择”视为“明智地追求自身利益而别无其他动机”,虽然在经济学,甚至法学和政治学中颇有市场,但这一表述事实上遮蔽了“理性”的本真内涵。在森看来,“理性”从其本源意义上来讲,不是一部实用主义的教条,也不是一条经过证实的公式,而是一种思维的方法。理性选择的本质不在于把自利作为理性行为的唯一动机,也不是追求某些预先规定的最大化目标,而是“将一个人的选择——关于行为、目标、价值和优先——置于理智的审思之下”[1]167。对理性的追寻,应从狭隘的“理性选择”上升到“批判性理智审思”的高度,森正是依据这一更加广阔的视野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使理性得到了真正的开显。

    选择不拘泥于自身利益的行为追求,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并非荒诞不经。恰如斯密所阐发的,人们的行为会受到道德力量、合宜行为、社会需要的驱使,从而将“人道、公正、慷慨大方、热心公益”等良善精神寓于我们的行动之中。的确如此,自利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行为的唯一动机,人类有着远比自利更为丰富的道德伦理考量。责任的担当、规范的遵守、道德的感化、文化的认同、习俗的传承都可能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人们的行动不再指向单一的自利,而是蕴含更为广阔的目标与价值,顽固地坚持对自利的追求并视之为理性的唯一动机,只能成为“理性的傻瓜”。

    从“理性选择”到“理智审思”,森实现了人的行为动机从单纯的“自利心”向更包容的行为理念的转变,同时,理性评价也不再纠结于“最大化”究竟是“自利”还是“一般”,因为两者皆须置于批判性反思之下。如此一来,森將对人之行动的评价视野,从“即时性的理性选择上升至持续性的理智审思这一更高水平,并将反思的必要性融入其中”[3],从而对理性选择作出了崭新的诠释。这种极具包容且又宽严相济的理性观还原了理性本来的面貌,不仅使形式理性走向了实质理性,同时也为正义的建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

    (三)理智于正义的建构性价值

    1.理智的宽泛与包容,可以使我们对正义作出更加客观的判断

    公平与正义问题需要我们客观地思考,而这种客观性则有赖于理智的审思,借助于多元的信息、互动的交流和理性的思辨而达致理智。恰如森所言明的那样,理智之道的一个核心要义就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宽泛与包容。

    位置的局限、视角的差异甚至文化背景的不同,都会对同一问题产生截然相反的看法,结论也可能大相径庭。对于分歧和争端,采取“消极宽容”的方式不仅于事无补,有时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而理智恰恰可以包容彼此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观点。从理智与情感的关系来看,两者是相容而非拒斥。公正固然离不开理智的审思,但对不公正现象保持敏锐的洞察也非常重要,承认情感力量的积极作用,并不是为了削弱理性审思的重要,而是旨在阐明理智和情感不是拒斥,而是相容。当然,理智的审思固然需要持续性的批判考察,但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并不要求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都要打上理智的烙印,这既无必要,在现实生活中亦无可能。问题不在于苛求每个人都如此自觉,而在于如何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理智审思之中。

    2.理智可以跨越自利和同情,实现超越自我的信奉与承诺

    狭义的自利行为将对私利的追逐建立在与他人福利和成就完全无关的基础上,这种过度关注自身利益而完全忽视他人的狭隘自利观已日渐式微,并被广义的自利观所取代。广义的自利观不再一味排斥他人利益,而是通过关注他人的快乐或痛苦,来增进自己的福利,“同情”即是如此,概言之,帮助别人是为了幸福自己。从这个角度讲,同情并没有超越自利的范畴,其本质上与斯密所说的“爱自己”是一致的。“之所以努力去减轻他人的苦难,是因为——也仅仅在以下这个程度上——这影响了自己的福利。”[1]175在森看来,这种基于自利的同情只能谨慎地促进正义,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理性观的思维束缚。

    与“同情”相比,森所提倡的“信奉”与“承诺”则在理性审思的基础上打破了个人福利与行为选择之间的关联。减轻别人痛苦,并不是源于自己福利提升这一自利动机,而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抑或说是受正义的驱使。其结果并不会带来自身利益的扩大,恰恰相反,甚至可能会造成自我利益的损失和牺牲。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并没有受到外在的强迫,完全是基于自我的一种主动行为。这与斯密所阐发的“人性和正义的恰当性”不谋而合,是“主体感情与旁观者感情的同一与和谐”。正是理智的审思,我们才能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对别人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量,从而超越了广义的自利范畴而寓正义于其中。

    3.理智对“全面”而非“终极”结果的关注,有助于我们对行为过程与社会现实的审思

    从概念上来看,结果是受行为、规则及个人倾向等众多因素影响而呈现出的一种事务状态,既有过程的选择,也有结局的考量;既有主体责任的厘定,也有主客关系的协调。由此延展,森把结果区分为“全面结果”和“终极结果”,前者既注重结局,也关注过程、行为、动机和主体性;后者则将目光聚焦于单一的结果,即“结果”就是“结局”,与其他无关,其他因素充其量是实现结果的条件,本身并不能包含在结果之中。如此,终极结果实现的关键主要就在于设定的任务能否完成,而任务又往往与义务有着紧密的关联。

    理智的审思关注的是“全面”而非“终极”意义上的结果。个人的思考必须建立在与现实世界的关联之中。“一个人不仅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到某个具体选择将会带来的后果,而且有充分的理由从一个充分宽广的角度来看待由之产生的社会现实。”[1]204个人在其行动与后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审慎的推理因此必须成为负责任的选择的一部分。这自然需要我们对行为过程给予充分的审思,这绝非意味着我们就此可以做出一致的评价,恰恰相反,理智的意义就在于我们能从主体性、过程、人际关系、现实结果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后果的敏感固然重要,但对主体性和相关关系保持敏感亦不能忽视。恰如森所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既关注与主体相关的事物,也关注独立于主体的事物,从而在‘正理观的意义上对正义进行评价。”[1]205-206

    二、开放中立:正义建构的位置要求

    正义需要理智的审思,但开放的中立对正义之建构同样不可或缺。身在何处不仅决定着我们目光所及的范围,还影响着我们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信仰与道德的生成。寻找客观中立的认识是探讨正义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森强调指出:“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地选择比较对象,而不是先验主义的乌托邦理想,来尽可能地避免位置产生的局限对我们判断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中立性,来最大限度地拓宽我们的视野。”[1]4

    (一)位置客观性及其幻象

    “客观性”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也是哲学史上恒久不衰的话题,始终处于解构与重构、批判与反思的漩涡之中。森并未介入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这显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对客观性的理解,并没有从哲学的本源意义出发,而是置身之外,侧重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在他看来,“位置客观性”是“从某个特定位置观察结果的客观性,客观评价的对象是任何占据某个给定观察位置的正常人都能够确定的事物,观察到的内容可以因位置的不同而不同,但观察结果却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人从同一位置进行观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1]147。

    然而,位置客观性虽然对一些表象的观察有所启迪,但若把客观性概括为此,不仅过于简单,而且也不够完整和准确。如托马斯·内格尔所言:“如果一种观点或思想形式更少依赖于个人特点以及所处的位置,或者对于其具体性格和特征的依赖性更小,这种观点或思想形式就更为客观。”[4]显然,客观性不依赖于位置,恰恰相反,它要追逐的目标是摆脱对位置的依赖与束缚。位置客观性只是证明了其存在的客观性,但并不是客观性本身。若因为太阳和月亮在地球上看起来大小相同,就得出它们也具有同等质量的结论,不仅有悖于科学,也严重违背了不依赖于位置的客观性,其结果只能陷入“客观的幻象”之中。

    即便认识到摆脱位置依赖、走出位置客观幻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现实中很难获得对“纯粹客观”的认识,我们仍然需要时常面对位置对于观察结果会产生影响这一现实。在所处位置上形成的视角,会使人们难以超越其位置带来的视野局限,从而使我们对事关公平与正义的诸多问题缺乏有效的认识和判断。为此,森指出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深受位置幻象的影响。基于合作冲突的需要,家庭往往会在利益和分工的相关事宜上达成默契而非诉诸谈判,但妥协与默契的结果往往是以女性权利的相对剥夺而告终。出于家庭和谐的考量,女性一般默许并接受了这种角色。从她的位置来看,这种弱势地位并无不妥,甚至是合情合理,但显然这掩盖了性别不平等的事实。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社会中的许多婦女仍然没有走出这一客观的幻象,她们不仅被其亲眼目睹的“男性强于女性”的所谓事实所遮蔽,而且往往消极容忍,逆来顺受,使这一本身存在巨大偏见的说辞,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变得日益根深蒂固。

    观察与建构的位置性在科学探索和知识追求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此同时,由此带来的客观幻象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森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在他看来,这一现象极大地影响甚至扭曲社会认识和对于公共事务的评价,对正义的诉求造成了严重的障碍。然而,要想克服这一局限,从“位置视角”进入到“纯粹客观的视角”却并非易事,毕竟生活在大千世界中的我们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之中,而不能超然于位置之外,我们的所思、所想、所感多赖于此,以至于超越这一局限变得困难重重。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在位置客观性所带来的障碍面前束手无策,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我们无法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审视正义。恰如森所言:“我们可以合理地选择比较的对象,而不是先验主义的乌托邦理想。”[1]158通过更加广阔的视角,站在他者的位置,拓宽正义评价的信息,对观察对象进行批判性考察,从而对事物或者状态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和真实的判断。

    (二)“封闭中立性”及其局限

    公正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概念,从本质意义上来讲,公正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而非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置他人于不顾,为此,公正需要秉持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然而,中立性本身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领域,森将其表述为“封闭的中立性”和“开放的中立性”。前者是指中立的判断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国家或既定的民族)进行,评判的主体主要限于这一区域内的成员,没有外部人员的参与。后者是指“中立的评价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的)包括来自所关注群体外部的判断,以避免地域性的偏见”[1]113。两者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焦点人群的不同,前者只关注“内部人”而排除“外部人”,后者则以更加包容的视角将外部人员的判断也纳入到考量的范围之内。在森看来,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封闭中立性”,在前提、程序和方法上,都表现出不可避免的偏颇和难以克服的局限。

    首先,罗尔斯以“无知之幕”设计了一个“初始状态”,借助于“身份罩幕”,焦点人群可以消除不同个体在利益和偏好之间的差异化倾向,从而可以做出中立的思考与选择。在森看来,这一设计对于超越个人既得利益与目标,抑或在初始状态下选择哪些规则,或许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对于开放性的审思却并无实质性的帮助。在这一前提下,往往会出现排他性的忽视,即倾向于对“资格成员”意见的聆听与尊重,而忽视了成员之外“他者”所起到的“启蒙作用”。其初衷是为了消除个人既得利益所带来的偏颇,但谁能保证焦点群体本身所作出的“一致决议”就不带有自身的地域狭隘性?

    其次,“封闭的中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开放的审思敞开大门。森指出,尽管罗尔斯本人对来自不同领域和地方的观点并不拒斥,有时候还颇感兴趣,在阐释“反思的平衡”时尤为如此,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在程序上的设计却并不完美。封闭的中立“不仅没有程序性的障碍来防止地域偏见的影响,也没有系统性的方式使初始状态下的反思向全人类开放”[1]118。通过封闭群体的内部一致所达成的公正,仅仅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因为任何一致都是有限能力之上的部分排序,已达成的公正也只是相对合理而非绝对唯一。

    最后,“封闭的中立”会造成对相关问题的严重忽视。不可否认,当今世界的权利运行主要依赖于主权国家,然而,公正的理念不应拘泥于此,而应超越现实的政治框架。如若将正义的思考仅仅圈定在封闭的主权范围之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相关问题的严重忽视。一方面,忽略对他人义务的合理考量。一种被严格限定在一个主权范围内的中立理论,是沿着具有法律意义的领土界限前行的,如此,对群体内事关自身的人和事给予充分的关注,似乎才是分内之事,而对群体之外的人,并不负有任何义务,对他人的帮助,更多只是一种道义的考量。另一方面,忽视了对其他地区人们生活的影响。武装干涉、不平等的贸易政策往往打着正义之名,其结果却是战乱丛生,南北裂痕日益加深。从深层次上来看,封闭的中立还忽视了可能是根深蒂固的偏见之存在。生活在一个封闭而又缺乏外界信息的环境之中,往往对一些问题和偏见自以为是,这或许是因为其闭目塞听,抑或是习以为常。封闭的中立掩盖了多元的看法,自然就对长期存在的、即便是我们看来带有地域狭隘性的陈规陋习,也难以作出实质性的改变。

    (三)“开放中立性”及其优势

    与罗尔斯封闭的中立性相比,森秉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其“开放的中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斯密“中立的旁观者”理论。当我们通过公众理性来寻求正义之解时,关注当事人和相关人的观点固然重要,但也应该站在“一定距离之外”,以反事实的形式,倾听来自不同文化和不同环境中人的心声,以“中立的旁观者”视角来对事物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相较于封闭的中立性,开放的中立性具有前者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开放的中立性”有助于我们摆脱地域狭隘的局限。在封闭的环境下,针对一些问题所产生的看法和行动之所以有时会呈现出地域狭隘性,并非皆源于个人的固执己见,有的或是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抑或自己本身也不易察觉。虽非主观使然,但如若要摆脱这一局限,则必须置身之外,借助“其他人的眼睛”。开放的中立性所具有的这种反思功能,承认并且要求从位于或近或远的“旁观者”角度,来对业已接受的传统习惯进行开放而又理性的审视,从而使人们跳出固有的思维,摆脱地域狭隘的局限。

    其次,“开放的中立性”有助于“启蒙作用”的发挥。与封闭的中立所要求的“成员资格”不同,森所秉持的开放中立则对成员之外的人群也持包容的态度,并注重他们作用的发挥。在森看来,来自他处的“旁观者”虽无意充当“仲裁者”的角色,但与“将注意力仅仅局限在那些直接相关方的意见上的人相比,其解读和评价能够帮助我们对某一问题的道德和公正获得更为中立的认识”[1]122。有时候焦点群体之外的个人见解往往也能产生启发和拓宽视野的作用,超脱于利益之外的看法有时可能更加客观,在倾听而非拒斥基础之上作出的选择或许可能更加理性。

    最后,“开放的中立性”有助于跨界之间的交流。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中,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封闭的中立无益于全球公正的解决。我们无需借助于罗尔斯的“万民法”,在不同国家之间再设立一个“初始位置”,也无需借助于一个全球性的国家,才能达成一致的见解。在森看来,开放的中立本身就鼓励我们在国与国之间、不同国家的人际之间、具有普适性的话题之间开展开诚布公的讨论,并对一些能引起共鸣的问题产生共同而又有益的认识,从而使全球公正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当然,森亦坦承,这种解决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更多的是一种推动和促进。

    三、多样缘由:正义建构的现实考量

    理智的审思和开放的中立使我们能对关涉正义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更加合理的审视,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正当且有力的理由。对此,森强调指出,我们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漠然视之,更不能不加分析地拒绝所有的缘由,而只留下一个在个人看来也许完美且义正辞严的理由。通常情况下,我们并非出于一己之私才使正义的缘由呈现出多样化,即便是在完全中立和纯粹客观的基础上,正义的缘由也绝非唯一。在正义理论的建构中,我们必须对多种多样的正义缘由进行理性的审思和认真的考量。对此,森没有以纯粹思辨的形式对多样的缘由进行阐释,而是通过一些清晰明了的例子对此予以澄明。

    他援引埃德蒙·伯克对时任英国东印度公司督办黑斯廷斯的暴行指控一例,来揭示这一道理,意在澄明对黑斯廷斯的致命指控是以“多重论据”的方式而展开的。每一条理由,都足以使我们怒不可遏,没有必要就哪一条相对更加重要达成共识,正义对每一种诱发我们强烈不公正感的缘由,都应予以充分的尊重。他以三个小孩与一支竹笛的故事来揭示“自我实现的效用最大化”“消除贫困的经济平等”和“劳动所有权的坚决捍卫”这三种观点尽管存在分歧,但它们却都符合客观中立性,且都有自己合理的缘由,我们很难对其中的任何一个进行否定。他以三个人找寻工作为例,阐释了无论是摆脱收入贫困,还是消除现实不悦,亦或是提高生活质量,都是合理的缘由,以此来证明多样缘由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之所在。当然,缘由的多样性有时的确会使我们产生一定的纠结,但这并非意味着事情都会陷入不确定性之中。很多时候,对一种事情或一种状态,我们无需达成一致,也并不需要寻找完美之解。缘由多样性的价值在于我们能够从更加全面的视角,来对我们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审思,进而使我们的行动更加明智,方案也更加从容。

    超越个人狭隘利益而做出相应的抉择并非困难的事情,当然,我们还可以走得更远,不仅可以超越对利益的关注,甚至可以超越个人目标本身。判断善恶是非,不能仅从个人目标出发,社会中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理由,来思考什么对他们来说是合理的,哪些是“不能被拒绝的缘由”。即便是相关各方因为各自不同利益而立场迥异,但他们关于能不能合理拒绝的辩论只要言之有理,就可以产生全然不同的思考视角,并体现出各自的优势。这种优势视角不仅对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等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对人们的行为规范也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引导作用。

    当我们惊叹于经济高速发展给世界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为自然环境的破坏而忧心忡忡。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往往相伴而生,但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使他们相向而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在于当前全球环境的变化的确与人类的行为息息相关,这虽非对后代人利益的刻意漠视,更非对后代人的有意伤害,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当前环境的恶化。我们是否应该进行反思,对人们当前利益的考量,能否成为我们行动的唯一动机?保持优质生活的可持续性、增进子孙后代的福祉难道不能成为合理的缘由吗?如果对这些缘由,我们都能够给予充分的考量,那么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然就会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还有一种思想,在现实社会中也颇具吸引力,即从现实的角度,把人们的合理行为视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藉此进行相互合作的结果,基于这种互利互惠思想的公平合作体系似乎有着广阔的市场。对此,森亦指出,合作互利的确是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驱动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追求合理行为可以有不同的缘由,而非所有的方法都需要从基于优势的互利合作来加以思考,这不是采取合理行为的唯一动机。与互利合作相比,基于有效权利之上的义务和责任同样值得我们考量。恰如森所言:“基于对等和互惠的相互利益,并不是考量对待他人的合理行为的唯一基础。具备有效权利及其间接产生的义务也可以成为中立的理智思考的重要缘由,而这远远超越了互利的动机。”[1]193

    和谐统一固然重要,但差异和多样也是一种美。 多样缘由的存在,既是客观使然,对正义的审思也多有裨益。对于多样化的差异,与其不遗余力地去消除,不如以开放的心态去包容,因为分歧也是人际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而缘由的多样性,本身也是正义的内在要求。这同时也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既然多样的缘由客观存在,我们难以事实上也无需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所有人都认为中立且表示赞同的绝对公正的社会安排,在现实社会当中并不能真实地存在。

    四、结?语

    从理智的审思,到开放的中立,再到多样的缘由,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谨但又宽泛包容的正义框架。正义之思,须以此为理论前设,在理智的基础上,秉持开放的中立,尊重多样的缘由,才能对各种不公和非正义作出更加清晰的辨识,才能对正义形成更加正确的判断,由此而得出的正义原则也才可能更加公允、理性和客观。不仅如此,从更加宽广的视域来看,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也离不开理智性、开放性和多元性的对话和思考,以此为基础产生的碰撞与交融,推动着人类对正义的共同探索和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1]?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 阿玛蒂亚·森.理性与自由[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8.

    [3] 莫林.消極正义与可行能力——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31-32.

    [4] NAGEL T. The View from Nowhere[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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