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上) |
范文 | 李育民 〔摘要〕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侵华战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和变化,与此有着不解之缘。条约关系产生和形成于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充斥着不平等性质的内涵,体现了列强对华战争的本质。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强通过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扩展并巩固和强化了不平等条约关系,具有种种新的特征,中国的主权则遭到空前的损害。在世界范围的国际战争背景下,伴随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利用两次世界大战的有利因素,不同程度地促使了条约关系从不平等到基本平等的转化,走向了新的格局,但仍含有不平等因子。战争与条约关系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所涉及的种种问题,提供了值得思考的启示。 〔关键词〕条约关系;两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两次世界大战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173-11 近代中外条约关系是通过战争建立的,并在战争中获得发展,其性质亦在战争中发生变化。与传统的征服战争不同,近代中外战争是在资本主义文明出现之后发生的,其方式和目的体现了该时代的种种特点,并涉及两种不同国际秩序的冲突和转换。在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侵华战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不平等条约关系便是这些战争的目的和结果。在各种对华战争的暴力下,条约关系经历了从产生形成到巩固强化的过程;又在国际战争的背景下,这一关系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有着不解之缘,后者的演化与前者的形态有何关联,以文明相标榜的资本主义列强为何用战争手段与中国建立这一关系,以及国际法与之有何关系,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堪可讨论。 一、战争与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形成 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经历了从和平协商到诉诸战争的过程。起初,英国政府试图通过遣使交涉与中国订约,在18世纪下半叶便开始组建使团赴华。如受命使华的马戛尔尼提出,“促使”中英两国达成一项条约,并应相互安排常驻使臣,以维护这个条约。〔1〕19世纪初叶使华的阿美士德继续实行这一方针。当英国贸易体制发生变化,下院讨论取消东印度公司的专利权时,有议员主张,“为了缔结条约,应依照俄国的例子,直接向北京派遣使节”。〔2〕然而,此时的清王朝不可能与之建立条约关系,在对外方面,他主要通过朝贡制度处理与他国的关系。“中国很少有与他国缔结条约的观念”〔3〕,在清朝君臣看来,与他国订约,“是违背他的传统习惯而且竟是干犯了这帝国自古以来的国法的。”〔4〕根据朝贡关系的规则,中国皇帝是“天下共主”,其他国家是他之下的附属国。如果屈尊去与他国缔结平等条约,则是“贬低他们的人格”。①康熙时期,清政府曾与俄国订立条约,但这只是一个特例。 由于清政府的这一态度,西方列强用和平方式与中国建立条约关系的企图难以实现,于是,他们便以战争手段试图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值得探讨的,是西方列强发动战争的主要依据。鸦片战争前,英国的战争鼓噪,除了制造法理依据之外,还大肆渲染开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作了充分的舆论铺垫之后,又以中国禁烟事件为借口,悍然出兵,实施侵略计划。 关于法理依据,他们从两个角度进行诡辩。 其一,中国没有权力拒绝与外国通商。《中国丛报》载文谓:中国无权坚持拒绝外国人来华的制度,文明国家与其他国家同为“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系同一个上帝所“创造”,为同样的自然法则所“指导”,因此不能闭关自守,断绝与他国交往。这是“不近人情、违背天然”的行径,为常识、理性和国际公法所反对。我们不想干涉中国内政,但断不容许他违反我们的意志,把任意专断的限制,“强加”于两国之间的贸易。②一份致英国政府的意见书指出:如果一个国家如中国政府那样,与世界共同利益及邻邦要求,甚至与本国臣民的愿望“作对”,就必须把他作为人类的“悖逆”看待,其他国家不能给他以“照顾和容忍”。既然将他视为人类的“悖逆”,就有必要迫使他“放弃”敌视人类普遍利益的立场。中国政府若以我们提出的条款与其古代风俗相违背为借口而予以拒绝,实际上就是背离国际法,实行“反方向”的方针。③显然,他们认为,中外订立通商条约,给予外国人在华通商的权利,并不违背国际法的要求。由于中外之间区别很大,“不易妥协”,若为了这一“公正的目的”,施以武力,则可以取得“很大的成绩”。〔5〕 其二,可以使用战争手段强迫不懂国际法的清帝国。在他们看来,中国不懂或“违背国际法”,就可以通过战争来教训他,强迫签订条约。〔6〕由于清政府思想“极为愚蠢”,道德“极为堕落”,完全不了解国际法及其实践,以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民族”,因此不能够按照文明国家的规则“加以处理或对待”。〔7〕他们指责说,清帝国的显著特点是“懦怯和傲慢”,缺乏道义,只是无可奈何之时才会“宽厚待人和与人亲善”,其行径就象“乡村的恶狗”。中国既然抛弃国际公法,西方国家就不须受国际公法的“制约”。如果“待之以礼”,中国就会当作“懦弱”;而向他们“横眉怒目”,就可博得 “优惠”。④根据一般原则,外国人应该遵守和服从所在国的法规,但这是对文明国家而言,因为他能合理“保护”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中国不仅法规“野蛮”,而且拒绝让步,对他需要使用“武力”才能达到目的。〔8〕 关于战争的必要性,他们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两个方面作了论证。对中英之间的历史交往,他们总结认为,只有强硬手段才能迫使清政府让步。律劳卑声言:过去,通过谈判,或者在中国政府面前“低声下气”,无法达到目的和获得任何利益,得到的只是“羞耻和屈辱”。而当采取“迅速的和强有力的”措施,没有丝毫损失,伴随而来的却是“全面的胜利”。只要有决心,就可获得胜利,胜利总是伴随决心而来。满族是一个“可悲”的民族,其腐化堕落“令人难以想象”,不适于行动或努力。而英国势力强大,只要向中国皇帝说起他的陆军或舰队,便会使他清醒而签订条约。〔9〕罗便臣“坚决相信”,除非使用武力,否则“决不可能”实现。如果不采取“恫吓”手段,且在最后诉诸战争,便不可能达成“协议”。〔10〕或者说,以前采取“调解”的方法,不仅不能使中国政府变得“友善”、“亲睦”些,反而更使自己在其心目中显得“卑贱可轻”。似乎为了通商利益,即使牺牲国家声名和权利,“也在所不惜”。这样,我们愈“谦逊”,他们对我们就愈“轻蔑”,这一做法显然“太不明智”。①自1808年以来的中英关系,留下的“印象”便是,屈服只会加深危机,应当用武力“强迫”中国“让步”。〔11〕诸如此类的说辞,成了他们最具说服力的借口。 就现实需要而言,英国将使用武力视为争取“平等”地位,改变中英关系的不二法门。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武力和战争,才能使清帝国清楚认识中外关系,与之签订“平等”条约。在他们看来,清帝国是一个“半开化的政府”,独断独裁,目空一切。朝贡国使臣,在中国遭受的“刻薄和屈辱”,“难以形容”。而西方国家使节来华,也要接受“最屈辱”的要求而“大失体面”,否则不能“获得”什么利益。为了“正当”理解对华关系,必须要中国政府绝对“保证”,承认英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大清会典》中,英国被作为“中国的封臣和诸侯”看待,将他与朝鲜和暹罗等国列为同等地位,若提出订立“平等”条约等要求,终将“枉费心机”。因此,如果要与中国签订“平等”条约,必须“在刺刀尖下”才能实现。② 他们又从中英实力对比的角度,对战争的可行性作了极为自信的判析。在他们看来,清帝国武备懈怠,武器落后,对近代的坚船利炮毫无反击能力。《中国丛报》载文评论清帝国的军事力量,认为陆师“全无能力”,水师“极度虚弱”。〔12〕《广州纪事报》讥讽清军的水陆师只是一个“影子”,一千只战船不能与其一艘驱逐舰匹敌。〔13〕律劳卑声称,使用弓、箭、矛、盾的清朝军队根本不能对付英国士兵,虎门炮台不足挂齿,中国甚至不敢显示“对抗的态度”。〔14〕他们狂妄地说,一团英兵可“击溃”清帝国几省的军队③,三四艘巡洋舰和少数英国军队可在“短暂”时间内解决问题。〔15〕显然,对英国来说,使用武力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迫使清王朝订立条约。甚至不一定要多费钱财,大动海军,真刀实枪地干,只须“耀武扬威”一下便够了。到时只需率领几只中小型军舰,带着条约稿本“直接”到北京去,“通知”清廷签约就行了。④ 以上种种,说明英国朝野的战争意识非常强烈,《中国丛报》赤裸裸地宣称:如果要与中国订立条约,必须在刺刀尖下“依照”英国的命令拟写,并且要在大炮的瞄准之下,才会“发生效力”。⑤至鸦片战争前夕,诉诸武力成为英国的“普遍情绪”,大臣们和小册子的作者都“支持战争”。⑥战争成为英国的必然选择,反映了资本主义对外扩张的本性,他需要的只是一个借口和说辞而已。当中国因禁烟与彼发生冲突之时,英国甚至置人类道义而不顾,以此为借口发动了侵略战争。巴麦尊在致中国宰相书中提出了所谓的开战理由:“因对于中国官宪所施于英国旅居中国臣民的损害和所加于英国国主的亵渎,要向皇帝要求赔补和昭雪,英国女王陛下业已调派海陆军队前往中国海岸。” 信函以中国的种种“罪责”为理由,要求向英国赔偿,主要包括:一是对在华英侨施暴。中国官员“对于素常信赖中国政府信义而安分守己的广州英侨,横施强暴”,没有给予英国监督以“应有礼遇”,竟“横施强暴和凌辱”,女王陛下要为他们取得补偿。”二是惩罚“无辜”的鸦片贩子。过去许多年以来,“鸦片的进口一向为广州官宪所包庇和纵容”,自总督以下,“都收受了外国人的钱,每年都获得一笔很大的利益”。中国政府对于本国官员,“一向宽免不予惩罚”,但对于被诱犯罪的外国人,“却横施强暴”,且事前未作“适当的通告”。英国政府提出抗议,并 “要求补偿”。三是亵渎大英国主。中国官宪拘禁英国商民,断绝一切食物供应,“而且违背国际公法”,毫不给予英王钦命官员应有的尊重,“竟将该监督与商民一并拘禁”,并断绝一切生活资料,英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作充分的赔偿”;对于因凌辱监督而构成对大英国主的亵渎,要求中国政府赔偿;同时要求尊重英国国主,对英国驻华官员予以接待和往来;要求中国 “永久割让”沿海岛屿一处或数处给予英国,等等。 此外,信函更提出一个极为霸道的理由,谓:由于中国与英国相距遥远,而所关系的问题“性质紧要”,所以英国政府不能静候中国政府答复。英国政府决定,即刻派遣海陆军前往中国作为“后盾”,远征军司令已经奉命:“一经驶到中国海岸,立即封锁中国的主要海口,并将凡所遇到的中国船只一体截留扣押,且将攻占中国领土的某处方便地方,由英军掌管占领,直到各事商定,并经办竣,使英国政府满意为止。”英国远征军前往中国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中国政府归还英国”。〔16〕 无疑,上述种种借口和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荒唐的,反映了西方列强的强权本质。这些说明,英国发动的鸦片战争是一场不义战争。正如一位托利党人所指出:在起因上,没有什么战争比这场战争“更加不义”,更使英国“蒙受永久耻辱”。他呼吁,在广州上空升起的英国国旗,是为了保护“臭名远扬”的走私贸易,应当以“厌恶”的心情将它撤回来。〔17〕然理性正义的呼吁未能抑止这场战争,英国议会最终以271票对262票的微弱多数通过军事行动的议决。 英国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发动不义战争,其目的便是打破中国传统的国际秩序模式,建立对华不平等条约关系。英商“为将来贸易着想”,鼓吹“用强大的武力做后盾,从中国人手里获取特权”。通过“签订一个通商条约”,“庶几使得贸易建立在稳固而永久的基础之上”。〔18〕英国政府对华战争的目标,就是迫使中国签订条约。巴麦尊致函海军部,谓:“如果北京政府屈服了,中国全权代表签订了堪称满意的协定,并经皇帝予以诏准,那么,海军司令就可立即解除各地的封锁,放回所扣私人的船只与货物。至于中国政府的那些船与货,却应该留作抵押,直到我方所要求的赔偿有一部分业已交付的时候为止。在中国政府答应下来的一切条款全都充分实现以前,应该继续占领所占岛屿;到那以后,除去协定条款上规定割让给我王陛下的中国领土而外,我军应从一切中国领土上撤退出来。” 如果谈判为中国政府拒绝,或者破裂,海军司令就应采取最有效的办法,进行更加活跃的“敌对行动”。 〔19〕通过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终于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与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攫取种种特权,初步建立了新的关系。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战争便是条约的前奏曲。其后,由于列强不断地要求扩充特权,进一步扩展条约关系,战争也就接连不断。“鸦片战争也仅仅是一系列战争罪孽的开始而已。在此过程中,法国人也加入了英国人的队伍,接着是俄国人,然后是日本人,直到现在,几乎文明世界的每一个民族都在‘中央帝国攫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能看见被砍下的中国人的头颅,而天文数字的战争赔款在不断地流失,无助的巨人的领土则一片片地被蚕食。”〔20〕事实上,自从1842年媾和以来,战争已在酝酿之中。“自从那时候起,14年来一年比一年使得战争更为不可避免,终于一旦进到这样一种局面,它已经决不是双方聪明的外交术的运用可以消弭,更不是仅仅一方面的努力可以奏效的了。”〔21〕 正是基于同样的目的,也以同样的心理,似乎也经历了类似的历程,西方列强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发动战争之前,英、法、美等国提出修约要求,试图通过谈判达到扩大特权的目的,遭到清政府的拒绝,于是又转向战争手段。如第一次鸦片战争一样,他们认为战争是“天经地义”的,需要的只是一个借口。这次为了发动战争,英法各自找了一个借口,一为“亚罗号事件”,一为“马神甫事件”。就英国来看,所谓“亚罗号事件”,完全是为挑起战争而编造的谎言。英国议会讨论战争问题时,巴麦尊首相道出了内情。他说,“采取和平手段向中国政府提出修改《南京条约》以便为英国取得新的更大的权益遭到严拒后,他还有什么办法?”①其实,“亚罗号事件”发生两个月之前,英国政府已作出对华用兵的决定,并因此而积极备战,纠集法美以便联手行动。〔22〕苏格兰律政司毫不隐讳地说:“为了取得如斯庞大的利益,尽管战争借口是那么站不住脚,这场战争是非打不可的。”①率领一支陆海军侵华的英国全权专使额尔金自己供认,“我在我的最后通牒中,很少提到那件惹祸的‘亚罗号问题,因为这对于我们是一件丑事,并且我深知,除自身牵涉在内的少数人而外,所有的人都抱这样的看法。”〔23〕 用这些编造的理由发动一场战争,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列强均未公开宣战,而是声称报复,由此粉饰战争的无理和失道。所谓报复,“是一国由于另一国所做的损害自己的不法行为”,这是因“没有履行协定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迫使”另一国遵守法律。这些“都是本质上非法的行为”,但“报复的特殊辩护理由就在于它是为了回击一个先天发生的非法行为,并力图使这种非法行为撤回,而得到补偿或纠正。”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要求“赔补和昭雪”,便是以报复为借口发动战争。实际上,这些报复的依据,从国际道义的视角来看,是难以成立的,只不过是他们发动非正义战争的遮羞布。另外,根据国际法,报复与战争虽然均运用武力,但两者存在区别。战争是与和平相对立的“诉诸物质武力”行动,不论在期限还是在广度上,均与“维持和平状态不相容”。报复的特点,则是“有限地和暂时地诉诸武力”,这一行为“不改变和平状态”,“且不给第三国带来任何影响”。但是,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因为“报复”行为逐步扩大,“就可能导致战争”。〔24〕事实上,列强以“赔补和昭雪”为借口的对华侵略,均构成了规模不小的战争。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确立了对华关系的支配地位,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这一新的国际秩序基本形成。如马士所说:至1839年为止,是由中国规定维持中西关系存在的条件;自1860年以后,转而由西方国家将中西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25〕条约确立的各种原则,成为“支配”中国对外关系的常规。〔26〕遭受战争沉重打击的清政府,也很快确立了信守条约的方针,同治帝降谕:“按照条约,妥办中外交涉事件,用符原约而昭信谊”。〔27〕恭亲王奕表示,“条约所已载者,彼既照约而请,则信义所在,我更不可故违。此中之隐忍含容,皆出于万不得已,虽冒天下之不韪而不敢辞。”〔28〕此后,清政府“无一事无一时不守条约。”〔29〕 需要指出,在这个阶段,列强通过两次鸦片战争建立条约关系,只是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模式,尚未完全取代它。列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对中国的不平等关系,至于中国与藩属国的朝贡关系,并未完全否定。例如,清政府屡屡揭示朝鲜系中国“属国”的事实,申言,“朝鲜与各国立约时声明在先,各国虽未明认,实已默许”。〔30〕这样,在中外条约关系出现后,朝贡关系并未取消,中国处于两种国际秩序并存的格局。一方面,中国仍以天朝上国的身份,与周边国家,如朝鲜、越南等国,继续维持传统的朝贡关系;另一方面,英、美、法等西方列强通过新的条约关系,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但是,两者系根本不同的国际秩序,条约关系的建立与形成,不可避免地逐渐削弱和侵蚀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和清政府的天朝体制。 或许因为它们的格格不入,在列强看来,没有经过战争或武力威胁,便不能签订符合他们利益的条约。战争成为条约关系的前提条件,甚至和平达成的协定反被视为非正常而被否定,1869年中英《新定条约》的命运,正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不正常的“正常”现象。该约经和平谈判,双方签字之后,被英国政府所拒绝,其理由之一,便是没有经过武力胁迫。条约签订后,遭到英国各商业团体的坚决反对,而“这种坚决一致的敌对意见,是无法抗拒的,于是这项协约的批准遂被拒绝了”。这种拒绝意味着“不能信任中国的行政”,在这些意见的字里行间,表现出他们的内心思想,即:外国人为自己的利益在华取得任何东西,必须经常“施行压力”。不论怎样假装,列强的在华地位,“是由于武力造成的”,任何“改进或保持”这种地位的政策,必须依靠“隐蔽的或显露”的“武力”形式。〔31〕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战争攫取的特权,才是可靠的,如一位西方评论家所言,“强权即公理”的格言,“必须严厉地在中国予以实施”,否则只有“无条件的投降而撤走”。〔32〕中外条约关系正是用强权手段建立起来的,充斥着不平等性质的内涵,这正体现了列强对华战争的本质特征。 二、战争的新形态与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巩固强化 近代,西方列强用战争手段强迫中国接受新的国际秩序,建立不平等条约关系,并恶性循环,进一步发展这一关系。同时,战争体现了西方列强的霸道和强权,激起中国社会的不满和抵制,不断冲击着条约关系;而列强为了维护这一国际秩序,采取更加强权、更加霸道的手段,战争对条约关系的影响由此更具新的形态和功能。如果说,两次鸦片战争使中外条约关系得以产生形成,那么,中日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则扩展并巩固和强化了这一关系。在这个阶段,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中外条约关系不断恶化,引致中国社会的强烈反抗而面临危机,列强由此发动了新的战争,以新的条约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便是这一阶段的两次重要战争,是这一过程中有着密切关联的两个环节,其与条约关系的关联也具有不同于前一阶段的种种特点。 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强的对华战争与条约关系具有这一时代的显著特征。日本明治维新之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由于自身历史和国情等因素,具有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特点。日本天皇扬言,要“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33〕,孜孜以求跻身于欧美列强行列。为达此目的,他继承欧美资本主义的强权政治,效法他们的“炮艇外交”,实现侵略亚洲国家的政策。他们为此辩解说,“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弱肉强食的时代里,我国为了保全国家的独立,致力建设近代国家,从而成为亚洲的先驱”。现实中,日本只能踏上追随西欧帝国主义这条道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34〕提出“脱亚论”的福泽谕吉主张脱离亚洲,与西洋文明国共进退。他公然视朝鲜、中国为“恶友”,声称对他们“无须特别客气”,可以“效仿”西洋人处理与其的关系。〔35〕1871年,日本与中国订立《修好条规》,建立了平等的条约关系。但是,此并非其初衷,彼从一开始便试图享有与欧美列强同样的特权,只是因清政府的抵制而未得逞。其后,他“一直就没有遵照条约规定实行平等互利和相互合作,一味争取欧美列强的支持,想在中国享有优越地位”。〔36〕当羽翼丰满后,他便投入分割世界的争夺,对外发动侵略战争,改变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强迫清政府订立《马关条约》,改变了中日平等的条约关系。彼通过战争攫取的条约权益,亦体现了帝国主义时代的特点。例如割取中国领土和在华设厂等,典型地反映了帝国主义时代政治上瓜分世界、经济上资本输出的对外特征。 这个时期的战争,交战双方通过各种方式搬出国际公法,反映了条约关系的深化程度。从列强方面来看,如果说,为建立条约关系而发动战争,在法理上或多或少有理亏之感,那么,这一关系建立之后,他们则一方面似乎理直气壮地将中国纳入国际法的约束范围,严格要求中国遵守这一新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仍不将中国作为能享受国际法的文明国家对待。如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天皇宣战诏书称,“不违反国际公法”的前提下,“各本权能,尽一切之手段”,“努力以达国家之目的”。〔37〕从中国方面来看,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更多地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国际公法,以此作为维护国家权益的武器。例如,清政府的宣战谕旨亦以“各国公论”为据,指斥日本“不遵条约,不守公法,任意鸱张,专行诡计,衅开自彼,公论昭然”。〔38〕 在八国联军之役中,清政府以决绝的立场向彼宣战,未提及国际公法,且发生了有悖国家交往规则的事件。不过,尽管清廷未宣示国际公法,亦从国家交往之道的角度立论,谓:“平日交邻之道,我未尝失礼于彼,彼自称教化之国,乃无礼横行,专恃兵坚器利,自取决裂如此乎。”〔39〕西方列强在出兵侵华时,则主要以维护国际公法作为理由,在向清政府提出《议和大纲》的照会中,谓:中国“致罹穷凶极恶之罪,实为史册所未见,事殊悖万国公法,并与仁义教化之道均相抵牾”。此句英译照会为:“在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犯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罪行,即违反国际法、违反人道原则、违反文明等罪行。”《送给中国全权大臣的照会草稿》,1900年12月22日,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义和团运动资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431页。其中“情节尤重者”,如“戕害”德驻华公使克林德及日驻华使馆书记官杉山彬,以及围攻使馆,“污渎”各国坟茔,甚至“骸骨暴残”等。由于“以上各节,遂至各国为保卫各本国使臣以及人民之性命并戡定变乱起见,遣派军队前来”。〔40〕列强一再强调,“拳匪和帝国军队犯下了空前反人道法则的种种罪行”〔41〕,“他们所犯罪行不是违犯了中国的法律,而是违犯了国际法和人道的原则。我们对中国的法律不能予以考虑。”〔42〕他们明确表示,“我们的首要任务在于以正义与有节制的原则镇压违反国际法、人道原则及文明准则的犯罪行为。此等史无前例的罪行,中国法律亦不曾预见。”〔43〕清廷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列强的要求,在“惩凶”上谕中,所列出的罪名,多强调违反条约。如“围攻使馆,擅出违约告示”;“妄出违约告示”、“擅出违约告示”,等等。〔44〕列强还在条约中褒扬主张遵守国际规则的官员,规定:兵部尚书徐用仪等,“因上年力驳殊悖诸国义法极恶之罪被害”,“奉上谕开复原官,以示昭雪”。〔45〕 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制度,各国列强之所以将此作为立论的基点,其目的便是为使用武力手段恢复并强化不平等的条约关系提供依据。日外务大臣青木周藏以天皇名义通过中国驻东京公使答复清廷说,“任何国家对国际法的最严重的侵犯,就是攻击各国使节。”〔46〕各国在讨论《议和大纲》时也特别提出,要在前言中“详细说明中国政府方面对国际法的违犯,从而使联军有必要进行登陆,并开往北京。”〔47〕同时,清政府攻打使馆、杀害外交官的荒唐行为,表现出对条约关系的决绝态度,给彼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借口。荣禄等官员当时看到这一违反国际交往规则行为的严重后果,一再反对攻打使馆,谓:“两国相争,不罪使臣,自古皆然。”但在当时的形势下,“区区力陈利害,竟不能挽回一、二”。〔48〕就这样,清政府围困北京使馆的荒诞行为,被列强“作为滔天大罪长期用来指责中国”。〔49〕 需要指出,标榜国际法和“正义”的列强,其所作所为实际上与此大相径庭。日本发动甲午战争,自夸为帮助朝鲜独立的“义战”,正如日本学者所说,“日本的政治家如果为朝鲜独立而拿出一亿五千万日元军费,抛弃许多人的生命,我国人民是决不会答应的。日本的国民还不是愚蠢到这种地步的国民。”“如果要明确地表达其事实,日清战争就是日本的利益与清国的利益在朝鲜的冲突”,“岂是为了义而做出浪费生命财产的愚蠢行为”。〔50〕再如,通过八国联军之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和约,其内容多与国际法相悖。如限制中国自保权,“地球万国从无此例”,“中国自主之权未亡,外人即不得干预中国设险守国之事”。有官员奏请据公法力争,“公法非中国所当道,彼既以公法为言,我即以公法诘之”。根据公法,“约成贻害他国者可废,今日之约贻害中国甚矣,宜即据公法废约改议”。〔51〕无疑,列强标榜国际法,并非以此为准则公正处理国际关系,而是为了制约中国。 这个时期的战争,其目的和成效亦与此前不同。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其具体目标虽有所不同,但却存在密切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后果和自然发展,前者则是引发后者的基本因素之一。前后相承的两次战争,相得益彰,中国被纳入了单一的国际秩序之中,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被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完全沦入了半殖民地的深渊。 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其目的是与中国争夺朝鲜,改变中日间平等的条约关系,攫取种种新的条约权益。日本不仅获得了如欧美列强同样的条约特权,如前所述,它还攫取了体现帝国主义时代特征,此前没有的种种新特权。尤其是,甲午战争彻底摧毁了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模式,条约关系由此成了中国单一的国际秩序模式。日本在宣战诏书中声称,“努力以达国家之目的”,其中明确列出的,便是摧毁中国传统的宗藩关系。诏书诡称:朝鲜系日本首先“启发”使其为独立国,而中国称朝鲜为属邦,干涉该国内政。“于其内乱,借口于拯救属邦,而出兵于朝鲜。”日本则依照条约,“出兵备变”,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治安,维持东洋之“平和”。日本对朝鲜的政策,是“内坚治安之基,外全独立国之权义”。中国则“始终暗中百计妨碍”,“欲以武力达其欲望”,“派大兵于韩土”,“狂妄已极”。这样,“损害帝国之权利利益,使东洋平和永无保障。”为此,“不得不公然宣战”,“以宣扬帝国之光荣于中外”。〔52〕所谓维持东洋“平和”,实际上就是打破清政府的朝贡体系,建立以日本为主导的国际秩序。清政府颁布宣战谕旨,其中心亦是维护这一传统国际秩序,开首便谓:“朝鲜为我大清属国,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共识。近数十年,该国时多内乱,朝廷字小为怀,叠次派兵前往戡定,并派员驻扎该国都城,随时保护。”东学党起事,“倭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嗣又增兵万余,迫令朝鲜更改国政,种种要挟,难以理喻。”中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系属与国”,“更无”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因此,“用特布告天下,俾晓然于朝廷办理此事,实已仁至义尽,而倭人渝盟肇衅,无理已极,势难再予姑容。”〔53〕 八国联军之役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和强化不平等条约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攫取新的特权。义和团运动爆发后,通过分析各种信息,列强逐渐得出结论,认为中国致力于“消灭”各国使馆和“根绝”在华外侨,“毁灭”各国租界,完全“断绝”所有中外贸易关系。〔54〕这意味着,中国要清除所有外国人,断绝通过条约与列强建立的各种关系,包括贸易关系。列强发动这场战争,其目的便是消除这一危机。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之后,赫德曾提出三种处理中国的办法,认为可取的是第三种,即:“把现存的王朝作为一个还在运转的王朝接受下来,并且,一句话,充分利用它”。〔55〕他认为,首先要通过议和,“硬性规定些什么条件以保障未来,因为过去的条款已经受到藐视并且被破坏了”。〔56〕赫德的主张,“引起很大轰动”,其他意见“都黯然失色”。〔57〕战后议和,列强采纳和实施的正是这一方针。战争尚在进行之中,美国宣布其政策,是“谋求”一项解决办法,给中国带来“持久的安全与和平”,具体包括:“维护”中国领土与行政的完整,“保护”条约和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保卫”与中国进行“平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58〕攻占北京之后,美国又强调各国“共同的目的”,即通过各国联合占领北京,“重新建立中国政府”,缔结包括赔偿和“为今后的安全提供保证的新条约”。〔59〕各国均表示,“尊重中国领土的完整及其政府的独立”,愿与中国和平谈判。〔60〕列强维持条约关系的方针,胁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体现了这次战争的基本目标。 具体而言,列强通过这一新的战争和约,从各个角度解决了条约关系所面临的危机,构建了巩固和强化这一关系的保障体系。此即奕劻等所谓“各国重联旧好之总约”〔61〕,恢复被打破的条约关系,并为“一切条约作有力的保证”。〔62〕列强为此精心设计了战争和约的内容,美国专使柔克义将和约大纲所列12项要求分为四大类别:一是适当惩办那些策动排外屠杀和暴乱的分子及其实际参与者;二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重演;三是对各国及其人民在这几次暴乱中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四是普遍改善与中国政府及中国的关系,包括官方的和贸易的关系在内。四大类别可概括为惩罚性、预防性、赔偿性、改善性四类条款,其目的昭然若揭,如柔克义所说,各国认为,“实现这些要求是恢复与该国的正常关系所必需的”。〔63〕所谓“正常关系”,即是他们在国际法名义下要恢复和强化不平等的条约关系。其中,惩罚性条款系和约的重心之一,这是列强恢复、巩固和强化条约关系的关键所在。除了“惩凶”之外,还实施种种连坐处罚的手段,其苛厉程度前所未有。这些条款的用心,在于“灰忠臣之心,隳义士之气”〔64〕,压制和消除中国社会的反抗意识,从根本上清除条约关系实施中的障碍。所谓赔偿性条款,虽以赔偿为名,但在传统国际法时代,作为“战胜者的权利”,“它的惩罚性因素很强”〔65〕,“完完全全是对失败的罚金”〔66〕,甲午、庚子赔款尤体现了这一性质。后者更是一个天文数字,法国称赔款为“战争贡品”,“用款很少”的各国“亦索巨款”〔67〕,俄国则谓为“历史上少有的‘最够本的战争”。〔68〕预防性条款,则通过新攫取的种种条约特权,为不平等条约关系提供坚实的保障。为此,列强不惜背离国际法,进一步剥夺、限制中国的领土主权和自保权。总之,通过这一时期的战争,列强采取超常规的手段和举措,将“惩前”与“毖后”相结合,全方位地巩固和强化了不平等条约关系,其“条款之酷,赔偿之巨,为亘古所未有”。〔69〕“不但于过去帝国主义者加到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作有力的保证,而且进一步的与中国以严重的桎梏。”〔70〕从此,“中国便完全沦于半殖民地的苦境”〔71〕,“国权、兵权、政权、利权尽为所夺,一举而制中国之命”。〔72〕 甲午战争之后,条约关系成为中外间单一的国际秩序模式,以及清政府衰弱的大揭底,这一关系走向全面紧张而陷入危机,列强为此进行的侵华战争,其形式和规模也出现变化,具有新的特点。一是武力打击对象扩大了范围。以往,列强发动侵华战争,交战对象是清政府和清军。在八国联军之役中,还将义和团为主要对象的中国民众列为打击目标。由于义和团运动要摧毁整个中外条约关系,并威胁到外国人的生存,如果不能制止这一“极为严重”的局势,将进一步扩展到华中和华南,成为全国性的运动。其结果,“驱逐或杀死内地的所有外国人,而且使外国贸易遭到彻底毁灭”。〔73〕正惟如此,列强宣称,要“对义和拳及那些反对派遣部队前往北京救援他们本国同胞的人进行战斗”〔74〕,将中国的民众力量一并作为对手。二是参与侵华战争的国家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以往,某次侵华战争只是一两个国家,如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分别为英国、法国和日本,第二次鸦片战争则为英、法两国。这次战争,直接出兵侵华的国家有英、俄、德、美、日、法、意、奥等八个国家,堪称西方国家的对华联合战争。八国合组联军,“谋坚势众,实与古来不同”〔75〕,“竟以全球兵力,决胜中原。坐使神京陆沉,万众涂炭,大局糜烂,不可收拾。”〔76〕 相应地,其战争和约在形式和性质上也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形式上为多边条约,实际上是一个双边条约。以往,战后交涉订约均系中国与某国的双边行为,即使是英法共同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亦各自与中国谈判签约。这次战争对西方列强而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它们的共同诉求,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与中国的关系。因此,最后与中国交涉谈判,签订战争和约的国家,除了八个参战国之外,又另增加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三国,几乎包括所有西方国家。从形式上看,《辛丑条约》是12个国家在战后签订的多边条约,实际上是一个独特的双边条约。因为,在交涉签约中,中国之外的11个国家是一个整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条约内容也只是体现了中国与西方国家整体的关系。这一特点,典型地反映了列强侵华战争与条约关系的内在关联,说明八国联军之役在这一关系发展历程中的地位。二是战争和约在性质上是一个严重的片面条约。该约条款要求清政府单方面承担各种苛刻的义务,却无相应的权利,彼方则无丝毫义务而享有种种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不平等条约的基本特征,而在条约关系史上,《辛丑条约》背离对等原则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淋漓尽致地宣泄了这种不平等的旨趣。而且,附件内容多为清帝上谕,这些以承诺国际义务为内容的上谕,通过附件的形式成为了和约的一部分。这是一种新的方式,强化了清政府所作承诺的责任,更凸现出该约的片面性和权威性,反映了列强将中国国内法(上谕即相当于法规)和国际法范畴的条约结合起来保障在华权益的新特点。无疑,这一特征鲜明地体现了列强对华的强权政治和前所未有的霸道性质,而这种强权和霸道正是它们维护不平等的条约关系所必须的。在谈判交涉中,清政府基本上无置喙余地,只能被动接受它们单方面提出的各项条件。李鸿章奏称,奉命议和,“始而各使竟将开议照会驳回,几莫测其用意之所在”;继而送来《议和大纲》十二款,“不容改易一字”,对中方提出的“应商之处”,“各使置若罔闻,且时以派兵西行,多方恫喝”。在这种情况下,李鸿章等“相机因应,笔秃唇焦,卒以时局艰难,鲜能补救”。〔77〕 与以往战争不同,八国联军之役是为了巩固强化条约关系,解决的是列强整体利益,协同一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节。出兵伊始,各国便提出这一意见,或主张就联军的最高指挥权、各国部队的作战区域等问题,“达成一项协议”〔78〕,或认为,“必须在所有欧洲国家之间有关它们对华行动问题上保持完全一致”。〔79〕美国“通常是不赞成与欧洲国家联合行动的”,在这次战争中放弃了传统作法,从一开始便倡导统一行动。因为它看到,这是一个涉及所有与华条约关系各国的“国际性的问题”,联合照会比分别照会“更加有效”,“需要通过全体一致的行动,同时也通过其他各种方法来加强我们要求的力量。”〔80〕各国为达成一致意见,反复协商,相互妥协,以“采取共同行动”。〔81〕在协商过程中,列强之间形成了集体协商优先于个别交涉的方式,美国主张,首先订立一项总协定,然后各国“可以自由协商其中没有体现的任何观点”。〔82〕英国提出,“在缔订一项集体协定之前,中国不应同任何一国签订任何协定”。〔83〕正是在这一方针之下,列强各国集体与中国签订了战争和约——《辛丑条约》,以维护它们共同的核心利益。 总之,在资本主义走向帝国主义阶段之时,新崛起的东方列强亦采用战争手段从中国攫取特权,大大扩展了不平等条约关系。条约关系的恶化和列强侵略的扩大,更加剧了中外矛盾,使得这一关系陷入深刻危机。崇奉强权政治的列强用更大的战争压抑中国的反抗,巩固和强化中外间的不平等条约关系。在恶性循环中,列强的侵华战争将条约关系推向新的阶段,中国的主权遭受空前的损害。 〔参考文献〕 〔1〕Ear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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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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