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及其当代启示 |
范文 | 王豪 文婧
[摘? 要]“集权的简约治理”是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也是近现代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底色。回顾和分析“集权的简约治理”的宏观历史背景及其生成逻辑,能为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历史镜鉴。郡县制、宗族信仰、北方游牧民族的不断侵扰共同构成了这一模式的宏观历史背景。帝国君主、州县正印官、基层社会成员(包括准官僚、准官员、基层社会普通民众)三方面行为主体,在长期相互博弈过程中不断做出的理性选择,是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动态均衡,对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启示主要在于:一方面,中央集权是基层简约自治的政治保障,国家权力必须领导社会权力;另一方面,简约自治是单一制国家一统体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国家权力也应当充分尊重基層社会的内生活力和自主性空间。 [关键词]帝制时代;基层社会治理;“集权的简约治理”;生成逻辑;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D6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0)06-0099-08 著名历史学家黄宗智曾将中国帝制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并认为这一治理传统部分持续存在于民国时期、毛泽东时期和现今的改革开放时代。[1]换言之,黄宗智认为,“集权的简约治理”是近现代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底色。历史底色是一个民族在长时段的历史演化进程中,所形成的文化内核和行为惯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时代势能产生较大影响。回顾和分析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宏观背景及其生成逻辑,能为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历史镜鉴。 一、问题提出 黄宗智基于对清朝和民国时期准官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关档案的研究,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1]这一观点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并引起了学术界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赵晓峰不仅支持黄宗智的观点,而且进一步指出:第一,“准官员”的权力性质是“国家授权的合法性+农民自发的认同感”,权力的基础在民众,权力的合法性在国家;第二,简约治理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转,关键在于“准官员”具有两种治理术,即“化公为私”和“公缺私补”;第三,当国家权力无法从基层社会获得内生资源的支持时,基层治理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2]与此类讨论相关,一些学者也有类似论述。基于对1900-1942年间华北基层社会的研究,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汉学家杜赞奇指出,“尽管帝国行政机构在分崩瓦解,但旧秩序的重要基础——地方绅士的权威并未动摇”,在中华帝国的传统社会中,地方精英统治基层社会的方式是“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网络由“乡村社会中的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3](pp1-2)在传统中国,“权力的文化网络”不仅是基层社会中乡村自治的基础,也是帝国政权进入基层社会的基本渠道。与杜赞奇的观点类似,社会学家周雪光也曾指出:“虽然中国历史上长期中央集权的组织形态已是共识,但在历史长河中,简约的国家形式和‘政不下县的组织设施意味着,国家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直接组织关系相当松散,有很大成分的象征性意义。”[4](p391)黄仁宇基于对明朝万历年间的历史考察,将明朝的基层管理体制概括为“间接管制”,并认为“间接管制虽然行政效率极低,实际上却为事势所需,它在成万成千农民之间解决了官方鞭长莫及的难题”[5](p56)。上述观点也在侧面印证了黄宗智的观点。 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看法。例如,曹正汉等学者认为,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控制与自治相结合模式”。“保长甲长虽由官府任用,却不发薪水,其行为本来就难以得到民众支持,而且在缺乏财政支撑的条件下, 他们通常都缺乏激励去履行如此繁重的职责。”[6]事实上,保甲制在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在北宋以前主要是乡里制,宋以后是乡里制、保甲制、乡约制三种基层治理形式的并存状况。曹正汉等人的研究不但没有否定黄宗智的观点,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佐证了“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 帝制时代的君主虽然在理论上具有无所不包的权力,但在现实政治中君主的统治又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虚有其表的一面。君主权力在理论上的“集权”与在现实中的“分权”是帝制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能够生成的基本前提。在这一前提之下,“强大而又脆弱的国家机器与老百姓不断发展的自给自足生活之间形成了勉强的平衡”[7](pp27-28)。换言之,在帝制时代,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这种平衡使得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可被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那么,这一模式是怎样生成的呢?或者说,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是什么?进一步讲,这一模式能为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什么启示呢?这些是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 二、帝国治理体系:帝制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宏观背景 要厘清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必须首先分析这一模式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即帝国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中国的帝制时代肇始于秦始皇。从秦帝国到清帝国,帝制从三个方面自始至终均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一是以郡县制为核心的官僚制度,二是以宗族信仰为内核的基层治理文化,三是以北方游牧民族不断侵扰为主要特征的地缘政治。在上述三方面,两千多年来,帝国治理体系表现出了惊人的稳定性。 第一,郡县制的确立标志着帝国治理体系的正式形成。在帝制形成以前,周超越夏、商, 创设了分封制。虽然分封制为西周带来了数百年的总体稳定,但是由于它不利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自由流动,至东周之后,逐渐成为各诸侯国国君调动其领地范围内有限资源的巨大障碍。因此,大规模的“废邑设县”成为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废邑设县”废除了贵族的世袭特权, 加强了君主集权,开启了官僚化进程,使中国开始向君主专制政体过渡。[8]换言之,这是一个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秦国以武力统一六国之后,积极借鉴各国的变法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郡县制。郡县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当时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范式,标志着中华帝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建立。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郡县制与官僚制组织相结合,即帝国的官员由朝廷根据德、能、勤、绩以及统治需要而自主任免,并设有一整套考核、奖惩与薪酬制度,标志着国家对官僚体系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二是郡县制使国家权力具有更强的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能力,它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使绝大部分土地都能“履亩而税”,从而在整体上将社会力量都编织到一个相对严密的管理和监控网络之中,较大程度地增强了帝国的“国家认证能力”。[9] 第二,宗族信仰是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文化内核。在帝制时代,基层社会结构主要是指宗法一体化的村社社会结构。无论政治风云怎样变幻,国家经历怎样的战争,宗法一体化的村社都能够不断地进行自我秩序和相应结构的再生产,为帝国治理体系的存续提供粮食和兵员。对此,有学者将这种基层社会结构比喻为“文明储存器”。[10]其文化内核是中国人的宗族信仰。宗族信仰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首先,宗族信仰最早形成于周代,周武王灭商之后,大封其同宗,这正式开启了中国人对宗族的信仰。其次,汉帝国以孝治天下的文教传统对家庭观念和宗族观念的强化也起到了巨大作用。再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提高了门第出生的重要性,家族观念进一步被强化。进一步看,西晋“永嘉丧乱”、中唐“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等历次战乱导致历史上北方人口几次大规模南迁,人们在流亡过程中,以家族为纽带,建立新的栖息地,家族意识在危难中更加被强化。[11]此外,在五代时期,战乱频发,人们为了躲避战乱,聚族而居。例如,客家人在流亡过程中,更加强调自己来自哪里,因此特别注重修家谱,举行家族仪式。最后,在科举制度形成并发展之后,地方士大夫纷纷强调通过家族营造科举风尚,例如范仲淹、朱熹等资助家族中读书上进者。总之,宗族信仰是宗法一体化的文化基础,而宗法一体化的基层社会结构维系着帝国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第三,地缘政治环境是帝国治理体系保持集权格局的客观因素。两千多年来,游牧民族的外部威胁是帝国维持大规模常规军队的根本原因。在复杂地缘政治环境下,任何重新建立的朝代,都被迫选择重建强大的军备系统。大量军队的维持,一方面迫使帝国不断提高其国家汲取能力,进而使得国家权力试图向基层社会进行渗透;另一方面,也为帝国建立起君主集权的治理体系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在这方面,法国和英国是较好的例子。被诸多国家包围的法国,因为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不得不长期配备强大的陆军系统,这导致法国的赋税非常苛重,并使法国越来越集权,直到路易十四至路易十六期间达到了君主专制的顶峰。而具有“离岸平衡手”地缘优势的英国则无须维持繁重的军事开销,因此,相对于同时期的法国,英国的赋税相对较低、民众的自由度相对较高、君主集权的程度也相对较低。可见,地缘政治是中华帝国中央集权得以产生和维持的外部因素。 帝国治理体系为我们分析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基本的宏观背景。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治理存在着政府‘自上而下和地方‘自下而上两条轨道,士大夫阶层(地方官员和地方士绅)是协调两者的关键”[12]。对此,徐勇曾指出,皇权不是不想延伸至县以下,而是皇权下延的成本过高,因为在交通、信息以及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等条件限制下,实在难以供给皇权下延必须建立的庞大官僚体系。[13]那么,在帝国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又是怎样进一步生成的呢? 三、多主体的理性选择: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 黄宗智指出,“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是一种“高度专制权力”与“低度基层渗透权力”的结合体,它“来自行政实践的结果,而非意识形态的原则”,在这一模式下,皇帝将行政权威集中于自身,并需要“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1]在此观点的启发下,我们认为,君主、州县正印官、基层社会成员(准官僚、准官员、基层社会普通民众)三类主体在长期的相互博弈过程中不断做出的理性选择是“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生成逻辑。 (一)君主的理性选择 徐勇曾指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国家统一性、整体性的权威象征,皇权因此成为权力的内核,并吸附和控制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社会都围绕着这一内核而运转。[13]君主的理性选择对于“集权的简约治理”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首先,君主的權力并非绝对的,其权力时常受到各种形式的约束。君权居于文官政府、军队、宦官、外戚四大支柱性权力的顶端,但皇帝的权力必须依托特定的群体才能将其理论上的权力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必须凭借特定的形式才能将其抽象的权力转化为日常运转中的实质性权力。这一群体主要是士大夫,这一形式主要是官僚体制。正是在上述转化过程中,皇帝的权力受到了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方面是现实政治中的常规程序所造成的束缚。这种常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又来自开国皇帝所制定的各种明文规定和未曾制定但实际运行的政治传统。正如孔飞力在关于1768年叫魂恐慌的研究中所言,“君主要实现对官僚更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超越常规程序”[14](p260)。可见,如果君主不能创建制度,那么他就无法建立较为稳定的权力运行机制;同时,如果君主不能突破既存的制度,那么他就无法真正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中的儒家文化对绝对皇权的约束。“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民贵君轻”“暴君可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扎根于士大夫内心深处的儒家正统思想,对君主的滥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概言之,戴在皇帝头上的紧箍咒就是黄仁宇所指出的“敬天法祖”;[5](p10)他甚至认为,“皇帝只是一个牌位”[5](pp262-263)。 其次,有效控制正式官僚系统是君主做出理性选择的重要目标。尽管君主在理论上具有世袭的绝对统治权力,但要把这种理论上的统治权力转化为现实中的治理权力,还必须依靠官僚体系。从此意义上看,不能有效执行君主统治意志的官僚系统就成为了君主最大的敌人。另外,由于官僚自主性的存在,从未有君主真正相信过自己的官僚系统——君主最担心的就是地方势力坐大。因此,君主总是倾向于加强对官僚的监察,在官僚之间设置各种程序性牵制,定期调动主要官员等。例如,汉武帝面对103个郡的管理幅度,感到难以控制,故而将其划分为13个监察区,设置13名刺史,并且利用监察系统监督这13名刺史;宋朝在使官僚体系相互牵制方面更为典型,如设左右丞相,文官牵制武官等;元朝这方面的特殊做法在于设置了“犬牙交错”的省一级行政区划;而明朝为防止御史地方化,明确规定了御史巡查期为一年。[15](p226)此外,为了更好地控制官僚系统,君主借助谥法制度,对死去官员进行政治性和道德性的历史评价,进而通过控制“死人的政治”来调控“活人的政治”。[16] 最后,承认宗族在基层社会的正统地位是君主的另一个理性选择。宗族(又称为氏族)是一种超越阶级、阶层等各种身份界限的自治型组织,它既包含了生活贫困的弱者,也包含了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中上阶层人士。一个宗族往往保有自己的宗祠,并以一种类似宗教仪式的严肃方式来祭祀祖先。宗族对内既能够处理族内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也能发展教育和经济,实现自我秩序的再生产;对外能为国家提供财政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最为重要的是,宗族的上述功能及其地位为帝制时代的法律所承认。[7](p11)从风险论的角度看,君主支持宗族自治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利用基层的社会性力量来牵制基层官僚体系的权力,降低地方官员的谋逆风险。同时,从意识形态角度看,君主支持宗族自治即践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儒家文化的重要方式。 尽管君主在理论上具有世袭的绝对统治权力,但是这一绝对权力实际上又受到儒家意识形态和祖宗之法的双重约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黄仁宇将君主描述成一个“牌位”是具有一定道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帝国君主的这一理论性权力与实际中的权力之间的空间,为州县正印官和基层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提供了充分可能的空间。 (二)州县正印官的理性选择 在等级制中,君主的权力会呈现出一种随着层级越来越低而愈来愈弱的逐级递减现象。正如学者徐勇所言,正式官僚执行君主意志的效率会随着权力的“核心—边层”的同心圆逐步递减,到达足够边缘之处甚至会消失殆尽。[13]因为州县正印官(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受国家任命,代表国家权力的正式官员)处在帝制国家正式权力体系同心圆的边缘之处,所以他们对皇权拥有相对的自主性。与此同时,州县正印官这一并不充足的自主性,还会受到准官员群体和准官僚群体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州县正印官受到准官员群体(即士绅)的影响。据黄宗智研究,准官员的特点是,一是由社会推荐和国家任命,他们既代表社会又是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二是他们的薪酬不是来自国家,而是依赖于社会;三是国家在任命他们之后赋予他们相当大的权力自主性——国家权力只在发生控诉或纠纷时才会介入。[1]在大多数情况下,准官员的主体是基层社会当中的士绅阶级,他们权力的来源与基础主要是他们身后的宗族。当州县正印官与基层社会产生利益矛盾时,准官员往往会选择维护后者的利益。可见,士绅在与州县正印官合作的过程中,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州县正印官的权力。 另一方面,回避制度使州县正印官的权力较大程度地受到准官僚(技术官僚)的束缚。准官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师爷”,此类人是准官僚群体中地位相对最高的,通常具有法律和财政等专业知识,具有士人身份;二是书吏班子,他们负责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三是外勤班子(如捕头),他们代表衙门与百姓打交道,负责治安、税收等工作。清代的回避制度和根深蒂固的官场风气使州县正印官认识到,虽然准官僚系统“为患之烈”,“可是没有了他们,哪个县令也办不成事”。[7](pp105-106)其中,“师爷”对州县正印官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州县正印官往往是科举出身,在做官之前基本无行政经验,所以不得不聘用“师爷”,他们在征粮征税和处理诉讼案件两大日常事务中为地方官提供咨询服务。[15](p249)有学者甚至认为,清代州县正印官的许多重要行政事务的处理权已基本落入幕友、家丁、胥吏之手,最终的结果是“名为官治,实为吏治”。[17](p104) 概言之,对于州县正印官来说,一方面,在面对君主时,由于核心—边缘效应,能够保持相应的官僚自主性;另一方面,在面对代表社会力量的准官员和代表技术力量的准官僚时,往往会受到较大的约束。因此,尽量不干涉基层社会的自我运行机制就成为了州县正印官在特定时空境遇下的理性选择。 (三)基层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 首先,生存逻辑是基层社会成员做出理性选择的基本行為逻辑。徐勇认为“支配中国农民行为最基本的逻辑是生存理性,即行为的出发点和价值标准是基于自我生存以使生命得以延续。这不仅仅是个体生命的本能驱使,而且因为个体生命承载着祖先家族的延续性,因此是个体性和集体性的合一。所以为生存,中国农民可以高度的忍耐。”[13]受此启发,我们认为帝制时代我国基层社会成员的行为逻辑主要是生存逻辑。对于帝制时代的老百姓而言,他们有时甚至没有迁徙自由,帝制时代相对最兴盛的朝代——唐朝——都残存着对农民自由迁徙的限制。[15](p150)在生存逻辑的主导下,老百姓的行为往往偏向于被动、保守,但他们对中央政府拥有先念的好感和信任,正如学者项飚所指出的,“一方面,‘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被道德化、总体化、自然化,很少人质疑其合法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大家对具体国家机构的行为则高度怀疑,老百姓和具体国家机构的互动利益化,甚至机会主义化……因此,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对具体机构的不满意激发他们对国家的道义期望。”[18]与此同时,“一旦超出生命难以承受的极限”,老百姓“便会反叛,而不在乎外在的神圣价值”。[13]这也说明基层社会成员通常在理论上支持君主权力,而在实践中不信任州县正印官的权力。 其次,基于生存理性和宗族信仰,老百姓通常会选择支持准官员群体(士绅)。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交汇处,基层社会的矛盾较为突出,老百姓对国家的道义期望正是在基层政府那里被大打折扣甚至面目全非。对此,金观涛等学者指出,古代农民起义的重要特点是反贪官不反封建制度,反地主不反皇帝。[19]也正因为如此,项飚提出“框架性国家”的概念,用来解释中国社会“总体稳定”和“具体失范”并存的现象。[18]故而,在对君主的无限期望和对基层政府的无限忍耐之间,基层社会成员往往会在生存逻辑的驱使下,基于宗族信仰而选择拥护准官员群体来代表自己的利益。有学者指出,基层社会的政治社会信任格局是“有宗族认同而无国族认同”,在这一格局下,老百姓的信任结构是“特殊信任”模式而非是“普遍信任”模式,即通常只信任身边的熟人。[20]从此意义看,士绅在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力有其较强的信任基础,这是其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根基。 最后,准官员群体(乡绅领袖)和准官僚群体(衙役)依然属于生存逻辑范畴。对于准官员,张秀玲指出,自秦汉以来,乡里的准官员群体的地位逐步下降,到了明清两代几近成为“奴隶”。[21](pp58-59)黄宗智也指出“存在众多被提名的和现任乡保逃亡的案例”[1],魏光奇更指出,清代“官员仗责乡役,无论致伤致死均不负法律责任,这在当时是不成文的法律”[17](pp383-384)。此外,对于准官僚群体,张鸣指出,衙役除了民壮之外,都属于贱民,三代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即在理论上比一般老百姓更低贱。[15](p251)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集权的简约治理”——事实上是君主、州县正印官、基层社会成员(准官僚、准官员、基层社会普通民众)三方面行为主体,在长期地相互博弈过程中不断做出理性选择的综合结果。这种结果使自上而下、止步于县一级的正规官僚机构的国家权力,与各地士绅所领导的社会权力,达成了某种均衡。 四、帝制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当代启示 基于对清朝和民国的县政府档案研究,对儒法治理思想的反思,黄宗智将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相互建构而形成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理解这一概念需从集权与简约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中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中国是一个拥有辽阔的疆域、多族群人口及中央集权特征的国家,在现代世界诸民族國家中独具特色。[22]确保一个大的组织结构不至于解体或不被外在力量(北方游牧民族)所消灭,就必须维持其一统体制的权力势能,以确保组织的结构稳定。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中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简约自治型社会。由于山川、江河等地理因素,国家权力难以完全渗透到基层社会。这在客观上为基层社会的简约自治提供了广阔的政治与社会空间。“集权的简约治理”在本质上就是中央集权的科层制治理与基层社会简约自治的并存状态,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某种均衡。这是黄宗智的理论贡献,也是我们今天回顾和反思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所在。 首先,在维持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动态均衡方面,“集权的简约治理”仍具有现实启发意义。帝制时代中国基层社会在接受了国家权力的某种介入或者控制的同时,维持了相对的独立性,使国家和社会之间保持着适度和必要的距离。“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一模式的政治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它抑制了国家权力的扩张,是儒家思想制约权力任性的另外一道防线;二是它使基层社会成为国家改朝换代的修复模板和文明储存器;三是它使基层社会成为乡村自我救济的重要空间。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传统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精髓。其一,在早期土地改革时期,共产党就严格遵循“本地精英治理本地人”的简约治理原则,塑造了新的地方精英,并进而构建了新的组织网络体系——互助组、农业合作社、生产队、民兵组织、调解组织、贫农协会、妇女协会、儿童团等正式的和制度化的组织体系,由此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复杂而有效的“权力组织网络”。[23](pp100-110)其二,盛行于今天的调解制度实际上起源于陕甘宁边区时期的“精兵简政”运动。当时,这一运动的目的是减轻法院的负担与诉讼成本。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于是这种由群众组织起来解决自己内部纠纷的自治形式被正式沿袭下来。其三,简约治理同样较大程度地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当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分别于1994年和2003年颁布,这两项法规为简约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其次,“集权的简约治理”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社会,简约治理不能适应现代复杂社会的复杂性。复杂社会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层社会所囊括的领域不断增大、人口不断增加;国家为基层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越来越丰富;国家管理基层社会的垂直机构(条)愈来愈多;治理技术越来越发达。[4](pp16-18)“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一传统模式“只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产物,根本不能适应中国这种超大规模的后发国家的现代化需要”。[24]“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面临的一个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巩固政权、治理国家。就中国共产党而言,使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是巩固政权和治理国家的首要前提。”[25]正因为如此,项飚曾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和社会的边界并不存在,社会不再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成为国家的一个工程。[18] 最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从“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中汲取智慧。“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缺点主要是不利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必要的财政汲取和社会动员,但却有低成本、低风险和高内生性的优点。这一优点正是1949年以来,特别是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所屡屡欠缺的。任剑涛认为,“当一个复杂的社会得不到简约治理的时候,国家就会处于危险的状态。”[26]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通过既嵌入国家又嵌入社会的方式,将国家权力的组织网络下沉到基层社会,克服了中国社会的低组织化问题,这是其极为成功的一面;然而,正如学者陈明明所指出的,“政党—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却又“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一是“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因而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二是“社会自主性和创造力的萎缩”的问题;三是“国家高度扩张的同时,反过来不是强化了国家能力而是削弱了国家能力”的问题。[27] 作为一种社会性的高等物种,任何人都需要特定的情感表达空间和自治互助空间。国家权力过度下沉破坏了正常社会所必需的情感表达空间和自治互助空间,使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地带。[24]在缺乏缓冲地带的基层社会,社会自主性及基层社会的宗族信仰会对国家自主性产生干扰作用,进而造成基层治理的“内卷化”和较为广泛的腐败以及极高的治理成本。“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所蕴含的治理理性和人文精神——即以国家一统体制为大背景,强调国家对社会自主性的尊重——应当成为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换言之,如果超越帝制中国这一时空视角,那么“集权的简约治理”所蕴含的最为深刻的时代意义在于:一方面,中央集权是基层简约自治的政治保障,国家权力必须领导社会权力;另一方面,简约自治是单一制国家一统体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国家权力也应当尊重基层社会的内生活力和自主性空间。 [参考文献] [1]? 黄宗智.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 开放时代, 20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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