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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批判与反思:帕菲特前后期优先主义思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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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91年,帕菲特提出优先主义思想,即应该把利益优先分配给那些绝对的处境较差者。自此,优先主义作为一种反平等主义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界引起极大反响,也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及批判。面对质疑和批判,帕菲特经二十余年反思,于2012年再次撰文对其优先主义理论进行修正和进一步的辩护。他的“向下拉平异议”概念内涵,从使一部分人变得更差发展到使所有人变得更差;他主张优先分配的利益,从现实利益发展到包括预期利益;他从单个人的利益考量发展到对多个人的利益考量。帕菲特的反思和修正增强了优先主义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提高了其理论说服力,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之处。他的优先主义思想会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继续自我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正义;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7)10-0017-05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分配应当是平等主义的分配,“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62自罗尔斯以来,平等主义逐渐成为当代西方分配正义领域的主流思潮。然而,帕菲特1991年在堪萨斯大学的林德利讲座上对平等主义进行挑战,提出了其优先主义思想,即“给予那些处境较差者以利益更加重要(Benefiting people matters more the worse off these people are)”。[2]19这里的处境较差者是指那些福利状况处于绝对的较低水平的个体或群体,这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处境较差,不是关系性的,与是否存在其他比他们更好或更差者无关。姚大志教授指出,“优先主义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3]48克里斯普称这种形式的优先主义为“绝对优先主义”:“当给予其他人利益时,较差的个体(或者群体)应该比较好者处于绝对优先”。[4]752然而,在一些学者看来,优先主义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有问题的:1、错误地认为向下拉平在任何方面都是坏的;2、将利益局限于现实利益是错误的;3、没有认真考虑人的分离和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的道德权衡转换。面对质疑和批判,经过二十余年反思,帕菲特于2012年写了一篇《为优先主义再辩护》的文章,对这些质疑进行回应,对其前期优先主义思想进行澄清和修正。这些反思、回应和修正,反映了帕菲特前后期优先主义思想的一些变化和发展。本文将主要围绕帕菲特前后期优先主义思想的发展变化展开,厘清其思想发展脉络,从而为更加准确地理解优先主义提供一些参照。

    一、向下拉平异议:从一部分人变得更差到所有人变得更差

    向下拉平异议是帕菲特用以反对平等主义的最有力武器和工具。为了反驳平等主义,帕菲特首先将平等主义区分为目的论平等主义和道义论平等主义。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信奉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平等本身就是好的,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他们的目标是平等,他们信奉的平等原则是:“如果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差,这本身就是坏的”。[5]4道义论平等主义者虽然也以平等为目标,但他们追求平等不是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其它道德理由。也就是说,道义论平等主义者不认为不平等本身是坏的,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仅承认平等具有工具性价值,平等能够产生好的效果,不平等可能产生坏的效果,比如会引起人们之间的嫉妒、仇恨,会破坏人们之间的友谊,会造成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等。

    帕菲特认为,目的论平等主义面临难以克服的向下拉平异议困境。所谓向下拉平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不平等是坏的,那么不平等的消除必定是好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平等的消除未必是好的,并且可能是荒谬的。例如,假设那些处境较好者遭遇坏运气,从而变得和其他人一样差,由于在较差者与较差者之间消除了不平等,因此,在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看来,这种不平等的消除是好的。但是,在通过这种向下拉平的方式实现平等的过程中,原来的处境较好者变得更差了,而原来的处境较差者并没有从中受益,也即是说,以向下拉平的方式实现平等;但是却没有任何人从中受益;而一种状况的变化如果不能使任何人受益,那么这种变化就没有使原来的状况得到任何改善或提升。因此,帕菲特认为,通过向下拉平的方式实现平等就不是好事情,而目的论平等主义者认为即使通过向下拉平的方式实现平等也是好的,因而目的论平等主义是错误的。如果通过向下拉平实现平等是不可接受的,那么目的论平等主义就是错误的和应该加以拒绝的。优先主义由于不信奉平等,不会遭遇向下拉平异议的困境,因此,优先主义就比平等主义更加优越,我们应该拒绝目的论平等主义而支持优先主义。

    约翰.布鲁姆对此提出质疑。我们评估任何事情,包括对“向下拉平异议”的评估,必然先对这件事情的所有好的和坏的方面进行划分,然后对所有好的和坏的方面进行权衡比较,最终得出这件事情整体上是好的还是坏的结论。为使论证简化,布鲁姆进行了一个理论假设,这里只涉及两个人,他们的福利分别为W1和W2,将对分配的评估分为福利总和与福利平等两个方面,以人们的福利总和(W1+W2)表示这种分配的好的方面,以人们的福利差距(W1,W2)的一半表示这种分配的坏的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决定这种分配总体上是好的还是坏的,用公式表示为:

    A:(W1+W2)—1/2︱W1-W2︱

    第一部分(W1+W2)是关于福利总和方面的,第二部分1/2︱W1-W2︱是关于福利平等方面的。當W1大于或等于W2时,1/2︱W1-W2︱就等于1/2(W1-W2),当W2大于或等于W1时,1/2︱W1-W2︱就等于1/2(W2-W1),因此,公式A就等于:

    (W1+W2)—1/2(W1-W2),(如果W1大于或等于W2)

    (W1+W2)—1/2(W2-W1),(如果W2大于或等于W1)

    这样,公式A就可以表示为:

    B:1/2W1+3/2W2,(如果W1大于或等于W2)

    3/2W1+1/2W2,(如果W2大于或等于W1)

    由公式A可知,第二部分1/2︱W1-W2︱代表福利的平等,当该部分数值越大时,表示分配结果越偏离平等,在向下拉平的情况下,W1等于W2,也就是说1/2︱W1-W2︱的绝对值为最小值0,也就意味着此时的平等程度提升了。即,向下拉平促进了平等的提升,在这一方面它是好的。布鲁姆通过把事物划分为福利总和与福利平等两个方面,向我们展示了向下拉平即使没有使福利增加,单它总是引起平等方面的提升,在减少不平等、增加平等方面是好的,“向下拉平减少不平等。……在这方面它是好的。”[5]4

    帕菲特似乎认可布鲁姆的反驳。在《为优先主义再辩护》一文中,他说,向下拉平异议并不假设如果一种结果没有使任何人更好,那么这种结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更好。“向下拉平异议仅仅假设如果每个人遭受噩运从而使他们都平等地更差,这将不会在任何意义上更好”。[6]400因为,即使我们能够相信一些人更差而没有人更好的结果,但我们不会相信,如果每个人都遭到噩运从而都平等地更差在任何意义上更好。比如,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影响的是该地区所有的人,无论地震前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变得一无所有从而都平等地更差,这也是向下拉平的一种形式,在帕菲特看来,优先主义主要反对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向下拉平。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帕菲特对向下拉平的界定在此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1991年的《平等还是优先?》一文中,帕菲特界定的向下拉平是把较好者的福利水平向下拉低到较差者的福利水平,比如,A的福利水平为8,B的福利水平為5,向下拉平意味着将A的福利水平也降低到5,从而达到与B的福利水平相等。但在2012年的《为优先主义再辩护》一文中,帕菲特对向下拉平的界定更为严格,这里的向下拉平并不是将A的福利水平降低到5,而是A和B的福利水平都平等地降低到更低的比如1的水平。帕菲特认为,即使承认前一种向下拉平的结果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更好的,但后一种向下拉平的结果无论如何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是更好的。

    毋庸置疑,帕菲特通过对向下拉平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和窄化处理,从而强化其向下拉平并不会使事态变得更好的观点,为其反驳平等主义、主张优先主义提供理论支撑。当然,帕菲特也认识到,以向下拉平为工具来反对平等主义,虽然形式上似乎非常有说服力,但它并不能构成对平等主义的决定性反驳。因为,一些平等主义者仍然会认为,如果不平等的状况是由不公正、不正义造成的,那么,即使通过向下拉平的方式消除不平等,至少在实现平等这个意义上,它仍然是一种好的变化。帕菲特对此虽然没有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和反驳,但他仍然坚信向下拉平异议构成对平等主义的最强有力反驳。

    二、优先分配的利益:从现实利益到预期利益

    在帕菲特看来,正义的分配首先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上,尤其是对处于较低的绝对水平的弱者的优先照顾。如果有利益可供分配,优先主义主张把利益优先分配给那些处境较差者。帕菲特本身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他认为合理的行为是那些能够创造最大利益的行为,只不过,在他看来,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本身的大小;二是道德意义上的利益价值大小,而利益的道德价值与利益接受者的最初状况好坏有关,利益接受者的最初处境好坏决定利益的道德价值的大小。也就是说,利益接受者的最初状况越差,利益的道德价值越大;反之,利益接受者的最初状况越好,同等大小利益的道德价值就越小。优先主义表达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正是基于对利益的这种道德价值的考虑,帕菲特才认为,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者“更加重要”,因为 相同的利益给予较差者将产生更大的价值。本质上,帕菲特所认可的是效用(utility)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的理念,即一个效用(或利益)所给予的对象的状况越好,它产生的价值越小,所给予的对象处境越差,它产生的价值越大。例如,将1美元给一个亿万富翁,它的价值微乎其微,但是把这1美元给一个饱受饥饿折磨、濒临死亡的乞丐,它就可能拯救这个乞丐的生命,因而,这1美元在乞丐身上所产生的价值就是巨大的。

    由此可知,在效用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的理念和帕菲特的优先主义思想中,对利益的认识是模糊的,这里的利益似乎仅指待分配的现实的利益。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据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较差者的依据是这个人实际占有的可支配利益的多少,还是这个人未来可预期的利益的多少,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很显然,帕菲特对利益的最初界定是粗略的、不清晰的,因为他仅仅向我们表明处境较差者的利益更加重要,但没有对利益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和界定。正如奥特苏卡所指出的,优先主义存在一个缺陷,它“未指明什么构成一个人效用的更大、更小或平等提升”。[7]1因为,帕菲特仅仅通过数字表达人们的福利状况的绝对水平,但没有清楚地表明哪些因素规定着人们福利状况的好坏,以及利益的具体所指是什么。比如,优先主义没有很好地处理现实利益与预期利益的问题,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以一个人可支配的现实利益的多少判断他是处境较好者还是较差者是可以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对一个病人进行无风险的保守治疗还是采用最先进的但带有风险的手术治疗进行决策时,恐怕我们就需要对这个人的预期利益进行更多考量。

    面对利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帕菲特在2012年《为优先主义再辩护》一文中,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明确提出“概率优先主义”的概念:“如果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将给人们一个更大的可预期的权衡利益总量,那么这种行为将使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更好。如果其它情况相同,我们应该以这种方式行动。”[6]404由概率优先主义可以看出,这里的利益不仅仅局限于一个人可支配的现实利益,也包含着一个人可获得的更大的可预期的权衡利益。也就是说,按照优先主义的观点,如果A行为比B行为能够给一个人带来更大的可预期的权衡利益总量,其它情况相同的话,我们就应该选择A行为。

    一个人的可预期利益与这个人的个人善观念密切相关。所谓个人善观念,通常就是指一个人的合理的、可期待的、可预期的利益,预期利益虽然是尚未实现的利益,但它是理性可期待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毫无可能性的空想或奢望。个人善的原则是:“如果一种行为能给人们一个更大总量的权衡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使预期结果更好”。[8]404这一原则意味着,可预期利益越大,预期结果越好。预期结果是可以合理估算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行为可能产生的好结果的总和乘以产生这种结果的机率来进行粗略估算。在帕菲特看来,一些情况下,一种行为的结果的可预期的好,大致相当于这种行为拯救的生命的数量。比如,采取A行为有1/2的机会拯救8个人,有1/2的机会不能拯救任何人。采取B行为有1/3的机会拯救9个人,有2/3的机会不能拯救任何人。在这个假设的状态下,采取A行为产生的结果比采取B行为产生的可预期结果更好,因为A行为产生的可预期结果为:1/2×8=4,B行为产生的可预期结果是:1/3×9=3,显然拯救4个人的生命要好于拯救3个人的生命。这就是说,如果一种行为将给人们一个更大的可预期的利益总量,这种可预期的利益总量是可能的利益乘以这种行为给人们带来这些利益的机会,那么,这种行为就将可预期地更好。

    综上所述,帕菲特通过对利益概念的进一步明确界定,很好地回应了批评者对利益概念不清晰的质疑,从而使得优先主义思想更具生命力和活力。但我们应该注意,优先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它着眼于解决的是那些处于绝对较差处境的弱势群体的迫切需求解决的问题,这些迫切需求往往是关乎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较为现实的问题。优先主义的初衷,就在于它主张在同等情况下,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差的群体。因此,在本文看来,优先主义意义上的利益尤其应该指向满足那些处境较差者现实需求的现实利益而不是预期利益。

    三、人的分离:从单个人的利益考量到多个人的利益考量

    帕菲特主张,我们应该把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我们有更强的理由有益于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we have stronger reasons to benefit people the worse off these people are)[6]401,因为他们处于绝对较低的福利水平。正如克里斯普所说,帕菲特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是,“那些处境较差者对特定的利益具有更强的理由”。[6]371帕菲特把绝对的优先赋予那些绝对的处境较差者,虽然其考虑问题的起点是希望帮助那些处境较差者,但是,他忽视了不同个体的差异问题,过分强调了分配决策者在分配利益时的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对利益接受者没有进行充分考虑,表现出决策者的武断性一面。基于此,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指出,优先主义的一个错误在于,它没有认识到人的分离的道德重要性。举例而言:

    例1:

    有两个人A和B,A是处境较差者,B是处境较好者

    采取X方式将有利于较差者A,采取Y方式将给予较好者B稍微较大的利益。

    例2:

    只有一个人A,A的处境或者非常差或者非常好

    采取X方式将使A受益,如果他的状况非常差;采取Y方式将给他带来一个稍微更大的利益,如果他的状况非常好。

    在这两个例子中,优先主义者认为应该采取X,即应该给那些较差者或可能的较差者稍微小一些的利益或预期利益。而功利主义者认为应该采取Y,即应该把稍微更大的利益或预期利益给予那些较好者或可能的较好者。在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看来,两者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没有认识到个人身份的道德重要性。例1中,功利主义者主张我们应该给B更大的利益,但是他们忽略了另一个人A的更差的事实,因为这里是两个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个人,功利主义者似乎没有区分不同的个体。而优先主义者认识到不同个体之间的区别,因而把有利于较差者放到优先位置,但优先主义者忽略了每个个体的重要性,如在例2中,优先主义者主张采取X,似乎存在不同的个体对给定的利益提出竞争性的要求,事实上如果采取Y,A将得到更大的利益或更大的预期利益。

    事实上,在作出分配决策时,对利益和负担归于一个人进行考量还是归于不同的人进行考量,将产生根本性的差别。例如,在例2中,无论我们采取X或Y,对A而言,都是1/2的机率,在相等机率的情况下,优先主义者主张采取X,给予A较小的利益或预期利益,那么A就有理由予以拒绝优先主义的这种选择,因为他有同样的机率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个人的理性偏好和利益最大化,选择Y,“他的决定能够得到正当性证明”[9]111,将会给A带来更大的可预期利益。奥特苏卡也认为,根据利益分配当时的不确定情况,考虑到为了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冒险是正当的,理由是这种冒险能够最大化他的利益”。[10]368

    帕菲特对上述反驳并不认可。他举例说明:

    例3:

    或者A的处境非常差而B的处境非常好,或者A的處境非常好而B的处境非常差,并且这两种情况具有相同的可能性。

    采取X,将有益于较差者,

    或者采取Y,将给较好者稍微更大的利益。

    帕菲特认为,在例3和例2中,从A的立场看,不存在区别。我们或者采取X,将有益于A,如果他是处境非常差者;或者采取Y,将给A一个稍微更大的利益,如果他是处境非常好者。这两个例子只有对B而言才有区别,因为仅仅在例3中我们的行为能够影响到B。但是对B的影响与对A的影响是相同的。采取X,将有益于B,如果他是非常差的;采取Y,将给予B稍微更大的利益,如果他是处境非常好者。由于在这两个例子中,两种行为方式将产生相同的影响,那么按照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的观点应该在例3中采取X,就很难得到辩护。因为,“如果我们采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的原因是这种行为的效果将确定地更好,那么如果这种行为的效果将可能更好的话,我们也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为”。[6]415

    奥特苏卡还提出,在例3中存在竞争性要求的抱怨,而例2中不存在。假设在例3中我们选择Y,并且B证明是处境非常好者,那么我们的选择将给B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A可能会抱怨说我们应该选择X即给他自己更大的利益,因为他是处境非常差者。但在例2中,因为利益受我们行为影响的仅仅是A一个人,不存在会产生这种竞争性抱怨的两个人。

    不仅如此,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还进一步指出,帕菲特没有对不同个体对利益的不同要求的道德权重差异给予关注,而这一点正是他们对优先主义进行反驳的“决定性的辩论步骤”。[11]181举例而言:

    例4:

    A年龄为40岁,患有一种需要立即治疗的疾病。假如我们是医生,我们或者采取X治疗方案,给A一些治疗,能够部分地治愈他的病,使他将活到70岁;或者,采取治疗方案Y,使A有同样的机会要么完全治愈他的病,他将活到90岁,要么更差的部分治愈他的病,他将活到60岁。

    因为A无意识,我们不知道他偏爱哪种治疗方案,所以我们必须为了他的利益在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再假设每额外延长一年的生命将是一个平等的福利。

    从福利的角度考量,Y方案将给A带来更大的预期利益,因为与X相比,A可能获得的额外20年生命比他可能失去的10年生命更大。按照优先主义的观点,“如果所得和损失发生在较差者身上,那么所得和失去就更加重要,或者具有更大的道德权重”。[6]425对于A而言,与活到70岁相比,如果他活到60岁就是更差的。按照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给予一个否则只能活到60岁的人额外10年的生命,这一行为要比给予一个否则能活到70岁的人额外11或12年的生命的行为具有更大的权衡利益。但是如果能使70岁的生命延长比如20年或以上的话,情况就不同了。在例4中,我们就有稍微更强的理由采取Y而不是X,因为A活到90岁而不是70岁的可能所得将在道德上超过他活到60岁而不是70岁的可能所失。事实上,这是一种可能的预期利益大小的道德权衡,并且,这种权衡在一个人的例子中似乎有道理,但在多人的例子中,就会出现问题。

    例5:

    A和B都是40岁,他们患有不同的需要立即进行治疗的疾病。根据我们的医疗资源,我们必须给予A和B相同的治疗。我们或者采取X,将部分地治愈A和B,他们都将活到70岁;或者采取Y,将产生相同的可能性,使A活到60岁而B活到70岁,或者A活到70岁而B活到90岁。

    同样地,由于A和B无意识,我们不知道他们更偏爱哪一种,我们必须为了他们的利益在这些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

    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认为,按照优先主义的观点,将选择Y,因为B的活到90岁而不是70岁的可能所得将在道德上超过A活到60岁而不是70岁的可能所失。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指出,由于未能在例4和例5之间做出区别,“优先主义者犯了一个严重的道德错误”。[6]426因为,在例4中,A的可能所得仅仅在道德上超过他的可能所失;但我们不能认为,在例5中,B的可能所得将在道德上超过A的可能所失。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从一个人的例子如例4转到人们的利益相互冲突的多人的例子如例5时,“存在一个可能的所得与所失的道德分量的转换。”[6]427正是由于这种道德要求的转换,导致在例4中选择Y时正确的,但在例5中选择Y则是错误的。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于是宣称,“优先主义者是错误的…,因为这些人没能认识到所得与所失的道德分量的任何这种转换”。[6]427

    帕菲特根据传递性原则对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的上述觀点进行反驳。他说:

    假设,我们相信在例4中:

    (1)A活到90岁而不是70岁,

    (2)A活到70岁而不是60岁。

    如果(1)比(2)更好,那么,按照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的道德分量转换的观点,在例5中,就会出现:

    (3)B活到90岁而不是70岁,

    (4)A活到70岁而不是60岁。

    由此将得出(3)比(4)更差的结论,而(2)和(4)是相同的。由(3)比(4)更差可以得出(3)比(2)更差。那么,根据传递性原则,如果(1)比(2)更好,(2)比(3)更好,那么可以得出(1)比(3)更好的结果。也就是说,A活到90岁将比B活到90岁更好。这是错误的,因为A和B的生命一样重要,B的额外的20年生命并不比A的额外的20年生命在价值方面更差。

    因此,帕菲特认为,奥特苏卡和弗罗伊弗的反驳是错误的。

    四、结语

    通过分析批评者对优先主义思想的质疑和批判以及帕菲特对批评者的回应和对其前期思想的修正,可以发现,帕菲特的前期优先主义思想即绝对优先主义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界定不清晰;二是忽视了人的分离的道德重要性和不同个体要求的道德权重转换的问题。对此,帕菲特进行了一些反思,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批判者的意见,对其思想进行了一些完善和修正。在本文看来,帕菲特后期对利益和向下拉平这两个概念所进行的重新阐释和进一步澄清是成功的,客观上不仅使优先主义思想在概念上进一步清晰,而且大大增强了优先主义的适应性和包容性,进一步扩展了其理论适用的空间,提高了其理论说服力。但是,帕菲特对人的分离和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问题所进行的辩护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或许,这仍是帕菲特以及其他优先主义者需要进一步阐释和修正之处。就帕菲特本人前后期的思想对比可见,优先主义本身是一种开放的理论,它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它会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自我修正和完善,或许这正是其至今为止一直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1995.

    [3]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

    [4]Roger Crisp. Equality , Priority,and compass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2003.

    [5]John Broome.Respects and Levelling down[J]. presented at the European Congres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 Lund, 2002.引自:http://users.ox.ac.uk/~sfop0060/pdf/respects%20and%20levelling%20down.pdf.

    [6]Derek Parfit.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Utilitas Vol.24,No.3,September 2012.

    [7]Roger Crisp,In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A Response to Otsuka and Voorhoeve. Utilitas Vol.23,No.1,March 2011.

    [8]Michael Otsuka, Prioritarianism and the Measure of Utility,The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23,Number 1,2015.

    [9]Michael Otsuka and Alex Voorhoeve,,Reply to Crisp. Utilitas Vol.23,No.1,March 2011.

    [10]MichaelOtsuka,Prioritarianism and 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Utilitas Vol.24,No.3,September 2012.

    [11]Michael Otsuka and Alex Voorhoeve. Why It Matters That Some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 2009 Wiley Periodicals, Inc.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7, no. 2.

    作者簡介:李文,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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