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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保障视角下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研究
范文

    孟宪红 张晨明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均,不但影响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如何使改革成果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有效控制城乡收入差距,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运用文献法及定量分析方法对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发现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存在缺乏连续性、体系不协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出拓宽社保融资渠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3-0147-07

    目前,我国已经从低收入水平国家迈进中等收入水平国家行列,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分配失衡问题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基尼系数①为0.28,2017年为0.4670。收入差距加大,贫富分化加剧,成为多种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调节器”的重要作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社会保障视角下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综述

    相比于我国,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开始得更早,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发达国家在某些时期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曾一度过大,这就引起了国外学者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其中也有诸多学者从社会保障角度提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策略。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主张从经济内力角度去调解收入不平衡问题,反对利用政府的力量去干预收入差距现象。该学派认为,社会保障的作用主要在于救济而非均贫富。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凯恩斯经济学派则主张政府应当对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进行干预,他们认为仅靠市场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的,市场有其局限性,政府有必要利用支出、税收等手段去调解收入差距。

    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等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派支持凯恩斯经济学派的主张,他们认为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来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并以此逐渐实现社会公平,并且政府必须介入到收入分配当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国外的研究者吸收借鉴了以上几种经济学派的观点并有所补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调整收入差距、提升社会福利的重要措施。

    Sehrawat M等曾对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诸多国家的城乡差距问题进行了研究,从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等角度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了大量数据分析。他们指出,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发展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政府部门有必要在金融政策、进出口贸易、社会福利支出等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Amara M等则对突尼斯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突尼斯地区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实现了快速的城镇化,大量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为此突尼斯政府增加了对农村居民的福利保障,尽管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城市居民福利待遇受到了影响,但城乡平均福利水平却提高了。

    总体来说,国外学者关于社会保障与收入差距的研究既希望能发挥政府在增加社会福利、缩小城乡差距中的作用,又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抱有一定的警惕,这固然与发达国家民众对政府的担忧有关,但同时也限制了政府作用的发挥。

    (二)国内研究综述

    近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发展进程较为迅猛,但在这一过程中,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农村的发展步伐相对于城市来说更加缓慢,同时城市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也非农村所能相比。在这一背景下,国内学者围绕社会保障与城乡收入差距展开了大量研究。

    何立新、佐藤宏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我国现今社会保障制度是可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但是实际上这一效果并不显著。他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并不是通过对收入的转移实现的,而是通过代际传播的,这样的模式有可能会增加未来的财政支出负担。他们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依旧需要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以加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郑功成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还不高,社会福利体系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还是很有限的,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即便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水平不高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改善民生的作用也还非常有限,急需进行改革。

    吴新静、李亚楠采用定量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指出社会保障是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涉及的沿海地区、直辖市等,其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小于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不发达地区。基于这一研究,他们认为提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张晓琳对甘肃省十年内的社会保障支出情况、经济增长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产业结构数据等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提升可以在短时间内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但是这种作用也会随着时间的拉长而减小,第三产业占比过大会加大城乡收入差距。

    鄭双胜总结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了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支出差异。他认为,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其意义不仅在此,而是社会保障支出缓解了农村居民的医疗、养老、就业问题,让农村劳动力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改善生活的劳动中,进而增加收入。

    可以说,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相关研究更具有针对性,且主要是对全国范围或是某个地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数据,再进行数据分析,以发现社会保障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关系。从诸多研究来看,国内研究者大多认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可以有效降低城乡居民收入,进而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如果不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甚至不能维持现在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支出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关联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参考。

    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收入差距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同社会成员按照统一货币单位、实物指标表示的人均收入的数量差别。就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情况

    伴随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1999年、2000年、2007年、2009年,我国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10元、6280元、13876元、15781元和17175元;同期农村分别为686元、2253元、4140元、4761元和5153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逐渐扩大的趋势。自党的十八大以后,这一趋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开始缩小,如2016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为12363元,城乡之比为2.72(见表1)。虽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得到了控制,但是实际差距依旧很大,再考虑到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方面的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还会更大。

    (二)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距情况

    近年来,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明显,但差距也很大。以恩格尔系数②为例,近年来城乡居民的恩格爾系数一直在持续降低,但依旧存在不小的差距。如2014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0.0,同期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3.5;2015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29.0,同期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3.0。可以说,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存在一定差距,而这也是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图1所示:

    三、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影响

    (一)阻碍经济发展

    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但要追求经济总规模的扩大,而且要重视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体现在:一是削弱社会消费能力,降低投资倾向,进而影响投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二是农村消费结构出现畸形,中高档消费品丧失农村市场,导致相关产业投资效率下降,产业结构有失衡的风险。

    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差(URID)作为反映城乡收入差距的变量,以人均GDP(PGDP)为另一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分析(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以及统计局官网,时间跨度为1978年—2015年),其协整关系检验如图2所示:

    可见,两个序列虽然都不平稳,但几乎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可能存在协整关系。经检验,lnPGDP与lnURID都是I过程,对其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LnURIDt=0.967lnPGDPt-0.45+μt

    t=87-4.77

    R2=0.9953,D.W.=0.4? F=7670.498

    回归结果现实,D.W.=0.4,证实存在明显的自相关现象,以Eviews求误差项的相关系数为0.81036。

    这表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存在均衡关系。

    (二)延缓社会建设

    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激增,如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讨论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建设的滞后,而社会建设滞后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结构失衡,社会结构失衡又与城乡差距拉大具有不可脱离的干系。由此看来,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已是延缓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因。此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

    (三)破坏城乡平衡

    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大量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约有农民工2.87亿,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荒废,很多村子70%以上的年轻人选择外出或进城务工,在家的老人、儿童承担养殖、种地等责任,其生产力与经营收入可想而知,这也导致农村提供粮油、农产品的能力不断下滑。其次,大量农村人口进城也给城市造成了巨大压力,农民工在收入、福利、医疗、教育等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就业是一大难题,如何解放思想、创新制度,谋求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与不足

    (一)社会保障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1.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低于贫困线标准以下的居民给予的生活保障与救治制度,针对社会贫困问题进行解决,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已经有8000多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除此之外还有19.3万城市“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救济人员以及553万农村“五保”人员。各级财政农村“五保”以及城乡低保的财政支出约1552.9亿元,每名受助者平均年收入增加1783元,直接改善与提高了这部分人群的收入与生活水平。

    2.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

    在我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是基于整体社会风险的大数法则制定出的收入延期支付与风险共担机制。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总额约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一,有的国家甚至已经达到二分之一,约占国家GDP的五分之一。从上述数据看,社会保险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收入分配。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对于部分老年人来说,社会保险约占其总收入的14.5%,成为老年人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相关预测,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收入,能够使整体样本基尼系数降低0.04个百分点,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积累比重高、待遇差距过大)会对收入调节产生逆向作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人群的收入差距,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在实际上扩大了收入差距水平。

    3.社会福利制度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

    社会福利能够有效保障社会低收入人群获得最基本的公共社会服务,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不仅有面向妇女、儿童、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还有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例如基本公共服务、教育福利,等等。也就是通过公共财政形式,为目标人群购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收入分配。一个地区与国家社会福利水平或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越高,其调节收入分配、购买公共服务能力就越高。但是,社会福利需要与承受能力与经济效率相联系。从整体上来讲,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水平比较低,需要持续完善。

    现阶段,我国基本确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为主要框架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公平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必须将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调节收入分配、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基本国策。

    (二)社会保障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不足

    1.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连续性

    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连续性、统一性,制度碎片现象非常严重,且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新農保与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被征地人群的社保制度与新农保制度,水库移民后期的扶持政策,计划生育扶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等各自分割,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连续性,难以全面发挥其收入调节分配的功能。

    2.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全面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保障项目不全,主要有农村“五保”、社会优抚、社会救济、新农村养老保险等项目。在现行保障体系中,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问题还没有涉及,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与此同时,现行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范围也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退伍军人、最困难人群等少数群体上,无法真正满足大多数农民群体的社保需求。不健全的农村社保体系、相对狭窄的覆盖范围,势必会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同时,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缓慢,有数据指出,2015年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3.5万亿元,占养老金资产的79%,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的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比重可达35%以上。

    3.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协调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在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方面的额度比较低、普及面比较小,在城市长期从事服务业与建设事业的农民工享受不了同等的医疗保障与社会保障。截至201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进城务工者达到1.51亿人次,但其中只有不到15.88%的人参加了养老保险,约27.51%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约10.1%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约33.5%的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至今,大部分城市居民都能享有养老保险权、医疗保险权,然而农村人群与上述保障基本无缘。不仅如此,国家在统筹推进医疗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卫生资源纷纷涌向富裕群体与城市群体,保障短缺与保障过剩并存的局面非常突出。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利于城乡收入差距缩小,不利于农民增收。同时,我国城乡社保制度的不协调还体现在政策标准的不同上,以医保为例,绝大多数城市的缴纳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是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35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为15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人员的报销比例在80%,城镇居民在60%~70%,而农民则不足50%。

    4.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尤其是农村社保管理体系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条条块块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及方式。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系,势必会影响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县、乡、村三级经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在税费改革之后,经办部门力量比较薄弱,手段比较落后,缺乏规范、统一的经办流程,严重影响人们投保积极性,造成部分人群对社会保障丧失信任。

    5.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救济、抚恤等多项现代社会保障内容,但是农民只能享受极个别项目,绝大部分实施对象为城市人群。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村人群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了《“五保”供养条例》《新农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等,但是与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相比,仍存在明显不足,在专门面向农村群众的社保法规这一块,目前仍属空白,难以保障广大农村人群的权益,最终导致农村社保无法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农民风险抵御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弥补社保覆盖盲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主要以保障国企下岗职工生活为基本目标,同时兼顾城市低收入群体。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在进行社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逐步使社保制度覆盖农民工、特困家庭救助,城市低保以及新农民社保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以医疗、养老、失业等政府保障为主,社会救助、保险为辅,结构合理、项目齐全、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改善中低收入人群生活现状。应调整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部分内容,在现有的社保制度下,这些项目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劳动贡献、工资等密切相关,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显著,应使低收入人群成为主要受益主体。还有很大一部分保险项目给付标准无法与原有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直接挂钩,因此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再分配。例如,医疗保险则结合患者医疗需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分配,与原工资水平、缴费年限无关系。这是因疾病无法以年龄、工作年限来划分,不同患者、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医疗需求。失业保险则是结合失业人群的生活需求确定标准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劳动力萎缩,具有显著的收入差距调节功效。就住房保障来说,可通过收缴公积金的形式,为无能力购房人群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将传统的货币补助变成政策补助,实际上给予中低收入人群货币补助,通过变相形式增加其收入,有效调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二是进一步发挥就业保障功能。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对于下岗人群的关注程度较低,真正实现“再就业”人群比例实际比较低。年轻人群的就业能力急需提升,这一问题也成为城镇居民家庭重负的主要因素。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症结就在于就业问题。很多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的产生,症结也在于就业问题。就业保障问题是劳动者最源头、最根本的保障,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医疗、养老保障就无法真正实施。针对这一问题,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就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必须重视相关培训学习的展开力度,虽然政府出台了部分培训措施,但具体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加强针对待就业人群以及失业人群的培训力度,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有侧重点的培训,提高培训效率,解决其实际困难。与此同时,对现有的高校教育体制进行变革,以就业为主导,强调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训,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一方面需要积极调动非政府组织的救助积极性,除了政府机构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与重视扶贫机构、慈善机构、救助团体、福利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集资、捐助活动,同时给予一定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继续改善当前的社会救助风气,我国社会力量参加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的风气并未形成,慈善机构、受捐者、捐赠人之间缺乏信任。因此必须加强社会风气的建设力度,进行积极有效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慈善机构、捐赠、受赠的公信度以及透明度。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救助作用,降低政府负担。

    (二)积极拓宽社保融资渠道

    首先,加大社保资金投入水平。政府是社保的主要责任体,在筹集资金等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特别是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主要来自财政支出,对此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完善我国的税率体制,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合理衡量不同征收对象与征收比例。二是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推广,一些地方财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历史债务问题,用于社会保障的补给非常有限,政府仍然是筹集社保资金的主体。建议对于公费旅游、公车消费等一般的政务开支进行压缩,杜绝浪费现象,将这部分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有利于调节城镇收入的再分配。

    其次,加强职工保险缴纳。作为社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单位缴费,在整体社会保险资金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受到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部分私有企业少缴纳或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仍然存在,无法保障职工基本的社会权益,使得个体在失业、工伤、年老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加快法制化建设力度,对单位加强社保制度的教育与宣传力度,使其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单位应缴纳的保险标准,特别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对于少缴纳或不缴纳保险的单位,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界定进城务工人员身份,有效实现跨区域转保等问题。

    再次,强化社保资金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对于社保资金的使用,要改变传统的直接投入公益事业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竞争方式,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在遵循社保资金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委托贷款、信托等投资方式,确保社保资金增值。

    (三)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

    首先,通過居委会家访、社区公示栏宣传、发放社区小手册等形式,加强城镇居民的社保教育与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的益处,社会保障是一项最基本的生活权利,从而积极缴纳保险税费,自觉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进一步发挥参保受益人的“感染”作用,现身说法。再好的教育宣传也比不上实实在在“好处”,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受益人的感染作用,加强其对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的影响力,向他们真实传递参保的益处、实惠,增大口碑效应,积极吸引更多的城镇居民参加社保。

    再次,强化城镇人群的法制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基本权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实施法制教育,使城镇人群懂得如果出现疾病、年老、生育、事业等无法正常领取工资时,需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社保权利,从而获得基本的生活所需,同时也应加强社会保障实施的监督力度。另外,居民应主动申请相关社会保障,比如说,住房保障政策、社会优抚政策等需要居民主动申请,交由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审批,这是享受各项保障政策的前提。可通过法制教育、物质鼓励、宣传推广等形式,提高城镇人群的参保意识,为平衡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奠定基础。

    (四)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首先,加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不仅增加社会保障的整体支出水平,还应增加住房性保障的资金支出比重,通过提供更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满足更多城镇居民需求。

    其次,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必将走向以“单位为主,政府为辅”的方向。单位将是住房保障的主要责任体,发放住房补贴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向低收入员工提供廉租房、集体宿舍是其履行住房保障责任的重要方式。政府需要强化监管,追究失职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给予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单位自建保障性用房,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

    再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严格保障审批制度,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证,从严依法处理。对于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产权进行限制,也就是购房人拥有使用权,没有转售、转租权。加快廉租房工程的建设,通过贴息、补贴等形式,鼓励中低收入人群购入经济适用房,最大限度满足其住房需要,从而提高住房保障投入效率。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首先,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这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利的主要内容。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加快出台《社会救助法》,修订《慈善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医疗保险条例》《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条例》等,促进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化、法制化,使各项工作开展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严格执行社保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对于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主要在于各项社保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容易受到主观因素、人为因素的破坏,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监督功能。依法设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明确执法的工作程序、责任、职能,监督社保资金的来源以及用途,强化社保资金应用的公平性。加强企业规范用工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罚,提升社会保障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提升受众的社保意识、监督意识。

    再次,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障是人们的基本权益,对侵犯社保权益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专门的法律机构有利于快速、及时地解决社保问题,同时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帮助,可以尝试建立专门处理涉及社保问题的诉讼的社保法庭等,通过适当减免或缓交诉讼费,进行及时的立案追究,促进问题的解决。加强对失职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追究,从而保障人们的社保权益。

    六、结语

    综上,本文从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表现以及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差距的困境入手,着眼强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拓宽社会保障融资渠道,提高城镇人群的参保意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方面全面分析了社会保障视角下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对策建议。

    注 释:

    ①基尼系数(Gini index)由意大利统计与社会学家Corrado Gini在1912年提出,是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系数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国际惯例把0.2以下视为收入绝对平均,0.2—0.3视为收入比较平均;0.3—0.4视为收入相对合理;0.4—0.5视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5以上时,则表示收入悬殊。

    ②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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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孟宪红(1980—),女,汉族,辽宁开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社区工作、社会保障。

    张晨明(1995—),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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