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范文 | 第八条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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