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宗族观念的影响及应对
范文

    罗志强 李乐

    [摘 ?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观念是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与历史性交织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时期,宗族观念为推进乡村治理贡献了积极力量,但也暴露出一些消极影响。消解宗族观念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负面影响,要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营造乡村公平竞争环境;激活各类治理组织,防止治理主体有名无实;加大法治工作力度,巩固乡村社会治安效果。

    [关键词]乡村治理现代化;宗族观念;宗族势力

    [中图分类号]C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6-0068-06

    一、引言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场域,它关系重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成为治理领域越来越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探索,从顶层设计上谋划了乡村治理美好蓝图,也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战略举措,乡村治理新局面得以打开,乡村发展新面貌呈现可喜变化。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广大村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有了更高追求,这意味着我国乡村治理任务仍然繁重复杂,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仍旧任重道远。从本质上讲,“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以现代价值理念、现代公共规则、现代行为规范为基准和目标的历史发展趋势”[1],这一趋势全方位体现了“现代”元素。然而,这一发展趋势,仍受到部分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中,既有历史性的遗留问题,也有现实性的矛盾挑战。其中,宗族观念是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与历史性交织的重要因素。

    “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深厚的国家,宗族与村庄的联系尤为紧密”[2],这种联系体现在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某种程度上说,“传统时代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宗族、宗教、乡约等组织”[3],尽管时代在变迁,宗族观念的影响却一直伴随着乡村治理的演进而存在,时至今日,“宗族的实际作用并没有随着现代化的理论演进而消失,相反在乡村治理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广大中国的农村地区处处可见宗族观念的影子。小到日常生活矛盾的调解,大到宗族祭祀、婚丧嫁娶,甚至村集体的重大经济决策、村委会班子的选举等重要活动,都可见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

    总体而言,在不同时期宗族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推进乡村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一些消极影响。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审慎对待宗族观念的影响,让村民从消极的宗族观念中解脱出来,竭力消除宗族观念不适应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消极影响,使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都更加健康、有序,更有活力。

    二、江西省吉安市T乡的宗族概况

    位于江西省吉安市的T乡是一个人口约2万的小乡,乡政府位于园内村,下辖园内、洲上、谢坊、邱坊、中洲、金溪、元南、石仓、娄元九个行政村,有吴、谢、邱、徐、林、周、李、娄、饶、姚等姓氏人口,其中吴、谢、徐、邱、林是大姓,吴姓人口占比约为70%、谢姓人口占比约为12%,邱、徐、林等姓氏人口各约占4%,剩下的姓氏合占约14%。吴姓宗族在园内、中洲、洲上都有祠堂,谢姓在谢坊有祠堂,徐姓在金溪有祠堂。吳姓以村为单位,都有各自的宗族势力。谢姓的宗族势力在谢坊村内,徐姓的宗族势力在金溪村内,邱姓的宗族势力在邱坊村内,林姓的宗族势力在元南村内。其余的小姓虽然有一定的人数,但是宗族势力不大。这是一个典型的包括大小姓氏宗族的乡镇,既有同姓不同宗的特点,也有异姓同村、大姓小姓杂居的特点。

    在T乡下辖的九个行政村中,园内、洲上、中洲和石仓四个村吴姓人口占比高出95%;谢坊村谢姓人口占比高出97%;邱坊村吴姓人口和邱姓人口占比持平,还有约10%的周姓人口居住在邱坊东门寨自然村;金溪以徐姓人口居多,也有40%左右的吴姓人口;娄元吴姓人口为主,还有25%左右的李姓人口;元南吴姓人口为主,还有40%左右的林姓人口。

    可以看出,吴姓人口广泛分布在除谢坊以外的其他八个行政村,集中分布在园内、洲上、中洲、石仓四个村。在现任村两委干部中,吴姓村支书有园内、中洲、邱坊、洲上、石仓、娄元、元南7个行政村,占比77.8%,金溪村支书为徐姓,谢坊村支书为谢姓;吴姓村主任有园内、中洲、洲上、石仓、金溪5个行政村,占比41.7%,元南村主任为林姓,谢坊村主任为谢姓,娄元村主任为李姓,邱坊村主任为邱姓。村两委村支书和村主任18个名额中,吴姓占了12个,占比66.7%,其他姓氏占了6个,占比33.3%,和整体姓氏比例接近。

    近30年中,园内和中洲原本是一个行政村,后来分为两个行政村,但是其吴姓人口却“各自为政”。园内、中洲、石仓、洲上4村吴姓人口有许多沿用了相同的名称辈分(高、道、周、新等,有些同姓不同宗),但是不同行政村的吴姓人口之间存在差异,园内、洲上、中洲互相交界,时常会产生矛盾,这是同姓宗族间的矛盾。

    谢坊、金溪分别是谢姓宗族和徐姓宗族为主的行政村,在T乡吴姓独大的局面中独树一帜,两村互相接壤,也是时有矛盾。历史上,谢坊和园内也产生过许多宗族矛盾,这是异姓宗族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T乡姓氏以吴姓为主,谢姓、徐姓、邱姓次之,间杂其他各姓。吴姓同姓不同村间存在矛盾,不同姓氏之间也存在矛盾。整体分布规律是吴姓在园内、中洲、洲上、石仓4村中占绝大多数,在谢坊几乎没有,在其余4村中也占有一半左右的比例。

    三、宗族观念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影响

    宗族观念在不同时期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不同的。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宗族观念在这一进程中既体现出正向的积极影响,又不可避免存在着负向的消极影响,这些影响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1.政治方面的影响。宗族在乡村政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宗族观念对乡村政治存在正反两方面影响,涉及乡村选举、村务决策、民主监督等各方面活动。实践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实现农村自治的基础保障,宗族观念影响乡村政治的核心就是影响选举。从积极意义上看,在选举过程中,不同姓氏宗族为了保障本宗族利益,会在各个具体环节加强博弈,密切关注其他宗族的各种举动,从而强化选举中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隐蔽性极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选举结果上,宗族观念的深远影响得益于“多数规则”在乡村政治中的运用。一般情况下,大姓宗族在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能凭借多数选票成为乡村政治中的掌权者。为了平衡不同宗族的利益诉求,选举中获胜的大姓宗族精英很可能以村庄的整体利益为重,从维护全体村民利益出发,这样一来,全体村民的共同体意识会得到扩散,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很多不必要的内耗也可以得到避免。

    但是,宗族观念对乡村政治的消极影响更加值得警惕。“在宗族观念影响下,血缘亲疏成为村民投票的重要判断标准,不支持本族人可能会带来冷对、谩骂的不良后果。”[5]这也是大姓宗族获胜的重要心理基础。如果大姓宗族在选举中让自己的候选人去竞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所有职务,小姓宗族可能会因为当选无望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干扰选举,对正常选举产生恶劣影响。在大姓宗族顺利当选后,村内的资源就进一步集中在大姓宗族手里,宗族间权利失衡的现象就会越演越烈。在话语权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除非大姓宗族本着公平对待所有村内宗族的原则去处理村务,否则,选举的结果会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即便村内宗族势力分布相对均衡,其选举过程也将充满不确定性,选举结果可能更加不尽如人意。在各宗族势力相差不大的村庄,只要有族员当上了村支书或村主任,其所在的宗族在任期内就会比其他宗族更加得势。这种情况下,每个宗族对于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位置都趋之若鹜,竞选中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

    可以看出,选举这一民主制度在农村得不到正常实施,一定程度上是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干涉的结果。在这种宗族观念优先的农村地区,推行法治建设的难度可想而知。让宗族势力不再成为村干部的“入场券”是解决民主选举困境的必要前提。如何让正确的人当村干部,还要从改变深入人心的宗族观念做起。

    2.经济方面的影响。互帮互助是农村邻里之间的典型特征,这种特征成为共同克服一家一户难以独立完成生产活动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农村面临“空心化”的当下,留守群体有时候不得不求助于他人,这时候,同样姓氏、同一宗族的成员往往会成为比较可靠的求助对象。在宗族观念驱动下,被求助者也会自觉把互帮互助当成族人的使命和义务,尽力为族人排忧解难。此外,留在本土本村创业的村民,在面对资金短缺、人手不够、经验不足等困难时,也会倾向于向宗族成员寻求帮助,依靠宗族力量获得成功后,他们也会回馈本族,进一步带动宗族拓宽就业渠道,共同为推动乡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但是,在经济层面不同宗族之间更多地体现为竞争关系和攀比关系。对于有限的乡土资源,不同宗族之间会展开激烈争夺。比如,宗族势力会通过控制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的生产和销售来掌控本地的农业经济收入,通过控制资源的开采权来掌控本地的工业经济收入,少数宗族势力还会通过控制本地劳动力的对外输出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经济收入。

    以T乡为例,2016年当地主要农业经济作物为烟叶,总种植面积约3000亩,各村大姓宗族在本村的烟叶种植面积接近总面积的50%。其原因有二,一是大姓宗族拥有较多的承包土地;二是大姓宗族容易租到其他农户的土地。此外,T乡有丰富的石灰岩资源,本地工业依托石灰岩的开采,用于水泥制造或石材使用。T乡境内的大型央企南方水泥厂的矿山开采权有部分被当地某大姓宗族势力转包,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其他小型采矿场除了部分產量不佳的被外姓人承包外,开采权均在本地大姓手中。大姓宗族通过控制资源的开采权来获取本地的工业产业经济收入。拥有开采权的主体有水泥厂、矿场,他们买下矿山开采权都要经过村集体。无论是企业还是本地矿主,都要依靠大姓才能“吃得住”本地的矿山开采,不被人打扰。这样就形成了大姓占据矿山的利益,且只有大姓中的少部分人占有这些利益。导致T乡的矿产资源开采受益者不是全体村民,却又让村民承受了矿山开采带来水土流失等灾难的苦果。大姓宗族和大型企业的垄断,导致T乡“石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3.文化方面的影响。宗族观念对乡村文化的影响主要通过举办宗族文化活动来形成,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修祠堂、族谱和举行集体祭祀、庆典活动,这些活动让村民对宗族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改变村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比如,修祠堂、族谱对宗族内部成员有强烈的仪式感,通过组织成员募捐等行为修祠堂、族谱,让成员血缘、辈分关系有据可查,让成员不由自主地融入宗族内部的位置,认可宗族组织的行为。同样,在清明、端午、中秋、冬至等节日常常举办的宗族祭祀或庆典就是宗族文化的具体表现。用族谱确定族内关系,修祠堂提供聚会场所,最后通过祭祀和庆典来具体体现宗族文化,是农村宗族观念影响文化的具体表现。通过这些活动,乡村文化生活得以更加丰富,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尊祖、睦族、重孝、敬老、爱幼等优秀文化基因得以继承和弘扬,有利于培育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进而影响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发展方向。

    不过,宗族观念对乡村文化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宗族观念影响下,“人情”依然在村民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扮演绝对主导角色,也成为村干部管理村务的主要抓手,而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倡导的制度、规则等要素却自然让位于基于血缘产生的宗族关系。遵循这一逻辑,在宗族中拥有重要地位的村干部极有可能借助手中“权力”为同族谋取私利,一旦同族村干部发生腐败行为,族人也会更多考虑人情标准而非公共利益标准或法律标准。如果没有现代治理理念的规范和引导,宗族观念很可能会制约现代乡村治理。

    4.社会方面的影响。宗族观念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实现乡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治理具体实践而言,宗族观念围绕族人的生存、安全、发展等日常生活而起作用,“在族众的红白喜事、生老病死、盖屋建房、矛盾纠纷等具体场景中发挥治理效能”[6]。而且,宗族内有分量和话语权的人物往往会在社会道德和社会习惯上对族人进行教育和引导,形成族人比较尊崇、达成共识的“社会规范”。比如,劝导族人和睦团结、诚信守约,避免发生矛盾纠纷,更不可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如此一来,既对族人的素质提升有正向功能,也对乡村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然而,必须指出,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观念具有极强的族内自利性,“宗族势力一旦插手民间纠纷,往往会导致事态恶性化、暴力化,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有时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动乱。”[7]宗族观念对社会的影响综合反映在以治安问题为首的当地综治环境方面。T乡政府干部每逢过年、中秋都必须轮流值夜班,深入各村进行维稳工作。

    T乡有打龙灯、抬菩萨的风俗,这种风俗的初衷是为了祈祷风调雨顺,但是宗族势力的介入使其“成为一种排他性和竞争性强的宗族性集体活动,其展演的是乡村宗族势力的较量”[8],导致了各村之间、各宗族之间因打龙灯和抬菩萨闹出了很多严重的治安问题,这种现象在十多年前更为常见。

    打龙灯、抬菩萨是宗族内部或村内部的人员集体出行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并无问题。但是,当打龙灯、抬菩萨越过宗族或村的地界被发现时,这种“越界”行为的问题就会显露。因为在本地人眼里,打龙灯打到别的地界有示威的意思,这种现象一旦发生,随后到来的必然是宗族间的纠纷,如果控制不好,宗族械斗就难以避免。这无疑会给乡村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四、消解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

    宗族观念由来已久,其影响也非一日之功。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我们既要正确发挥宗族观念的正向作用,又要有效消解它的负面影响。要根据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寻求符合实际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提升治理效能。

    1.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一是规范民主选举程序。宗族观念下,村民受到宗族势力的直接干扰会影响村两委班子的正常民主选举过程。宗族势力过大的村庄,选举时甚至会出现“跟票箱”“损坏票箱”等恶劣违法行为。实际上,“选举是否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合法举行则从根本上决定着投票的价值”[9]。因此,上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民主选举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通过创设更加规范合理的程序,促使小宗族的精英代表有更大可能经公平竞争获取乡村职位,尽量避免大宗族垄断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席位。同时,要落实民主选举中唱票、计票的公开公正制度,对“跟票箱”“损坏票箱”等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进行严肃惩治,对带头者必须绳之以法,用程序正义保证结果正义。二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一方面,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通过乡政府不断对村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和制度化思维,并加强对村两委班子会议的监督和指导,约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个人主义表现。另一方面,完善普通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通道。创新普通群众轮岗机制,按时段让愿意参与村务管理的群众轮流参与村委会事务讨论,或者增设村委会轮岗委员席位,或者增设轮岗组织共同参与村委会事务管理,达到普通群众参与日常村务处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目标。三是优化民主监督体系。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和渠道是实现民主监督最重要的环节,没有机制和渠道做保障,民主监督就是纸上谈兵,更无法将其制度化。理想的民主监督渠道模型应类似于计算机编程的算法,只要在输入端输入相应的变量,处理端即根据变量通过信号器采集信息,经过处理以后在输出端输出计算结果。在纪委,输入端就是信访室,处理端就是各纪工委和案审室,输出端就是处理结果。而在村里,现阶段并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群众监督的部门,最基层的纪检部门是乡镇纪委。然而依靠乡镇纪委去处理群众举报显然没有村里直接成立群众自己的监督部门有效率。村级监督部门应是一个常设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不能同时兼任村支部、村委会的职务,且必须通过村民直接选举,采用常职人员和轮岗人员共同管理。这样既避免了人员频繁调动影响工作衔接,也防止了人员固定给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营造乡村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引入乡村市场经济竞争主体。要在多元化治理环境下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形成可以和宗族势力抗衡的竞争主体。大姓宗族势力垄断资源依靠的是族内成员数量多、势力大。扶持集体经济目的就在于通过集体经济的强大力量和大姓宗族势力互相竞争,打破大姓宗族势力的垄断局面。要引入多种类型的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引入国企和外地民营企业来丰富乡村市场竞争,同时借助这些企业的力量和集体经济共同消解宗族势力对经济的影响。二是营造公平的乡村市场竞争环境。要坚决打击宗族势力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等恶性投标行为严厉制裁,打击宗族势力的嚣张气焰。要维护公平的投资环境。资源的开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大姓宗族垄断的资源要进行严格监督,敢于治理。通过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加入来提升对大姓宗族资源垄断的监督能力,避免大姓宗族长期霸占资源谋取暴利。

    3.激活各类治理组织,防止治理主体有名无实。一是允许村委会设立下属委员会。以T乡中洲村为例,中洲村人口有1000多人,其村两委班子包括书记1名、主任1名、会计1名、民兵连长1名、妇女主任1名,共5人。除了以上职务外,村主任还兼任土管员、会计兼任扶贫专干、民兵连长兼任综治专干、妇女主任兼任计划生育专干,这样的人事安排表面上看節约了人力资源,实际上这种设置让村干部疲于应付。由于大部分村干部都不是脱产干部,还有他们自己谋生的工作,所以村干部并不能全职从事村委会事务。这种情况下,身兼数职的干部所能做的只有应付检查和上交数据等行动性工作,分工内的常态化工作则难以落实。如果在他们所兼管的业务下各自设立委员会,另任干部来处理这些事务,那么这些事务的常态化工作也可以落实。这些新增的干部属于各自的委员会,服从村委会的领导,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性。这些下属委员会可以有多名村民委员,只需要少数人做日常事务,其他人则负责在忙时帮忙和参与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以及对各自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二是发挥村民自发成立的理事会组织力量。在村里,还有一种村民自发成立的理事会组织。这些理事会有的是由村委会指导成立的,负责给村委会处理一些他们安排的事务;有些则是自发成立的、相对独立于村委会的领导,只负责处理自己成员内部的事务。如果能进一步发挥这些理事会的作用,例如,将乡村社区志愿者服务用理事会的形式成立起来,让乡村社区自己处理内部社区服务事务,可以减少大量财政压力和行政成本。

    4.加大法治工作力度,巩固乡村社会治安效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治意识。当前,“虽然没有族长、宗约、族产,但是宗法制度的潜在影响犹在”[10]。要通过广泛宣传,将宗法思维转变为现代法治思维。当然,思维方式的养成并非朝夕之事,必须持之以恒地引导和培养,必须对干部和群众同时培养,必须教育和实践同时进行。当村民习惯用法治思维处理事务时,宗族观念也就自然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司法部门和基层政府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做好普法物质保障;要切合实际宣传,以贴近农民生活的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农民形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的观念;要加大对宗族观念反面影响案例的宣传力度,对宗族观念引发的治安问题身边典型进行曝光,提高农民对宗族观念负面影响的认知力。二是坚持严格管控,缓解治安压力。“宗族观念以及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深厚的历史积淀与影响,使得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拥有巨大的空间。”[11]对宗族势力引发的治安问题要严加惩处,基层政府和公安部门不能因为地方习俗而姑息此类治安问题,以免养虎为患。基层政府和公安人员有限,而宗族势力树大根深,严加惩处要注意方式的灵活性。要抓重点,要重点做好宗族中辈分高者、威望大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宗族内部的力量形成相互制衡。要抓源头,逢祭祀等宗族活动前要提前做好稳控,避免事态扩大化。要抓时效,宗族治安问题发生的时候要迅速处理,控制住重点人员后要及时撤离现场,避免矛盾升级。

    参考文献:

    [1]韩鹏云.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检视与理论反思[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02-110.

    [2]马华,王红卓.宗族底色下的大型村庄治理研究——以粤西黄村为例[J].地方治理研究,2019,(2):70-77+80.

    [3]吕德文.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7-58.

    [4]王阳,刘炳辉.宗族的现代国家改造与村庄治理——以南部G市郊区“横村”社区治理经验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41-52+156.

    [5]佘杰新.乡村治理中宗族文化的两面性及其应对——基于“乌坎事件”和乡村反腐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3-49.

    [6]高其才.辅村助力:宗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探析[J].政法论丛,2020,(3):13-22.

    [7]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J].社会学研究,1997,(4):9.

    [8]陶自祥.舞龙灯:民间文化习俗抑或宗族势力较量——基于赣南H村舞龙灯民俗文化的考察[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15-19.

    [9]刘行玉.宗族观念、选举程序与均势竞争:夏村村民选举观察与反思[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4):94-99.

    [10]方素梅.宗族、宗教与乡村社会治理——基于广西桂林市草坪回族乡潜经村的个案考察[J].廣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08-114.

    [11]张磊,曲纵翔.国家与社会在场:乡村振兴中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J].社会主义研究,2018,(4):114-123.

    责任编辑 ?杜福洲

    [作者简介]罗志强(1988— ),男,江西吉安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公共治理研究。

    李 ? 乐(1984— ),女,辽宁沈阳人,沈阳理工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党建研究。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6年)规划项目“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6ZZ05)、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6年)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6KS08)的阶段性成果。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7: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