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文本解读 |
范文 | 徐作辉 [摘 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未来社会的描述以及对平等问题的一般性论述中,都包含着他的社会主义平等思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平等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表现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的法权观念;社会主义平等虽然消除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剥削,但按照原则却仍然具有资产阶级的性质,因而是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社会主义平等是无产阶级利益要求的体现,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且符合历史发展方向。在对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论述中,马克思不但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相区分,而且他对社会主义的说明也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因此,只有回归马克思的文本,才能坚持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本义,才能正确践行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文本解读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9-0018-05 目前,学界关于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研究有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种倾向是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语境中的社会主义完全等同,忽视了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的超越本性;另一种倾向是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平等与共产主义平等相混淆,因而否认了社会主义平等的历史局限性。这两种倾向都有悖于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本义。事实上,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尤其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平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不但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相区分,而且他对社会主义的说明也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因此,只有回归马克思的文本,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才能深刻领会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平等内涵、性质和伦理实质的规定性,才能正确践行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平等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法权观念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已经对平等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但是他们往往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脱离人类历史的发展性质,去追求所谓永恒不变的平等。与以往的思想家不同,马克思将平等置于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进行衡量,阐明物质生产方式对平等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出发深刻指出,人类历史的发源地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人们正是通过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创造着自己的历史,而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方式即生产方式是现实历史的基础,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则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政治的、法律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正是奠基于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结构之上的。由此可见,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平等作为法权观念归根结底植根于人类物质生活关系,是受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物质生产方式的性质并对其发挥着维护和巩固的作用。可见,对于平等的认知不能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必须是深入到物质生产方式才能获得确切理解和说明。在人类生产实践过程中,由于物质生产方式不断变革和发展,平等的内涵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所以,平等是历史的、具体的,而没有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永恒不变的平等。恩格斯在谈到平等的历史性质时曾经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2]448 正是基于唯物史观,马克思找到了考察人类平等问题的现实路径,在他看来,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平等还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归根结底都是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平等并非根源于人性,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商品交换关系的抽象和反映,“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3]资产阶级平等权利的确立对于冲破宗法等级制度的人身束缚具有重要意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次重大进步。但这种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平等权利主要维护的却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主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私有制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处于一无所有地位的无产阶级只能沦为雇佣劳动力,不断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遭受着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的无情剥削,因此,“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4]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深刻揭示了平等就是资产阶级范围内的平等,是限制在富人和穷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简单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5]如果说资本主义平等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那么社会主义平等维护的则是以劳动量为基础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即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总产品首先要扣除社会扩大再生产、社会公共事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所需的费用,然后再按照个人劳动量进行分配。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2]304这表明,虽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产品也不可能不折不扣地分配给个人,而是在扣除公共基金以后才实行按劳分配,但这种分配却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存在本质区别,它克服了少数资本家对社会剩余产品的瓜分和占有。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否定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因而更公平更合理。但是马克思强调,只有通过现实地改变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才能实现这一平等要求。一方面,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平等的实现并不是因为它更公平更合理,“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6]所以,不现实地变革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而仅仅将其视为道义目标,用道德呼唤社会主义平等,就如同在奴隶制度中主张自由一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妄想。另一方面,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从而把社会主义描述成主要围绕着分配兜圈子的做法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306是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私有制,即生产要素以资本和地产的方式掌握在资本家手中,那么自然就会产生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306可见,不同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不同的分配关系,进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平等观念。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平等的性质,同样,社会主义平等的内涵则是由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平等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平等仍然是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 基于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上的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虽然消灭了剩余价值的剥削,但按照原则却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资产阶级所主张的平等权利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交换价值在本质上是人类无差别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因此,“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305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它在众多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痕迹。所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领域中的等价交换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个人劳动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着的,生产者不直接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社会产品上的劳动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社会成员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并且除了自己的消费资料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转化为他们个人的财产。但是,由于社会成员是以自己的劳动量为基础从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消费资料的,他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只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所以,消费资料的分配仍然是按照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性原则来进行的,即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可见,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包含劳动力私有的资产阶级观念,仍然是以抽象劳动作为同一性计量尺度的,虽然实践与原则在这里已不再是相互矛盾的,但却存在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相同的“弊病”。一方面,按劳分配既然是以抽象劳动作为同一性的计量尺度,那么它实际上就默认了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在马克思看来,考察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必须以承认人的自然差别为前提,这种差别是永恒地存在于所有作为自然人的生命个体之间的。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对此有过深刻的论述,他指出:“两个在道德上完全平等的人是根本没有的。”[2]441“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当他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化为现实的个人意志,转化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2]444而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恰恰只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去看待不同的个人,因而是从根本上抽掉了不同的个人在体力、智力和天赋能力等方面的自然差别,所以,马克思认为,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贯彻以劳动为同一尺度的平等权利,实质是鼓励适者生存的自由竞争,必然使一部分人沦为社会的底层,造成新的不平等,因此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也不可能照顾到个人生活条件、家庭状况等方面的差异。人与人之间不但存在自然差别,而且还存在生活条件、家庭状况等方面的差异,例如从地域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活条件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人为减少,但却不可能彻底消除;而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养育子女的多少等诸多方面都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则会造成实际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总之,由于人的自然差别以及生活条件、家庭状况等方面差异性存在,以同一尺度为本性的平等权利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305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平等仍然是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 马克思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平等的形式性,在他看来,这是社会主义平等历史局限性的体现。由于社会主义是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它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特点以及文化发状况决定了这种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平等是形式平等,马克思才提出“权利不平等”的主张:“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305“权利不平等”意味着必须始终以人的自然差别和其他方面的差异性为客观前提,针对不同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照,其实质是要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人们在体力、智力和其他天赋能力方面的差异性而导致的分配不平等情形才可能被超越,人们在活动上和劳动上的差别才不会导致消费领域的任何不平等和特权。因此,社会主义不能仅仅滞足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而是必须以“权利不平等”为价值引导,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克服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为“权利不平等”的最终实现积累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旧的社会分工的消失、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个人的全面发展等。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时候,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才能彻底超越资产阶级平等权利的狭隘眼界,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 三、社会主义平等是无产阶级利益要求的体现 平等不但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且还具有阶级属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平等观念总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历史地看,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资产阶级在封建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社会大厦的基石,这种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平等权利归根结底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借助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调动了无产阶级的积极性,共同推翻了封建主义的专制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如果不给予无产阶级以平等权利,就不能获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也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体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资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工业利益和商业利益也同样要赋予无产阶级以平等权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本身需要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这些自由工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缔约方与工厂主的权利是平等的,但迫使他们出卖劳动力的经济地位,则是与法律无关的事情。而正是这种经济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不但再生产了自身劳动力的价值,而且为资产阶级无偿地创造了剩余价值。可见,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平等权利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与以往的奴隶主和封建主相比,资产阶级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占有了他人的无偿劳动,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权利平等和义务平等,只不过是维持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工具而已,归根结底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如果说资本主义的平等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那么社会主义平等则是无产阶级利益要求的体现。资产阶级虽然总是将资本主义标榜为最公平、最合理的平等王国,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则使其失去了最后的根据,证明了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平等权利只不过是虚伪的空话。不但如此,资本主义社会所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公和压迫还催生了无产阶级基于自身利益的平等要求:“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7]448可见,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平等要求,而不管哪种平等要求,都必然是特定阶级利益的体现,“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8]脱离了阶级立场抽象地谈论平等,平等就会变成荒谬。社会主义平等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主张,是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平等作为无产阶级利益要求的体现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平等。从社会地位来看,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如果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都获得了平等的社会地位,则意味着人类真正平等的实现,所以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意味着全人类的解放,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时指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这里不仅涉及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包含全人类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同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9]从历史地位来看,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阶级。这种历史地位决定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最为彻底:一方面,它反对历史上的所有等级制度,反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共存亡的;另一方面,它对资产阶级来说也是革命的,虽然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素,但是它力图摆脱生产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实现由全体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共同控制的生产方式,进而消灭剥削和压迫,消灭一切特权和不平等。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7]448只有在消灭阶级的情况下,个人才不会因为隶属于不同阶级而与他人不平等,也就是说,个人只有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阶级成员才能平等地参加社会。消灭阶级的要求也就是共产主义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实现,对于马克思而言,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与人之间真正平等关系的确立,是建立在唯物史观所揭示的对历史规律科学认知的基础上的,因而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可见,只有无产阶级的平等主张才最彻底,最符合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当然,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社会主义与发达的共产主义还存在明显区别,体现出诸多的过渡性质,主要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还存在社会分工与阶级划分,因此达不到彻底消灭阶级的要求。但是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取得政权以后,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其实就是自身最主要、最根本利益要求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在逐步消灭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消灭自己的阶级统治。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其生产力的发展甚至还没有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水平,这种发展水平明显低于马克思语境中的社会主义,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允许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同样是社会主义平等所要求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平等观上的无产阶级立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48.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4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0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1. 责任编辑 姚黎君 彭 坤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