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校园贷乱象的刑法反思 |
范文 | 摘 要 在刑法的视角下反思校园贷的发展乱象,既是可以规范校园贷的发展,又可以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相关参考。因此,本文结合校园贷的几种常见类型,对其诸多的乱象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并在刑法的视角下,反思了这些乱象产生的原因与影响。 关键词 校园贷 乱象 刑法 反思 作者简介:王子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76 在刑法的视域里反思校园贷乱象,不仅是对如何治理校園贷乱象的客观思考,而且也是对如何完善刑法的一次探索性尝试。所以,在此基于刑法的视角对校园贷的乱象进行了如下的反思。 一、校园贷乱象 校园贷在缓解学生用钱困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借贷现象。特别是后者,它更是每一名校园管理者和法律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当校园贷一些乱象被媒体曝光之后,如何治理校园贷乱象的法律思考就成为了一个更迫切的话题。校园贷的乱象总结与归纳应该基于校园贷的类型开始。因此,下面的论述,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校园贷的类型,二是校园贷的乱象。 (一)校园贷的类型 有研究者对井喷式发展的校园贷的类型进行了这样的总结:目前根据“校园贷”的贷款方式和平台可将校园贷分为三类:一是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例如分期乐、趣分期等,这类平台往往也可提供小额度的贷款服务;二是专门提供现金贷款服务的p2p贷款平台,如投投贷、名校贷等;三是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京东白条、蚂蚁花狈。 在这三种类型的校园贷的发展中,第一种类型是针对购物而设置的贷款。这种资金的用途比较明确,即用于特定货物的采购;第二种类型是以提供现金为主的贷款形式,它所提供的现金可以用于不同的途径。因此,这种P2P贷款平台所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多一些;最后一种与第一种基本相似,它也是一种以购物为目的而提供的一贷款服务。 (二)校园贷的乱象 校园贷的乱象发生在以上各种类型的贷款服务里。但是,由于其服务类型的不同,他们各自所带来的管理乱象也相对不同。下面结合具体的事例对各自的乱象进行逐一的说明: 首先,闪电贷款乱象。由于以上各种校园贷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因此,各个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最大的贷款市场,于是就纷纷简化贷款的手续,降低贷款的门槛。从而使毫无能力的学生获取了其不能偿还的资金,这就为后来各种乱象的产生埋下了根源。 其次,高利率与手续费的整合演变成了变相的高利贷。一些校园贷的提供平台,利用法律监管上的缺失,变相提升手续费,甚至把手续费融入到一些贷款利率之中,虽然这些做法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但它却加重了学生还款的难度。 再次,偿还人的变迁。作为一个学生,他们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但是,面对需要偿还的贷款,他们不得不把还款人的身份转嫁给自己的父母,或者说是变相地转嫁给自己的父母。可是又因为这校园贷的资金用途超出了他们父母的准备,因此,这些贷款对于其中某些生活相对贫困的父母而言也是一个困难,从而就引发另一个暴力催贷的乱象。 最后,暴力催贷。是指借贷人采取暴力的方式催还已借出的贷款。例如,那些以威胁把借贷者的信息进行网上曝光的行为,把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的行为,都是这种暴力催贷乱象的具体表现。 二、刑法视角的反思 在刑法的视角下,反思校园贷发展中的乱象,有以下诸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一)贷款盈利中的金融欺诈 校园贷的盈利模式其实说来也十分简单,其收入主要依靠收取贷款利息及各种逾期处罚金。校园贷最为有争议的就是其利息率,而部分平台利息率的不透明和不明确就是校园危害事件的重要诱因,同时其无抵押借贷的特殊性,平台借贷审核的不严谨都是校园危害事件的诱因。 在这段引文里,作者详细地介绍了校园贷的盈利模式,而这种模式的实现则涉及到了金融欺诈的问题。 首先,罚金的设置。虽然当学生无力偿还贷款时,他们缴纳一定的罚金是一个正常的行为,但是在校园贷的实施过程中,这种罚金的设置超出了学生所能承受的范围。特别是当学生偿还逾期之后,这种罚金又会与本金、利息混合在一起,使本处于困境的学生更加难以自拔。 其次,变相的高息。虽然也有一些校园贷平台会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30%左右收取相关的利息,但在收取这些合法、合规利息的同时,有些校园贷平台也会在其基础上添加一个变相的收费。例如,一些高额的成本费、手续费、催缴贷款费用等诸多名目的收费项目。从而变相地提升校园贷款的利息率。然而,对于这些变相的收费行为,一些贷款平台又往往不事先告之借贷者。因此,它具有金融欺诈的嫌疑。 在刑法的视角下,如果校园贷机构通过以上行为为借贷主体的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人身、财产伤害,从而就构成了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它就应该承担一切相关的刑事责任。 (二)变相暴力催款的违法行为 暴力或变相暴力催贷几乎是众多校园贷机构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对此,有研究者对校园贷机构这种行为进行过这样的总结: 校园网贷平台的催收十步曲,分别为:1.给所有贷款学生群发QQ通知逾期;2.单独发短信;3.单独打电话;4.联系贷款学生室友;5.联系学生父母;6.再次联系警告学生本人;7.发送律师函;8.去学校找学生;9.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10.群发短信给学生所有亲朋好友。其中,更有甚者暴力催收或要求以债务人裸照作为抵押物,逾期未还款的,将其裸照及其他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等公之于众。 在这一段的引文里,无论校园贷机构采取的哪一种催贷行为,它都违反了法律。无论是校园贷机构公布学生的相关信息,还是发布学生的裸照,都违反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它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校园贷违法的多维性 虽然并非所有的校园贷都有其客观的违法行为,但对于一些校园贷的违法行为却可以进行多维分析: 首先,借贷人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借贷主体的学生,如果其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还要借贷,甚至是到期还不归还,那么他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校园贷里违法的主体,不仅仅是借贷机构,而且还有其借贷人。逾期不还与变相加息、暴力催贷一样都是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例如,在校园贷乱象中随意发布借款人裸照是一个典型的行为。但是,在这样的行为中,既会涉及到被害人的承诺问题,也会涉及到借贷者的违法行为。从某种程度讲,校园贷的当事双方都有违法行为。特别对于校园贷的机构而言,无论是借贷者在事先是否承诺可以发布裸照,他都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涉及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如果是校园贷的借贷者凭借自己手中的裸照威胁借贷者偿还高额的利息,那么他还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因此这里就涉及到另一个刑法层面上的问题,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问题。 再次,刑法的完善问题。校园贷是一个新兴的借贷形式,因此,早已制订的刑法已在某些程度对其乱象的规制表现出了相对的不完善。例如,对上边提及到的,运用裸照胁迫借贷人偿还资金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肋、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何为权利的范围仍旧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因此,明确这个标准的过程也就成了完善刑法的过程。 在刑法的视角下审视校园贷的乱象,不仅是思考如何治理、规范校园贷的一个过程,也是根据治理与规范过程思考如何完善刑法的一个过程。 注释: 李新龙、丁伟.关于高校“校园贷”乱象问题的几点思考.现代交际.2017-09-28.1. 黎博、徐加宇.论校园贷风险防范.西部皮革.2016,38(20). 何俊.校园贷的刑法规制.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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