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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死刑的演变
范文 贾园园 张瑞央
摘 要 死刑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一直在我国刑罚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社会,废除死刑已成历史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两次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大跨步,显示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本文认为通过研究新中国死刑演变历史,能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指明方向,将我国引入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关键词 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九) 演變
作者简介:贾园园,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侦查、中国刑法;张瑞央,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案件查出、治安秩序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26
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人生命权的刑罚,由来已久,甚至一度称为“刑”的代名词,在历史上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先提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就拉开了死刑存废探讨的大幕。随着人类文明潮流的发展,各国开始陆续废止死刑,到目前为止,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止死刑,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历史的趋势。我国也开启了限制死刑的帷幕,考虑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还有一段路程需要前行。
一、死刑适用的国际趋势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先提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之后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的讨论便没有停歇过。在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探讨和争论,最终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死刑是残酷的,有违人道的,国际社会应当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甚至全面废除死刑。
现在已经有许多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对限制和废止死刑作出了规定。首次对适用死刑加以限制的国际公约是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6条第2款,随后的《美国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对死刑限制作出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之后又相继问世了许多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国际法规范。这些有关死刑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需要其成员国遵守相应的国际规定并完善成员国的死刑制度。随后各国在刑事立法中都体现出不同程度的严格和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确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5个国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止了死刑。死刑不但已经失去了其以往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严格和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死刑与一般的杀人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死刑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设置专门的司法机关对犯罪者行使刑罚权,它以国家的名义“合法”地剥夺受刑人的生命。 死刑伴随着我国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其存在的“合理性”被历代统治者不断宣扬,并在文化的传承中被深深的烙印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这些现实的问题将是我们在死刑制度改革历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尽管历史已经证明了死刑存在的许多的不合理性,如死刑一旦错判就难以挽回,毛泽东同志就曾经严厉的抨击过死刑的不合理,他将死刑与割韭菜相对比,证明一个错误的死刑是没有办法改正的。然而我国现在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平衡等因素都是限制我国死刑改革的因素。
死刑的正当性被怀疑是伴随着人权运动兴起的必然结果,有抽样调查表明:“主张保留死刑的人数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90.1%,主张完全废除死刑的人中占到了9.9%”。 从该调查结果来看我国民众的人权意识还没有达到可以完全废除死刑的高度,如果贸然选择违背主流民意而直接废除死刑将会在社会各界中造成巨大的反弹。从毛泽东同志确立了“少杀、慎杀”的思想开始,我国一直坚持严格和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是新中国在立法上首次减少了死刑罪名的数量,这引入了废除死刑的概念,接下来《刑法修正案(九)》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这说明我国死刑的改革方式是采用渐进式的,不断在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寻找适合时间点以及合适的方式逐步推进废除死刑的道路。采用这样的方式能够在适用我国国情不断变化的基础之上加大对死刑的限制力度直至最终在条件成熟之时可以在我国废除死刑。尽管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发展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现阶段得基本国情和人民的人权意识都还没有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高度,因此我国现在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都将会继续坚持严格和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三、我国死刑立法的演变
(一)1979年刑法对死刑的立法修改
在我国刚建立的时候,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只有一些单行刑法。当时的死刑政策就建立在这为数不多的单行刑法和党中央的刑事政策上的。毛泽东同志在1950年提出的有关镇反运动的刑事政策,在这次镇反运动中出现了大量的滥捕滥杀的情况,死刑适用的频率极高,但同时也正是在这次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创造性的提出了一种特殊的死刑制度——死缓制度。与此同时在不少单行刑法中也对死刑做出了规定,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主要都集中于反革命罪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的罪名除了在单行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革命罪等以外,还有许多罪名都是我们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些普通罪名,如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等。因此,这个时期中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执行罪名与执行数量不仅与法律规定有关,还直接与当时的刑事政策有大的关系,例如这些违反普通罪名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依据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当时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毛泽东“少杀”思想的影响以及“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教训,1979年刑法基本上贯穿了“少杀”的精神。 1979年刑法在总则上规定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判处死刑,在分则上控制死刑的罪名种类,还规定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以及死刑复核制度用以限制死刑的适用,说明当时对死刑制度保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
(二)1997年刑法对死刑的立法修改
在1979年刑法中有共27个死刑罪名,此外,在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规定有11个死刑罪名,因此当时共有38个死刑罪名。其后为了解决这部刑法出台后社会上出现的大量危害社会治安和许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情况,中央出台了“严打”的方针。为了与“严打”方针的刑事政策相适应,立法机关出台了多个单行刑法,经过1982年到1995年的许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总共增加了33个死刑罪名,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总共有71个。 在其后的1997年刑法中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死缓的不妥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死缓制度,同时将死刑罪名减少到68个,并增加了“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
(三) 《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立法修改
至今,我国一共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只有《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对死刑的修改。在这两个修正案中《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制度做出了大量实质性的修改。
首先,其对刑法总则做出了修改,首次提出了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矜老恤幼的观念古来有之,早在西周时期我国法律就对老年人犯罪做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其后经历了各个朝代到民国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早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对未成年人死刑做出了特殊规定,此次修正案是在此基础上将老年人纳入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中,完善了我国“矜老恤幼”的概念,并且扩大了我国不适用死刑的人群的范围。
其次,在分则上,《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刑罚的结构,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改变“迷信死刑”,“崇尚死刑”的观念。 这是从1979年新中国颁布刑法以来,我国第一次通过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次一共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量的19.1%,其中有9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1个侵犯财产罪,3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次对刑法的修改是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将刑法中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到55个,其中的非暴力性死刑罪名由44个减少到31個。这将直接减少我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同时提高我国对死刑的限制力度。
最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死缓制度是我国在镇反运动中独创的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由20年提高到了25年,并对由累犯及几种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限制减刑,提高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的立法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坚持废除死刑的大方向,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及变化,秉承“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主张,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改。第一,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谣言罪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减少刑法中死刑的罪名数量。第二,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升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并增设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制度。 其含义是,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来说,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假设达到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如不属于情节恶劣,即不执行死刑,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报备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死缓期限,对死缓犯而言是一种震慑和惩罚,进行备案,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司法的公平公正,犯罪人不能随意逃避法律制裁,此种措施是对死缓制度的完善和有力补充。
死刑制度是一种严重违背人权的刑罚,存在备受争议,伴随国家大趋势,我国已经开启了对死刑的改革步伐,必然会走上废止死刑的道路。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还不具有完全废止死刑的条件,但是我国会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在立法上进行控制,可以进一步逐步减少罪名,合理设置死刑替代措施;在司法上进行控制,严格掌握死刑的使用标准,积极适用死缓制度;在程序上,严格死刑核准程序,完善死刑正当程序。 由于历史遗留和现实原因,现阶段我国死刑制度肯定不能完全废止,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死刑会逐步调整,经过一段漫长的征程,可能会实现完全废止。
注释:
王思军.《刑法修正案(八)》的理性辩思.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0,25.
赵秉志.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11.
崔敏.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
袁杉.死刑民意及其内部冲突的调查与分析.法学.2009(1).
高铭暄.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文史参考.2010(20).
赵秉志、徐文文.《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法律适用.2016(1).
陈晨.论我国死刑制度及改革的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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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