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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控制方法类发明的创造性考量
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发动机控制领域相关发明申请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如何把握控制方法类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笔者根据自身参与审查实践的经验,结合实际案例和假设案例分析了几种典型情况下的创造性考量,希望为本领域同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控制方法 权利要求 创造性 整体原则
作者简介:范冬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01
一、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为保障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常规方法,即“三步法”。然而控制方法类发明的权利要求描述通常比较抽象,比如仅涉及控制判断逻辑流程的描述,或者仅涉及核心控制原理的概括,给应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仅从燃烧发动机控制领域的三种典型案例着手分析,探讨控制方法类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
二、案例介绍
【案例1】紧密关联的方法步骤:
第31635号复审案例,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起动发动机的方法,包括:确定目前处于四冲程Otto循环中的压缩行程的第一气缸的停止位置;基于所述停止位置计算所述第一气缸中的空气质量;和基于所述空气质量向所述第一气缸供给燃料”。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第一气缸处于四冲程Otto循环中的压缩行程。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评述了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复审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和4均未公开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确定目前处于四冲程Otto循环中的压缩行程的第一气缸的停止位置;基于所述停止位置计算所述第一气缸中的空气质量;基于所述空气质量向所述第一气缸供给燃料”,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或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发明均不相同。复审撤销驳回决定。
案情分析:本案权利要求1的撰写形式在发动机控制领域比较常见,其限定了一种控制逻辑,实质包括了以分号划分的三个步骤。笔者认为,對于这类撰写形式的控制方法类权利要求,需要格外注意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
首先,要将本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然而审查员通常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容易倾向于关注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而忽略了整体考虑本发明。就本案而言,三个步骤一环扣一环,共同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割裂出来的单个步骤在本发明中并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复审认为两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除主题名称外的技术特征。另外,在“三步法”第二步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审查员可能仅根据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或者根据区别技术特征自身固有属性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脱离了对发明整体方案的把握,忽略了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尤其是当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还可能仅关注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忽略了发明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没有解决发明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发明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本案的两篇对比文件都未解决本发明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没有重塑发明的动机。
其次,还要将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将对比文件中彼此关联的方法步骤割裂出来,拼凑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合适的。本案的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了字面上看似与本发明相关的特征,但是其控制目的不同,导致技术方案整体与本发明有本质不同。因而基于不同控制目的所实施的方法,对于控制逻辑中彼此关联的步骤,不可随意拆分和结合。笔者认为,当我们对创造性判断存疑的时候,不妨抛开本发明,从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出发,整体考虑所选取的对比文件,看看所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发明的起点,其是否存在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之结合的对比文件是否真的给出了能够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避免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而低估发明的创造性。有时候即使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还要考虑结合的过程当中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比如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相似的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问题,但是由于两篇对比文件整体方案差异较大,这种结合可能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然后,还要整体考虑现有技术。需要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能力水平,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不妨从还原发明的角度,回到发明的起点,从技术问题出发。尽管控制方法类权利要求有时保护范围较宽,但其技术问题的切入点往往很小,如果现有技术中都未提出相同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存在改进动机。
笔者认为,“三步法”给出了一种还原发明的逻辑过程,重在其意而不在其形。对于描述控制逻辑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有时难以采用“三步法”将特征一一对比。这时可以考虑从发明构思的角度评述创造性,抓住“三步法”的核心内涵而不必过分拘泥于撰写形式,避免机械套用“三步法”而忽略了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
【案例2】基于特定参数的控制:
第40990号复审案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模块基于进气温度和发动机速度确定第二进气门打开正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第二模块基于例如发动机转速信号、发动机负载信号、发动机冷却水温信号、发动机油温信号、进气流量信号、空燃比信号等参数确定第二进气门打开正时。审查员认为对于内燃机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在一个进气冲程打开关闭进气门多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内燃机的进气,避免由于进气气流波动对于进气的影响,而进气气流波动的变化是与内燃机的运转状态、内燃机的参数以及与进气气流相关的物理量密切相关的,例如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负载、进气温度、进气流量、汽缸的膨胀比、汽缸容积等参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用上述物理量作为表征进气气流波动的参数,并根据该进气气流波动确定第二进气门打开正时,因而,上述区别只是内燃机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案情分析:这属于燃烧发动机控制领域区别技术特征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即对比文件和本发明是基于不同的参数执行相同的控制操作。然而发动机控制影响因素复杂,某一被控量往往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这时候还需要结合说明书,考虑申请文件中特定参数的选择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如果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选用特定参数在哪些地方优于其他参数,也未记载其优于其他参数的技术效果。这时候需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判断特定参数是否只是众多常规参数中可随意选择的设置,效果是否可以预期。这时应注意,申请文件中未公开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得知的技术效果不属于发明在申请日时做出的技术贡献。
案例2的延伸及分析:假设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响应于参数A的变化,执行控制操作C。对比文件1公开了响应于参数B的变化,执行控制操作C,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如果参数A和B完全不相关,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根本无法从B联想到A,也就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得到本发明的方案。如果B和A有关系,容易使人联想到,那么这时候还需要考虑选取参数A是否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假设第一种情况,参数B是速度,参数A是速度变化率。虽然这两者只是求导的关系,但如果申请文件有证据表明基于速度变化率的控制比仅基于速度的控制具有更为突出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又没有给出基于速度变化率执行相关控制的技术启示,那么这样的参数选取就是有创造性的。假设第二种情况,参数B是燃料质量,参数A是空气质量,而且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都是等空燃比控制。由于空气质量除以燃料质量就等于空燃比,参数A、B具有本领域公知的且明确的数值对应关系。在对比文件1公开参数B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参数A替代B,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案例3】不同的先决条件:
某假设案例的技术方案为:在满足条件A的情形下,执行控制操作B,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操作B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C,而未公开采用相同技术手段的前提条件A。
案情分析:审查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发明申请绝大部分都是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改进,而非開拓性发明,在了解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后,容易形成一种“容易想到”的印象。对于本案,如果审查员主观臆断在前提条件A下采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与本发明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很可能犯了事后诸葛亮错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在充分检索并整体把握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结论。如果现有技术中普遍在与条件A相对立的另一前提条件D下执行相应的控制操作(比如条件A是高温,条件D是低温),则本发明有可能因克服了现有技术偏见而具有创造性。再则,如果现有技术中根本没有技术人员意识到在前提条件A当中存在技术问题C,也就不具有将控制操作B用于前提条件A解决该技术问题C的技术启示。另外,如果现有技术是在比较泛泛的情形下执行控制操作B,而本发明在特定的条件A下执行相同的操作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这方面值得警惕的是,有时候申请人会争辩对比文件中在相同前提条件下执行的控制操作与本发明相反,因而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然而对比文件中相反的操作很有可能是为了实现不一样的控制目的,并不构成相反的启示。需要正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客观分析其是否会影响对比文件的适用性。
三、结语
对于控制方法类权利要求,在采用“三步法”评创造性时,要将本发明当做一个整体看待,不可随意拆分控制逻辑紧密关联的步骤,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亦不可忽略本发明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基于特定参数的控制,需要考虑特定参数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为避免犯事后诸葛亮错误,需重视“三步法”的内涵而非形式,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正确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整体上考虑所选取的对比文件以及现有技术,客观分析重塑发明的过程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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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