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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
范文 摘 要 目前,我们国家北京、上海等等地区都在不断的推进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了良好的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基础,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要素。在本文之中,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其次对其现状及其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江洋,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13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该制度的含义,下面我们将从认罪、认罚与从宽三个角度对其含义进行阐述。
(一)认罪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被指控的罪行与犯罪事实进行认可,认识到了自身的行为构成何罪等事实。这种概念一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可,另一方面对自身被指控的罪名进行了认可。
(二)认罚
一些学者指出认罚指的是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被判定的罪名与量刑进行了认可,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还以自身具体的行为履行了特定的义务,比如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地缴纳了罚金或者退还了赃物等等。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一方面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刑事处罚的内容,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了一定的诉讼权利。
(三)从宽
从宽具有实体与程序两种层面的含义,从实体上,从宽指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的行为给与了较轻的刑罚。从程序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的行为而在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从而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目前,我们国家刑法上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条款主要有: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进行了但书规定,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針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态度并且积极退赃的行为,认为可以不予以追诉;针对立功行为,认为可以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刑罚执行期间,具有较好表现的行为,认为可以进行减刑或者假释。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思想,比如说,刑事和解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等等。但是,这些规定还比较分散,不具备足够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二)司法实践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实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制度,获得了较为良好的成效。依照相关的数据,我们国家已经有二百多家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院和检察院,已经有三万多件案件适用该制度,占据了法院案件的百分之十五。目前,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正在不断的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从而不断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在实践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间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们国家在试点文件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首先是有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其次是一些盗窃、诈骗、危险驾驶等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案件。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认罪认罚从宽实践提供了标准,但是对其时间限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大大影响了诉讼的效率。而且,还有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应当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时不应当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次,针对被告人自愿这一概念没有做出具体的评价标准,这使得司法实践之中可能出现被告人被侦察机关胁迫等等情形。一些公检机关为了进一步提供自身的办案效率,利用威胁、诱骗等方式来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大大提升了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所以,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评价标准,不断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国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系统性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过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比较分散,这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标准,使其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大大提高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司法腐败与滥用司法权的现象。因此,我们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更加系统性的规定,保障其更加顺利的实施。
三、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细节
想要更好的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与完善,就要不断的在立法上对其制度细节进行完善,从而进行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以刚性的、具体的规定来代替柔性的、模糊的规定。比如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的认罪认罚,而是其犯罪行为不具有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便应当适用该制度,并且在判决结果中加以说明,这将大大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应用。其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规定时,要进一步明确对自首与坦白制度进行区分。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来看,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两点都大大小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可以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功能。最后,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时间与量刑标准。想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在立法对其进行各方面的明确规定。学者指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主要有:一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被指控的罪名与量刑明确认同;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真诚悔悟、积极赔偿等行为表现;三是犯罪嫌疑人同意简化诉讼程序;四是犯罪嫌疑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适用了从宽制度。因此,我们国家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时间限制、判断条件、量刑幅度等等,从而在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予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规定
想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不断的在立法上完善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要不断的重视案件分流,促进侦查阶段的信息化,提高诉讼效率。随着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开始构建起了从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再从简易程序到速裁程序的诉讼程序简化制度。处理刑事案件时,针对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发现相关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予以原因。如果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进行程序上的明确规定,那么可能会使得一些侦查机关产生惰性或者进行暗箱操作,从而产生司法腐败的不良现象。所以,我们如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更加科学高效。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便可以直接的进入速裁程序,从而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可以对相关的文书传递工作,从而提高诉讼程序的信息化程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完善时,可以将两审终审模式改为一审终审模式,可以将合议庭改为独任庭,将视频庭审的方式引入进来,从而节省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案件在进行审理时,法院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并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引入进来;用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审查来代替质证程度;对证据调查程序加以省略。所以,我们的立法上要不断的明确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不断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立法上的完善。
(三)进一步加强立法中的权利保障
想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在立法上不断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该项制度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便表示着被告人放弃了自身的辩护权,所以也就放弃了程序上保护。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与诱骗,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我们要不断的在立法上完善相关的权利保障条款。首先,要在立法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在案件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有效的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与进行认罪认罚之后产生的后果;要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申请权与异議权;要明确的审查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意愿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应当予以法律援助。
在立法上应当构建被告人程序回转机制。若是被告人对量刑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的要求,这时候,便应当认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异议,从而将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一切也就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还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相关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对于双方的权利均予以保障,而不是只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让其获得谅解。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害人,应当充分保障其参与和发表意见的合法权利。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被害人有参与的权利。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询问被害人的意见,从容作为量刑的参考标准,被害人也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要不断的推进司法改革,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完善与修改,一方面要使该制度符合我们国家具体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与人权发展需要,从而不断地提高我们国家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王龙琪.论我国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5).
[2]刘广三、李艳霞.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3]李晓丽. 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4]徐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7.
[5]于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程序研究.苏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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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1: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