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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S省C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范文 摘 要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改善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现实急迫困难,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相关制度、规范还有待完善。本文以S省C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意图阐述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 标准
作者简介:王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23
一、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况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来,C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主动出击、积极作为,注重权利保障,体现司法人文關怀,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7年以来,C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外来人口保障等相关举措,针对C市外来务工人员逐年增加这一现实情况,着力加大对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怀力度和对司法救助案件中未成年申请人的救助力度。2014年至2017年,C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针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01件,救助人数为101人,仅2017年的救助人数就达到43人。
近年来,未成年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3.未成年人的抚养人因遭受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原案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1.强奸罪,2.抢劫罪,3.猥亵儿童罪,4.故意伤害罪,5.故意杀人罪,6.交通肇事罪。C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为42件,其中36件原案涉嫌罪名为强奸罪,剩余6件原案涉嫌罪名为猥亵儿童罪,其中一件受害人为男童。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抢劫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为5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故意伤害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为10件;针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人因遭受民事侵权造成身体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而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为2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交通肇事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为11件;其余31件均是因被害人遭受刑事案件侵害死亡或受重伤,其抚养的未成年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而进行的司法救助案件。
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的救助方式。针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方式以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主,但受于身心发展阶段所限,单纯的经济救助往往不能抚平所受伤痕,容易长时间陷于负面情绪、产生极端表现。C市检察机关针对这一情况,主动联合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主动采取心理干预措施,矫正心理偏差,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与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将司法救助、行政帮助和社会援助有机结合,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二、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不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要主动去调查了解,发现被害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方可启动相关程序,事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有部分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存在误解,认为接受了国家的司法救助就会减轻对嫌疑人的处罚,对司法救助采取抗拒的态度,还有部分当事人将国家司法救助理解为国家赔偿,认为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其所受损失,从而出现了缠纺闹访的情形。
(二)C市辖区内,各区(市)、县院救助资金拨付额度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各区(市)县院司法救助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拨付,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财政收入差距,必然在救助资金的拨付金额中得到体现。例如:2017年度,C市范围内,最低司法救助金预算额度为5万元,最高司法救助金预算额度为20万元。由于财政拨付金额不统一带来的影响,必然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反映出“同案不同额”的现实情况。
(三)C市辖区内,各区(市)、县院司法救助案件最终审批权不同造成救助标准不同
目前,C市检察院和大部分区县院已实现司法救助金额预拨到院、自主审批,但剩余部分区县院的最终审批权在当地政法委或由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审批。例如:某区县联合审批部门要求当地司法救助标准每人不得超过0.3万元;某区县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经当地政法委审批后,当地财政局以无预留资金为由迟迟未能拨付。
(四)尚未专门出台统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在制度层面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做法大都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方式主要体现为法律援助,没有针对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C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多以本辖区内办理同类司法救助案件为参考,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心理抚慰大多也是遵循一些经验做法,未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相对统一的司法救助标准和救助工作流程,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加以保障。
(五)法律援助体系与司法救助体系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虽然所体现的司法属性基本相同,但法律援助更多倾向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而司法救助更多关注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和社会创伤修复,针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审查程序等都不尽相同,由于缺乏相应的衔接渠道,使该两种制度未能形成合力,未能发挥其1+1>2的整体效果,造成双方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都造成了一定的梗阻。
三、解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实现全市范围内检察机关自主审批
针对尚未实现自主审批的区县院,应当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切实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尽早实现自主审批、预算资金拨付到位,精简审批程序,避免多头联合审批,以确保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及时救助原则。
(二)建立本辖区范围内相对统一的救助标准
“同案不同额”是长期困扰国家司法救助公正性、公平性的问题,目前已引起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现在省委政法委已在指定救助标准实施细则。但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财政收入差距客观存在,势必各区县院司法救助预算资金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真正完全保障“同案同救助”。目前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尝试建立司法救助案件跨区域协调办理机制,对于救助资金额度较少的基层院,由基层院负责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而由救助资金较多的市院或其他区县院帮助支付救助金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困难,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同案同额”,避免因司法救助标准不同引起的新的社会矛盾。
(三) 制定专门性规则
控申部门应当依托未检部门丰富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优势,与未检部门积极展开合作,就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流转、办理及司法救助金发放后的回访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将控申部门与未检部门的司法职权优势形成合力,确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在检察机关内部流畅运转。同时制定针对未成年司法救助的专门适用规则,减少办案部门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司法救助效果的持续。
(四)全市范围内建立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交流互动机制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公民权利保护的两项重要制度,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象均是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创新建立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对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之前已有个别区县院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过合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并加以总结,由控申部门牵头与C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探讨建立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衔接的相关机制。针对遭受侵害或作为被害人亲属的未成年人,因心理未完全发育,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可以开通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绿色通道”。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对其家庭情况的认定,可以直接作为申请司法救助的依据,此举可以提高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效率,使未成年人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四、关于创新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国家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助、辅助救助”的特性,但未成年人往往需要面临就医、上学等后续花费,因此单单依靠国家司法救助对部分救助申请人可谓是“杯水车薪”,由此,探索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由国家司法救助进行前期救助,由社会慈善机构进行后期持续性救助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强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改善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不但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 条明文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款的原则性,加之缺乏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救助主体和救助制度不明确,力量分散、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情况时有发生。困难涉诉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往往难以解决而又迫切需要解决,他们往往还会面临失学、辍学的情况,遂而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这部分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各界给予特殊关爱和救助。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具有司法机关的严肃性与刚性,面对此种情况,由检察机关牵头,由社会慈善机构进行救助则可以有效的改善此种情况。将检察机关的刚性、原则性与社会慈善机构的柔性、灵活性相结合,各取所长、最大程度的发挥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功能,維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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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