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生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源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校园贷存在着暴力催收、裸条贷款、费率畸高等问题,给高校学子带来了种种危害和侵扰。本文从民事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规行为三大方面来解构,校园贷主体可能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源。监管校园网贷是一项复杂的挑战性工程,宜从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构建起风险防控的法治路径体系,从而增强对校园网贷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约束,营造出和谐、稳定、安全的高校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 校园贷 大学生 法律 风险 基金项目:2018年上海市学校德育实践研究课题项目“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防范与教育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D-080) 本文系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蒋英燕,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97 2017年6月28日教育部联合六部委颁布了《關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次的明令禁止可谓对校园贷的“终局裁定”。重压之下,校园借贷改头换面,仍以另外的形式重新作恶,变换着不同形式类目进行。 校园贷仍然是侵扰高校正常秩序的一大隐疾。校园贷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只不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承载了互联网这一新载体。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来自于民法等基本法律规制,并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故所受到的监管力度较弱。本质上看,校园贷中的裸条贷款、暴力催债等引发的恶性悲剧事件,都是披上了“互联网外衣”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漏洞、网络载体的复杂性、主体法律风险意识不足都使得校园贷各种风险叠加,不时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与校园贷法律风险相对应的是各参与主体的民事违法、刑事犯罪、行政违规等行为,形成了法律风险源并触发相应法律责任担负。笔者通过问卷星采集上海高校300份样本调查了解到,83.47%大学生对校园借贷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较差。主体风险构成不一,其中不适当的高消费达45.66%,占比最大。签约粗率不细看合同者占27.03%;存在逾期风险比例达23.32%。 一、民事违法行为方面 (一)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违约风险 一是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校园贷基于网络,这增加了平台不履行详尽告知义务、违规发放贷款、欺诈客户等风险。大学生对网贷种类、性质、合同内容、贷款利息以及责任承担等是否充分了解,平台是否详尽告知,是否以明示方式告知履约不能时所负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受贷大学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如,利复利的高额利息计算方法借贷方通常都讳莫如深。造成还款迟延、还款不能而被动陷入债务漩涡,通常是大学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责任懵懂无知的结果。 二是合同签订之中的法律风险。在我国,对于校园网贷合同签订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立法基本空白,可以说,立法的缺位、违规经营运作、风险意识淡漠等是助长此类风险的主因。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需要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放贷一方若有意隐瞒真实贷款利率或收费标准,所签订的合同将涉嫌欺诈,属于可撤销情形。 三是合同签约之后的法律风险。校园网贷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合同行为。依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缔约后,一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最常见的风险是大学生没有实际还款能力,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坏账情形;而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就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会被要求缴纳罚息、服务费或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责任。 (二)基于违法行为的民事侵权风险 在校园贷案件中,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多为贷款方。如前述,在催收贷款时,简单粗暴方式屡屡发生。催待人通过公开张榜、多方广发逾期当事学生的信息、滋扰当事学生的师长、亲友等,从外界舆论对借款人造成精神压力,这都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人格权等,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暴力催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二、刑事犯罪行为方面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目前不少开展校园贷业务的实际上是非金融机构,而网络贷款显然属于金融业务范畴。这些平台在设立时若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就有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是校园网贷经营一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风险。校园网贷业务往来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很多隐私信息,如在校学生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学籍卡信息等。这些私密信息经由贷款平台机构获取或泄漏,易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平台将上述信息出售倒卖或再转手的话,则面临构成“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 贷款类犯罪的犯罪风险。这里主要指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风险。借贷活动中,伪造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信息贷款,或将面临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风险。 如果大学生借款人一开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无还款诚意,以欺骗手段将款项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借款人将所贷款转贷给他人,从中渔利差价,违法数额较大将构成“高利转贷罪” 。 三、行政违规行为方面 (一)资质审核不严格 校园贷借贷审核程序相当简易粗糙,导致冒名贷款的事情屡见不鲜。不同贷款平台其审核方式也差别很大,比如,分期购物平台通常采用线上审核与线下结合的方式;电商通常借助消费大数据完成审核;p2p网贷平台多在线上审核,这可能造成线下团队为拓展业务放松对借贷资格的审查。 (二)贷款门槛很低 抢占市场是平台不惜降低贷款门槛放松审查的原因。大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或学信网信息即可申办,能较快通过审核,不需要额外提供担保。这给大学生后期违约埋下隐患。过低的贷款门槛实是对大学生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无力还款,只能继续以贷还贷、恶性循环,最终滑向贷款深渊。 (三)贷款用途缺乏监控 平台对贷款用途的粗浅调查往往流于形式,借款人怠于查证款项的具体用途,会造成对现金的真实流向难以控制的后果,这样也隐性地纵容大学生的过度消费;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目的会将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 四、构建校园贷风险防范的法治路径 (一)从立法层面 我国校园贷的发展尚处于初期新生阶段,现有法律规制还来不及反应,风险防控等尚存空白,缺乏系统性规范。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专门文件。表达了监管者对校园贷的态度,但并未对校园贷出台实质可操作的监管规则,也未对不良网络借贷做出明确界定,未提及如何有效监管与防范校园网络借贷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了在依法依规的法律框架下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2016年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表示目前对校园网贷采取“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本文认为,基于校园贷特点,一是法律法规要及时出台,立法机关应加快规范校园贷的立法步伐;二是对已有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及时修订新时期与校园贷不相适应的条款,加强对最为脆弱的大学生金融消费群的保护,明确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让校园贷的发展有章可循、良性有序。 (二)从执法层面 校园贷涉及多个部门,任一单个主体来监管都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权力来源上存在瑕疵。因此,要规范好校园贷管理,就需要在执法中实施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笔者建议,应建立由金融部门牵头,会同工商、教育、工信、社团、媒体等动态监管体系,联合展开专项治理。比如监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密切关注督导,严把入口关、规范申贷操作;对于存在的“裸条贷”、“高利贷”、“信贷欺诈”等严重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执法要严,该取缔要取缔,该重罚要重罚;坚决制止侵犯隐私、电话骚扰、雇凶讨债、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给大学生造成人身或精神伤害;对于发生侵权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定期通报处罚结果;一旦发现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应立即予以惩戒,严重情节的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公检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及时发布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形成威慑。规范和整顿校园贷可谓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工程。只有多部门合力共举、综合治理,方能实现校园网贷行业的“正本清源”。 (三)从司法层面 首先,确立诉讼保护倾向原则。校园贷的受众为在校大学生,且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诉讼中,大学生在信息提取、举证方面居于明显弱势境地,笔者建议校园贷案件在诉讼管辖、举证责任等方面实行特殊保护原则为佳。譬如规定校园贷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平衡纠纷各方地位和权利义务,以此倒逼网贷平台机构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弱势的大学生在救济环节中切实需要专门的司法倾向性保护,以期校园贷案件能达到实质性的公平合理。司法者亦可援引基本法律中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从而有效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大学生。 其次,确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校园贷纠纷投诉维权机构,专门裁决校园贷纠纷,使其成为除诉讼之外主要辅助方式。裁决对消费者不具有终局效力,大学生若对裁决不满仍可向起诉。二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方调解。藉由经营者组织的调解机构更能对接本行业的特征,以此倒逼校园贷行业良性发展。三是尝试建立在线投诉处理渠道,快速有效处理金融投诉案件,及时给大学生提供必要援助。校园贷倚赖网络而生,建立负责任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构势在必行。以上替代性解决机制有益于纠纷解决的及時性、经济性要求。 再次,确立逾期还款救济机制。校园贷案件中大学生拖欠还款现象严重。 对于借贷数额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校园贷平台机构应及时通报、请求相关行业主管介入干预,综合研讨帮助大学生还款的方案,特别要避免大学生走向绝路等悲剧发生。可见,适时研究校园贷的逾期还款的救济机制十分必要。在笔者看来,规范违约后处理机制,着力点应在于规范校园网贷逾期违约后的处理机制。 五、结语 校园贷专门面向无经济能力的大学生,它自诞生之初即伴随着原罪,给高校学子带来了种种危害和侵扰。校园贷各主体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担其责,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负亏损,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风险教育、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 和谐校园是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监管校园网贷是一项复杂的挑战性工程。笔者建议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立体构建起校园贷风险防控的法治路径体系,从而增强对校园网贷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约束,营造出和谐、稳定、安全的高校金融生态环境。 注释: 面向大学生的贷款不再以“校园贷”直接称呼,而是代之以“消费贷”、“培训贷”、“创业贷”、“颜值贷”、“美容贷”、“留学贷”等变种形式出现,更具隐蔽性。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Quadlin Natasha Yurk..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Student Loan Debt and Time Use in College social forces,2015-2,Royal Society.10.1093/sf/sov. 邓建鹏、孙朋磊、李晔.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其监管路径.金融监管研究.2016(9).71-81. 根据致诚征信连续发布8期《大学生网络贷款现状简析》整理的30576个借款逾期大学生34161条有效逾期信息。经分析:逾期大学生中男女比例在4∶1,年龄分布在21-25岁之间,大学生拖欠还款现象严重。 郭红敏.爱恨交加校园贷.检察风云.2016(5).66-68.文中表述了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的观点。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社会科学.2015( 8). [4]潘志贤.网络贷款疯狂入侵大学校园是福是祸.中国青年报.2016-03-21. [5]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5). [6]杨东.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人民论坛.20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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