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 郑曦 谢丽珍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试点和调研发现,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尚有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导致影响实体错误和程序不公之风险。 试点后,温州市三家试点法院证人出庭人数显著增加、类型不断丰富,通过视频作证、遮蔽容貌或不披露身份作证等证人出庭的新方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在补强指控证据、强化法官内心确信以及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均发挥了相当明显的作用,明显提升了案件审理质量。 根据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庭审实质化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要求,可从六个方面入手改变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第一,宜对法律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进行改革,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和第190条之规定,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的范圍。第二,明确证人无需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和刑事速裁程序中证人原则上可以无需出庭作证,并规定此类案件中不出庭证人庭外证言的采纳方式。第三,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删去《刑事诉讼法》第190条中关于允许当庭宣读不出庭证人证言笔录的规定,加强法院依法强制证人出庭的主动性,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作证意识。第四,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明确亲属免证是指免受强迫作证,既不排斥其自愿作证,也不排斥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第五,加强证人作证的保障制度,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和证人经济补偿机制。第六,将伪证罪的适用限于针对故意作出的庭上伪证。 (摘自《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第40-51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089]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325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