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 |
范文 | 司西霞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日益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较大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也日渐重视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置,加强保障校园安全,对校园暴力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司法上对未成年施害人的处置和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都有特别规定。校园暴力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师或校外人员针对受害学生、老师身体、精神或财产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如拦路抢劫、敲诈勒索、侮辱殴打等。[1]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通常为同学、师生等熟人关系。实践中,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为主,而对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则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处罚,但当施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则需在考量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慎重处理。 笔者仅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对有关刑罚的实践趋势做以分析,以期对我国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问题有所助益。 一、美国加州校园暴力案简介 2015年6月,美国加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中国留学生施虐同学的案件,这些学生被控犯有虐待、绑架、殴打等6项刑事重罪,最高刑罚可处以终身监禁。此案在美国当地和中国国内引起了普遍关注。在这起中国留学生洛杉矶施虐同学案中,涉案人员共12人,直接加害人6名,均为在美的中国留学生,大部分是高中学生,其中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刚满21岁。美国警方逮捕的6名犯罪嫌疑人中3名是未成年人,还有6人在逃。 被告人翟某与张某是2012年到美国读高中的中国留学生,现年均为19岁。施虐同学的原因,来自中国上海的翟某说是因为被害人刘某在网上发表了对上海人的偏见和对翟某男友张某的不当评论。2015年3月26日,16岁的麦某试图劝阻翟某,不要再打自己好友刘某了。但翟某威胁说:“滚开,否则连你一块打。”3月27日,翟某和张某等人到罗兰岗公园,对正在公园休息的麦某打了几个耳光。因为当时公园人较多,他们又开车将麦某带到罗兰岗钻石吧广场,在一个偏僻角落,继续殴打麦某。施暴后,翟某同伙告诉麦某,打她是因为昨天她试图阻止翟某打人,是对翟某的不敬。3月28日,翟某和张某等人又用相似的手法折磨受害人刘某。翟某曾在2014年殴打过刘某,案发前两周有人对其殴打时,翟某也在场。3月30日晚,受害人刘某的小学同学陆某约她到罗兰岗钻石吧广场一家冷饮店见面。刘某曾被陆某打过,为防止意外发生,她约男性好友卢某开车一同前往。但翟某以“要商量女生之间的事”为由支开卢某,让其到一家宾馆等待。之后,翟某打电话叫来杨某等人,她们开始对刘某继续施虐:踩碎刘某的手机,扒光刘某的衣服,用烟头烫其乳头,用打火机燃其头发,强迫其趴在地上吃沙子和剃掉的头发等杂物。此外,翟某还安排人用手机拍了刘某的受虐照和裸照。在长达5小时的折磨后,刘某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无法站稳。但翟某仍强迫刘某开车送毕某和陆某等三位同伙回家。最后,翟某要被害人刘某去卢某的宾馆,威胁刘某说:“报警说是卢某打你,我们12个人会给你作证,但如果你指认我们,证人只有你一个。” 当晚,刘某打电话报警,警方对刘某进行了身体检查、拍照取证,并到案发现场取证调查。翌日,便拘捕了翟某、张某、杨某等6名被告。张某表示自己并未动手打人,只是帮忙开车,他甚至表示不知道共同参与施虐也要面临相同的指控。 本案中,多位涉案留学生的家长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是在场但并没有动手,因此对检察官的指控和警察的通缉表示非常不解。其中,有一被告父母来美后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下用钱摆平此事,但很快被警方逮捕关押。 二、施害者的罪责确定 2015年4月14日,加州波莫纳高等法院对该案进行初审。翟某当庭表示希望案件能“速战速决”,她向法官解释不希望拖延到6月开庭,因为她想在家中庆祝19岁生日。当然,这个愿望并没有实现,翟某在拘留所度过了自己的19岁生日。最初,翟某、张某认为学生打架至多是被校方教育处分,不会开除学籍。但在美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非常严苛的处罚。 2015年6月18日,在审前听证会上,3名被告身着蓝色囚服,双手被绳索束缚在前。张某步入法庭后在前排落座,不时与律师交谈,嘴角偶有微笑。两名女性被告翟某和杨某随后走入法庭,在后排就坐。翟某也不时露出笑容。在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翟某不断对证人、男友张某、甚至旁听席的观众和媒体记者抛出愤怒、蔑视、嘲讽、不屑等表情,甚至不断和身边翻译人员交流证人的证词。这让法官非常生气,中止庭审,警告翟某不可以在法庭上做任何表情动作,不准向翻译表达个人态度。此后,翟某的行为才稍有收敛。 法院公布的起诉书显示:嫌犯出于报复、敲诈以及虐待目的实施暴行,导致受害人严重受伤,严重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受到6项绑架指控、2项折磨虐待指控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累计12项罪名,其中6项是重罪。仅“酷刑折磨”一项罪责,最高可判其终身监禁[2]法庭审理刚开始,3名被告就分别通过代理律师向法官表明,不承认检方指控的罪行。翟某的代理律师请求法官指派一名心理专家对她的心理情况进行评估。因为翟某在15岁初到美国时曾割腕自杀。 2015年6月25日,洛杉矶波莫纳高等法院审理涉此案的一名17岁未成年中国留学生被告人。由于是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没有公布其姓名,整个庭审过程也不允许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在该被告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后,撤销了对他的绑架罪指控,改为2项协助使用致命武器攻击罪,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最终判处该被告接受7到9个月的行为训练营惩罚,刑满后不予遣返中国。审理该案的法官在裁决时表示,该起中国留学生绑架案性质恶劣,检方指控的罪名完全成立,所有涉案被告人均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处罚。尽管该未成年被告没有动手打人,但是前往助兴并在场替他人壮胆,依照美国法律,一样同罪处理。法官考虑到该被告没有前科,关押期间表现良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愿意承担责任、痛改前非,以及学生家长的请求,于是决定给该未成年被告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仍然不思悔改,法官会改判5年监禁。该名未成年被告经过法官的训诫后,当庭向受害人致歉,表示一定会重新做人。 三、主要国家对未成年犯的惩处 (一)美国 美国是校园暴力频发的国家,校园枪击案等各种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常常见诸媒体报道。2007年,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通过两年一次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显示,有5.9%的学生携带武器(包括枪、刀等),有7.8%的学生称被用武器威胁或伤害过,有12.4%的学生曾有过肢体冲突的经历。据美国学者针对老师进行的调查,在2003年,7%的老师(在城市中高达10%)遭受过来自学生的威胁,在城市学校中,5%的美国教师曾遭受过袭击。[3]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从1989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6%,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依据美国犯罪与违法问题全国委员会的调查,自1984年以来,每年送往矫正机构的少年人数持续上升,由最初每年的40万人上升到1990年的69万人。 为此,美国首先对校园暴力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根据美国加州法律,侮辱凌虐同学的行为被定为“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罚金。另外,参与凌虐进行开车、望风的从犯也以同罪处罚,所有犯罪人都承担最重的惩罚。其次,对校园暴力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目前美国已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青少年犯罪惩罚矫治体系。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17世纪之前,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无异,直至19世纪初,美国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开始变得严重。此时,问题未成年人值得矫正、需要保护的观点才得以初步确立。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少年法庭审理,而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结果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罚,主要形式是缓刑、罚款或者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安置于团体之家、送心理医院或判令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或者同住人员陪伴咨询、参与物质依赖治疗计划、为未成年人支付庭审费用或咨询费用等。但是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的,就又可能将其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青少年改造中心、训练学校(State Training School)等。[4] 具体而言,鉴于当前校园暴力案件中,涉案人员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美国在实践中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犯罪矫治体系。首先,保护观察并不剥夺未成年犯的人身自由,而是让未成年人在原有的社区与人际往来中接受治疗和引导,恢复正常生活,只要未成年人不再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适用。目前在美国多数州,都将此措施作为一种刑罚的替代措施,一般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规、按时上学、定期向保护观察员报到并在划定的社区内活动、夜间的指定时间内不得外出等。其次,家庭监禁是让未成年人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要留在家中活动。此项措施一般由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每天与违法的未成年人见面,每天与他的家长、老师和雇佣者见面。最后,训练营地是一种较新且较严厉的措施。在训练营中,违法的未成年人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天到120天的训练,并且每天工作3到6个小时。训练营还提供文化教育、假期辅导、职业技术训练、就业培训等。在训练营活动结束后,违法的未成年人会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除了上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美国各州现在也将罚金和损失赔偿作为一种刑罚的替代措施。甚至有时需要赔偿损失,才能得到“保护观察”的待遇。赔偿的经额,可以由法官根据违法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的陈述决定,也可以由法官自己确定,还可以由被害人和违法未成年人共同协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尤其是7岁以下的儿童违反法律但不是犯罪的,该儿童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但该儿童的父母必须为自己孩子的过错接受惩处。 (二)法国 法国的校园暴力问题也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法国政府就曾对全法初中的校园暴力问题进行过调查,大约有25%的初中存在校园暴力问题,43.9%的初中有过袭击案例;58.5%的初中有过敲诈勒索案例,另外出现性骚扰和涉毒的初中分别占26.8%和19.5%。[5] 实践中,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对未成年犯罪人,法国的刑罚制度首先考虑的是应尽可能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国刑事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设置了特殊的规定。如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只在特殊情况下处以刑罚。刑罚只适用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上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只可以采取教育措施或处以教育性惩罚等。未成年人案件由特别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管辖。法国刑法把犯罪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违警罪(其又具体分为五级)、轻罪和重罪。未成年人犯一至四级的违警罪,与一般成年犯无异,由违警法庭审理。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警罪案件(即第五级违警罪)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案件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少年重罪法庭审理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 其次,法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遵循教育优先原则。被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作出教育措施、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三种处罚决定。优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包括训诫、责令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司法保护等。教育性处罚是一种性质介于教育措施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教育性处罚只能由少年法庭或少年重罪法庭作出,不能和教育措施或刑罚并处。法庭可以在一个判决中作出一个或多个教育性处罚。这些处罚大多由法庭指定的青少年教育机构监督实施。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主要有:罚金刑、强制公益劳动刑、监禁刑罚金刑最高不能超过7500欧元。强制公益劳动刑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刑种,法庭只能在征得16岁至18岁间的未成年罪犯本人的同意下才能判决这种刑罚,其内容是判令该未成年人罪犯为社会义务劳动一段时间(40小时至240小时)以达到惩罚的目的。监禁刑又可分为实际监禁刑、附缓刑的监禁刑、附考验期缓刑的监禁刑。事实上,监禁刑在实践中运用极少。[6] 除了美国和法国之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方式世界各国各有不同。如比利时、苏格兰和葡萄牙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保护或监护模式,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等则注重惩罚与保护并重的模式,而英格兰、威尔士则依赖于“严守法规的”司法模式。 四、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也常见报端,施害者和受害者很多是未成年人。仅在2014年,就在广西、海南、湖南、广东等地发生多起中学生殴打、凌辱同学,并将施害过程的视频在网上传播等性质极端恶劣的案件,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通常依据我国刑法,校园暴力事件的施害者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奸等。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目的主要也是保护和教育,鉴于年龄和犯罪情节,校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施害者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有其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刑法的特殊规定时,才会受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刑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上述八种严重罪行的,也应当要求其父母履行司法程序中监护人的责任,如出庭受审,履行监护职能等。如果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追究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罚金等刑事处罚,以警示其应尽到监护教育责任。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关于父母监护教育责任的专门条款,但尚缺乏有效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此外,应当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力度。根据《刑法》第17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规定,考虑对在学校或家庭中矫治无效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一律送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予以教育矫治,不能放任自流。为确保矫治的实效性,在依法追究未成年施害人的责任时,即使其不受刑罚处罚,也需要其向遭受暴力的学生书面道歉,并禁止接触、胁迫、报复受害人或暴力事件的告发者,从事学校、社会服务,接受校内外专家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加强训诫等。 注释: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酷刑折磨”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并为了报复、勒索或者其他任何目的而虐待、故意对别人施加残忍或极端的折磨。 [3]陈敏、张婕:《西方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急模式的探析》,载《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何渊:《简介美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系统》,载《当代青年研究》2006年第3期。 [5]刘敏:《从法国公立学校暴力治理谈和谐校园建设》,载《世界教育信息》2010年第3期。 [6]彭峭岷:《法国少年司法制度:重在保护和教育》,http://www.jcrb.com/n1/jcrb1506/ca662893.htm,访问日期:2015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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