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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侗族环境习惯法渊源研究
范文

    刘雁翎

    摘 要:贵州侗族环境习惯法以其鲜活、具体、独特的形式在侗区环境保护过程中弥补了国家环境制定法由于宏观、抽象而留下的空白,为保护侗乡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起到了跨越历史时空的作用。然而目前对该习惯法的研究还比较零散和不够深入。对贵州侗族环境习惯法的渊源及其内容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掘进研究,有利于探寻和宣示侗族环境习惯法存续的内在价值,也为贵州乃至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建构发掘良好的地方性资源。

    关键词:侗族;环境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 DF1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趋深入,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增加,臭氧层空洞、土地沙漠化、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锐减等让人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摆在世人面前。人类越来越多地反思自我在发展进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然而走进贵州侗乡,映入我们眼帘的则是另一幅画卷:村落、稻田、鱼池、竹林、青山、绿水,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令人美不胜收、心旷神怡。这一“世外桃源”的形成与保存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侗族环境习惯法的作用。

    侗族环境习惯法是指不由国家制定而由侗族族群约定俗成的、以环境保护为指向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侗族人们共信共行的环境行为规范。这种环境习惯法虽然独立于国家环境制定法之外,但其精神旨趣并不与国家环境制定法相冲突;相反,环境习惯法以其鲜活、具体的独特形式在侗乡环境保护实践中弥补国家环境制定法由于宏观、抽象而留下的空白。可以说,环境习惯法为保护侗乡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起到了跨越历史时空的作用。本文拟就贵州侗族环境习惯法的渊源及其内容等进行研究,以期探寻和宣示侗族环境习惯法存续的内在价值,也为贵州乃至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建构发掘良好的地方性资源。

    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国内以贵州最多,有368.69万人,占全国侗族总数的一半以上,故贵州的侗族环境习惯法最具代表性。侗族环境习惯法具有深厚的社会内涵,它被侗族这个特定的社会族群所选择、吸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积淀净化得以绵延、传承,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在国家环境制定法相当发达的今天,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种调解机制和手段,侗族的环境习惯法不仅没有消失,相反,在我国一些侗区,尤其是一些居住在边远偏僻的侗族人民,长期口耳相传沿袭下来的乡约侗理,仍然在相当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警示着人们的环境行为方式和环境价值评判。这些地方的环境习惯法仍在有效地调整和规制着他们的生活与行为,护佑着侗乡的“绿色伊甸园”。

    根据范式表现不同,可将侗族环境习惯法分为俗成环境习惯法、约定环境习惯法和成文环境习惯法3种。这3种侗族习惯法渊源虽然先后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又同时并存于今天的侗族现实社会生活,它们彼此虽有差异,但又相互交融。因而今天的侗乡生态保护实践中,此三种环境习惯法事实上都不同程度发挥着良好的调整保护作用。

    一、侗族俗成环境习惯法

    俗成环境习惯法者,意为相传下来的环境习惯惯例,并非人为商讨制定,而是纯粹“自然形成”的结果。如由原始的环境宗教禁忌、古朴环境道德风尚等演变而来的环境习惯法。

    (一)环境宗教禁忌习惯法

    原始社会中不可抗拒的危害性自然力,使人们想象出恶神的存在,于是趋利避害的安全需求使他们对可能产生的有害行为进行约束或禁止,尔后逐渐形成为一种习俗性律令制约,即禁忌。禁忌是人类自我约束与自律的最基本形式,也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禁止性规范。它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法律的角色,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禁忌作为侗族习惯法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违者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侗族环境宗教禁忌首先源出于神灵崇拜禁忌。侗族先民认为,神灵是自然和社会的主宰者,为了避免触犯神灵,协调人神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各种神灵崇拜禁忌,其中也演化出许多一直延续至今的环境宗教禁忌。例如由对侗族神灵“萨”的崇拜就产生了相应的环境禁忌习惯法规范。“萨”是侗族的祖母神。侗族村寨普遍立祠祭奉,其祠称“堂萨”或“兰萨”。侗族环境宗教禁忌规定:在“堂萨”周围绝对禁止乱砍乱挖和洒便浇粪,绝对禁止在圣地建厕所、猪牛圈,违者据说会“断手断脚”,同时还会受到众人的谴责。

    侗族除了因祖先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外,还有因对自然物、人造物的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侗族认为,山川河流、巨石古树、桥梁水井都是有灵之物,禁止随便挖掘山脉、砍伐古树、污染水源,因为那样会损伤“地脉龙神”,破坏“风水”。这种观念直至现今依然浓厚。侗族村寨或墓地周围的古树,不但大树不能砍,甚至连其枝丫和附生小树也不许乱砍。更有甚者,侗族先民因对山石的长期崇拜而产生了利于环保的原始“石头法”。在“万物有灵”的原始社会,侗族先民因岩石的坚硬性和永存性而对其产生了神圣的崇拜,而把岩石作为法律的化身。最初,人们只是对着天然大石发誓,表示永不违背立下的誓言。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争端增多,人们开始盟誓定规,因没有文字可记录,又恐空口无凭,因此便用“栽石头”的方法来引起人们的记忆,以示商定的规约像石头一样坚固、永存和神圣不可侵犯。此后凡是违反规约者,都要将他带到这块石头前面定罪论处,侗语称之为“进石进岩”,其意思是以石为证,这种石头称之为“规岩”。由于社会的进步,地区间交往的增强,人们制定的规约不断完善,规岩也逐渐增多,所以古代侗族社会断案常有“依某某石”(依照某处竖立的石头所订立的规约来裁决)的说法。这些“石头法”中有不少是关于山林环境保护的,我们称之为环保“石头法”。在现今的一些侗族村寨依然保存了一些无字的环保“石头法”[1],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九洞庆云寨的环保“石头法”。庆云寨环保“石头法”的内容是关于封山育林的,如今当人们看见山上森林茂密、郁郁葱葱,就知道这是“裁岩”(即依盟誓竖立的岩石)所确定的环保“石头法”的效用与结果[2]。

    (二)环境风尚习惯法

    侗族是一个经过长途迁徙的民族,他们的祖先作为百越民族的一个支系——骆越人,最先居住于古代西瓯、骆越等地,后因战乱迁入黔、桂、湘毗邻地区。侗族在饱经迁徙艰辛后才在深山密林中觅得一隅栖息地的民族史,使他们非常珍惜自己的生存环境,珍爱自然资源。他们深深明白离开了大自然,他们就无法生存,他们像爱护自己的亲人那样爱护自然,保护自然,使得大部分侗族地区山常绿、水常流、人常寿。在这种背景下,侗族族群形成了诸多沿袭至今的护井、护燕、护树等古朴而良好的环境风尚习惯法。

    水为生命之源,侗族素有护井风尚。为了保持村寨水井清洁,见到井内苔藓滋生,侗族乡亲便主动洗刷。天长地久井台若有损坏,当地侗民又主动拿来工具和材料进行维修,并且还拿些竹瓢或小碗等放在井边供行人使用。侗族有爱护燕子的习俗。春天,谁家飞来了衔泥做窝的燕子,便认为那家心宽人善和吉兆来临,多万事如意。有的担心燕窝掉下来,往往用小木板或竹钉给予支撑。侗族为何不伤、不食候鸟燕子呢?传说燕子帮侗族从南海带回了杉树种,为报答燕子之恩,故不仅不伤害它和忌食它的肉,还允许它到家中来做窝[3]。侗族也有悠久的植树造林传统。 如种“嫁妆树”的习俗就推动了侗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天柱、锦屏等县许多侗寨流传种“嫁妆树”、“姑娘林”的习俗,即女孩出生之后,便为其栽种100株杉苗,作为儿女长大后嫁娶费用之材。侗族还有以山梁为界来划分林界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侗族多年环保经验的积累,非常有利于山林资源的分配和保护。在侗乡,家族与家族之间往往以山梁为界,凡面向同一坝东的山坡都属于同一家族的山林,翻过山梁则进入另一个家族的林区。这样的划分,既让各个家族之间的林带界限清晰明确,不易发生产权纠纷,又使在烧荒和使用火焚等方式更新林场时山火不易翻越山脊而蔓延。

    二、侗族约定环境习惯法

    约定环境习惯法者,意为主观意识到或认可了这种环境习惯惯例,间或进行了论证或比附,而成为一种环境习惯定制,是“人为”约定的结果。侗族约定环境习惯法主要指隋唐以后至明代在侗族民间口头流传的环境习惯法规条——环保侗款。

    隋唐以后至明代时期,侗族大部分地区均处在“天高皇帝远”的偏僻之地,因而大部分的侗族仍然过着自己管理自己,自给自足的生活。虽然中央法律无法约束这些所谓的“化外之地”,但侗族却亟需适合本族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为此,侗族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内部安宁、抵御外来侵略以及保护生存环境,便以地域为纽带,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组织——“款”和规范的约法——“款约”。宋人朱辅在《溪蛮丛笑》中载:“当地蛮夷,彼此相结,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名曰门(盟)款”[4]。款约和款是相伴而生的,款约是“款”这种组织制度的“法规”。如同法律一样,款约在侗族地区具有极高的权威,其效力等同于国法,所谓“官家有国法,侗家有款约”。侗族款约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条就属约定环境习惯法,笔者称之为“环保侗款”,但因侗族历史上没有创制出自己的文字,故侗族款约在清朝年间汉文字大量传入侗族地区以前,都是以口授心传的不成文形式而存在。

    环保侗款中有相当多的“款约”是关于山林树木保护的内容。这是因为,从远古到今天的侗族都强烈地传承着 “山林情结”。他们在本族《人类起源歌》中将由“树蔸、白菌”生成的“山林”视为人类的“本源”和“母体”[5]。他们有着“山林树木是主,人是客”的独特生态理念。他们将自己朝夕相伴的杉树高大形象拟化为自己膜拜的民族精神殿堂——雄浑而典雅的“鼓楼”;故此,侗族在其重要“法律”——环保侗款中对山林树木的保护强调有加就不足为奇了。例如,侗款《阴阳款》将“乱砍滥伐林木”规定为“六面阳罪”(六面即六条,是指与六条阴罪相响应的六条罪名)之一:凡放火烧山或滥伐山林者,都可以将其就地打死。因其是破坏林木的,所以死后不许入棺木,不许进坟山,让他做“孤魂野鬼”。

    又因侗族为稻作民族,其极为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共享与合理使用。故侗款有规定:“讲到塘水和田水,咱们要遵照祖宗公约办理。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上面先灌,下面后浇,大丘不许少分,小丘不许多给。不许上面卡下面水,下丘像草坪,上丘像金坪(金坪是指庄稼长势良好的地块)。沟尾没有饭吃,沟头莫想养鱼。如若哪家孩子,偷水截流,破塘埂,毁沟堤,他私自开沟过山坳,他私自引水过山梁,害得上下两边吵;那么我们要让水往低处流,理往尺上量(即如同以尺子衡量)。要让他的父亲来修平田埂,要让他的母亲出来赔礼道歉。”

    三、侗族成文环境习惯法

    成文环境习惯法是被确认了的环境习惯定制,它以文字为载体表示出来。侗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指的主要是借汉文记载下来书面传抄或刻到石碑上的环境款约,以及民国后期产生的侗族族规、家规中的少量环保规定(笔者称之为“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还包括后来在侗族地区形成的环境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笔者称之为“新型成文环境习惯法”)。侗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是侗族环境习惯法中最为重要、最具法律属性的部分,同时,其对侗族山林河流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效用也最大。

    侗族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对山林树木的保护条款相当多。侗族成文环境习惯法要求对寨子的风水林、护寨林进行严格的保护,违规砍伐者必将受到严惩;对山林实行轮歇采伐,不准偷伐林木,毁坏河溪山冲。如《阴阳款》六面阳罪四层四部规定:不准进山偷笋,偷柴,砍生树(幼树)。抓得扁担,要他父种树,要他母赔罪。随从的罚六钱,带着罚二两;又如《六面威》六层六部规定:“如若哪家孩子……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杉树林。寨脚有人责怪,寨头有人追查,寨中有人告发,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就给他当面定罪。”

    除山林之外,村寨的水源也受到成文环境习惯法的严格保护。黎平县潭溪寨《禁止碑记》规定:“井不准洗衣,破(剖)犬,捶拷(敲)甜藤。以及抛芋头、瓦渣到井边;井石不准到(倒)牛粪,犯者罚银三两;其中大井栏杆与二三井面石毁破者,罚银五两。以上数条,拿获者偿与一半。”侗区多数没有喝开水的习惯,一般均是挑来井(泉)水生吃,所以对水井卫生的严格要求不足为奇,直至现今在南部侗区许多村寨依然如此。1999年,贵州省从江县的许多侗族村寨均发生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投毒于井害人未遂而被众人抄家甚至殴打的案件。

    侗族族规、家规中也有少量关于环境保护的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如侗族有家规规定:不破坏风景龙脉;平时小心火烛,不在林区玩火;不随便砍果树和松杉等经济林;不打益鸟等。

    侗族环境村规民约和环境乡规民约是侗族环境习惯法的新型渊源。改革开放以来,侗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山林破坏、过度捕捞致鱼类资源枯竭等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也随之产生。要解决此类环境问题就需创制新型的调整规条,于是侗族环保村规民约和环保乡规民约便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环保习惯法因其既继承侗族传统环境习惯法的经验,又结合了本族当代环保需要,所以易于被侗族同胞所理解和遵守,他们形象地称之为“草捆草、柴捆柴”之法。

    侗族环境村规民约和环境乡规民约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综合性的村、乡规民约中含有的环境保护条款,如黎平县永从乡顿洞村规民约的内容包含了农业生产、社会治安、婚丧嫁娶、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另一种是只针对环境资源保护问题而制定的专门的环境村规、乡规民约,如“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等。

    侗族环境村规、乡规民约的重点也是强调对山林、鱼类等环境资源的保护。如黎平县《永从村村规民约》规定:未经批准,乱砍烂(滥)伐林木的,松杉一尺以下每根罚款10元,一尺以上每根罚款50元,并退还原物。乱砍他人果树或以报复行为扯掉他人果树苗者,每株罚款50元,并要保证把扯去的栽活。发生山火者,按烧去的山坡面积每亩罚款10元,余者类推。对烧毁林木者,按“烧一栽三”处理,并要保证成活,造成重大损失者,交司法机关处理。黎平县《大榕村村规民约》规定:要重视对鱼类的保护:凡是在本村内,外村交界河域炸鱼、电鱼、毒鱼的,按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处理,并没收一切打鱼工具[6]。

    余论

    在对侗族环境习惯法的研究中,除其渊源是我们着重探究的内容外,侗族环境习惯法的存在意义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也是我们要面对的。从人类社会法的发展史来看,国家制定

    法源出于习惯法,同时国家制定法并不能完全替代习惯法,相反,国家制定法必须从灵活变迁着的习惯法中不断吸取营养以保持自身生命活力。这就是伯尔曼所指出的:“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法律最终都依赖于习俗和惯例。”[7]由此,我们在认识侗族环境习惯法的存在意义及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上就有了清晰的答案。首先,侗族环境习惯法的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为保护侗乡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起到了跨越历史时空的作用,是侗乡“活的法”、“行动中的法”。无论国家环境制定法如何发达,都不能在侗区完全取代侗族环境习惯法。其次,我们注意到,目前在一些侗区,虽然社会生活总体是处在大踏步前进中,但在生态环境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一些令我们心痛的倒退现象和环境破坏问题。民族学家余未人有过这样的描述:“同样是一片树林,过去树木密度和现在已经大不一样,老树古树没有了,地上残留着一个个巨大的、如同大圆桌一般的年轮。你听到林中野兽的咆哮,这样当然不安全,但随之而来的雀鸟也没有的死一般的寂静,却会使你的心颤栗不已。”照这样下去,侗族地区的“桃源美景”将不复存在。发生这种令人震惊而揪心的问题,探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环境法在这些地区因文化差异而尚难全面深入地融进侗族人们的社会生活,同时当地的传统环境习惯法也因市场经济冲击而有所废驰。

    故此,笔者呼吁,为让侗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处于可持续发展之中,为让侗乡“世外桃源”般的美丽画卷永驻人间,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侗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必须在坚持国家环保法主导作用的同时,认肯、挖掘和充分发挥侗族传统环境习惯法资源鲜活的特点,具体地弥补因国家环境制定法宏观、抽象而留下的空白之特殊作用。JS

    参考文献:

    [1]吴启刚.侗族习惯法史略[EB/OL][2004-09-01]http://lib2.gznc.edu.cn.

    [2]石开忠.侗族习惯法文本[J]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21.

    [3]刘锋,龙耀宏.侗族——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296.

    [4]何其鑫.侗族习惯法存在原因探微[J] 船山学刊,2006,(3):86.

    [5]朱慧珍,张泽忠.诗意的生存——侗族生态文化审美论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49

    [6]罗洪洋.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157

    [7]张镭.论习惯与法律[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90

    On the Origin of Guizhou Dong Minority Environmental Common Law

    LIU Yan瞝ing

    (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Guiyang, Guizhou 550025, China)Abstrac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Dong area, by its vivid, unique form, Guizhou Dong minority environmental common law fills the vacancy caused by the general and abstract 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becomes the foundation of protecting the harmonious entironment of the local area surpassing the boundary of history. However, the research on the environmental common law is insufficient. The present study focuses on the origin and the content of Guizhou Dong minority enviroment common law, in order to reveal its value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local resour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enign entironment of Guizhou and other minority areas in China.

    Key Words: Dong minority; environment; common law

    おけ疚脑鹑伪嗉:卢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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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