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正义天平的平衡
范文

    崔 羽

    摘要约因原则和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契约法上最重要的因素,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产生的先后顺序。但从法律的价值上看,都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约因原则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实质上是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平衡。

    关键词约因允诺禁反言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2-01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阐述正义的作用时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豍可见,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以追求“正义”为其价值的。因此,允诺禁反言原则并不是对约因原则的代替或者是“契约的死亡”,而是人们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追求过程。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

    发,来分析英美契约法上最为重要的约因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历史发展和演进过程。

    一、预设的天平——契约自由理念

    契约自由思想最早起源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合意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契约自由的思想。当然,有了契约自由思想,并不等于有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罗马法并没有将契约自由提高到原则的高度。直到18、19世纪,随着古典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完备形式的契约自由原则才得以形成,因为只有这个时期才具备契约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思想理论和政治基础。

    如前所述,契约自由的兴起就是为了追求契约法上的正义,实现个人利益上的公正。在此意义上,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所以,正义价值的体现就是看法律能否通过正当的程序将利益或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契约领域来看,契约即为公正,在二者之间是可以划等号的。而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和对契约正义的违背,导致了契约自由的神圣化历史的终结和对其规制的开始。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内核——契约公正,甚至对契约公正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就会牺牲自由价值,经济生活将失去发展的动力。如何处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一方面,应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契约自由规制的限度取决于变化中的社会和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由此就为本文埋下了立足点——一个“天平”,从这一基点出发,来分析约因原则到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演进过程。

    二、砝码——约因原则

    约因即“对价”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确定契约强制履行的标准,是对传统的令状体制的突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和法学家都开始关注约因的内含和定义,试图对其做出解释。典型案例是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柯瑞诉梅斯(Currie v. Misa)案的判决中露西(lucy)法官所下的定义,“一个有价值的约因从法律的观点看,大致包括对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容忍,所遭受的损害或者所承担的损失与责任。”豎“获益——受损规则”成为约因的最初形态,也是判断一个契约是否合法存在的根据。

    约因原则产生之初就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之上的。“意思自治”是契约法领域对契约自由原则最直接的体现,但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出现,就像卢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此时约因原则就是在“自由”之上的“枷锁”。从重视外在形式到对契约双方意思的保证即“意思自治”,再到“获益——受损规则”,约因则成为构成契约最为重要的要素。表面上看好像是“自由”受到了限制,实质上“约因”要素的具备是对双方“合意”的强制履行的保证,从而真正实现契约的“自由”。

    三、平衡点——允诺禁反言原则

    (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立

    1854年Jorden v. Money一案中,第一次讨论了禁反言理论。并在1884年Foakes v. Beer一案所确立的“屏乃尔”规则,都充分体现了英国普通法的不公平和僵硬性。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的正式确立当属1947年的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案,即假设一个人做出一个创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允诺,允诺人应该知道受诺人会相信该允诺并据此采取行动,而事实上也发生了这样的后果,尽管根据古老的普通法原则这样的允诺很难有“约因”支持,但是法院不得允许允诺人采取与允诺不一样的行动。相比之下,“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它甚至被众多学术著作称作“约因的替代”(substitutefor consideration)。1898年的Ricketts v. Scothorn 案是美国法院早期对“禁反言”进行解释和适用的典型案例。并且美国在1932年起草的《契约法重述》和其第二版的汇编中,以第一版的第75条规定的“约因”和“衡平禁反言”原则为基础,对“允诺禁反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这一原则在美国契约法上得到确定。

    (二)“允诺禁反言”中的制衡

    “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豏这是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的阐述,表明了一项制度或者原则,只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能够“平衡”个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时,这么一项制度或原则才是正义的。在1602年Pinnels Case判决中所形成的原则中“在给付到期日前所为之部分金钱给付,不得视为对全部债权清偿之给付”(payment of a lesser sum on the day in satisfaction of a greater cannot beany satisfaction on for the whole)豐,充分体现了“对价”或“约因”的重要性。但其都忽略了在现实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在对方无法完全或者部分实现义务和责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允诺只要求一定条件的给付。这是对交易中实质正义的实现,加入了道德正义和衡平理念的因素,虽然有违于传统契约法的约因原则,但这是从逆向思维的模式来完善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来制衡约因原则未能实现的平衡作用。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6: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