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婚内强奸行为 |
范文 | 曹 锋 摘要婚内强奸是否应定强奸罪,在学界有否定说、肯定说。否定说的缺陷在于未能认识到,妻子是独立的个体,婚姻不是性权利的让渡,配偶权不能当然实施性暴力,同居权也只是请求权。婚内强奸符合犯罪特征,应该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性暴力婚内强奸强奸罪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5-01 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笔者认为,笔者认为,婚内强奸,从法律的角度上来阐述,应当理解为,在合法的婚姻内,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目前,婚内强奸是否应定强奸罪,在学界有否定说、肯定说。 一、否认婚内强奸的观点及评述 (一)丈夫不能成为婚内强奸犯罪的主体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否则会造成中的婚内强奸与婚姻法上的同居、忠实义务相违背。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存在两点缺陷:一是将婚内强奸视为一个纯粹伦理道德问题,混淆了道德关系与法律关系应有的区别,忽视了法律于妇女权利的保护,助长了丈夫的大男子主义行为,支持了婚姻内暴力性倾向。二是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就是说,无论从立论还是解释论之角度,我国刑法均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法律只给丈夫在婚姻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但没有给丈夫强迫妻子进行行为的权利。如果法律承认“丈夫豁免权”的合法地位,则无疑使得旦进入婚姻围城的妇女,转一纸结证书不仅成了丈夫可以随时对妻子实施性暴力的判决书,而且成了男女平等这一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夫妻性生活上的死刑宣言书。 (二)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中每一种犯罪以及构成这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都是据某主体的某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设定的。这种违法行为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要求行为人此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夫妻间性的权利义务的专属性,婚内强迫性行既使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也很难构成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础。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为发生性行为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上,而不表现在性行为本身。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难以成立。因为夫妻间的性行为是合情、又合法的,是基于男女性爱的一种表示。除非妻子是有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则是不会拒绝丈夫的性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使用暴力手段,将妻子强奸。这不仅和婚外强奸一样侵犯了妇女的自主权利,而且还极大地伤害了妻子的感情。 (三)婚内强奸是隐秘行为,难于取证 而且允许妻子控告丈夫强能导致妻子随意以控告丈夫强好来要挟或报复丈夫,不利于婚姻的和家庭的稳定。 笔者认为,取证困难并不能成为否认婚内强奸的理由,这只是侦察和司法鉴证中的问题。任何刑事诉讼都可能面临这一问题,如取证难易与否来决定是否确认一种犯罪,则完全违背了刑法作为一律规范的性质。一切要以刑法的功能、目的和任务来定,而不是因一种“犯罪”容易取证才确定之为犯罪。至于担心来自女方的报复,是不足为由的。刑事诉讼是严肃和利害彼关的事情,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会视之为儿戏而随意用之来作为要挟和报复的工具。 二、肯定婚内强奸的观点及评述 赞成将所有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的学者旗帜鲜明,并且从法理学、刑法学的角度进行了颇为深入的探讨,甚至直接将之称为,婚内强奸罪。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丈夫不应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并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将所有“婚内强奸行为”比照强奸罪定性处罚,或者单列一项“婚内强奸罪”罪名以便处理。该学说的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或说明要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或选择权的法定丧失期,婚内存在强奸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第二,法律赋予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或意志。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在对方即为朴拜U,妻子对性生活同样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妻子面临来自丈夫的暴力和威胁时,完全有权拒绝丈夫的毫无性爱意义的性要求。这是女性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 第三,现实生活中,妇女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某些在家庭内部所遭受的侵害,如丈夫对妻子的打骂、虐待及至强奸,往往求告无门,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法院的判决应当引导社会风气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因此,法律应当认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定性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从刑法的角度看,按照《刑法》第13条及犯罪理论的通说,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损害。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对经济基础的危害;对公民权利的危害;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一行为只要对其中任何一方面进行侵犯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行为往往使用暴力,所以容易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有形的,可度量的;另一行为方式是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这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性自由权利的危害,这种危害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使用暴力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婚内强奸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6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罪状及处罚,婚内强奸作为强奸罪的特殊表现形态,当然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笔者认为,若不给对妻子实施性暴力行为的丈夫处以相应的刑罚,丈夫将会更肆无忌弹地继续此种劣行。妻子在婚姻生活中无法获得性自主权,这样的家庭何以有真正的幸福安稳而台。婚内强奸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应适用刑罚对其加以惩罚与遏止。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