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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阶段中国引入判例法的可行性分析
范文

    李 鸷

    摘要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完善,大量法律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现阶段的中国能否引入判例法则引起了激烈争论。本文认为,现阶段的中国不能够引入判例法,但可以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以弥补我国以单一的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问题与局限。

    关键词判例法制定法判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2-02

    一、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大量法律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现阶段的中国能否引入判例法则引起激烈争论。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不能引入英国判例法,理由如下

    (一)引入英国判例法会极大地冲击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在我国引入了判例法,法官将不只享有审判权,而且还会获得由遵循先例原则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这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会受到动摇,最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下的立法程序也将失去其原有意义,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地位更会遭到严重质疑,这甚至会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造成重大挑战。因此,只有坚持我国的制定法传统,才有助于维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是全国人民对立法权的垄断,才能够维护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优越地位,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人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

    (二)引入英国判例法是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基本原则的巨大挑战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要求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力。

    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各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一种分工而非分权关系,在全国人大处于最高地位的前提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交由全国人大、各级法院和各级政府行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和谐、完整、科学的权力体系。相反,如果引入了判例法,使法官不但享有司法权,还通过遵循先例原则获得创制法律的权力,这样,司法机构权力膨胀,立法机关权力被分割,必然导致国家权力体系原有的和谐状态被打破,其科学性与完整性也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

    (三)中国自古就形成了浓厚的制定法传统,而不像英国那样存在长期和牢固的判例法历史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国家制定法为主,作为基本法典的“律”在国家法律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历代也出现过廷行事等在司法实践中创制的判例,但判例仅是对制定法,尤其是作为基本法典的律的补充,而且它们的效力主要来自皇帝而非法官,判例的形式也是少具体事例而多一般规则,是一种较为法条化的判例,因此,比起英国的判例法有很大的距离。

    而且,在中国历史上,总的说来,“例”并没有什么好名声。封建官吏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徇私枉法,随意出入罪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言代法,以例破律,使原本较为完备的法律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我国自古形成的制定法传统也决定了制定法是最适合我国的法律形式。

    (四)现今我国法官的司法经验难以适应判例法的需要

    在判例法国家,法官所受的法学教育和进行的审判实践都是针对判例法所进行的,而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都未曾受到过此方面内容的教育和训练。比如,英国判例法中,归纳法是法律推理方法,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和比较,才能将最适合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而在法律思维方式上,我国法官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的演绎推理法。面对案件,他们先考虑的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是类似的案件过去是怎样处理的。可以看出,判例法不仅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一种方法,这一整套极为复杂的方法是在普通法发展的长期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我国法官并未接受过这种判例法方法的训练,他们一直以来所受的教育和进行的司法实践根本不能适应判例法的要求,若盲目引进英国判例法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界的大混乱。

    当然,不引进判例法,并非是要否定判例的作用,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参考判例是很重要也是很有效的方法。我们应正确区分判例于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法律,参考判例只是一种司法实践的方法,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采用此方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应该大大提倡。

    二、必要性

    (一)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立法具有滞后性,很难满足司法需要

    成文法在立法时除了对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和确立惩罚的规则外,还要对许多未来可能发生和出现的犯罪活动和现象作出预测,但立法的滞后性,使其无法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做到详尽准确而又全面的预测,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文法的空白和漏洞会逐渐暴露,就会出现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的情况。而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同时,参考判例,有助于弥补现行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对于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能够迅速进行法理方面的分析,从中抽象出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则,指导以后的司法审判,并为立法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二)我国法律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法条和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模糊不清的概念

    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表达模糊,既无法明确展示立法本身的意图,也容易产生歧义,这种情况下,参考判例,能够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立法意图明确表达出来,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的条文有相同的理解,也给普通民众打开了了解法律的大门,便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这会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同时,“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的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更加清晰,这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很积极的作用。

    (三)参考判例能够保证当事人在同等情况下受到平等对待,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平等性和可预测性

    在我国现有成文法体系下,由于制定法的抽象性,以及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会出现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对相同类型、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裁决的情况。不仅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明显),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会导致人们对法制适用公平性产生严重质疑,也有悖于司法公正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参考了判例,可促使法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样,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独断专行,有利于提高法官裁判的质量,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使法律的安全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而且人们也会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同时,人们可以从判例中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律师也可以给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

    三、可能性

    (一)世界法律发展潮流使参考判例在我国有很好的发展机遇

    现今,以判例法为普遍的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正在加强成文法的立法工作,同时,普遍适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尝试创制判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样日渐靠拢,逐步融合的世界潮流给我国适当参考判例一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和机遇。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发挥判例的作用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也利于参考判例的实行

    在我国,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具有司法解释权有权对具体的法律应用问题作出解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审判解释权是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解释,而这种解释是指导性的,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是审判案件的依据,这在我国起到了参考判例的作用。

    总之,我们既应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制定法为法律基本形式,也应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参考判例,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这能够弥补我国现行制定法体系下的诸多不足,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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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