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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消除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建议
范文

    郝敬京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应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建议,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关键词歧视 女性歧视 消除歧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25-01

    在综合分析目前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因素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实践中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对保护妇女就业权的认识

    (一)政府首先转变观念

    国际和政府应该为妇女实现就业权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这既不是对弱者的庇护,也不是给予妇女的恩赐和优惠,而是保护妇女人权的基本要求,将女性作为一种宝贵的创造型资源,致力于对其内在能力的开发,这也是消除传统社会形成的社会性别歧视的主要途径。近二、三十年以来,欧美一些国家除了实施一系列强调性别公平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和规定外,还专门就提高女性就业比率、促进女性就业质量提高,实施带有开发性的政策和项目。这些措施实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努力,增强妇女经济独立的能力,使妇女可以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和控制经济资源的能力。

    (二)企业雇主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

    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如果雇主宁愿雇用低素质的男性取代高素质的女性,那么其必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长期下去必将被市场淘汰。在劳动效益相等的条件下,企业以招收足够数量的女工作为树立自己现代企业形象的标志,也有利于提高本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政府也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促使企业尽早转变观念。如对女性就业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措施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财政、金融、税收和其他经济政策的优惠,促使企业更新观念,这会尽快改变劳动力市场上女性的性别劣势,从而创造有利于妇女就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有关妇女就业权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

    与西方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过于繁琐相比,我国的相关劳动保护立法却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一)完善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法律规定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方面的基本立法,它的修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将促进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但是仍未涉及男女就业平等方面.为提高法律的效率,应借鉴一些国家处理性别歧视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宪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及歧视的具体含义和范围。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本人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平等就业法

    鉴于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如日本和韩国都有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瑞典也在1991年实施了就业机会平等法,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并将就业平等权利贯穿于受雇、解雇、提升、受训练等多方面。上述法律对促进各国女性就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其立法经验,加快制定、颁布促进平等就业法律的进程,完善对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三)建立健全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企业承担女性的生育风险,这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对立,因此大多数企业不愿意雇用女工,为解决妇女公平就业问题,有必要改革阻碍妇女公平就业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新制度,其核心应是将妇女生育价值的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即妇女的生育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并由社会补偿。

    然而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采取积极的干预态度,制定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设立专门的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过程;扩大覆盖面,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农村妇女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最终在我国建成一个全国统一、管理法制化的生育保险制度。

    三、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救济保障制度

    有权利就有救济,在授予权利的同时规定及时、实效、便利的救济手段,是相关权利实现的切实保障。针对妇女平等就业权救济保障存在缺陷,借鉴其它国际的有效做法,创造更多的救济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主要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对在业妇女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招聘广告中的公开的性别歧视、对于妇女在录用、解雇、培训、晋升等环节上被歧视的现象仍缺乏系统的监控和处理机制。考虑目前这种状况,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性别平等政策评价机构、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诉讼,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同时发挥女职工董事、女职工监事和工会、妇联等非政府组织的维权作用。

    四、制定并实施扶助女性的教育政策

    提高女性自身素质是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根本途径之一。而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关键是文化教育水平和劳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政策:

    (一)给予女性倾斜性教育投资,提高其受教育的水平

    针对目前我国妇女总体受教育的水平偏低的现象,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比如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为女性提供教育补贴,这样可以降低其受教育成本,提高女童入学率和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针对女性受高等教育的比率偏低的情况,在升学上适当照顾女生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竞争能力

    针对妇女比男子过早中断学习参加劳动,并且缺乏与男子同等的职业培训这一情况,还应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第一,强化在职培训,培养大批生产技术第一线的女能手、女技术工人,并向专业化、高层次发展。第二,对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挥她们的潜能与智慧,为她们广开劳动致富和科技致富的门路。第三,可创办妇女职业培训机构,专为女性服务,根据女性自身特点加以培训。

    总之,保护妇女就业权需要将各种保护力量系统化、制度化,形成一种社会合力。除了健全和完善妇女就业保护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实际行动进一步从政策和组织建设上落实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已经进行着努力,但是尚存在很大缺陷。因此,仍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努力,争取通过以上各种途径促使女男女就业平等的目标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逐步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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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