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清代吏治框架下州县官的司法职能 |
范文 | 曾永凯 摘要清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吏治”关乎国家安危,清代州县官作为当时最基层政权的管理者,在 “吏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中,尤其是州县官的司法职能受到特别的重视。 关键词清代吏治州县长官司法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0-01 一、吏治与州县官的司法职能 中国古代社会所实行的集权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必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而一个人治社会运行好坏的关键就是“吏治”。 古代帝王们知道吏治对于其政权的作用,治吏乃是治国的关键。作为吸取了历朝历代兴衰动乱经验教训的清王朝,其鼎盛时期的康熙皇帝就说:“从来既生不遂,在于吏治不清。长吏贤则百姓自安矣。”豍中国传统法律中存在的数量惊人的官制官规或者说以律(例)治吏的规则从制度层面反映出统治者对于吏治的重视。而自秦朝推行“郡县制”始,历代统治者的“吏治”对象中,基层政权意义上的州县长官以其行政兼理司法(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组织,与其谓以行政官兼理司法,毋宁谓以司法官兼理行政之更切实际。”豎而无论二者谁兼理谁,司法职责都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的“双重身份”备受重视。以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从而成为司法吏的身份而言,在古代社会,由于司法官吏所掌有的职责和权限,其最能影响民心的向背,汉朝路温舒曾曰:“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政,离亲塞道,莫甚于治狱之吏。”豏对此不难理解,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法律固然重要,但司法人员远比法律本身要重要,他们的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准是决定司法秩序乃至民心向背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吏治使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官吏们奉公守法进而为社稷分忧、为百姓谋利就成为了历代统治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作为集封建王朝之大成者的清代,统治者对州县官的司法职能很是重视。雍正帝曾说:“牡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万姓之休戚,故自古以来慎重其选。”豐州县之内,事无大小,皆须州县官办理,“其兴利除弊,不但藩臬道府不能与之相较,则督抚大吏,亦难与之相及。”豑而就州县官的司法职能而言,瞿同祖谓:“州县官在其辖区内审理所有的民刑案件,但他不仅是法官,他不仅审理和判决,而且还调查、侦讯和发现犯罪,以现代名词来说,他的职责结合了法官、检察官、警官和验尸官。”豒与此相对,州县官在司法活动的责任也很大。 二、州县官的行政责任 对于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出现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清代,其处分权属于吏部,主要依据是《六部处分则例》以及《大清会典》中的“吏部”卷。另外,清律规定对于官吏违法议定行政处分而没有具体适用例文的,处理的原则为例无正条则引律,律无正条,则比议,无可比则酌议。豓处分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罚俸,共有七个等级。二是降级,有降级留用和降级调用两类。三是革职,这也是官吏行政处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凡是降调而级不足者则议以革职,革职有余罪,则交刑部,如革职者系因犯脏等特别严重的罪行会被特别加上“永不叙用”。对州县官的行政处分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六部处分则例》等行政法规单独进行处分;二是在官员犯罪时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适用。官员违法犯罪需受行政处分时,首先区分因公因私,公罪从宽,私罪从严是适用的原则。清代法律规定,州县官员犯罪,对应该当笞、杖罪的行为,并不需要真负刑责,而是代以行政处分,只是区别公罪和私罪而予以不同的行政处罚,“凡是公罪皆减私罪一等处分,私罪至满杖(杖一百者)则应革职。”豔除上述官方法定的三种行政处分形式外,清朝州县官的行政处分还有尚有未列入正式处分之法的“记过”,适用于官吏比较轻微的错误。另外,清朝法律还规定了州县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制度等等方面。 三、州县官的刑事责任 州县官司法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分就可以了,但如果州县官在司法过程中严重违法,则会遭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清代刑事制裁的种类有笞杖徒流死五种,按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每种之中又分几类。笞杖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执行时笞用小竹板,杖用大竹板,具体规格和式样《大清律例》皆予以了细致的规定。徒刑五等,一般发于本省驿递或于衙门充当差役。流行三等,但实际清代还包括较流行为轻的迁徙及较流刑为重的充军、发遣。死刑为斩绞两种,根据是否立即执行又分为斩绞立决和斩绞监侯。清代官员(自包括州县官官)犯罪,还另有定例,即徒罪发往军台效力,军流以上发往新疆。豖中国古代是一个不平等的垂直等级社会,官员作为当时社会中的上等公民,即使违法犯罪时也享受种种法律特权,清朝也不例外,清律从犯罪的提起、审级、执行等方面体现出官员的特权。《大清律例》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轻传问,不在此限。)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豗州县官犯罪,州县衙门是无权管辖審理的,通常须先由督抚题参革职后再予发审,又州县官犯笞杖罪时,并不真按律例中条文规定的刑罚进行处罚,而是以行政处分代替笞杖刑罚的执行,且区分公罪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历史,有心人不难发现一规律:不仅是在清朝,总体上一个朝代(时期)吏治的情况能反映出这个朝代(时期)政权运行的好坏,而吏治中基层州县官吏司法职能实施的好坏又是整个吏治好坏的集中体现。由此在某种意义上,州县官司法职能的运行情况也就成了整个吏治乃至整个政权运行好坏的风向标。以古鉴今,认识到这一点也许对今天的基层司法建设乃至整个基层政权建设来说不无益处。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建设一个更高效和公正的基层司法体系,必将对建设和谐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发挥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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