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民主政治下的民主审议与公共理性 |
范文 | 杜霁雪 杜 泓 摘要民主审议作为一种民主的实现机制,通过公民在共同的交往行为中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意见和意志,经由特定的审议性立法程序将其运用于政治立法和决策过程,使民主政治获得了公共理性基础。民主审议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具有形成公共理性的内在价值,民主审议程序本身以及该程序所遵循的公共性、平等、自由、自主等規范性原则为公共理性的形成和运用提供保障。 关键词民主审议公共理性交往行为立法程序民主审议的规范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82-02 一、民主审议与公共理性的形成——民主审议的认识论价值 民主审议的实质内核即为公民间遵照特定对话伦理所进行的交往行为,理想的交往行为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表现为平等的交互主体间以达成理解为目标的语言沟通,交往行为区别于策略行为,策略行为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出发,不考虑道德问题,将他人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民主审议在认识论意义上具有内在价值——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形成。公民通过语言交往行为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意见,经由制度化的民主审议立法程序形成民主政治意志。 交往行为表现为平等主体间无强制的语言交往,每个参与交往的人都视对方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重视运用公共性的理由说服对方,排斥以主体私人为中心,交往主体充分考虑他者的视角和立场,不断反思以超越自身的局限,使个体意志走向公共理性。 交往行为与公共理性之间的关系以语言哲学为基础,语言哲学摆脱主体哲学的局限,强调主体间性,主张运用以理解为目标的语言去发现理性,即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并不是基于二元世界划分方法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并非来自自我中心的主体意识,而是平等的交互主体间语言交往的产物,依托于生活世界(主体存在的社会和语言环境),对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的共识型认识。公共理性观认为每个人都是与“我”一样拥有理性能力的平等主体,没有谁是拥有绝对理性的、是完全正确的,人与人之间通过平等的交流和对话才能实现彼此的理解和认同、互补理性的不足,最终获得合理性共识。公共理性以理由的交换,即论证(argument)为核心内涵;公共理性产生或形成于主体间交往;公共理性体现公共性,要求被多元社会其他理性成员所接受,这自然要求排除自利和偏私观点。公共理性以公众可以普遍接受的公共性理由为基础,重视理由的公开表达,强调包容各方合理的理性,反对完全利己的理由,提倡公民间基于公共利益彼此为对方考虑,提出自己所真诚相信的见解,并认真倾听他人的观点,随时接受他人质疑并认真反思后给予回应,随时准备在被说服的情况下修正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寻求与他人扩大合理性共识,找寻共同接受的东西。 交往行为中对言说主体主张的有效性要求是公共理性得以形成的基础。交往行为受特定对话伦理指导,要求交往行为主体之间相互沟通,对自己的主张进行理性论证,对其有效性进行宣称和辩护,有效性主张分为三种:具有真理性的客观性主张;具有正确性的规范性主张;具有真诚性的表达性主张。上述三种主张分别针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交往行为中沟通主体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对主张的有效性进行证明,接受来自他者的批评并给予回应,以期获得其他平等主体的理解和接受,在沟通中形成合理性共识,作为公共理性的基础,约束和规范交往主体的行为。“哈贝马斯批评了卢梭的非公众舆论之下的‘公意,卢梭将普遍意志理解为‘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卢梭寄希望于公民有足够善意的动机和道德,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道德只有在公共交往之中才能形成,达成具有政治合法性的主体间的共识,经由讨论的过程(程序)是必要条件。”豍 二、民主审议的立法程序为公共理性的应用提供了制度性条件 民主审议为公共理性的形成和应用提供制度性条件(程序性条件),民主审议程序使交往行为产生的公共理性真正发挥政治影响力,应用到民主立法和决策。民主审议理念认为法律若想发挥社会整合的作用,获得真正的有效性,被服从,就应来源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道德规范。民主审议立法程序为法律的道德正当化提供条件。 民主审议的立法过程体现民主审议的两个环节——公共审议和政治审议之间的互动,公共审议发生在公共领域,表现为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间进行的以相互理解为目标的对话,理性而非强制在其中发挥作用,政治审议发生在政治立法过程,立法者以公共审议为基础彼此进行理性对话以求代表民众公共意志的政治意志作为法律和政策的导向。公共审议作为输入端对政治审议进行导控,公民经由民主审议而形成的公共理性通过民主审议立法过程变为政治意志影响最终的立法和决策。“在社会整合方面,法律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之间应互补。政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应互动和开放,以保证政治领域的真理性以及正当性的开放性和连续性。公共领域产生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公共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互动实现了道德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的联系和互补。”豎“政治公共领域‘将潜在的(并且只能以政治方式加以解决的)社会整合问题加以觉察、辨认和有实效地作为问题来讨论,依靠公共影响力的发挥,促使议会组织形成有价值的议题,进行受到民主程序调整的正式协商,最终形成决策,交由行政部门加以实施或者授权行政部门加以具体化。”豏体现了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交往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指导 三、民主审议的规范性原则为公共理性的形成及运用提供了实质性保障 仅有民主程序不足以支撑公共理性的形成和运用,还需要规范性原则进行实质性保障。民主审议中体现的公共、自由、平等、自主等实体性规范为公共理性的形成提供实质性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审议为审议结果的公共理性内涵提供实质性保障。 (一)公共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首先强调公开性,公开表述观点这一程序促使个体考虑其他人的立场,没有人可以使人们认可那些从他个人立场出发的理由和主张。公开性保障对狭隘利益的超越和对公共利益的诉求,民主审议相对于从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出发的讨价还价,不纯粹利己、尊重和考虑他者利益,寻求共同利益,争取相互理解、相互接受基础上的决策。民主审议所推崇的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抽象的共同体利益,公共利益既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又对个人利益做出限制。“公共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只要它们能够为每个人所分享,能够促进每个人的现实的福利,就都是公共利益的表现形态。公共理性所追求的就是这样的公共利益,不同的政治主体在公共论坛中进行理性协商,他们根据公共利益观念,提出自己认为最适合的方案和措施,并就这些方案进行理性的探讨,以寻找到一个能够使每个人都平等获利的最合理和最正确的方案。”豐公共利益与公共理性是同源的,以考虑他者以道德的提供理由为内核,公共理性的形成和运用都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可用来促成分歧的缩小和共识的趋近,公共性原则保障民主审议的公共利益指向和公共理性的形成。 (二)政治平等原则 政治平等原则内蕴对包容的崇尚,“传统民主理论中的包容性主张也是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基石……协商民主的包容要求,是具有最大涵盖面的包容,即宣称惟有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那些人都被包括进了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决策才具合法性”。豑 民主审议为审议参与者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提供保障,给予每个参与者发挥政治影响的平等机会,伯曼认为应从能力平等(equality of capabilities)的角度而不是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的角度理解民主审议中的平等,看重能力平等的结果导向,强调一个人应该能够真正参与和影响审议过程中的讨论,改变讨论结果。 民主审议从两个环节贯彻政治平等原则。一是进入审议场所前,不设置成员身份的限制,只要受到作为审议主题的规范和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可参与审议,保持对话边界的开放性。排除权力、金钱等因素对审议人的限制性影响。二是进入审议场所后,审议过程中,审议参与者同等机会发起言说,提出议题,进行提问和辩论,平等的发表反对意见和将新的可替代性方案提出来。审议过程中对话规则的设定不偏向于任何特定参与者。面对已存的政治不平等,通过制度设计尽量降低其影响民主审议过程的程度。 (三)自主原则 自主意味着自己决定、自己作主,并为此负责,这是民主所内蕴的要求,涉及到如何更好的处理个体性与集体性,在共同体中实现人权的问题。 民主审议不追求孤立的个体性,也不追求共同体的同一性,而是追求交往共同体中的公共性,在交往实践中尊重个体的同时消除个体的中心性。自由主义追求鼓励的个体性所建立的法律体系无内在道德性和伦理性,法律自主体现为私人自主,无法获得正当性,民主审议“意识到了个体理智的有限性,即个体自身无法完成自我反思,获得自我确定性”豒,鼓励个体在对话交往实践中通过包容和尊重他者进行反思,在反思中运用公共理性,在共同体的主体间性交往结构中确定个体性,使個体意志合理化,这时的个体性虽然在共同体结构中被限制但是不会被淹没在集体性之中。 民主审议促进从私人自主走向公共自主,从道德自主走向法律自主和政治自主。民主审议主张独立自主的个体在民主审议程序中向公民身份转换,在共同体中考虑他者,与他者互动,努力争取获得他者的承认和接受,通过参与制定法律实现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自主。道德自主的实现依赖于生活世界中的个体经由交往实践实现意志的合理化,将道德共识作为行动动机。法律自主和政治自主实现于权利主体进行法律建制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法律和政策的创造者同时成为承受者。公共理性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实现统一,为保障私人自主的人权和保障公共自主的人民主权的实现提供共同的正义基础。“人民主权不再是特殊集体的身份认同,而是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交往权和参与权,保障的是公民公共自主。人权保障的是民众的生命权和私人自由权。人权(私人自主)与人民主权(公共自主)融合于公共领域和政治民主的交往过程之中”。豓 (四)政治自由原则 政治自由原则强调用自由来制约民主的权力,以自由规范民主、限制民主的无限权威是长久以来理论界和实践中人们追求的,宪政民主通过用宪法制约国家权力,通过保护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来保障现代自由不被民主大潮吞噬,用自由来规制民主。 民主审议要求参与民主审议的公民相互承认对方的交往自由,运用换位思考进行对话交往,以期达成相互理解。民主审议的政治自由原则提倡审议中运用言论自由为民主的更好实现做贡献。言论自由要求保障公民的话语权使他们拥有表达的自由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多数意见的专制。民主审议的政治自由原则强调用有效的自由来保障自主,这种自主既不是现代自由所保障的私人的自主,也不是所谓的古代的自由所保障的公共的自主,而是作为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相结合的自主,是个人自由权利与民主自治相结合的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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