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社会秩序的生成 |
范文 | 蒲 阳 时良敏 摘要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通过人们的行为体现出来。而人们既是国家中的公民,又是社会中的市民。因此其行为由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交往规则两种因素所决定。本文通过对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交往规则的分析,提出秩序生成的四中类型:法治下的契约模式、法治下的关系模式、人治下的契约模式及人治下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秩序社会秩序国家治理方式社会交往规则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23-02 秩序,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豍秩序是普遍的现象,在自然界中有秩序,人类社会也有秩序。由于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是由人们的行为推动发展的,因此社会秩序又可以看成是在社会进程运转中人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社会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整体角度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消除混乱、维护安全,从而避免社会失序而崩溃”。豎“从个体角度来说,社会秩序使人们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可以作出预测。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人们只要根据秩序和规则进行活动,就不会受到别人的攻击和侵害。所以,秩序带给人们的是安全感。同时,秩序带来行为的可预测性,也使人与人的合作成为可能。”豏 一、决定社会秩序生成的两个因素 既然社会秩序是由人们的行为来体现的,我们可以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考察,来分析现实社会秩序是如何生成的。人在本性上天然地倾向于有秩序的生活。人们既生活在国家里,又生活在社会里,既是公民又是市民。因此,人的行为由两种因素所决定,一种是国家治理方式,另一种是社会交往规则。 (一)国家治理方式 国家治理方式,即是国家和政府的组成、其内部的权力结构关系、各权力范围的限定、权力的运行及作用与社会的方式均依法律而进行。 国家是源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即国家是社会的异化。国家对社会治理的首要要素无疑是权威,因为只有权威才能引起服从,普遍的服从才会形成秩序。从历史上看,各种社会秩序的权威又很不相同。大体上看,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将权威寄托于个人或少数人,他们基于血缘、宗教或者基于像韦伯所说的超凡魅力而享有了权威,即人们所说的人治;另一种则是将权威寄托于规则,这些规则是基于其内涵的理性价值而享有权威的,即法治。人治国家中也运用规则,法治国家中当然也存在人治的因素。两种治理模式区分的关键在于,人治和法治那种具有最高的权威。在法治模式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是立与政府之上的权威。任何社会里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豐;而在人治模式下,法律规则的地位依政治权威的态度而发生变化。有时它被强调到极高的程度,有时则被弃之一旁,法律只是少数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豑 由于权威的寄托不同,两种模式下的人们的行为也有差别。在法治模式下,所有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为,人们都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民按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如果违反行为模式的规定,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国家及其代表在法律的授权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国家权力。整个社会在法律所体现的规则理性的指引下,有序的运行发展。而在人治的模式下,国家分化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可以自由运用权力,几乎不受限制,被统治者对于这种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强大的国家机器,只能服从。因此人治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圣人的治理,一种是统治者滥用权力。前者是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治理模式。但是他同时又认为这圣人之治是不现实的,这反映出他对普遍人性的失望及对人性无常、圣贤难求的无奈。亚里斯多德也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豒 (二)社会交往规则 经济学上有一个基本假定: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总是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行为方式。但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无数复杂的不确定的变量和信息,它们之间构成了极其复杂的相互关系。因此,有无数可能的选择摆在人们面前,每种选择都几乎有无限多种可能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人”的假设就面临尴尬局面:一方面,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迫使人们必须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另一方面,人们的有限分析和计算能力,在面临无数个高度不确定而且高度复杂的可能选择后果时,不可能进行真正最优化理性选择。要摆脱这种尴尬,解决矛盾,必须有一种简化的机制,使人们置身于一个相对简化的环境中,缩小人们的选择范围,减少选择结果的不确定性。于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社会成员通过长期的反复试错式的互动过程,逐步淘汰那些不利于生存和发展的行为,保留那些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行为,逐步形成了社会交往过程中,彼此间相互理解对方的“约定俗成”的社会交往规则。由此将一些变量固定化,大大简少了人们的备择空间,增加了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可预见性,减少其不确定性豓。这些固定化的变量,就是社会交往规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规则,在东西方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契约为本位的西方模式,一种是以关系为本位的东方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人们在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不断承认和接受已有的行为,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自己的行为的结果。 1.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普遍遵守订立的契约,信守诺言,讲究信用。法律便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契约,必须得到人们的共同遵守。契约模式的形成,是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西方社会有着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有理性和利己的,增进自己的财产、获取更大的私人利益是他们的人生目的。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我们不能指望肉商、酿酒师或者面包师会恩赐给我们晚餐,我们只能希望他们出于私利的考虑而给予我们晚餐。”人们在追逐私利的同时就是社会利益的实现,而这两者的统一正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的。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过程中,存在的“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天然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的利益。”这种近乎偏执的、反对任何外在束缚的自由市场经济还要求全部社会生活都按照商品交换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即普遍化的契约关系来构造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条件,并使其泛化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政治制度的基本理念豔。 同时,西方社會深受基督教文化的浸淫。基督教文化对契约理念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罪说”、“信仰主义”和“禁欲主义”。原罪说使每个世俗的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为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原罪。如果没有意志自由就不构成有罪,因此,原罪说还隐含着对人的意志自由的肯定。当新教改革驱除了宗教的神秘主义和基督教会对人们灵魂的独占性管制以后,其原有教义中肯定人的意志自由的精神就突显出来,进而成为资本主义和近现代文化中重要的精神元素;基督教的信仰主义要求人们不崇拜偶像,它强调是心灵的崇拜,这种崇拜不带有任何世俗的功利的色彩。后来,当基督教的神殿从人们心灵上轰然倒塌时,人们开始信仰自己的自由意志,信仰按自己意志所制定的法律;基督教的禁欲主义经新教的改造,形成了与近代资本主义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资本主义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以宗教的方式确认了正当追逐财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正如马克思·韦伯说的:“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导致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豖 2.关系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发生在东方,因此又可以叫做东方模式。以上世纪前半叶的中国为例,尤其是在农村,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是人情和习俗,法律规则似乎是多余的。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阐释的,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他们“黏着在土地上”,“种地是最普遍的谋生办法”,“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豗 二、社会秩序的四种类型及比较 关于国家治理方式与社会交往规则在生成社会秩序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自然科学上的一个原理来加以分析。现代科学认为,客观物质世界受两种秩序支配:深层的隐秩序与表层的显秩序。在物理学层次上,物质不仅受到他们之间相互作用规律的支配,也受到其背景环境——真空的支配,而真空不过是引力场的一种特殊状态;在有机物质世界,美国科学家约翰·H·霍兰也发现了类似的规律;比有机层次更高的当属人类意识现象,弗罗伊德提出:人的行为不仅受意识支配,也受到潜意识支配,而且潜意识比意识更根本。豘 因此社会秩序的生成也是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交往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国家通过有形的法规和命令、外在地强制性地使人服从;另一方面,人们按照约定俗成的的行为方式,在习惯和社会舆论的指引下行为。社会秩序就在两种不同力量的作用下,逐渐形成了。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国家治理方式有法治和人治两种,社会交往规则有以契约为本位和以关系为本位两种。因此在两种力量的作用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四种秩序类型:即法治下的契约模式、法治下的关系模式、人治下的契约模式及人治下的关系模式。 两种力量的作用,可能形成合力,也可能相互抵消。如果形成合力,所生成的社会秩序就能够较好地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发展的秩序需要,国家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而如果相互抵消掉了,就可能造成人们行为上的盲目,社会资源配置混乱,国家与社会渐行渐远,最终脱离社会,成为空中楼阁。什么时候两种力量形成合力,什么时候又出现抵消,关键是看两者在作用领域、方向上是否协调。 因此模式本身不存在优劣,关键是看是否能和具体的现实社会基础契合。而且各模式之间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晰。现代西方部分国家,属于法治下的契约模式,日本等东亚国家,古代应该属于人治下的关系模式。随着明治维新对政治、经济、社会进行大的改革,日本走上了现代化和西方化的道路。从明治时期起,日本就开始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但是日本,包括许多东亚国家,社会中关系模式的成分仍然很多。1960年以来,首先是日本,然后是亚洲“四小龙”,后来又有东南亚的“四小虎”,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经济奇迹,发展速度甚至超过了西方。许多人却认为东亚国家不是靠市场规则,而是靠其价值观、儒家学说,人际关系的协调来发展经济,并把这种模式称为“关系资本主义”。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把原因也归咎于这种“东亚模式”。豙因此,不同的模式只是对不同的人类社会关系的框架的反映,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古代东方的人治下關系模式颇受批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但是却保障了中国封建制度平稳、几乎不间断地发展了数千年。目前西方国家法治下的契约模式也并不是最好的秩序,只不过在当前人类文明发展阶段上,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实基础相契合。 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社会方方面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要学习别国的各种秩序生成模式,但更需要立足国情,深入分析现实的社会基础及其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和形成出最适合的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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