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刑事错案的防范 |
范文 | 柯少婷 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刑事错案,进而结合近年来发生的错案进行了取证环节上的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避免刑事错案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 片面取证 非法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54-01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合理的界定刑事错案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它,解决它所存在的问题。有人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所有情形。也有人认为刑事错案是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刑事错案界定在第二种观点表述的情形,即“刑事错案是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案件。”从近年来发生的引起强烈关注的错案来看,刑事错案主要是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其比例比较低,但是对于被判错的被告人来说,其比例就是百分之一百。解决刑事错案的问题关系着人权的保障,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关系着司法的权威,必须重视刑事错案。 二、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 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刑事错案为我们研究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就取证环节来看,存在以下原因: (一)片面取证 片面取证指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搜集的证据不够全面,表现为某些关键证据的遗漏,并导致各种后果。实践中片面取证严重误导了侦查方向,并酿成了错案。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办案单位在发现无名尸体后,并未对尸体进行DNA检验,甚至连简单的血型检验、指纹比对检验也没有作,对发现尸体的水塘没有进行勘查,也没有打捞可能沉入水下的携带物品、作案工具等,仅仅依靠尸体表征和张在玉亲属的辨认就认定是张在玉。在滕兴善案件中,现场勘查人员对群众发现的碎尸块没有进行现场指认和照相固定,对无名女尸的重要个体识别特征也未进行细目拍照。 (二)非法取证 “获取有罪供述以破案,这是侦查案件之捷径。当然过分依赖口供,甚至采用非法方式获取口供,恰恰是走向错案的必由之路。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所致。” 纵观各个刑事错案,其中不乏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笔者认为非法取证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首先:非法取证“收益”大于“成本”,即刑讯很容易获得有罪供述,而刑讯被发现的概率又很低,风险很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虚化);其次,警察依法办案和人权保护的理念不高,片面强调追诉犯罪,追求破案率,同时其业务水平也不够高;再次,缺少了外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指导,监督不够。 三、避免刑事错案的对策 针对取证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实行检侦一体化 检侦分离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指导虚化、检查监督乏力滞后,还有难以纠错性,导致其非法取证和片面取证严重。因此应实行检侦一体化,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有效控制,即应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取证行为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指导,减少片面取证和非法取证。 (二)提高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人文素质,增强其侦查能力 首先,从理念上要求侦查人员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贯彻“现场勘查应坚持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七项原则”,用此原则指导侦查活动。第二,要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技术,并加以实战演练。对此有必要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要为其列出专项资金账户,保证资金投入充分,并实行专款专用,不断改善技术侦查条件,保障办案质量得以不断提高;第三,接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指导和监督,提高法律素质,理解和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 (三)确立沉默权制度 赋予犯罪嫌疑人予沉默权并确立相关的保障制度,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客观上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全面仔细地侦查,而且能够避免因为侵犯人权而导致刑事错案的产生。 (四)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 律师从辩护的角度往往会更容易发现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增强法庭上证据的全面性,从而发现案件事实,避免错案的产生,因此应该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 首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现实中,律师会见难严重阻碍了律师辩护功能的实现,必须加以解决。律师会见难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层面的问题往往成为实践的借口。新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的规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96条的“会见须经侦查机关的批准”这个限制,但是律师法和诉讼法之间采谁呢?实践中往往因法律的不完善而出现各个部门推脱的情况。因此立法上应该尽快统一,同时要规定对不遵守该规定的法律后果。 其次,要建立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的机制。立法层面补充如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相关的法律后果。 第三,扩大阅卷的证据范围,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更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和律师之间的对抗性,更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在取证环节,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能更好的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排除一些非法的证据,防止错案的产生。 注释: ①龚佳禾.“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中国刑事法.2007(5). ②③王莹,夏红.对刑事错案形成原因的分析.辽宁警专学报.2008(5). ④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⑤陈卫东,刘计划.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人民检察.2003(3). ⑥张华.非法证据与刑事错案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07(4). ⑦康均心,韩光军.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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