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信息不对称下的网络侵权 |
范文 | 朱泉斌 马 宏 张 博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实现了产品的网上交易。虽然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变得更加快捷,但由于买卖双方的身份无法确定,使得网络交易变得更加困难。网络产品提供商比用户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这样便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柠檬”现象,从而带来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问题,严重妨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网络侵权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4-02 一、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一)网络侵权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侵权法典,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第二、三款的规定来界定的,即“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定义为: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1.“没有赃物的盗窃”——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严重,广泛出现针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例如盗版、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等,比比皆是。 2.“无处不在的窥探”——对人身权的侵害 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非法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盗用、篡改、歪曲他人肖像在网络中轻易实现;来源不明的污蔑、诽谤更是喧嚣尘土。利用法律手段打击、遏制网络侵犯隐私权变的更为棘手。 3.“无形的黑手”——对财产权的侵害 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日益普及的同时,对公民财产全的侵害也在网络中悄然蔓延,尤其在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领域显得更为明显。 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各自拥有对方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占据信息优势,拥有信息少的一方处于信息劣势,由此形成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从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来看,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被称为事前不对称信息,研究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发生在签约之后,则成为事后不对称信息,研究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 1.逆向选择模型 逆向选择模型最初是由乔治·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建立起来的。阿克洛夫通过对美国旧车市场的分析,得出了“柠檬”原理。在旧车市场上,既定的卖者和关心旧车质量的买者之间存在着信息非对称性,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在他不能确知所购车辆的内在质量的前提下,他愿意接受的价格也只能是所有旧车价值按概率加权计算的一个平均值,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值来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旧车就会退出市场,只有质量低的旧车进入或留在市场。 2.道德风险模型 道德风险可以分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的道德模型。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在签约之后,代理人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且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一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于,委托人只能观测的结果,却不能直接观测到行动本身。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在签约之后,委托人可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最后产出,但是观测不到自然的选择,代理人知道自然的选择,但是可能向委托人隐藏关于自然选择的信息或知识。 (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的两面性 1.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改善 在有形商品交易市场中,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地位是不同的。卖方因为掌握了自己的私人信息,而买方则难以拥有商品的全部知识,这就是俗话说的“买的不如卖的精”。上述的情况在网络交易市场中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人们在网上开一家网店的成本非常地低,没有月租也没有税费。网店的低门槛使得大量的卖家涌现,也使网上的价格竞争异常激烈。在这种模式下,买方在价格信息上的劣势地位得以改善。 2.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加剧 与之不同的是,国外学术界近十年来的理论研究结果大都倾向于认为互联网可能使得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尤其是存在较大的质量不确定性。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质量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通常是由于质量的无法观察性而导致的:产品搜寻、观察和谈判都在远程完成,消费者必须在发货之前就做出购买承诺,而这些产品的质量却需要在使用的时候才能够发现。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网络侵权问题 正如上文分析得出,在网络交易中仍然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可能加剧买卖双方原先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侵犯权利主体的利益;网络侵权主要是侵犯了权利主体知情权和财产权,也就是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第三类型的网络侵权。因此网络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不利选择”和“败德行为”两个方面。 (一)网络交易中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带来侵权 在传统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的信息差别有时候会给卖方带来不利的一面。在网上交易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网络市场的低门槛引发的竞争是空前的激烈,低价格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网络市场中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在网上,店主信誓旦旦的保证,图片的诱惑,低价的吸引,此时人们的分辨能力会下降,自己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侵犯了毫不知情。如果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的话,可想而知,卖正品的商家会因为产品的价格没有竞争力难以卖出去产品而退出市场,消费者则会因为假货的大量存在,又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而放弃购买,整个市场会变得效率低下,同样出现了不利选择现象。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家前后质量信息的不对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网上商家完全无视这些条款而无情的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网络交易中的“败德行为”侵权 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投诉方面,消费者进行了网上支付,却没收到货物的投诉不在少数。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第一、物流环节出了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收到货物;第二、买方恶意骗货;第三、卖方欺诈。通过调查显示,买方恶意骗货的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主要由于买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同时我们假设物流环节是稳定的,所以我们下面的讨论主要是关于卖方败德行为问题。也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时候最担心的问题。 我国立法中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对合同提出一定要求。民法体系中有合同法来规制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的民事责任,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要求签定合同双方秉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签定合同,不得提供虚假信。另外我国刑法也专门制定了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更有可能会陷入犯罪的泥沼。 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侵权问题的现实对策 网络环境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它的复杂多变,不稳定和灵活性决定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网络侵权问题要需四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治理效果。 从某种角度来说,信息也是一种消费品,而且是一种在消费上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品。政府如果要介入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的话,其关键的着力点首先应该是解决信息成本的问题。 网络环境中,提供优质产品的商家可以采取诸如广告、质量担保等信息传递方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劣质产品的商家也可以模仿这些手段传递虚假信息或干扰对方的信息甄别,从而导致这些纠正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手段失效。显然,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手段很难予以制止或回避,惟有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针对商家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建立健全司法体系,提高违法行为的被查处概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力度,从而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以此来禁止或避免在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过程中出现的虚假信息,为信息的传递和甄别提供一个良好环境;二是对信息市场中以提供信息为营利目的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制,以防止他们提供虚假信息和扰乱信息市场的秩序。 产品质量规制既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制手段。质量规制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严禁进入市场售。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产品质量方面,政府的规制措施主要是提供信息和制定标准。因此,既要修改和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也要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别是要加强政府规制执法的力度以提高法律效果。 网络环境中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是网络经济领域与侵权行为法领域相交叉的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笔者在认真思考了这一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之上,以《信息不对称下的网络侵权》为题对网络环境下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网络侵权问题作了一点浅显的研究,以求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来不断充实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净化网络环境,为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理论与智力支持。 2006年3月1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在京颁布由该中心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消费者在进行网上商务行为时可以通过中心的网站查询企业的诚信情况。此举是减少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重要举措,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能够对网上企业有更好的了解,改善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地位。因此,我们坚信,网络环境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在逐步的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张维迎主编.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乌家培,谢康,王明明.信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韩建新主编.信息经济学.北京图书出版社.2002年版. [5]张洪铭主编.网络经济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刘田,牟援朝.B2C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商业现代化.2005(10). [7]Akerlof,G. A. 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 [8]Rothschild,M.and Stiglitz.Equilibrium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6. [9]Shapiro,Varian. Information Rules 2000.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