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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范文

    汪女需

    摘要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上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6-02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涵义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诉讼法学理论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又发展为独特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所谓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不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地被支持,其判决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应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原审判决。豍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关于“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判决,只在声明不服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的规定,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6条关于“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之”的规定,被认为是民事上诉审程序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典型立法例。而在主张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上诉审查的范围限于上诉书中所记载的上诉人在一审曾提出过异议的法律请求,并奉行没有申请就没有救济原则。

    由此可知,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上诉方的上诉请求,而对于未上诉方,上诉法院也不会把其没有申请的救济赐予他。

    考查国外立法,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1.上诉人在上诉法院所遭受的不利判决,不得大于其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即上诉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例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万元,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给付1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未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应给付原告5万元而非10万元。但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二审法院只能驳回原告上诉请求,而不能变更为5万元。

    2.在不影响上诉审判主文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判决理由,这不属于不利益变更。即上诉法院在不影响判决的实际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判决理由。如一审法院以债权不存在驳回原告请求给付之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债权虽然存在但已经得到清偿,此时二审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理由的判决,判决结果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在诉讼要件欠缺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变更判决。此时不受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限制。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万元,法院仅判令给付10万元,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非法院主管,从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这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例外。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理依据

    综合两大法系的理论与实践,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应是民事上诉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那么,我国应否借鉴引入这一原则呢?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又何在呢?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引入这一原则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除个别学者外,绝大多数人主张应当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1.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内在要求

    就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来说,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上诉权。如果一方上诉而另一方未上诉,表明未上诉方已放弃或被视为部分放弃权利。这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如果二审法院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就等于把未上诉方已处分的民事权利又判给了他。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而且还将引发严重后果——有失诉讼公正。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处分权原则的必然延伸,是上诉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当事人主导原则”豐,它指的是只有当事者才能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根据。与此原则相适应,还有“司法消极性原则”,即司法机关仅仅在提起诉讼原告所要求的范围内行动,在此原则下,法院的审理范围被原告的主张所限制,判决不能超出原告所主张的范围,也不能有与原告要求不相对应的内容。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则的贯彻,确立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即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民事上诉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2.维护上诉制度和实现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维护上诉制度,实现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如果二审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不仅有悖于上诉制度救济当事人的目的,使上诉制度形同虚设,危及上诉制度的存在,而且使当事人畏于发动上诉程序,监督下级法院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也将无从实现。

    出于对原审的尊重和法律自身尊严的考虑,上诉这种主要用于复审的救济手段并不能无限制放任当事人的主导性。“民事上诉制度之设,一则在谋裁判本身之正确,一则在谋法律解释之统一。于前者而言,乃当事人受其利益,于后者言,乃国家受其利益也。”豒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也因此与这两个目的相联系,通说认为,立法机关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有四:给遭受一审不利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为一审法官设置裁判者;确保一审裁判公正;统一法律适用。豓并且给一审败诉方提供救济为设置民事上诉制度的首要目的。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期望获得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二审法院可以不顾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加重上诉人的责任或减少其本应得的利益,将上诉人置于比一审更不利的境地,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会考虑放弃上诉,上诉审制度将形同虚设。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将会有助于实现上诉目的,使上诉人打消上诉顾虑,使上诉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我国民事上诉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受前苏联影响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在诉讼中居于领导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豔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几乎没有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其意志具有服从性,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逐渐形成以了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法院的审判权必须受制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上诉审程序而言,上诉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内容,即“不告不理原则”之要求。换言之,上诉法院应依上诉声明之范围为调查裁判。这也是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要求。

    (二)我国民事诉讼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实行不告不理

    未经起诉,法院不主动审理案件也不主动干预或介入社会生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才实施司法裁判行为;而且法院的审理活动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二审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上诉权作为程序启动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权力,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有利于保证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立性,这同样是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要求。

    四、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具体设想

    上诉程序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程序,笔者倡导在民事上诉程序中设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非主张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特殊情形,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实需要,对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要求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

    首先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仅适用于私益案件或私益事项。也就是此原则的适用必须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在一方上诉而另一方未上诉,也未附带上诉豖或交叉上诉时才适用。因为此时上诉法院均须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原判决的全部均属上诉范围,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可能会加重任何一方的负担。

    最后,“禁止不利益变更”中的“利益”,不仅是指实体法上的利益,而且还包括诉讼法上的利益,其中审级利益也应该包括在内。如果上诉审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上诉审法院应当发回初审法院重新审理。豗

    (二)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

    1.引进“附带上诉”制度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意味着“不管控诉人申述的不服是否全部或部分被予以认同,控诉审判决对原判决不能有不利益。”豘这一原则是为了通过保护上诉人利益来保障上诉审目的的实现但同时它也造成另一个弊端:在被上诉人没有及时上诉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而言,不能发生比他的上诉失败更不利的事,但被上诉人却可能因为上诉导致负担加重或者利益减损。因为此时法院在无涉公益的情况下不能做出对上诉人更为不利的裁判,即使发现其应当如此。而这显然有违诉讼机会平等的原则。而引进“附带上诉”制度就可使得被上诉人能够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自由扩张其请求,从而获得救济的机会。

    因此,实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要求设置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使得“每有好讼之徒,对其败诉部分明知无理亦每欲上诉,徒增讼累,使其有所顾忌。”

    2.严格限制第二审审理的范围

    我国民诉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原则,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提出上诉,说明当事人仅对这部分判决不服,提请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予以改判,上诉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不必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内容主动涉及,进行审查,甚至予以改判。对于未上诉方来说,其不上诉,就说明其已通过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这种处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即应得到法院的确认和尊重,二审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范围以外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必须将第二审审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

    3.进一步完善法院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行使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保障了上诉人处分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对被上诉人权益的保护,它的确立无疑将会对被上诉人的权益处分构成重大影响。有的当事人会因不理解而对法院﹑法官造成误解甚而发生滥诉﹑申诉等情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告知制度,法院应当就此原则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进行说明,让其明确其中的利害关系,知晓诉讼风险,以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合理行使处分权。具体做法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提示并帮助当事人阅读。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程序正义的今天,作为减轻上诉压力,维护上诉人利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确有引入中国大陆的必要,不管是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环节还是作为诉讼模式转变和程序保障理念的制度反映,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都以其作用彰显着程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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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