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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越伦理的禁区
范文

    王惠超 危虹敏

    摘要自“多莉”羊诞生已来,克隆技术发展更为迅速,越来越多的人担忧如果克隆技术应用在人类身上,会带来社会关系的错乱,大多数人、大多数国家也都对克隆人研究这一技术持反对的态度。尽管如此,仍有国家不反对克隆人研究以及治疗性克隆研究,克隆人仍然会有其产生的各种可能性。因此,本文将对克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探讨研究,并对因克隆人的诞生及由此引发的法律、伦理、道德等问题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克隆人治疗性克隆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96-02

    一、 目前世界上对克隆人行为的基本态度

    在“多莉”诞生不久,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禁止用联邦经费资助克隆人研究的总统令。在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之后,其他各国也发布了类似的法令。2001年11月30日,我国卫生部明确表示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此外,多数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禁止克隆人。如1998年欧洲19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第一个禁止克隆人的国际法律文件——《人权、生物医学公约》。

    然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2000年8月克林顿总统宣布美国政府支持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英国政府也宣布允许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人体克隆实验,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科研机构进行人体胚胎克隆的国家。受其影响,韩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立法允许治疗性克隆研究。我国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也于2004年1月13日印发全国。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出台相关政策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但允许开展治疗性克隆研究。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多角度分析看待克隆人行为,不宜采取极端的态度。从绝对禁止,至立法允许,克隆人行为已经逐步被世界接纳,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克隆人行为的认知将更进一步,人们今后接受克隆人有着其客观现实的可能性。事物的发展就是矛盾双方不断在对立中发展的,不能因为某些缺陷就否定事物的存在价值,应该在辩证的角度下努力让有利的因素不断的得到发展,不断为社会创造更有力的价值。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明确作出关于克隆人的相关规定,这样既能使合法的克隆行为不断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有利的因素,也使非法的克隆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对克隆人法律地位研究的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克隆人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新闻媒体,克隆人不需要雌雄交配,不需要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只需从人体提取一个单细胞,用人工的方法将其培养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雌性动物体内,就可孕育出新的个体。克隆人的出现还要追溯2002年12月26日,法国一名克隆女婴通过剖腹产来到世上。在今天,克隆人可能为数不多,但是,哪怕就只有一个克隆人在市民社会中存在,都会引起民法上的相关问题。民法研究民事主体,则必须研究克隆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因此对克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有着其客观必要性。因此,不论禁止或反对人类克隆,各国都有必要对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和立法规制,尤其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克隆人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协调规则给予明确化,合法化。同时,笔者认为对克隆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研究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对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可以早日得出结论,使因合法或非法行为而产生的克隆人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例如,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隐私权意识的增强,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生殖的个人独自进行克隆人培育提供了技术条件和进行空间。而这种行为在某些禁止克隆人的国家,就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但是新生的生命是无辜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克隆这个行为是非法的,就剥夺了克隆人的基本权利。否则不仅有悖社会道德,也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因此通过法律的规制来保障克隆人的基本权利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最佳途径。

    三、对克隆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的构想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已经指出对克隆人法律地位定性的必要性。那么,具体该如何定性呢?首先,由于克隆人是非自然人方式出生,目前我国法律对其法律人格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他们之间发生的冲突和纠纷缺乏解决的具体规则,使法律陷于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现就以克隆人的法律人格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克隆人主体资格的分析,探索克隆人的法律人格等相关问题,从而构建克隆人个体的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规则。与此同时,未来将存在的克隆人与其他自然人必将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也必将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认为,解决克隆人诸多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克隆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克隆人的法律人格进行定性。法律人格在概念上即是指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法律人格的不同状态,显现了人在民法中的存在方式,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笔者认为克隆人法律人格正面临着这样的极其重要问题:一个是克隆人的主体资格的有无;另一个是克隆人主体资格的完善程度。因此,民法关注克隆人的命运,制定解决克隆人权利纠纷的规则,就必须首先解决克隆人的法律人格问题,诸如克隆人是否拥有与普通自然人一样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对此的基本立场是什么?解决了这个基本问题,对于克隆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如何解决克隆人个体之间以及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就都会有明确的处理规则。

    (一)克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对于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笔者认为克隆人也是人,不能因为他们出生的方式不同就对其主体资格加以否定。克隆人应该拥与普通自然人平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笔者认为克隆人作为特殊的人,应同自然人一样,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既不可能放弃、转让,也不可以被限制、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靠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得以具体体现,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满足自己的意志。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笔者认为,克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与普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同的,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的克隆人或者有严重心智缺陷的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克隆人或者心智部分缺陷的克隆人有部分意思表示能力,应当认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成年的克隆人且心智没有任何的缺陷,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因此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由于其特殊性,还需要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对此笔者在后面会做更具体的阐述。

    (二)克隆人的亲属关系

    要定位好克隆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定位,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探究克隆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的原始取得,我们可以排除第一种取得方式。学界上还有主张从血缘的角度来定位克隆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克隆实际上是一种“无性繁殖”,而正常人的染色体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这是法律确认的、基于血缘基础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基本模式。因此,他们主张,要套用这个模式的话,从生物学角度来讲,克隆人的体内染色体,一半来自被克隆人的父亲、一半来自被克隆人的母亲,那么实际上被克隆人的父母才是克隆人的真正的父母。但是,笔者认为采用这种方式的结果是,兄弟姐妹之间的年龄差会有父母与子女、甚至是祖父母与孙子女那么大,这会对社会伦理关系造成很大的冲击。

    排除了婚姻和血缘这两种亲属关系形成的方式,那么我们就要从法律拟制出发了。可是在这一方面,法律只有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笔者主张,在原有法律拟制的基础上,法律应该对克隆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做一个统一的规范、规定。具体该如何定位,笔者主张如下:

    第一,克隆人的母亲定位。笔者主张克隆人的母亲应该是生出胎儿的母体本人,而不考虑被克隆人等人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规定,“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是脱离母体,独立呼吸”。笔者主张,克隆人从哪个母体中生出来,该母体即为其母亲。如,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克隆自己,或因克隆其他人而生出了孩子,那么她就是孩子的母亲;又如,一对年轻夫妇失去了一个孩子,于是克隆自己的孩子所生出的克隆人,仍然是他们的孩子。在这里,我们遵循“母亲从其母体”的原则。遵从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克隆人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方面的冲突,而且也可以使克隆人适用于《民法》,达到法律的统一应用。

    第二,克隆人其他亲属关系的定位。做好母亲的定位后,克隆人与其他亲属的关系就比较简单了。克隆人以其法定母亲为基准,确立其与其他亲属的关系。如,克隆人的母亲的丈夫,就是克隆人的父亲,当然,没有丈夫的话,就是单身母亲了。又如,该母亲的父母,就是克隆人的外祖父母了。

    (三)克隆人的继承权等其他权利

    对克隆人的亲属关系定位好以后,其就享有因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承担因亲属关系所产生的义务。首先,克隆人与自然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克隆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与一般自然人并无差别,因此,其有资格成为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禁止侵犯克隆人的继承权。于此同时,克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都有赖于将来有关克隆人的法律来规定。

    (四)对克隆人的特殊立法保护

    尽管我们主张克隆人同一般自然人享有同样的民事主体资格,但由于其特殊性,其权利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倡导立法者能够出台一部法律,用于对克隆人的权利进行特殊的保护。

    1.克隆人人格权的特殊保护。应该扩大克隆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在传统的民法中的尊严权,克隆人作为新的人种,在法律没有正视其地位的时候,应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必然会遭到普通自然人的另类待遇,甚至对其产生歧视,此行为将构成对克隆人尊严权的严重侵犯。当然还有很多自然人不可能遭遇的其他侵权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立法者应该提起高度的重视,同时考虑关于克隆人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从精神上、肉体上感到痛苦。既然克隆人与普通自然人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所以, 克隆人不仅应得到全社会的深切同情和道义上的扶助,也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但是,我们认为,基于克隆人的特殊地位,应该在立法层次上给予更明确更广泛的赔偿请求范围,比如在赔偿金额,在赔偿条件上,都可以给予适当的扩大。

    2.克隆人的身世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保护。克隆人有权知道自己是克隆人的实情。另外,对于克隆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该具体如何进行,笔者主张如下:基于科学理论,克隆人一旦成型存活下来,其寿命一般比普通的寿命短,因此那些与年龄有一定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应该做出具体的改变,如退休年龄等,以完善对克隆人的保护。

    四、对克隆人法律地位研究的意义

    纵观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科技的进步为人类进一步对未知事物的探究提供了技术水平,而对未知事物好坏本质的定性,并不是在它们产生或者出现之前就会有明确的认知。推而论之,对克隆人的认知,无论是着眼于人类的特殊需求还是道德伦理的约束,它必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所以面对法律空缺游离于道德之外的威胁,本文通过克隆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相关探究,旨在伦理道德和人类需求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并将此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畴加以规范,以丰富法学界关于克隆人问题探讨的多样性,也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了一点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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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