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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范文

    王宝谕

    摘要非婚同居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非婚同居在法律的空隙中游走,是人们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产物,这本应是人们自由处分权利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思考。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婚现状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9-01

    自古以来,除了正式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以外,相伴而生了另一种两性生活形式——非婚同居。《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一、非婚同居的现状以及分析

    非婚同居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和发展,大量的同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性观念的持续开放,加之社会对于同居生活的某种程度上的默认导致了人们对于同居生活的向往。其中尤其以大量年轻人同居现象突出,而大学生做为年轻势力的核心代表,在这场性解放思潮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

    笔者通过大量调查,了解到大学生在校同居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大学生同居现象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第一,远离家庭,经济上相对独立。对于高中毕业的学生,离开家上大学是一种普遍的情况,从父母手中获得一定数目的生活费,过着一种相对独立的脱离家庭照顾的生活,有些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更是过着奢侈的生活。这些都为大学生同居创造了物质的基础。

    第二,性观念的解放以及恋爱过程中对于性的需求。当代中国大学生的性观念是开放的,受到西方的影响对于性不再讳莫如深,恋爱双方希望一起共同生活,这是同居的思想基础。

    第三,社会对大学生同居不再感到震惊,从道德层面默认了这种行为。过去由于人们思想观念上的保守,对于同居多抱有异样的目光和谴责的观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多种价值观念的并行不悖,人们开始接受同居的现象。因此,在这种的道德观念解放的背景下,大学生同居也被人们所默认、接受。这是同居的社会基础。

    据笔者了解,大学生在同居期间,由于身体和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女大学生怀孕的事件。很多女大学生在同居期间发生两性关系,保护措施的不适当而怀孕,随后进行人工流产,处理不适当就容易产生生命危险。由于双方同居属于自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非婚的妇女的事宜并未进行规定,导致许多同居当事人不负责任,女大学生的权利难以保障,因此悲剧频发。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从立法的角度规制非婚同居现象,保护同居期间的妇女权利,防止此类社会悲剧再次发生。

    二、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思考

    我国婚姻法在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规定,男女非婚同居一直被认为是非法行为,以非法同居来认定,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法院处理的结果往往是简单的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我国立法认为如果承认同居这种逃避《婚姻法》规范的行为,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认为同居是合法的而不以登记进行同居,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对非婚同居现象回避的立法态度并不可取,因为根据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则行”的原则,凡是未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做出,即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也不认为违法,因此很多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积极面对非婚同居问题,认真完善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一)确认非婚同居

    美国、比利时、加拿大、荷兰、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和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承认非婚同居事实状态的家庭伴侣法。借鉴各国经验可知对非婚同居的确认是一种趋势,因此我国也应该在《婚姻法》中适当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救济手段进行规定,确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立法不应继续回避,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规制,才能最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

    (二)确定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面对日益繁多的非婚同居问题,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应该明确双方并非配偶关系。即使具备形式的要件,但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的登记,就不能拥有配偶关系的相应权利;第二,双方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按合伙财产处理,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在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的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专用品不在共同共有财产之列;第三,双方若有子女,则子女应该由双方共同抚养。同居双方尽管并不存在配偶关系,法律仍应确定当事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同居双方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当事人不能以非婚同居不符合《婚姻法》为由而拒绝抚养;第四,双方并不是相互继承的关系。同居的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而就不能有遗产的继承。但是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关系,适当分得遗产。当然对于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情况,应该尊重死者遗嘱,满足条件的可以进行继承。

    (三)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机关

    规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非婚同居进行救助,如公安机关对非婚同居的家庭暴力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进行处罚。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应对辖区内发生的非婚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有进行劝阻和调解的职责,不能以其不受《婚姻法》保护而置之不理。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调节和审判,例如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和抚养纠纷等等,都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救济,不能以非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为由拒绝受理,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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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