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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民间借贷法制化
范文

    杨惠菊

    摘要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民间借贷一些情况,进而指出了民间借贷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41-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加之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以及2008年的金融危机,许多企业资金出现了困难。民间借贷作为金融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对解决个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各种问题,现国家虽然已出台或将出台相关的意见、条例,但仍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所以民间借贷法制化势在必行。

    一、 存在问题

    (一) 民间借贷缺乏系统法律保护,运作不规范

    随着国家收缩信贷的宏观调控变化,国家也出台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相关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但相关的法制建设依旧落后,民间借贷大都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加上运作不规范,容易发生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 民间借贷利率高,既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方面一些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能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效益不佳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实行了压缩的信贷政策,这些企业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被淘汰的企业中,这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

    (三) 企业交替使用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目前,主要表现是银行贷款到期后,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贷款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就加大了银行资金风险,进而影响金融稳定,对银行信贷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四) 民间借贷监测难度高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且对象分散、范围广、随意性大、流动性强、加上大量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和监测体系之外,不利于国家对金融形势的预测和金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五) 民间借贷扰乱民间金融秩序并且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中一部分是通过“高息揽储”方式获得的,其利率大大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因此,民间借贷组织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势必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组织资金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经营其他项目的名义申请贷款,将部分信贷资金移用于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风险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使其信贷资金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

    (一)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一,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单行法规,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进行严格的区分,使民间借贷的发展能够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第二,先制定行政法规或授权东南沿海民间借贷行为较活跃的省(市)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在专门的法律没有出台之前,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调整。

    (二)制定民间借贷合同制度

    第一,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并引导公民在借贷时应注意的事项,如尽可能采用要式合同,并应当具备借款人、贷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以减少纠纷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有更多更确凿的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安排便捷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调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时人民法院在乡镇一级政府普设巡回法庭或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收费标准,对不服调解的,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介入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第三,有计划、有步骤的准许个人投资开办银行。个人开办银行可以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满足公民的借贷要求。

    (三)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管理

    第一,建议修订《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监管应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 修改、完善《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间借贷的条款。根据我国金融业改革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两非”取缔办法中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重新修订,革除与市场原则不相适应的地方,以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发展其积极作用。

    (四)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

    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同时政府应该建立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信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开展民间借贷调查。其目的是将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五)加快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和担保体系

    第一,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互助社等小金融机构组建,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需求;第二,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功能,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简化手续。第三地方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提高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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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50:14